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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吳任偉主任律師、林承諭律師於「永然新訊」第十五期發表專文-「簡析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於公設移交前的費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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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吳任偉律師、林承諭律師 一、前言   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於起造人移交予管理委員會後,其修繕、管理、維護原則上係由管理委員會負責。惟在此之前(即起造人尚未將共有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移交予管委會),倘陸續有買方入住,社區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與維護,依法雖仍由起造人負責;惟此時該部分之費用應由誰負擔?實務上則常見爭議,而有待釐清。 二、實務見解整理   肯定見解認為「共有部分、約定共有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不因管理委員會成立與否或起造人移交共用部分予管理委員會與否,而有差異」,此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16號民事判決、同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40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惟實務上仍有本於《民法》第373條就買賣標的物「危險負擔」規定,而持否定見解認為:「……上訴人與承購人約定上訴人自第一次通知交屋時起,即可動支系爭預繳費用支付系爭社區之管理維護費用,顯與民法危險負擔之規定相齟齬,不啻免除上訴人依據危險負擔法則應負之義務,亦加重承購戶須提前負擔系爭社區管理維護費用之責任,而有顯失公平之情形,依前揭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應屬無效」,且「系爭社區承購戶應自何時開始負擔系爭社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應視起造人即上訴人是否已依民法第373條規定,依債務本旨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移交予被上訴人為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98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上易字第1096號民事判決參) 三、本文見解   本文認為,上開否定見解(即起造人或建商在將公設點交予管委會前,需自行負擔維護管理費用,而不得以公共基金、預收之管理費支付),似有混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第1項之「移交」與《民法》買賣標的物危險負擔「占有移轉」概念,亦未能區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所定之「管理維護責任」與「費用分擔」,而有待商榷。   實則,細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之規定,其僅規範起造人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人,尚無明文要求起造人為管理負責人時,即須由起造人負擔管理維護費用。   而起造人既已將共用部分現實交付社區住戶受領使用,則本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由住戶開始負擔社區之管理維護費用,應屬公允...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許啟龍主任律師於「永然新訊」第十五期發表專文「家族傳承之閉鎖性公司(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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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許啟龍律師 一、前言   有關家族傳承方面問題,或以如何方法完成家族傳承及家族企業得以永續發展,不受公開市場買賣、繼承、處分而影響,前文介紹《公司法》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有關「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閉鎖性公司)之定義、限制、董事及監察人選任、複數表決及黃金股等,本文再介紹有關閉鎖性公司章程內容。 二、有關閉鎖性公司章程   就有關閉鎖性公司之章程,經濟部商業司有「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公司章程」之範例,此就該範例於公司設立時章程必要記載事項及上開閉鎖性公司要點部分為說明:   (一)公司組織: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並名為○○○○股份有限公司。   (二)閉鎖性公司:本公司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所營事業:「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1……。2.ZZ99999除許可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四)公司營業所:本公司設總公司於   (縣/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五)公司資本額:本公司資本額定為新台幣  元,分  股,每股金額新台幣  元分次發行。   (六)如以技術或勞務出資:本公司以技術或勞務出資之種類、抵充之數額,核給之股數。