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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9月, 2025的文章

李永然律師出席臺北市美好人生協會創會理事長蘇一仲董事長個人畫展茶會,欣賞畫作並祝賀展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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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9月27日下午3時,李永然律師出席臺北市美好人生協會創會理事長蘇一仲董事長(國際扶輪3522地區PDG)舉辦的個人畫展茶會,包括:美生會會友、扶輪社的DG、PDG、扶輪先進及多位企業家......等人都前來道賀並欣賞,現場擠的水洩不通,大家開心合照留念。

李永然律師前往東吳大學城中校區出席「第18回法律與宗教研討會」並擔任與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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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9月27日上午,李永然律師前往東吳大學城中校區參加「第18回法律與宗教研討會」,並擔任王冠璽教授報告文章的與談人,李律師於活動中遇到法藏法師、見胤法師,開心交流並合影留念。

2025.09.23udn聯合新聞網刊登黃斐旻律師專文「使用網路上的圖片應注意的法律風險 「重製」及「公開傳輸」可合法利用嗎?」(摘錄自《企業智財權法律實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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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黃斐旻律師      網路使用非常普遍、迅速的今日,如果要利用網路上的圖片或照片,使用者應注意到的法律風險有哪些?本文謹就著作權的相關規範說明如後。 一、著作須符合「原始性」及「創作性」始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   所謂「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此《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是《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指著作人所創作之精神上作品;所謂之精神上作品,除須為著作人獨立之思想或感情之表現,且有一定之表現形式等要件外,尚須具有原創性始可稱之。   而所謂原創性,包含「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非抄襲或剽竊而來,而「創作性」,並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為已足(參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787號、90年度台上字第2945號、97年度台上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意旨;104年度台上字第1251號民事判決意旨)。   又《著作權法》對於「創作性」的創作程度要求極低,只需作品符合最低創作性、最起碼創作(minimal requirement of creativity)的創意高度(或稱美學不歧視原則)並於個案中認定之(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更三字第1號刑事判決意旨)。 二、網路上的圖片或照片,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   所謂「美術著作」,係指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美術著作(參見《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點第4款規定)。   又所謂攝影著作,係指以固定影像表現思想、感情之著作,其表現方式包含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參見《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點第5款規定)。   值得注意者,法院實務見解認為現代科技進步,連智慧型手機都有建置不同的拍攝模式可以選擇,因此評價某攝影著作是否具有「創作性」,不能再以傳統之攝影者是否有進行「光圈、景深、光量、快門」等攝影技巧之調整為斷。   而應認為,只要攝影者於攝影時將心中所浮現之原創性想法,於攝影過程中,對拍攝主題、拍攝對象、拍攝角度、構圖等有所選擇及調整,客觀上可展現創作者之思想、感情,即應賦予著作權之保護(參見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

2025.09.23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專文「食品廠賣「台大」礦泉水侵害商標權!賠償金6位數 混淆消費者認知手法曝」(摘錄自《企業智財權法律實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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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佳和食品公司於民國105年因為用「台大」字樣賣礦泉水,被國立台灣大學指控侵害商標權,一審被智慧財產法院判賠新臺幣(以下同)八萬零二百五十元;業者不服判決提上訴,反被查出公司直至去年2月仍在製造販售侵權商品,結果第二審再遭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敗訴,賠償金也增加到十五萬零一百三十元。全案判決確定不得再上訴。   法院調查,「台大」商標是既有名詞,消費者會直接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來源的標示。佳和食品公司在礦泉水瓶身正面使用「台大」字樣並放大比例,雖然設計上採用框線形塑,並在「台」字的「口」內置入水滴圖形,與台灣大學註冊的標楷體「台大」、書法字體「臺大」有別,但二者讀音、觀念均相同,仍有混淆消費者認知的疑慮,法院認為佳和食品公司之侵權行為屬實(註)。   一、我國《商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本案中佳和食品公司使用「台大」字樣於其生產製造礦泉水之包裝上,因「台大」及「臺大」為國立台灣大學所註冊登記之商標,佳和食品公司並未經國立台灣大學之同意即擅自使用其商標。   依據《商標法》第6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屬侵害商標權之行為。   二、於判斷是否有侵害商標權人之商標權除是否有使用相同或類似之商標之外,尚須檢視是否有「商標使用」之行為,由我國《商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可知,本案中佳和食品公司將「台大」字樣印在該公司生產之礦泉水瓶上,確係基於行銷之目的,且將上開商標用於其商品包裝容器上,符合《商標法》第5條商標使用之要件。   三、綜上所述,因佳和食...

