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商標部沈東明經理於「永然新訊」第十九期發表專文「使用到了他人註冊商標一定會有事嗎?」
文◎ 沈東明經理 前言 當我們行車在道路上,常會發現掛有等進口車或國產車商標招牌的汽車維修廠,但並非各該真正原廠所屬的汽車維修廠;或有時行走在熱鬧的街道上時,更常見到各種手機品牌的招牌,如等手機維修行,但絕大部分的店家也不是各著名商標手機品牌的連鎖店或經銷商,此時會不會心想,這些店家非經過上面所述的各商標的授權,怎敢掛上各家的商標品牌招牌,不怕被告嗎? 為解此迷失,我們將介紹我國商標法上有關合理使用的規定,另外,也順此介紹有關善意先使用的規定及說明如下。 一、描述性合理使用 所謂「描述性合理使用」,係指第三人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以他人商標來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產地等,此種方式之使用,並非利用他人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而只是作為本身商品或服務之說明;亦即,使用到他人商標之目的,純粹僅僅作為自己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與作為商標使用無涉。 舉例來說,如某A曾註冊「經典」商標於第5類之「醫療用酵素」商品,今假設有某B以自有品牌「益舒」與「經典酵素」併用,且不凸顯「經典」二字,則因「經典」為日常生活中常用以形容產品之字彙,且後已被認定不具識別性;此時,B在其酵素商品的包裝盒上使用「益舒牌經典酵素」,雖有使用到A所註冊商標「經典」字樣,但其使用「經典」僅在描述其「益舒牌」商標下的產品為「經典酵素」,且其使用是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所為之,雖使用到「經典」二字,但並非商標之使用,而不受A所有「經典」商標所拘束。 二、指示性合理使用 又所謂「指示性合理使用」,係指第三人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以他人之商標指示該他人(即商標權人)或該他人之商品或服務;此種方式之使用,除利用使用他人商標指示為該他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外,另用以表示自己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等。 舉例來說,如上開前言所述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某些修車廠掛上「賓士」或「TOYOTA」等商標的招牌,僅僅在說明其可提供該等品牌汽車的維修服務,但並非表示該修車廠之維修服務係由「賓士」或「TOYOTA」商標權人或其授權所提供。至於為數相當多的手機維修店,掛上各著名手機商標作為招牌,也同樣指各維修店具有提供維修各品牌手機的服務,而非表示該手機維修店之維修服務係由「SANSUNG」、「蘋果」或「OPPO」等商標權人所提供或授權。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