處理好「人際關係」也是一種「修行」

 文◎李永然律師

一、處理好人際關係,可以避免無謂的爭執與衝突

  現代人不論在家庭、學校、工作或生活,都必須與人接觸,如果不能處理好人際關係,往往因而引起口角、磨擦、爭執…等,一旦有這些不愉快的事,小則影響自已心情,嚴重則交惡,甚至引起無謂的爭訟。

  每個人的人際關係,歸納下來可能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同學、師生、雇主員工、同事、朋友、社群…等關係,這些關係可以成為親密關係,也可以造成令人受到傷害的後果;因而自古以來,強調人與人之間應注重「人倫」、「禮節」,這就是透過保持分際,促進良好的人際關係;這種分際的保持,也與一個人之「身、口、意」的修行有關,所以說處理好人際關係,也是一種「修行」。

二、人際關係處理不當,導致紛爭的案例

  首先筆者透過以下案例,說明人際關係處理不當的後果;按衛福部於2023年一整年就接獲22540件「老人保護案件」,平均每天至少61名老年人通報「家暴」,幾乎都在「家內」受虐,而超過一半的施暴者為其「子女」、「孫子女」(註1),筆者就先舉這方面的案例;再另外舉員工、朋友間的案例。

【案例一】女兒要母親售房不遂,竟然把母親打成重傷
 
  民國(下同)113年3月2日自由時報報導,有一位宋姓女子與母親關係不佳,她要求「獨居的母親」把房子出售,再搬去「安養院」住,母親拒絕,宋女竟然情緒失控,拿起電風扇打母親,打到「重傷」(註2),害母親全日臥床,住進「安養院」仰賴專人照顧;該宋姓女子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法》第280條「重傷直系尊親屬罪」(註3),判處八年十個月有期徒刑(註4)。

【案例二】兒子為電視搖控器起口角,竟然持水果刀刺死母親

  113年4月12日聯合報報導,台中市有一許姓男子長期無業,晚上在家看電視,不滿母親不會使用「電視搖控器」起口角,許男竟持水果刀刺向母親,導致母親送醫不治,許男被檢方依「家暴及殺人罪」聲請法院准予羈押(註5)。

【案例三】生母與同居男子,涉虐一歲女童

  113年4月23日聯合報報導,花蓮縣光復鄉一歲林姓女童於4月20日失去呼吸及意識,其34歲宋姓生母及生母的同居陳姓男友一起將女童送醫,醫師發現女童頭部重創,生命垂危,通報「疑似虐童」;台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認為宋女及陳男涉及「施虐」且有隱情,乃向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聲請覊押禁見獲准(註6)。

【案例四】吞老闆30筆農地,該名人頭老員工被判4年徒刑

  113年4月1日自由時報刊載有一張姓員工任職於新北市甲公司,該公司曾老闆多年前購買30筆位於新北市貢尞區的「農地」,借用具有「自耕農身分」的張姓員工名下,未料曾姓老闆往生後,曾老闆的繼承人要求返還,張姓員工霸占土地,並向地政事務所謊報「所有權狀」遺失而申請補發。曾姓老闆的繼承人不得已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追究老員工張男涉及《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第214條「明知不實事項使公務員為不實登載罪」(註7);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於調查、審理、辯論終結後,判決張男有罪,並宣告有期徒刑四年(註8)。

【案例五】朋友合買農地,借名其中一人登記,透過打官司要回

  113年3月28日自由時報刊載周男與楊男二人為朋友,於36年合資購買台南市一處農地,二人各擁有一半土地所有權的權利,周男的份額借用楊男名義登記,周男想結束「借名登記」關係,要楊男返還該農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2,並移轉登記於周男名下;未料於長達22年期間多次催討,楊男「利令智昏」置之不理,周男迫不得已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官判決認為:該「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在原告周男的民事起訴狀送達於被告楊男時,即已因終止借名契約而告結束,可類推適用《民法》「委任關係」(註9),原告周男請求將一半的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追還,於法有據,乃判決被告楊男應返還(註10)。