李永然律師出席如意讀書會月例會,和會友一起研讀「一如既往:不變的人性法則與致富心態」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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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9月25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如意讀書會月例會,由游潔民前會長主持,此次他推薦「一如既往:不變的人性法則與致富心態」一書,本書內容非常實用,所講的道理也很實際,懂得運用,人生會很受用,例會到最後還剩六位會友,大家一起合照留念。

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分召開線上臨時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成立公益慈善委員會,推展慈善急難救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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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5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與幾位北企經會友在台北市電腦公會聯誼室聚會,大家閒聊,邱創盛常務理事提到:鑒于本次花蓮光復鄉因颱風災情慘重,加上氣候變遷、社會貧富不均嚴重,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應成立慈善急難救助相關委員會,俾利於持續推展慈善急難救助等工作。透過委員會的成立,以急難救助 、關懷弱勢族群等為宗旨;發揮人飢己飢、人溺己溺的慈悲愛心利他的精神。   大家都很認同,李永然律師以北企經理事長的身分隨即召開線上臨時理監事會,經決議通過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成立公益慈善委員會。

李永然律師為作者鄭正一所著《勞保實務教戰100%》一書撰寫推薦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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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值得信賴的勞保申請實務指南   勞工保險制度為我國社會安全網的核心基石,其目的在於分散勞動風險、保障勞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並促進社會安定。然而,這套制度因涉及眾多法規、子法與行政函釋,條文繁瑣、程序複雜,常使許多勞工在面對傷病、失能或退休等關鍵時刻時,因缺乏專業正確的指引,而感到無所適從,導致應有的權益受損。   在我執業逾四十年的律師生涯中,深刻體會到實務運作與法規條文間的落差。當事人最常來律師事務所詢問的,往往並非抽象的「法律規定」,而是具體的「行動方針」。因此,若能將散落於法條、函釋、判決與各式書表中的訊息,彙整成一套清晰可行的操作指引,便能有效減少當事人的焦慮,並確保相關權益得以獲得保障。   好友鄭正一先生所著的《勞保實務教戰100%》,正是這樣一本應運而生的傑作。此書由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出版,自民國96年間首度問世以來,即以其翔實的內容與極高的實用性,而深獲讀者好評,並屢屢再版。如此斐然的銷售佳績與讀者迴響,源於鄭先生對著作內容的精緻用心。本書不僅將勞保法令、主管機關函釋與法院的司法實務判決,進行系統化整理,更獨到地收錄了勞保申請書表、診斷書與勞保局函文等實際圖片,讓讀者能從具體實例中輕鬆掌握複雜的規定與流程。不僅如此,鄭先生每次再版皆全面換新書中案例與書表,這份對著作的執著與與時俱進的態度,正是其能一再再版、持續暢銷的關鍵。   鄭先生的專業與用心不僅體現在他的著作上,更延伸至實務、教學領域及讀者服務。憑藉著大量的實戰經驗,鄭先生總能精準判斷並制定策略,成功協助當事人解決疑難問題,爭取應有的保險給付。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就曾有當事人於面臨勞保理賠困境,在我的轉介下,鄭先生給予了極為精闢的指導,最終順利獲得給付,該當事人至今仍感念鄭先生的協助。此外,鄭先生也應永然法律研究中心之邀,多次開設講授勞保實務課程,並深受學員好評;更難能可貴的是,鄭先生極為重視「售後服務」,即使課程結束,依然樂於為學員提供後續諮詢與協助。這份全方位的用心,適足以證明鄭先生確實是位值得信賴的作者。   一本專業工具書,若能歷經多年市場檢驗,仍能屢屢增訂再版,所憑藉的不僅是題材的重要性,更是作者長年紮根實務、持續更新內容的誠意與功力,而《勞保實務教戰100%》正式邁入第八版,正是對此最佳的印證。   能為讀者推薦一本真正有助於解決實際問題的好書,是我的榮幸。鄭正一先生憑藉...

