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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為「愛有約束,法有規範──婚約.結婚.離婚.夫妻財產權益大揭密!」一書撰寫自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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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序   「草率的婚姻少美滿」莎士比亞如是說。婚姻,是人生的一大考驗,學習在親密的關係中,尋得自我的定位與價值。結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約定,「婚後財產」及「子女監護」皆在法律規範之內,亦可於「婚前協議」訂之。結婚更是與親密伴侶間的信任與盟約,因此,在踏入婚姻前須審慎思考。佛曰:「修百年同舟,修千年共枕。」,之所以成夫妻,自有「緣」字可言,故應以「愛」經營兩人關係,以「智慧」經營婚姻。   萬一夫妻間的信任潰堤、盟約瓦解,沮喪、焦慮等情緒必接踵而至,若決定離婚,加上其間衍生的法律問題,如離婚後夫妻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扶養……等,龐大的壓力恐讓自己陷入嚴重的心理衝突與矛盾中。此時,處理「困擾的情緒」應為優先,同時學習「分手的藝術」,將離婚視為一個人生轉捩點、生活的新契機,突破心理障礙,以新的態度面對世界;接著,給予子女適當的輔導,減低孩子的「負面情緒」,最重要的是,依然要讓孩子與父親或母親維持良好關係。   「離婚協議」須在雙方理性的共識下建立,切勿陷於互相傷害和處罰對方的心態中。準備離婚時,務必先閱讀完整的「離婚協議書」、明確列出雙方欲安排的相關事宜、了解離婚相關法令,對任何的協議皆以「書面文字」清楚訂明,包括夫妻財產分配、對外債務關係、子女監護權、子女扶養教育、子女探視安排……等。若對離婚條件無法達成共識,則需一位專業且可信賴、有經驗的法律專家協助,借重其專才及善於協商、辯論的特質,透過「訴訟」,此時尚須特別注意新施行的《家事事件法》之規定,如此方可離個乾淨的婚。   婚姻生活中,除了「婚前協議」、「結婚效力」、「離婚」等有時發生爭議外,也可能發生「婚外情」,雖然《刑法》已刪除「通姦罪」(《刑法》第239條),但仍有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訴訟爭議,甚至發生「家暴事件」,對於這些問題,藉著《從結婚到離婚》一書再版之際,予於增列於書中,並更名為《愛有約束,法有規範──婚約.結婚.離婚.夫妻財產權益大揭密!》。且特別邀請黃斐旻主任律師為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撰文說明應注意事項,而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也就地政士的角度提供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登記與稅務問題,同時彭郁欣主任律師並為家暴受害者解析保護之道,並提供「聲請狀」方便讀者運用參考。   「婚姻」既是愛的承諾,也是法律的契約;「離婚」既是情感的斷裂,也是制度的安排。無論是攜手共度,或是理性分手,...

2025.12.25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限貸令再發威!銀行核貸不足、建商加1條款迫買方放棄購屋引違約爭議」(摘錄自《買房不踩雷:限貸令×預售屋全攻略法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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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冠毓律師 一、銀行貸款成數減少   近年來因應房市過熱,政府陸續推出各種「限貸令」,大幅影響民眾可貸款的成數與金額。對許多選擇預售屋的購屋族來說,銀行貸款往往是支付房價的主要來源,也是能否順利完成交易的關鍵。   如果銀行核准的貸款金額不足,買方常會面臨資金缺口,導致履約出現困難。為了避免風險,有些建設公司就在契約裡加上條款,規定只要買方貸款成數不足,賣方就可以片面解除契約。   然而,這樣的約定可能迫使買方放棄心儀的房屋,並引發違約責任的爭議。是以,此類條款是否符合現行法規範而具有拘束力,實有探討的必要。 二、定型化契約的管制與法律依據   為預防消費糾紛、保障消費者權益並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行業擬訂《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以作為企業經營者擬訂定型化契約時之依循準則。   依據前開規定,內政部針對預售屋交易,制定並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作為建商與消費者訂約時的統一依據。其中,「應記載事項」係指契約中必須載明的條款,包括契約審閱權、房地標示與面積、履約擔保機制、付款條件、交屋期限、瑕疵擔保責任及貸款不足時的處理方式等。   至於「不得記載事項」,則係禁止建商約定廣告僅供參考、將未領建照的夾層納入出售標的、使用模糊面積名詞、要求繳回原契約或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等。   另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1項規定,建商應於銷售預售屋前,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違反者,依同法第81條之2第3項第2款得處新台幣三萬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並得按次處罰。 三、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效果   若建設公司所使用的契約內容違反主管機關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僅會影響條款本身的法律效力,更可能導致遭行政罰責:   契約效力: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同法第16條規定,若定型化契約的記載違反主管機關所訂定及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時,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至於該定型化契約的效力原則上如除去該無效的條款部分,仍為有效;例外如果該定型化契約對當事人一方顯失公平者,則該契約全部無效。另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規定,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