說明:依按《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規定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是就技術與勞務之出資,應於章程明訂之。   (七)股東轉讓之同意條款:   1.股東轉讓股份時,應得其他股東事前之同意。   2.另一版本:「股東欲轉讓股份予第三人時,應於事前以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以下事項,並經於取得其他股東同意後,始得移轉股份。股東就其持有之股份之相關任何權利為出售、移轉、設質或其他負擔或處分予第三人時,亦同。擬轉讓股份數。第三人名稱或其他足以特定該第三人之基本資訊。糍第三人欲承購價格及其他重要之轉讓條件。股東依本條第一項轉讓股份時,其他股東有以相同條件優先於第三人購買擬轉讓股份之權利。股東違反本條規定轉讓股份予第三人者,其股份轉讓無效,本公司將不予記載該第三人於股東名簿上。股東違反本條規定就其持有之股份之相關任何權利為出售、轉讓、設質或設定其他負擔或處分予第三人時,亦同。」說明:《公司法》第356條之1第1項定義閉鎖性公司係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於「永然新訊」第十五期發表專文「保單會不會被納入遺產課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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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筆者執業地政士十多年經驗,發現許多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對於到底被繼承人哪些保單得不計入遺產?到底要不要申報繳納遺產稅?感到困惑。甚至也有很多民眾在投保時,對於自己的保單有哪些在將來會被納入遺產稅不甚了解。依據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因此可以得知,屬於「人壽保險」的部分,只要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指定他人為受益人」的情形,在被保險人過世後,保險公司依契約給付予該受益人,該筆保險給付即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舉例來說:王先生生前替自己投保壽險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指定太太為受益人。王先生過世後,保險公司將該筆保險金給付予太太。此筆保險金給付即屬王太太的財產,依法不需列入王先生的遺產範圍課稅。   然而在稅法上,另有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由此可知,即便某項安排在形式上看似合法(例如保單設計具備免稅特性),但若其實質目的為規避稅負或逃稅,稅捐機關仍可依實質課稅原則予以重新認定並課稅。   此在實務上,國稅局為防杜藉由「壽險形式」規避遺產稅,國稅局常依「實質課稅原則」,針對「異常保單設計」加以認定並課稅。以下為常見的八大風險態樣:    一、高齡投保: 被保險人於年邁之際投保高額壽險,可能被視為意圖將遺產轉為免稅保險給付。    二、鉅額投保: 保險金額遠高於投保人資產或所得能力,引發合理性質疑。    三、密集投保: 短時間內投保多張高額保單,可能引發課稅迴避的懷疑。    四、短期投保: 距離死亡時間過短(如一年內),且死亡保險給付鉅額,稅務機關可能推定為預謀規避遺產稅。    五、重病投保: 於已知身體狀況惡化或臨終前投保,保險契約之有效性與目的可能受質疑。    六、躉繳投保: 一次性繳納大筆保費(躉繳),明顯與個人資金規劃落差過大者,易受實質課稅認定。    七、舉債投保: 透過貸款繳付高額保費,造成財產移轉的假象...

仲霖國際地產21世紀內湖AIT店房產顧問胡佳君處長於「永然新訊」第十五期發表專文「房仲實務觀點:解析瑕疵擔保、居間責任與揭露義務之避險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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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胡佳君處長 前言:從成交導向轉向風險治理   在不動產交易動輒千萬的金額背後,承載的是買方畢生積蓄與賣方重要資產。真正的專業價值在於具備「風險管理」思維,法院不再僅檢視我們「做了什麼」,更在乎我們憑藉「專業眼界」應該發現什麼。 賣方責任:無過失之瑕疵擔保重擔   根據《民法規》定,賣方的「瑕疵擔保責任」本質為「無過失責任」。只要房屋交付時存在「減損其價值或效用」的缺陷,即便賣方主觀上完全不知情,仍須承擔賠償責任。    實務案例: 交屋三個月後發現滲水,經鑑定為外牆長期裂縫所致。法院判定,賣方即便主觀不知情,仍須負瑕疵擔保責任,賠償買方修繕費用。賣方若因擔心影響房價而試圖淡化問題,可能面臨更嚴重的「債務不履行」賠償。 房仲居間責任:定義「應知而未知」的專業紅線   房仲承擔的是「過失責任」,評判關鍵在於是否履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房仲不能僅以「賣方說沒問題」來規避責任,法律要求對「可合理查證」的事項進行實質調查。    實務案例: 內湖某社區曾有海砂屋列管紀錄,承辦房仲卻未調閱資料。法院認定此為公開可查資訊,房仲「應知而未知」,需對買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落實專業調查應建立「房仲必查事項清單」:   政府列管資料:查閱海砂屋名冊、輻射屋資料庫   建物合法性:比對測量成果圖,核對違建或夾層   公開輿情:查核社區是否曾發生重大治安事件(凶宅疑慮)   實地勘查:觀察樑柱剝落、滲漏水痕跡或不自然裝潢遮掩   資訊揭露的灰色地帶:環境因素與主觀期待   鄰避設施(如宮廟、基地台)雖非「物之瑕疵」,但會影響居住品質與交易意願。    實務案例: 買方反覆詢問環境是否寧靜,房仲回覆「很單純」,入住後才發現隔壁宮廟夜間活動頻繁。法院判決,因買方明確表達特定需求(安靜),房仲說明義務隨之加重,未揭露已構成專業失職。 三方治理行動方案    對房仲: 採取「可查必查、書面留痕」原則。嚴禁口頭過度保證,應提供客觀調查紀錄。買方特別在意事項(如寧靜度)應列入重點調查並記錄在案。    對賣方: 秉持「誠實揭露、不存僥倖」。主動提供修繕紀錄,將已知瑕疵書面化,是防止交屋後索賠的最有效手段。    對買方: 強調「書面提問、相當注意」。法院也會檢視買方是否盡到基本自查義務,應將在意事項以書面提問,由賣方或房仲書面回覆。 結語:建立在法律分際上的專業價值   在房地...