三、親人必須互愛且互相照顧

  由前面三個案例(親人間),前兩個案例是子女虐待父母,而第三個案例,則是生母與其同居人涉嫌虐待自已的一歲女童,按「家庭」是一個人生存、生活的最基本關係,親人間的「血親緣」務必珍惜,未能相互照顧,反而是骨肉相殘,誠令人痛心。

  子女必須「孝順」父母,此乃天經地義,《父母恩重難報經》中談到母親生產時極端痛苦,且自已尚有生命危險,除此之外,對子女還有十恩:1、懷胎守護恩,2、臨產受苦恩,3、生子忘憂恩,4、咽苦吐甘恩,5、迴乾就濕恩,6、哺乳養育恩,7、洗濯不淨恩,8、遠行憶念恩,9、深加體恤恩,10、究竟憐愍恩。故為人子女豈能不孝!清朝名臣林則徐的「十無益格言」,即首言「父母不孝,奉神無益」;亦即一個人如連對自已的父母都不孝,縱使燒香奉神,神明也不會保佑。

  反過來說,父母也可以為自已多考慮,如果子女已經成年,可以讓子女們自已生活,自已過個有品質的退休後老年生活,如果自已有房子,欠缺「現金」使用,不一定要向子女要錢,可以透過「以房養老」。筆者日前接觸一位女當事人業已七十餘歲,名下有兩間房子,但抱怨雖有四位子女,而無人願意按月給她零用金,自已除了房子,現金不多,生活既不寬裕也不快樂。筆者於是向她建議,年紀大了,如果不想「賣房」,又想手中有錢可花用,可以考慮向銀行辦「以房養老」。老太太表示:「聽不懂」,並問筆者:「什麼是以房養老?自已沒有收入,銀行願意借錢嗎?」。

  所謂銀行的「以房養老」是我國行政院金管會鼓勵銀行開辦「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目前已有14家銀行提供這方面的貸款服務,而「以房養老」,即為「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Reverse Mortgages),乃指高齡者就其所有的不動產房屋,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由貸款的金融機構評估該房地產的價值、貸款人的預期壽命等因素,再藉由精算於高齡者的生存期間內,按月或按年給付「定期金」給居住於該抵押房屋的高齡者,供其生活養老所需;並待高齡者死亡後,才償還本息的貸款約定。這種「商業型的以房養老模式」,主要是由金融機構依「授信原則」自行承作,風險由金融機構自行承擔,貸款者所能取得的「定期給付金額」也委藉市場機制決定。

  如果自已年紀大了,身邊沒錢,如透過「以房養老」獲得「現金」使用,也不必看子女的臉色,或因而與子女為了要錢而交惡,甚至起衝突。

四、主雇間及朋友間也要講「誠信」

  前面所提的五個案例,其中第四及第五個案例,不是發生在親人間,而是「主雇間」及「朋友間」,原本基本主雇關係或朋友關係認為可以「信賴」,於是發生「借名登記契約」。

  所謂「借名登記契約」是存在於「出名人」(俗稱:人頭)與借名人之間,此種契約是雙方互相約定,一方以他方(出名人)名義登記為特定財產的權利人,但「借名人」自已則仍保留特定財產的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限,而他方(出名人)允為擔任特定財產之權利登記名義人的契約。

  這種契約在台灣民間社會常被採用的原因,不外「規避法律上有關取得不動產物權的資格限制」(如:農地、原住民族保留地、國民住宅…)、「避免稅捐負擔的加重」、「為避免借名人之債權人將來可能的強制執行」、「為隱藏借名人的財產狀態資訊」…等(註11)。

  案例四、案例五的「人頭」(出名人),因為不守信用,導致「借名人」透過「訴訟」,討回「不動產」。

  由上述案例四、五可知,為人務必「守信用,重然諾」,切勿見利起貪念,人都追求「美好人生」,人快樂才是美好人生,因快樂才會健康、長壽,而人要「快樂」要有良好的「人際關係」(夫妻關係、父母子女關係、僱主員工關係、職場同事關係、朋友關係、社群關係),像「案例四」傷害了雇主與員工的關係,「案例五」傷害了朋友關係。人為錢財,務必取之有道,在佛法中「貪、瞋、癡」有「三毒根」之稱,「貪財」往往使人倍增痛苦,故《佛說八大人覺經》也強調:多欲為苦,生死疲勞,人務必要知足,才能常樂。

五、如何增進良好的人際關係?