2025.12.24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2千萬買預售屋遇央行「限貸令」三個月內得補足貸款短差200萬」(摘錄自《買房不踩雷:限貸令×預售屋全攻略法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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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雅蘋律師   甲名下已有一房,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間向乙建商購買乙建商為起造人之預售屋建案乙戶房地,購買總價為新台幣(下同)2,000萬元,自備款(含工程款)二成為400萬元、房屋貸款八成1,600萬元,該預售屋建案預計於114年5月取得使用執照、114年下半年陸續辦理交屋對保手續。   政府機關於113年9月19日間頒布「限貸令」,對於已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的甲申辦銀行貸款時,只得銀行核貸七成1,400萬元,短差200萬元,甲接收到乙建商通知三個月內補足貸款短差部分,甲應如何是好?   一、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部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部分規定修正規定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對於購買預售屋之消費者而言,可能發生在申辦貸款時核貸比例低於購買時預期比例,而購買預售屋通常距離實際交屋時間相距甚久,資金安排多已固定,臨時無法取得現金補足核貸數額差額,不得已選擇解約之斷頭現象。   亦有可能使建商興建資金仰仗預售屋收款、建案銷售率之融資斷鏈或因限貸令導致消費者房貸核貸不順利、交屋期程拉長或不順利,高度依賴資金鏈循環斷鏈之可能性。   二、依據行政院內政部公布《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8條貸款約定:「1、第六條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台幣_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   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2、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a.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部分,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b.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部分,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c.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__天(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

雇主能否與勞工約定「不得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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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余悅律師 【案例】   勞工A在一家空調公司擔任安裝空調人員,為了提升自己家庭遂收入利用下班或假期時間再自行接案,後來被甲公司發現,甲公司決定依照甲公司的「工作規則」對勞工A記大過,甲公司對勞工A的處置是否合法? 【解析】   針對員工於在職期間的兼職,早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於民國82年9月15日做成(82)台勞動一字第55646號函,指出:「勞工固可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兼職,惟若兼職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時,事業單位可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具體、適當之處罰條項;至於兼職是否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發生爭議時,應於個案中具體客觀認定之。」。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5號民事判決︰「上訴人『在職』期間,未經被上訴人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其業務性質相同、類似或有競爭關係之事業,核與上訴人於系爭僱傭契約存續期間,應負忠誠義務中之競業禁止義務相符,且上開限制認屬被上訴人經營所必要,並所限制之期間為上訴人任職被上訴人之期間,其範圍亦未逾越合理程度,應屬有效,上訴人自即應受上開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民事判決:「契約當事人一方之行為倘與他方當事人(事業主)之事業活動有直接關連,而該行為有損害事業主之社會形象評價、商業競爭力、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時,若雙方就事業主有終止契約權利之約定,並未違反公序良俗、強制禁止之規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應認該約定為合法、有效。且是否有該當行為,事業主應有依相關約定認定之權限。倘非恣意為之,亦非法所禁止。」因此若為基於勞動契約之履行,為避免損害雇主社會形象、競爭力,在「合理範圍」內雇主可以與勞工約定不得「兼職」。   若甲公司與勞工A間之勞雇契約、雇主之工作規則中已有約定勞工不得於在職期間兼職於雇主之相類事業,且上開限制是基於避免勞工A有因兼職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時,縱使是下班時間兼職,但因為仍屬在職期間,依法還是會受到「勞雇契約」、「雇主之工作規則」的拘束;故勞工A有「兼職」的需要時,宜先與雇主商談,並取得雇主許可後再行兼職,較為妥適。 ​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台北所: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之2 電話:(02)2395-6989 網址: http://www.law119.com.tw/ ............................ ​...