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出席並主持台商張老師月例會,會中由陳希佳律師針對「談大陸<仲裁法>修正」做特定議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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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9月25日中午,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舉行台商張老師月例會,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分出席並主持,首先由產業服務類鄧岱賢召集人進行報告,再由陳希佳律師做特定議題報告,主題為:談大陸<仲裁法>修正,內容非常精彩,會議於下午兩點圓滿結束。

2025.09.22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專文「創作劇本拍成電影上映遭改台詞諷政治人物 他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摘錄自《企業智財權法律實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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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甲將創作劇本《山居生活》拍成電影上映後,乙卻擅自擷取電影中片段搭配自己編寫的台詞,諷刺政治人物,並將該片段放在網路上供大眾瀏覽。甲認為乙的行為恐將使大眾產生不當聯想,請問乙的行為是否已侵害甲的權利?如有,究竟侵害何種權利? 一、乙恐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17條不當改變禁止權   《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所謂的「不當變更禁止權」之目的在於確保著作的完整性,避免著作因他人竄改而貶低價值,導致名譽受損,但是否構成侵害著作人的不當變更禁止權,端視改變結果有無影響著作人的名譽,並非任何改變行為,即屬「侵權行為」。   本件乙未經甲的同意,就擅自搭配自己編寫的台詞,將電影片段內容歪曲、竄改,用以諷刺政治人物,讓社會大眾對該電影產生不當聯想,如乙竄改的結果有影響甲的名譽,則乙侵害甲的「不當改變禁止權」,違反《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 二、乙恐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22條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同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本件乙將甲的電影片段內容歪曲、竄改後,將影片存放於伺服器內,上傳至網路,放於網頁上供大眾觀覽,此屬「重製行為」,如乙未經甲的同意,則侵害甲之著作的「重製權」。 三、乙恐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26條之1公開傳輸權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同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本件乙未經甲的同意,擅自擷取電影片段搭配自己編寫的台詞,諷刺政治人物,將影片片段上傳,放在網路上供大眾瀏覽,讓公眾可以用網路方式接收改編的影片,乙的行為恐已侵害甲之著作的公開傳輸權,違反《著作權法》第26條之1規定。 四、乙恐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28條改作權   《著作權法》第...

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分出席主持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監事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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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9月24日中午,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分出席主持會議,包括:盧鐵吾、邱創盛、陳鴻儀、袁明仁、林志宏、鄧岱賢、羅懐家、洪國基、黃鋆鋇......等理監事均踴躍出席,張秘書長、許副秘書長、張財務長列席,會中討論會務過程順利平和,成果豐碩,會議圓滿結束。

2025.09.22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專文「冷氣公司新型專利權疑遭侵害 智慧財產訴訟案件中如何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摘錄自《企業智財權法律實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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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大華冷氣公司為就其冷氣產品的零件申請新型專利,為新型專利權人,某日大華冷氣公司發現大中冷氣公司疑似侵害其新型專利權,因而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大中冷氣公司侵害其專利權,在訴訟過程中,因要提出證據證明,但大華冷氣公司擔心因此洩漏其營業秘密,讓競爭對手大中冷氣公司知悉,試問大華冷氣公司有什麼方式可以保障其營業秘密在訴訟過程中不外流?   所謂「秘密保持命令」,指在證據等訴訟資料中,如有包含營業秘密時,法院經營業秘密持有人聲請,就該營業秘密為禁止使用或開示的命令(註)。   依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   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   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因此,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應具有下列要件之一:   一、當事人書狀的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的營業秘密;   二、已經調查或應該調查的證據,有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營業秘密;   三、避免營業秘密因為開示或是提供訴訟進行以外的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的事業活動之虞,而且有限制開示或使用的必要時。如符合上開要件之一,可以由當事人或第三人向法院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例外的情況是,如果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秘密保持命令聲請前已經透過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則不得再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以上規定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2項。   依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7條規定,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二、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三、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由之事實。   法院裁定准予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4項規定其效力,即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本案中,大華冷氣公司於訴訟中,主張大中冷氣公司侵害其專...

