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執行依據的大陸台商如何於法院執行程序申請分配?

 《115-08-4444台商張老師月刊115年8月第324期》

李永然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甲公司對中國大陸乙公司擁有一筆買賣貨款債權,並已向大陸人民法院取得確定勝訴判決,但於打算進行申請強制執行時,發現大陸乙公司僅剩下的公司廠房及座落土地的使用權,正由其他債權人丙公司對債務人大陸乙公司進行強制執行查封中,面對此種情形,台商甲公司在法律上該如何處理?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中國大陸有「強制執行參與分配」制度,台商甲公司可以對丙公司申請乙公司的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向管轄法院申請參與分配,俾保護自己的債權。

強制執行「參與分配」是指在法院的執行程序中,經申請執行人申請,人民法院根據已生效的確定金錢給付的法律文書將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全部或主要財產查封、扣押或凍結後,申請執行人以外的其他對該同一被執行人(債務人)已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因該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在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完畢前,申請加入已開始的執行程序,並將「執行所得」對各債權人清償的一種執行分配制度(註1);其乃依據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6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註2)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所以申請參與分配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即:

  1.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可適用參與分配制度的市場主體確定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
  2. 必須有多個債權人存在:因為參與分配制度是為了解決多個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提出清償要求,而不能全部受償這一問題而確立的。
  3. 債務人無其他可供執行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此為參與分配的「實質要件」,而前述「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是指除了已被採取「執行措施」的財產外,債務人雖還有其他財產,但該「其他財產」也不足以清償其他債權人的全部債權。
  4. 限於「金錢債權」才可以參與分配:至於「非金錢債權」則不能申請進入參與分配程序。
  5. 申請參與分配必須於「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的財產被清償前」:如已執行完畢,則不得不進入參與分配程序。
  6. 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必須已經取得「執行依據」:亦即只有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債權人才可申請參與分配(註3)。


在本案例中,台商甲公司想要申請參與分配,台商甲公司做為「申請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上應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務的事實和理由,並附上「執行依據」。

  執行法院進而應就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強制執行所得的清償順利,應先扣除「執行費用」,進而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則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本文作者為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陸委會台商張老師)。

註1、沈志先主編:強制執行,頁252,2012年12月第1版第1刷,法律出版社出版,王娣等著:民事執行參與分配制度研究,頁203,2019年6月第1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

註2、可以作為「執行依據」,如:「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

註3、沈志先主編:強制執行,頁256~259。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台北所: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之2
電話:(02)2395-6989

網址:http://www.law119.com.tw/


.........................................






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

作者:李永然
書號:1F23-1
出版:永然文化

人與人之間難免發生利益衝突,尤其步入工商業社會,不僅糾葛之事有增無減,糾紛類型更見五花八門。協商、調解、和解、仲裁……,固然是解決紛爭的有效途徑,但萬一這些方法盡皆破局,告上法院打一場民事官司,似乎也是不得不然的終極選擇。
既要訟爭,則必求勝;求勝第一訣,必以熟知民事官司進行程序為要務。本書以淺顯文字暨狀例,將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中之普通訴訟、簡易訴訟、小額訴訟、法院調解、督促、財產保全、強制執行、家事事件等程序和運用法則「一舉成擒」,呈現讀者面前。







民事上訴第三審撰狀實務

作者:李永然、陳銘壎、彭郁欣、黃斐旻
書號:2O06-1
出版:永然文化

打官司不容易,上訴第三審更不容易。尤其是上訴第三審為「法律審」,同時又採「書面審理主義」,因而第三審上訴書狀的撰擬也格外重要。如何就第二審判決中找出爭點,藉以上訴第三審,就得靠真功夫了。本書即是以民事訴訟法有關上訴第三審之規定詳加說明,並摘引最高法院之相關判決、判例,以及該院對於判決有無違背法令的審查原則;同時輯錄數則真實案例,引用該等案例的上訴理由狀、最高法院判決全文等,並說明撰狀要領。抓住要領,就是擁有上訴第三審的最好裝備!




強制執行撰狀DIY

作者:簡文玉編著
書號:1Y08-3
定價:300元

  《強制執行法》雖僅就聲請執行、參與分配、對分配表異議、第三人聲明異議等明定須以書狀為之,但從聲請執行到執行完畢,債權人對法院各種請求,如聲請併案執行、停止執行、提高底價、履勘現場、核發扣押令、收取令、移轉命令……等,雖未明文規定須提出書狀,實務上,卻都以書狀進行。此外,在執行程序中,涉及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執行程序聲明異議,亦有賴書狀聲明。
本書作者集結近百種常用書狀範例、七種常用書表供讀者模擬撰寫,並整理歷來詢問度最高的強制執行相關問題深入解答,是您保衛債權不可多得的貼身秘笈!




討債行動手冊

作者: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編著
書號:2N01-1
定價:220元

經濟不景氣,倒債事件頻傳,討債行動成了風潮學問,讓人熱烈談論。企業被跳票、銀行被呆帳、跟會被倒會、借錢被落跑,債權人有的血本無歸,苦無憑證,有的手握借據卻尋人不著,讓大家都患了討債恐懼症。
本書教導讀者有效的討債行動,善用存證信函及律師函,並配合支付命令、強制執行、起訴、調解、和解等方法,達到討債目的。




討債進行式

作者:劉孟錦
書號:1Y17-1
定價:250元

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問題是,許多債務人倒債後,就此行蹤不明,或名下一毛不剩,徒留債權人咬牙切齒、追討無門。所以,討債第一訣,就是要跟債務人搶時間、比快!本書詳解多種常見的討債方法,從如何找人、找財產,如何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乃至查封、拍賣、參與分配等相關程序,招招實用,並附數十種書狀範例、存證信函範例,讓您輕鬆討債DIY!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破解不動產詐騙術——守護財產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歡迎民眾索取

2026.02.10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居住正義的體現與實現 迅速通過公證法修正」

租賃新制:限制房客申報租金將最重罰新台幣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