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毒品說不,且切勿毒駕!
文◎李永然律師
台灣在近兩年來,「毒駕」案件頻傳,且毒駕發生事故,致撞死人或致重傷、傷害,已經造成公共安全的危害,並引起台灣全民公憤;就以彰化市為例,彰化市中華西路陸橋在民國(下同)115年5月4日才發生毒駕連續撞死人,造成二死二傷;又於同年5月22日再於彰化彰南路發生毒駕釀二死三傷重大事故;更於同年5月23日上午發生彰化東谷路砂石車駕駛毒駕撞賣場的事故,造成三傷;前述三起毒駕共造成四死八傷(註1);其毒駕嚴重的程度已不言而喻。
基於毒駕的嚴重,內政部警政署於115年5月19日召開「向毒駕宣戰,打擊喪屍煙毒」成果記者會,強調於114年底引進「唾液快篩試劑」,執法後於115年5月13日修正《查緝毒駕作業程序》,與司法院函立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將「毒駕」犯罪列入「預防性覊押」(註2);朝「毒駕即逮捕、移送即覊押」新制下,新制上路短短5天,因拒測、唾液快篩試劑陽性遭逮捕送辦,已多達335件,跟115年4月同期僅「200件」相較,增加六成七五(註3),足見「毒駕」確實非常嚴重。
我國《刑法》於第185條之3分別針對「酒駕」、「毒駕」均有犯罪處罰規定;就以「毒駕」而言,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註4)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筆者期盼大家一起來向毒品說「不」(「Say No」),同時更不能有「毒駕」的行為;因為「毒駕」已經是《刑法》規範的犯罪行為;如果肇事,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致「重傷」,《刑法》更加重其法定刑,故切勿以身試法。
更何況,在佛法中,佛陀希望眾生能依「三無漏學」(戒、定、慧)修行,才能離苦得樂,眾生必須深信因果,「行十善、止十惡」,才能於來世不墮入「三塗惡道」(地獄、餓鬼、畜生)。
透過持戒,「五戒」中包括,戒酒、戒毒,因為喝酒過量,酒醉都會造成神智不清,「吸毒」也不遑多讓。吸毒者雖獲得恍惚的短暫快樂,但這不是真正的快樂,修行成就所得到的快樂是「常樂」。又吸毒容易成癮,吸毒後產生幻覺、恍惚、失去判斷力,駕車上路,形同「不定時炸彈」,故切勿「吸毒」,才不會造成健康危害,也會讓親友對其失去信心,或拖累親友;至於「毒駕」更是萬萬不可,因這類犯罪已是「社會公敵」。
行政院卓榮泰院長於115年5月24日為因應台灣社會對於毒駕頻傳並肇事,各界要求「重懲」聲浪大起,而指示法務部檢討對於毒駕初犯、致死、致重傷及連續累犯,朝提高刑責、事防預防等研議,並要求「檢、警、調、憲、海巡、海關」六大緝毒系統加強緝毒力道,全力保障社會安全與國人平安(註5)。
筆者認為目前台灣的社會一定要淨化社會風氣;台灣原本是一美麗寶島,人民善良,但近來卻詐騙、「毒駕」、酒駕、殺人、傷害…等案件頻傳,內政部、法務部、司法院務必努力整飭社會治安。
而民眾們也應在這末法時代,自已更勤修「戒、定、慧」三無漏學,使自已能依道而行,同時也要對於自已身邊的親友們提醒「佛法難聞今已聞,人身難得今已得」,趕緊學習佛法並修行,切勿迷戀世俗的短暫快樂,基於「生命只有呼吸」間的道理,把握當下,好好修「身、口、意」,並利他,廣修福慧資糧,未來才能離苦得樂(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註1、湯世名、邱俊福撰:「民眾怒轟彰化已成毒駕大本營」,載2026年5月24日自由時報,A7版。
註2、《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被告經法院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覊押」之必要者,得「覊押」之。
註3、邱俊福撰:「毒駕預防性覊押 5天送辦335件」乙文,載2026年5月20日自由時報A1版。
註4、「重傷」的定義,規定於《刑法》第10條第4項,共有六款情形,如「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體能或嗅能」、「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等。
註5、陳鈺馥、黃政嘉撰:「卓揆令檢討刑法 提高毒駕刑責」乙文,載2026年5月25日自由時報,A1版。黃婉婷等撰:「肇事頻傳政院指示重懲毒駕 檢討修法」乙文,載民國115年5月25日聯合報,A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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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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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蘇南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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