珍惜生命,切勿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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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幼童遭虐殺,令全民痛心   民國112年12月間幼童「剴剴」遭到保母虐待致死,案中的一歲半男童「剴剴」因受到保母長期虐待,終於在民國112年12月24日病重送醫後不治,該案引起台灣社會廣泛關注及輿論譴責,並導致政府對兒童福利機構、社工制度…等全面檢討;同時立法院也進行《刑法》修正(註1)。立法院已於民國114年7月18日三讀通過《刑法》第272條之1及第286條的修正;此次條文修正被稱為「剴剴條款」。   謹將增訂的《刑法》第272條之1條文,及《刑法》第286條修正前後的條文對照,表列於后:   其實幼童本身無防衛能力,成人卻予以虐殺,非常不應該;如果下手虐童的是「親人」,則更是有悖倫理;然類似案件在台灣近年來卻不斷地發生,筆者祈盼透過此次立法院對於《刑法》的修法及司法機關未來的貫徹執法,而能遏止此一歪風;但根本之道還是要從「人心」下手。 二、虐殺幼童的案例   首先就舉三則虐殺幼童的案例:   (一)案例一:10個月大嬰兒,遭狠父倒吊亡   民國114年7月16日自由時報報導:台中市廖姓男子與甘姓女子於民國113年6月離婚後,由甘女獨自扶養兩個孩子,民國113年8月相約幫女兒慶生,當天廖男與其十個月大的兒子同睡,因半夜哭鬧,除打巴掌外,還抓住嬰兒腿部倒吊懸空,甚至還抓頭撞地板、牆壁,更將之塞進木箱內罰站,嗣後發現兒子在木箱內已全身發黑,送醫不治,遭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偵結,依《刑法》「凌虐致死罪」提起公訴(註2)。   (二)案例二:病兒託父顧孫,疑溺斃孫   民國114年7月4日自由時報報導:台中市豐原區發生白姓老翁一方面顧病兒,又受病兒之託顧孫,白翁曾抱怨很累、壓力很大,白姓老翁疑先將孫子溺斃後,自已再墮樓身亡,且於住處留有書信,表示「對不起太太,先將孫子帶走了」(註3)。   (三)案例三:陸配溺斃2幼女,被以殺人罪疑送偵辦   民國113年7月5日自由時報報導:新北市有一陸配簡姓女子與丈夫、孩子來台後,因生活習慣不同等瑣事,常與公婆起爭執,簡女自認在家中地位不受重視,民國 113年7月2日認為又遭其婆婆斥責,帶著自已的兩個女兒到新北市碧潭,哄騙要拍照後牽拉兩女下水,再將手鬆開讓孩子滅頂,自已游回岸上,遭警方以《刑法》殺人罪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註4)。 三、虐殺幼童的刑事責任   其次,我國《刑法》原有「普通殺人罪」 的規定...

2025.12.23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預售屋之「紅單」或新建成屋的「買賣契約」是否可轉讓?有無例外情形?」(摘錄自《買房不踩雷:限貸令×預售屋全攻略法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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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任偉律師   一、預售屋乃指領有「建造執照」,但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新建成屋,則指新建完成並領得使用執照而尚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   民眾與建商簽訂預售屋,實務上常見以購屋預約單等形式之書面契據(俗稱「紅單」)轉售與他人,做為賺取差價及炒作房價工具,甚有逃漏所得稅情形,已嚴重影響不動產交易秩序。   因此,立法者增訂《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6項,禁止買受人將購買預售屋所取得的書面契據權利,再轉售與第三人;而銷售預售屋者,亦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該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否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同條例第81條之2第6項規定,按戶(棟)處新台幣(下同)1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不僅「紅單」不能轉讓,之後民眾與建商所正式簽訂的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依法亦不得轉讓:   如前述,立法者限制預售屋的書面契據(紅單)轉售,卻仍發生預售屋買受人為賺取差價,改以簽訂預約單後再加價以「換約轉售」方式,進行短期炒作牟利。   投資客或不動產相關從業人員透過社群網站集結搶訂預約單,並於簽訂「買賣契約」後,透過仲介業者或中間人,在短時間內加價轉售牟利,哄抬預售屋價格行情,引發社會對高房價的恐慌;而建商興建房屋銷售,實務上也常發生:自預售屋銷售至新建成屋,或部分不動產業者採「先建後售」,逕以新建成屋方式銷售,新建成屋之「買賣契約」亦可能成為轉售牟利標的。   為維護預售屋市場交易秩序、防杜炒作及保障自住需求者購屋權益之公共利益,立法者認為,實有必要對該等契約讓與或轉售行為,予以適當限制。   為此,立法者新增《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規定,即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禁止轉讓。明文規定: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亦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 三、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轉讓的例外與限制: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須依規定申請核准:   1.買受人與其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   2.買受人於簽約後死亡,其繼承人因繼承辦理契約名義人變更。   3.夫妻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因剩餘財產差額或共同財產分配,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承受。   4.法人合併或改制後,由合併或改制後存續或新...