  筆者在文章開頭,提到透過修行促進人際關係,良好的人際關係能讓人「快樂」,人也因為快樂,而更健康、長壽。哈佛大學成人發展研究中心Dr Robert Waldinger. Dr Marc Schulz的研究,並合著「美好人生」一書,認為「人際關係」即「人際連結」,這當中有「配偶」、「家人」、「工作夥伴」、「朋友」、「社群」,如果在這些方面有較深連結的人,將更快樂、身體也更健康,所以,人際關係的品質,如果是在生活中充滿溫暖,則對人的心靈與身體都有保護力。

    人際關係即「社會適能」(social fitness),有別於「體適能」。由於人類的演化,為了能生存,必須與其他人有所連結,人類需要「溫暖的關係」,亦即因為是社會性動物,所以需要「彼此」。也因為如此,「人際關係」在人的生命中,既強大又實在,它是人生的基礎,人的一切行為和身分,都脫離不了「人際關係」,但在現代社會卻未被重視。

    其實如果人們來看一下人生道路的方式,因人類本質上是「社會性」的,當發生影響我們的重大改變時,「人際關係」通常是變動因素之一,「美好人生」固然需要透過成長與改變,而「人際關係」絕對是成長過程中的要角;「他人」會挑戰並豐富我們的生活,「新關係」也會帶來新的期望、新的困擾和新的挑戰。

    既然人際關係如此重要,人們須注意維護人際關係,但其維護並不容易,人們千萬不要誤以為一旦建立了「友誼」和「親密關係」,關係就會自動發展,因為人際關係一旦被忽略,也會萎縮;所以要有「社會適能」(social fitness)的概念,將「社交生活」當成是一個活的系統,也要去運動「它」,使「它」不萎縮。

    然而要如何成長人際關係呢?人們需要能與自己互動和幫助我們的「他人」,而當我們為「他人」提供同樣的連結與支持時,自己也會因而成長。這些付出與接受的過程,就是「有意義的人生」之基礎。所以哈佛大學Dr.Robert Waldinger與Dr.Marc Schulz於「美好人生」(The Good Life)一書中建議,可以採取以下三個能有效為關係注入活力與能量的原創性建議:

  (一)慷慨的力量:慷慨與快樂二者間在「神經上」和「實質上」都有連結,慷慨的行為會促進大腦產生良好的感受,而那種良好的感受又會讓我們未來更可能幫助別人;慷慨是一個「向上螺旋」,更何況「自利」的最好方法,就是去關心他人福祉。

  (二)學習新舞步:固然有時人際關係會有些負面經驗,但如果想獲得「人際關係」的益處,就必須容許一點程度的「風險」,跨越內心的擔憂和恐懼,敞開心胸迎接新的經驗。

  (三)保持強烈好奇心:對於他人的經驗發自內心、深刻的「好奇心」,這對於「重要的關係」非常重要。「好奇心」能打開我們之前所不知的對話和知識,也會讓別人感覺被「理解」和「欣賞」,這樣就能有助於我們與他人的連結,讓我們更投入生活,「真誠的好奇心」會使他人更願意分享,有助於我們更瞭解他人,深化自己與他人的連結(註12)。

六、結語

  由以上的案例及說明,我們可以瞭解人生是「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人的一生應當要珍惜一切「緣份」,除了「血親緣」外,還包括一切與自已學習、工作、生活而接觸之人建立的「緣份」。不斷地從自已「身、口、意」自我反省,切勿損人不利已,而應時時有「利他」之想,「結善緣,斷惡緣」深信一生的修行將更圓滿,且一定因而建立良好人際關係,而使自已「快樂」、「健康」、「長壽」!