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商標部李悅主任於「永然新訊」第十五期發表專文「AI生成圖像與商標註冊:企業的因應與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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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悅主任   隨著人工智慧技術的爆發式成長,企業在品牌建立初期,利用AI工具生成企業Logo已成常態。然而,這類由演算法產出的圖像,在法律上是否具備《商標法》所要求的「識別性」?這些圖像是否能取得商標註冊?是否能成為企業受保護的資產?這已成為企業在數位轉型中必須面對的新課題。 一、AI圖像識別性判斷的新挑戰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18條之規定,商標必須具備識別性,「識別性」是指足以讓消費者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特性。在AI生成圖像的情境下,面臨以下挑戰:   1.高度雷同性的風險:   AI模型基於海量數據訓練,當不同使用者輸入相似關鍵字,極可能產出視覺結構高度相似的圖樣。若多個品牌使用來源相似的標識,將導致商標的「排他性」大幅減弱。   2.說明性的陷阱:   AI往往採取最符合大眾認知的元素呈現概念。例如輸入「葉子、綠色」,產出的圖樣若缺乏獨特設計,極易被認定為產品性質的說明性描述,難以取得商標註冊。 二、AI生成圖像的潛在風險   雖然《商標法》不如《著作權法》強調人類「原創性」,但在爭議中,著作權往往是商標權的重要基礎。   1.權利空洞化:   目前國際實務傾向認定「純AI生成、無人類實質貢獻」的圖像不予著作權保護。若企業Logo不具著作權,一旦遭他人仿冒,將無法主張著作權侵權,僅能仰賴商標法保護。   2.潛在侵權風險:   若AI在生成過程中使用了他人受保護的素材,即便商標獲准註冊,未來仍可能面臨著作權人的侵權訴訟,甚至被撤銷註冊。 三、企業的因應與佈局策略:申請前檢索的重要性   面對AI技術帶來的法律風險,企業不應僅追求效率,更應建立嚴謹的防護體系:   1.委託專業事務所進行檢索:   由於AI圖像存在隱性的雷同風險,透過專業智慧財產事務所進行商標檢索,依據事務所經驗評估「識別性」強弱、比對圖樣的近似度,在送件前排除核駁風險,為企業省下巨額的品牌更換成本。   2.「人機協作」與檔案留存:   將AI視為輔助工具,最終提交註冊的Logo,應經過設計師人為優化,並完整保留生成過程紀錄,作為未來權利主張的證據。   3.強化組合保護:   若圖形部分識別性較弱,建議搭配具備強烈識別性的「文字商標」組合申請,確保品牌整體獲得法律保障。   AI生成圖像雖降低了設計門檻,但也為企業智財權的穩定性帶來隱憂。在科技與法律交織的時代,透過專...

