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3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汽車駕駛人散發酒味 「酒駕」究竟有何法律責任?」(摘錄自《刑事官司與狀例》一書)

★案例

  A某日下班後與朋友相約至某海產餐廳聚餐,席間A開懷暢飲五瓶啤酒,約至深夜,A雖已感到不勝酒力,仍獨自騎乘機車返家。

  經員警C攔檢後,聞到駕駛A滿身酒氣,故依照經驗推斷A應屬「酒後駕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抽驗A血液中的酒精濃度,抽驗結果達百分之0.16,已超過法定百分之0.05之標準。A的酒駕有何法律責任?

★解析

  一、依照酒後駕車之處罰依據,主要規定於《刑法》第185條之3,該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第1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依照本條的結構,可以簡要區分為三種行為態樣:(一)單純不能安全駕駛,且未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的結果。(二)不能安全駕駛行為造成他人「死亡」之結果。(三)不能安全駕駛行為造成他人「重傷」之結果。

  四、A之血液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其酒後騎乘機車的行為,該當於「不能安全駕駛之行為」。又A之單純「不能安全駕駛行為」,則應論以《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其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文出自《刑事官司與狀例》)

文章連結:汽車駕駛人散發酒味 「酒駕」究竟有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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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官司與狀例

作者: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24/06/五版
書號:1F21-3
定價: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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