註1:林琛恩撰:「虐老逐年增 逾半是晚輩施暴」乙文,載民國113年4月25日聯合報A5版。

註2:《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1)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3)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4)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5)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6)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註3:重傷罪於《刑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使人受傷害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278條之罪者,依《刑法》第280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註4:董佳琳撰:「逼賣房把媽媽打進安養院,不孝女判8年10月」乙文,載2024年3月2日自由時報A9版。

註5:陳宏睿撰:「為電視搖控器起口角 男子弒母傷父」乙文,載2024年4月12日聯合報A16版。

註6:王思慧撰:「花蓮1歲童受虐 生母、男友收押」乙文,載2024年4月23日聯合報A12版。

註7:《刑法》第342條第1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註8:參見吳昇儒撰:「吞老闆30筆農地  借名老員工判4年」乙文,載2024年4月1日自由時報A7版。

註9:《民法》第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均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註10:參見王俊忠撰:「催討22年無果  打官司要回」乙文,載2024年3月28日自由時報A1版。

註11:李永然等著:借名登記、信託與家族傳承規劃法律手冊,民國112年10月,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出版。

註12:參見羅伯特.沃丁格.馬克.修茲合著,胡宗香譯:美好人生,2023年4月28日第1版第1刷,天下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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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談運用法律精進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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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手冊

作者:釋明毓法師.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22/12/20
書號:H158

  看多了人情糾葛,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便以新聞中的實際案例為基礎,就法律層面分析,再加上明毓法師以佛法來詮釋,說明如何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面對常見的金錢糾紛,例如詐騙,李永然律師在手冊中表示,做人應當努力於工作,運用「正業」的行為獲得經濟來源,切勿組成「詐騙集團」詐騙他人財物,這根本就是「邪業」,而且是犯罪的行為,除立即會遭到檢察官進行犯罪刑罰的訴追之外,還會因種下「惡因」,日後必定將會遭到「惡果」,故切勿行騙。另外,既然目前世風日下,道德淪落,詐騙橫行的當今社會,自應學會保護自己,避免受詐騙。

  李永然律師經常於案件中看到很多繼承人為遺產分配或遺囑的真偽而起爭訟,進而上法院打官司,導致傷害親情。手冊中,李律師也著文表示:俗云:「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這句話大家都耳熟能詳,但能真正於有生之年正確認識「錢財」及運用「錢財」的人並不多。一個人努力工作除了為自己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知道「感恩」,人的一生之中能夠生存成長,乃因有父母、家人及社會各方面的協助,才能夠順利成就一生;所以,為了感恩,最基本的是要做到「孝順父母」,這也是「上報四重恩」中最基本的,倘若有餘,則應進一步回饋社會,對於社會中貧弱之人進行「財布施」,這樣才能為自己廣積福德資糧,方不致於枉費一生。

  此外,新聞中常見親子爭執,進而演變成刑事案件,李律師在手冊中強調:現今社會世風日下,按傳統禮教規範,父子關係是很重要的人倫關係,「百善孝為先,萬惡淫為首」,做人不應忘本,要飲水思源,奉養、孝順父母,守護人性之善,才能建造幸福美滿的家庭,至於當父親的,如遇到自己的兒子不孝順、不聽話,雖然生氣,但切勿生起「瞋恨心」而報復,最有智慧的方法是進行溝通,而不是做出報復行為,致犯「刑事法律」。

  隨著《跟蹤騷擾防制法》正式上路,上路短短五天內,全國便受理五十四件相關案例。李永然律師在手冊中也對此提出看法:民眾必須瞭解因為已經施行《跟蹤騷擾防制法》,故不論對自己愛慕相追求的人或者與自己交惡而懷恨的人,切勿有「跟蹤騷擾」的行為,如有這種行為,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反之,如有被害因遭他人跟蹤騷擾致心生畏怖,也應循求法律救濟,俾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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