2025.12.24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曾春僑顧問專文「行政協助文書驗證 防堵不動產相關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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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曾春僑/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近年地面師詐騙頻傳,多數案件涉及設定抵押或不動產過戶時重要文件、所有權狀等遭冒名申請,或所有權人因疏忽、受騙而在不知情下簽署具法律效力文件,凸顯房地產設定、產權過戶常因當事人對法律或流程陌生或機關程序審核存有漏洞。   面對這類高額價值財產的處理,建議未來或許可考慮強化跨機關合作、導入警方「行政協助」介入,將有助於降低因目前詐騙泛濫帶來的潛在危害。   事實上,內政部近年也已陸續推動多項防堵不動產詐騙的制度性措施,以補強既有審查機制之不足,包括:第一,隱匿第二類戶籍謄本,就住址及其他敏感個資加以遮蔽,降低不法分子蒐集資訊、鎖定標的之可能。   第二,推動「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於不動產權利發生異動時即時通知權利人,使其得及早察覺異常並採取因應。   第三,指定送達處所制度,避免重要行政或登記文書遭第三人攔收,確保權利人能實際接收關鍵訊息。   第四,建立疑似不動產詐騙之通報機制,使登記機關於發現「高風險案件」【例如抵押權人非金融機構且為自然人,並兼具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權設定與預告登記或信託登記連件申辦、提供擔保之不動產無任何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年齡六十歲以上、契約內容含有「流抵約定條款」(註1)】時,得提高審查強度並進行關懷提問,必要時得延長處理時限以利當事人審慎思考,並可製作訪談或聯繫紀錄、主動通報警政及上級機關,形成跨機關、跨區域之橫向防詐網絡。上述措施雖已逐步建構防線,但面對高度組織化的詐騙型態,仍有進一步結合警方行政協助的必要。 行政協助制度的基礎與警方角色   按行政協助(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係《行政程序法》所明文規範之機制,指一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得請求他機關提供必要技術、人力或資料支援,例如:消防、稅務、環保機關向警方調閱資料或技術協助即屬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不動產點交時請警察排除妨害,則為司法協助之例。   警方成為各機關首選協助對象,主因其具強制力、行動力及完整資料網絡,並透過社區警政與警勤區制度,長期累積本土化重要資訊。此一優勢也使「警方」在目前政府進行防詐的結構中,成為不可或缺之協力者。 重大房地產設定或產權移轉 導入警察查訪的可能性   基於警方的行動與觀察能力,「地政機關」於審核不動產買賣、設定抵押,或當事人未親自辦理相關程序之案...