夏洛特撰文分享「如果有一天變奏曲響起——《親密搶奪,誰在拿走你的錢?》讀後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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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夏洛特   當拿起高愛倫.李永然律師合著的「親密搶奪」這本書時,心中轉過無數疑問,「親密搶奪」是什麼意思?我們夠親密嗎?應該沒那麼親吧!是搶奪嗎?算是吧!不過,好像我可以撇清!說來這一切的一切皆源自於一場不願、不想,卻不得不面對且是現在進行式的官司。   父母不在,手足情深沒有你想像的那麼深,我懂!不能常相聚,便各自安靜走開就是!難道是有任何一個人生活過不去嗎?如果不是,那還有什麼理由一定要走上敵對的狀態呢?我們是仇人、是敵人嗎?一定要這麼赤裸裸的在利益上對峙嗎?這麼多的難堪與不堪一定要四處宣揚嗎?鬧得滿城風雨的家務事還要散播多久?給往生的爸媽留點面子好嗎?他們供我們吃穿,有房子給我們遮風避雨,有病痛帶我們看醫生,讓我們受教育甚至出國,他們已是遠遠超出合格線的父母了!不要再鬧下去了可以嗎?早已扭曲變形的是是非非什麼時候才可以消停?   原來如此啊!叫囂聲量最響、狂打悲情牌、裝弱的背後往往暗藏不能說的秘密,當慘酷的真相漸漸曝光浮出檯面,一樁樁一件件都沈重到難以負荷,我們私底下幾度來回探討不敢置信卻又鐵證如山,失衡、失序、怨懟、不滿,帶著尚存的質疑和驚懼,以及一顆早已傷痕累累的心,惟願讓一切終止於此,將過往全數掩蓋,從此閉口不談,也不再追究。   於是我們選擇沈默以對,不再做出任何的辯釋,只有默默替父母感嘆太不值!更不解他們是如何走上這成魔之路?拿都拿了,佔也佔了,鬧也鬧了好一大波了,看看窗外的四季好風光輕易流逝,這三、四年來,我們每日在過的是什麼日子?既然這一世的手足情份已盡,放了吧!就讓它隨風去吧!與其不斷糾纏總揣著一顆惶惶不安的心,不如好好過好個人的往後人生!各人造業各自收!   誰成想,拿了、佔了還不能滿足,惡魔黨強強聯手進一步搶奪要直至利益最大化……   若從外人眼光或是專業律師角度來研判這不過又是一場「家族爭產」,一點也不足為奇,然而若這整齣劇碼是一場漫長的矛盾、謊言、角力、欺瞞、詐騙、侵佔、暗盤、操弄、控制、情感勒索、言語暴力所形成的黑洞,即便看似父母生前有所安排,深埋在長達的半世紀以上時光的過往,有更多理不清的闇黑、複雜、糾葛和真相盤根節錯,終局迎來毀滅性的瓦解瞬間,除了錯愕什麼也反應不過來!是跟惡魔訂下契約交換靈魂了吧?是嗎?應該是的!   即便再多的無力、傷心、傷身又傷神,此時你能做的事只剩直球面對。擺脫「情感線」,用「理智線」來處理...

李永然律師前往國家戲劇院,觀賞由明華園演出《界牌關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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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9月21日下午2時30分,李永然律師前往中正紀念堂國家戲劇院,觀賞由明華園演出《界牌關傳說》,是一齣感動人心的戲劇,內容十分精彩,孫翠鳳女士在謝幕時強調,有四代人一同演出,透過新世代、跨界演員的加入,加強技藝的傳承交流,非常感人。

李永然律師參加忠誠扶輪社健行隊與忠美社舉辦的金面山健行活動,運動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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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9月21日上午8時,李永然律師前往內湖環山路,參加忠誠扶輪社健行隊與忠美社舉辦的金面山健行活動,由隊長賴會計師Roy帶隊,二十餘人登上金面山來回,大家開心合影留念,中午則一同餐敍,席開二桌,李律師特地帶了阿里山烏龍茶與社友們泡茶聊天,共渡開心假日。

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市忠誠社、忠美社共同舉辦的「中秋聯歡晚會」,與社友們開心相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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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9月20日晚上6點30分,李永然律師前往陸軍聯誼社,出席台北市忠誠、忠美兩扶輪社共同舉辦的「中秋聯歡晚會」,由兩社社長Brian、Gena共同主持,席開5桌,還有那卡西伴奏,現場氣氛非常熱鬧,社友和寶眷們提前歡慶中秋佳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