永然長照與醫療衛生法律中心顧問李思翰醫師於「永然新訊」第十五期發表專文「準確預測心血管疾病風險──載脂蛋白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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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李思翰醫師   若有定期接受健康檢查,相信大家對於膽固醇並不陌生,也知道「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俗稱壞的膽固醇)的上升與心血管疾病有關,醫師也會根據膽固醇的高低與個人的疾病史以及風險因子,來決定治療與追蹤策略,然而,越來越多研究顯示「載脂蛋白B(apolipoprotein B)」才是造成動脈粥狀硬化的關鍵,而直接檢驗「載脂蛋白B」,可以更準確預測心血管疾病的風險。 脂蛋白   脂蛋白(lipoprotein)其實就是載脂蛋白與其所結合攜帶的膽固醇、三酸甘油脂以及磷脂質所組成的,而平時「脂蛋白膽固醇」則是透過這樣的方式在體內循環與運輸,提供做為身體組織能量來源、類固醇荷爾蒙的原料、形成膽酸以及儲存能量,而「脂蛋白」可以根據其密度區分為五大類:   1.乳糜微粒(chylomicrons)   2.極低密度脂蛋白(very low-density lipoprotein, VLDL)   3.中密度脂蛋白(intermediate-density lipoprotein, IDL)   4.低密度脂蛋白(low-density lipoprotein, LDL)   5.高密度脂蛋白(high-density lipoprotein, HDL) 低密度脂蛋白 & 載脂蛋白B   除了密度之外,不同的脂蛋白也有不同的組成比例、載脂蛋白與特性,其中討論度最高的就是帶有載脂蛋白B的「低密度脂蛋白」,因為這類的脂蛋白顆粒容易穿過血管內皮細胞的屏障,進入到血管壁中,並且與管壁中的組織[如:蛋白聚醣(proteoglycan)]作用,若越來越多的脂蛋白堆積,伴隨著發炎反應,最終則會形成所謂的「斑塊」(plaque),隨著斑塊的增加,可能會導致血管壁的狹窄,進而造成血流受阻,而體積增加後的斑塊也可能破裂,引發血栓的形成,嚴重則可能導致中風、心肌梗塞等心血管疾病的發生。   而低密度脂蛋白之所以重要,是因為這種脂蛋白帶有載脂蛋白B,許多研究發現載脂蛋白B才是造成動脈粥狀硬化的元凶,而載脂蛋白B並不只是存在低密度脂蛋白當中,乳糜微粒、極低密度脂蛋白、中密度脂蛋白中也有載脂蛋白B,只是這些脂蛋白的佔比遠低於低密度脂蛋白,因此血液中載脂蛋白B的數量還是高度與體內低密度脂蛋白相關,也就是為什麼醫師通常會特別注意低密度脂蛋白的原因了。 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   而一般...

2026年04月《永然新訊》第十五期出刊,內容涵蓋:書籍介紹、法律、財經、不動產、醫學等實用知識、課程內容、新修法規,歡迎大家免費訂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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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然新訊》0元入手,滿載價值! 永然新訊電子版第十五期2026年04月號出刊囉!! 本期精彩內容包括: ■ 準確預測心血管疾病風險──載脂蛋白B/李思翰醫師 ■ 情侶合資買房法律必知攻略!/彭郁欣律師 ■ 家族傳承之閉鎖性公司(下)/許啟龍律師 ■ 簡析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於公設移交前的費用負擔/吳任偉律師、林承諭律師 ■ 遺贈稅修法後,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範圍為何?/黃振國總經理 ■ AI生成圖像與商標註冊:企業的因應與佈局/李悅主任 ■ 保單會不會被納入遺產課稅呢?/李廷鈞地政士 ■ 房仲實務觀點:解析瑕疵擔保、居間責任與揭露義務之避險策略/胡佳君處長 其他:永然法律研究中心最新課程訊息、新修法規摘選及訊息觀察室等,內容豐富,歡迎大家點擊閱覽並訂閱! 下載第十五期2026年04月號電腦版永然新訊請至 https://tinyurl.com/3fjdh5ak 下載第十五期2026年04月號手機版永然新訊請至 https://tinyurl.com/bbjjs7uv 訂閱連結: ​ 永然新訊電子版訂閱連結,   請點擊連結或掃瞄QRcode 訂閱連結: https://tinyurl.com/58entkww            

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出席2026年3月份「與企業家有約系列講座」,並擔任引言人,會中邀請高雄科技大學楊慶煜校長演講,分享台灣高科技產業轉型升級及人才培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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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3月30日晚間,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出席由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與上海銀行文教基金會共同主辦;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等單位協辦的「與企業家有約系列講座」,並擔任引言人,活動由呂毓卿祕書長主持。 本次講座特別邀請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楊慶煜校長,以「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八年整併經驗借鑑—暨引領台灣高科技產業轉型升級及人才培養案例分享」為題,分享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高雄第一科技大學、高雄海洋科技大學三校合併,八年來的歷程及效應,並進一步說明學校如何因應科技產業升級趨勢,布局前瞻教育策略,培育具備實務力、跨域力與國際視野的高科技人才。演講內容十分精彩,最後並由袁明仁顧問擔任與談人,進一步交流心得,現場聽眾深感獲益良多。活動至9時10分結束,與會貴賓與講者共同合影留念,為講座畫下圓滿的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