2025.12.23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購買預售屋如何選擇好建商及防範風險? 律師:須具備6項條件」(摘錄自《買房不踩雷:限貸令×預售屋全攻略法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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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購買預售屋要更注意風險防範   房地產交易中的「預售屋交易」是指還沒蓋好,或正在興建中的房子,建商透過媒體廣告、銷售模型屋、樣品屋或虛擬實境等方式,讓購買者可以預先了解房屋的格局、建材等資訊,並於房屋建築完成前,即簽訂「預售買賣契約」購買。   因此,除了尚未有具體建物足供判斷建物品質,且有較長的履約過程;其與成屋的交易不一樣,成屋交易是已經建築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完成「保存登記」,而有了一個具體的建築物,所以交易只是簽訂買賣合約、支付價金及處理貸款問題,雙方並辦理所有權移轉過戶,再進行房屋點交即可完成。   二者相較,預售屋的買賣所產生的糾紛自然較多,交易風險也較大。 好的建商須具備哪些條件?   就消費者而言,購買房子是一件人生中的大事,尤其所牽涉的金額龐大,若是買房買到後來發生糾紛,那可說是令人既傷心又困擾的事,所以購買預售屋時,選擇「信譽良好的建商」顯得格外重要。   然而,何謂「好的建商」?又該如何選擇?個人覺得「好的建商」,至少須具備下列六項條件:一、建商蓋預售屋時,應使用較好材質的建築材料;二、好的建商於建屋、售屋會重視法令遵守:三、好的建商會善待購屋消費者,遇有爭議較願協調:四、好的建商不僅重視「專有部分」,也會重視「公共設施」,並且不願去做「二工」:五、好的建商於預售屋建好並交屋後,仍會重視「保固」:六、好的建商包括要有良好的財務能力。   購買預售屋時,消費者務必要更謹慎用心,事先一定要做足功課,在建商的選擇上針對以上六點要項多用點心,購屋消費者才能藉此保障自身權益,並避免購屋後引來無謂爭議。 預售屋交易防範風險須購屋時篩選好建商   由於大部分消費者通常都是透過精美的「銷售廣告」與「樣品屋」來認識預售屋建案,建商請房屋代銷公司利用這些廣告等銷售手法,描繪著美好的居住環境與優良的施工品質,令購屋消費者心生嚮往。   然而,由於預售屋在購買前無法檢視實際完工樣貌,經常發生交屋時的房屋品質與當初銷售廣告或樣品屋所宣傳的內容有所落差,進而引發消費爭議。此外,消費者從簽約購買預售屋到實際交屋需等待數年,期間建商若出現資金問題、施工延宕,甚至惡意倒閉,都將對消費者造成巨大的損失。   預售屋交易存在一定的潛在風險,因此在做出購買決定之前,必須事先進行充分的評估與調查,篩選出好的建商,才能避免不必要的財務風險及未來可能發生的糾紛。那麼要如...

2025.12.23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年輕人大嘆永遠買不起房 「平均地權條例」如何約束投機炒作不動產市場行為?」(摘錄自《買房不踩雷:限貸令×預售屋全攻略法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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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政府透過《平均地權條例》約定投機炒作不動產市場行為   民進黨政府執政迄今最令民眾反感及激起民怨的,不外是「房價過高」,年輕人大嘆永遠買不起,乾脆「躺平」;政府為了消除民怨及爭取年輕人的回頭支持,於是執政黨在立法院運用其占有過半數席位,快速進行《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正,總統於民國112年2月8日公布,其修正有六大重點: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限制換約轉售;新建成屋納入「紅單」管制;重罰不動產炒作行為;建立檢舉獎金制度;預售屋解約採申報登錄制。   在上述六大修正重點,其中有一項是針對「不動產炒作行為」。究竟何謂「不動產炒作行為」?如有違反,將受何種處罰?又如果民眾檢舉是否可以領取獎金?筆者擬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平均地權條例》已禁止不動產炒作行為   房子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過去政府運用「囤房稅」,希望能讓房子不要被人拿來囤積居奇;但其效果十分有限。又台灣目前「房價過高」,不少人歸咎於有心投機炒作,立法委員於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時,特增加第47條之5,於第一項規定禁止炒作行為,共有三大態樣,即:   (一)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傳播方式散布「不實資訊」,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通謀」或「虛偽」交易,營造不動產活絡的表象;   (三)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   就上述三種禁止炒作行為的態樣,其所針對的「不動產」,不論「預售屋」或「成屋」均在約束規範之內。   又政府必須積極主動進行不動產炒作行為的約束,特別於《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第2項賦予「主管機關」權力,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涉嫌不動產炒作行為的「行為人」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且「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如果「行為人或相關第三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參見《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3第4項)。 三、涉及炒作不動產的行為人,法律責任如何?   其次,在上述的「炒作不動產」,如行為人有《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5第1項所列各款行為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李永然律師以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身分頒發獎學金及獎狀予第十五屆「永然法律基金會法律獎助學金」得獎同學,並開心與大家分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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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然法律基金會為培養優秀法律人才,並獎助家境清寒、課業優異之大學法律系在學學生,特別設立「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法律獎助學金」,李永然律師以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身分於2025年12月9日及12月22日下午頒發獎學金及獎狀予第十五屆「永然法律基金會法律獎助學金」(114學年度第1學期)六位得獎同學,分別為來自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的李同學和林同學;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張同學;銘傳大學法律系康同學;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林同學及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的林同學等人,李律師除分享自己的人生經驗外,也聽取同學們的想法,並鼓勵得獎同學要多努力學習,增加自己的競爭能力,並要留心詐騙手法,保護自己的權益。隨後,李永然律師恭喜大家獲獎並與所有得獎同學合影留念。

