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22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專文「冷氣公司新型專利權疑遭侵害 智慧財產訴訟案件中如何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摘錄自《企業智財權法律實務手冊》)
文◎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大華冷氣公司為就其冷氣產品的零件申請新型專利,為新型專利權人,某日大華冷氣公司發現大中冷氣公司疑似侵害其新型專利權,因而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大中冷氣公司侵害其專利權,在訴訟過程中,因要提出證據證明,但大華冷氣公司擔心因此洩漏其營業秘密,讓競爭對手大中冷氣公司知悉,試問大華冷氣公司有什麼方式可以保障其營業秘密在訴訟過程中不外流?
所謂「秘密保持命令」,指在證據等訴訟資料中,如有包含營業秘密時,法院經營業秘密持有人聲請,就該營業秘密為禁止使用或開示的命令(註)。
依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
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
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因此,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應具有下列要件之一:
一、當事人書狀的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的營業秘密;
二、已經調查或應該調查的證據,有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營業秘密;
三、避免營業秘密因為開示或是提供訴訟進行以外的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的事業活動之虞,而且有限制開示或使用的必要時。如符合上開要件之一,可以由當事人或第三人向法院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例外的情況是,如果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秘密保持命令聲請前已經透過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則不得再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以上規定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2項。
依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7條規定,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二、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三、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由之事實。
法院裁定准予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4項規定其效力,即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本案中,大華冷氣公司於訴訟中,主張大中冷氣公司侵害其專利權,但因大華冷氣公司有提出證據的必要,又擔心競爭對手大中冷氣公司因此取得大華冷氣公司的營業秘密,大華冷氣公司如符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的上開要件時,可以書狀向法院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法院准許後,會於裁定書記載應載明受保護的營業秘密、保護的理由,以及其禁止的內容。
如果有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的行為,依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2條規定,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如此可避免大華冷氣公司的營業秘密在訴訟過程中外流或洩漏。(本文作者李永然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陳宜鴻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主任律師、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
註:參見智慧財產法院:秘密保持命令之說明,https://ipc.judicial.gov.tw/tw/cp-1446-2316405-4136d-091.html
文章連結:冷氣公司新型專利權疑遭侵害 智慧財產訴訟案件中如何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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