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分主持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會議圓滿召開 順利完成各項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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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23日中午12時,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由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分主持。會議在出席人數達到法定門檻後,依法正式宣布開會。會中,理監事們針對各項議案進行充分且熱烈的討論,並依程序逐案表決,最終皆以多數決順利通過,圓滿完成相關法定決議程序。會議於下午2時順利結束,與會理監事並一同合影留念,為本次會議畫下圓滿句點。

李永然律師以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身分頒發獎學金予第十五屆「永然法律基金會法律獎助學金」得獎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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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然法律基金會為培養優秀法律人才,並獎助家境清寒、課業優異之大學法律系在學學生,特別設立「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法律獎助學金」, 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李永然律師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9 日及 12 月 22 日下午頒發第十五屆「永然法律基金會法律獎助學金」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 ) 獎學金及獎狀予六位得獎同學,分別為來自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的李同學;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林同學;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張同學及國立政治大學林同學;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的林同學;銘傳大學康同學等人(其餘未到場領獎的同學則分別寄發獎狀及奬金支票)。李律師除分享自己求學和執業的心得,也仔細聆聽同學於生活及學習上的想法,並為他們解答迷惑,鼓勵得獎同學除了學習法律的專業知識外,也要重視學習外國語言及 AI 相關知識,增加第二專長,並要注意身體健康,未來才會有更好的發展,隨後,李永然律師於頒獎後與得獎同學合影留念。

李永然律師參加忠誠、忠美及忠信扶輪社共同舉辦的健行活動,健行山林,聯誼強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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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21日上午8時,李永然律師前往捷運北投站,參加由台北市忠誠、忠美及忠信扶輪社共同舉辦的健行活動。本次健行由忠誠扶輪社健行隊隊長 Roy 帶隊,多位社友熱情參與,包括忠誠社 PE Deven 寬鈺、忠美社 Gena 文嬌社長,以及忠信社李廷鈞地政士等人均到場參與。健行路線自三清宮出發,沿途前往向天池、面天山,再循原路折返,山林景致優美,行程充實而愜意。 中午一行人前往紅磚厝餐廳用餐並品茗阿里山玉露,席間交流熱絡、笑語不斷,在愉悅的氣氛中圓滿結束。

李永然律師以 CP 創社社長身分出席忠誠扶輪社「親子聖誕餐會」,與社友們提早歡度佳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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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20日晚上6時,台北市忠誠扶輪社於青青花園聯誼廳舉行「親子聖誕餐會」,活動由社長 Brian 主持。李永然律師以 CP 創社社長身分出席,與社友們一同歡度佳節。包括PP們、社友、內輪會成員及眷屬等都踴躍參與,現場氣氛熱絡。活動中安排摸彩與交換禮物,並穿插勁歌熱舞,笑聲不斷,洋溢著濃濃的聖誕節慶氛圍。整場餐會在溫馨、歡樂的互動中圓滿落幕,為社友與家人留下美好回憶。

李永然律師應台大校友會之邀,前往演講「詐騙環伺如何守住你的財產?——從不動產詐欺手法與防範之道談起」,傳遞不動產防詐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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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20日上午10時,李永然律師應台大校友會之邀,前往台大校友會館進行專題演講。本次活動由台大文化基金會李嗣涔董事長主持,演講主題為「詐騙環伺如何守住你的財產?——從不動產詐欺手法與防範之道談起」。現場座無虛席,大家反應熱烈。李律師以實務經驗結合法律觀點,深入剖析常見不動產詐騙手法,並提出具體可行的防範策略,協助民眾建立正確的風險意識。演講中特別致贈每位與會聽眾一本《破解不動產詐騙術——守護財產法律手冊》,作為實用參考。 演講於上午11時40分告一段落,隨後進行Q&A交流時段,李律師針對現場民眾提出的各項疑問逐一回應,本場活動於中午12時圓滿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