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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商標部沈東明經理於「永然新訊」第十九期發表專文「使用到了他人註冊商標一定會有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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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沈東明經理 前言   當我們行車在道路上,常會發現掛有等進口車或國產車商標招牌的汽車維修廠,但並非各該真正原廠所屬的汽車維修廠;或有時行走在熱鬧的街道上時,更常見到各種手機品牌的招牌,如等手機維修行,但絕大部分的店家也不是各著名商標手機品牌的連鎖店或經銷商,此時會不會心想,這些店家非經過上面所述的各商標的授權,怎敢掛上各家的商標品牌招牌,不怕被告嗎?   為解此迷失,我們將介紹我國商標法上有關合理使用的規定,另外,也順此介紹有關善意先使用的規定及說明如下。 一、描述性合理使用   所謂「描述性合理使用」,係指第三人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以他人商標來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產地等,此種方式之使用,並非利用他人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而只是作為本身商品或服務之說明;亦即,使用到他人商標之目的,純粹僅僅作為自己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與作為商標使用無涉。   舉例來說,如某A曾註冊「經典」商標於第5類之「醫療用酵素」商品,今假設有某B以自有品牌「益舒」與「經典酵素」併用,且不凸顯「經典」二字,則因「經典」為日常生活中常用以形容產品之字彙,且後已被認定不具識別性;此時,B在其酵素商品的包裝盒上使用「益舒牌經典酵素」,雖有使用到A所註冊商標「經典」字樣,但其使用「經典」僅在描述其「益舒牌」商標下的產品為「經典酵素」,且其使用是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所為之,雖使用到「經典」二字,但並非商標之使用,而不受A所有「經典」商標所拘束。 二、指示性合理使用   又所謂「指示性合理使用」,係指第三人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以他人之商標指示該他人(即商標權人)或該他人之商品或服務;此種方式之使用,除利用使用他人商標指示為該他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外,另用以表示自己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等。   舉例來說,如上開前言所述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某些修車廠掛上「賓士」或「TOYOTA」等商標的招牌,僅僅在說明其可提供該等品牌汽車的維修服務,但並非表示該修車廠之維修服務係由「賓士」或「TOYOTA」商標權人或其授權所提供。至於為數相當多的手機維修店,掛上各著名手機商標作為招牌,也同樣指各維修店具有提供維修各品牌手機的服務,而非表示該手機維修店之維修服務係由「SANSUNG」、「蘋果」或「OPPO」等商標權人所提供或授權。且...

21世紀不動產AIT團隊沈敬修店長於「永然新訊」第十九期發表專文「告別頂樓烤箱與漏水夢魘!北市開放合法加蓋防漏斜屋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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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沈敬修店長   在推動「老宅延壽」、「危老重建」與「社區更新」的過程中,頂樓漏水一直是老舊公寓最常見、也最令人頭痛的問題之一。許多屋齡超過二、三十年的建築,不僅防水層逐漸老化,每逢大雨便滲漏不斷;夏天更因屋頂長時間曝曬,室內宛如烤箱,嚴重影響居住品質與建物壽命。   過去不少住戶為了解決漏水問題,自行搭設鐵皮屋頂,但因不符法規而被認定為違章建築,不但可能面臨拆除,也容易衍生公共安全疑慮。   近期臺北市政府建管處推出友善新措施,依據《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符合條件的老舊合法建築物,可免申請建築執照搭建防漏水斜屋頂,為許多長年受漏水困擾的社區帶來新的解決方案。   申請條件包括:建築物限七樓以下平屋頂合法建築,且非依法應設置屋頂避難平台者;建物須屋齡超過20年,或經建築師、技師鑑定確有漏水情形;並取得斜屋頂正下方全部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同時由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辦理結構安全簽證。   此外,斜屋頂的設計也有明確規範。材料應採用不燃材質,四周不得加設壁體或門窗,避免形成額外使用空間;屋脊高度不得超過2.1公尺,屋簷高度不得超過1.8公尺(或原核准女兒牆高度加斜屋頂厚度);且整體範圍不得超出建築物屋頂女兒牆外緣。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兼顧公共安全、消防避難及都市景觀,避免藉機違規增建。   從「老宅延壽」的角度來看,防漏斜屋頂不只是解決漏水問題,更具有節能降溫效果。透過增加遮蔽層,可降低陽光直接曝曬屋頂所產生的熱傳導,有助改善頂樓高溫環境,減少冷氣耗能。同時也能降低雨水滲漏造成的鋼筋鏽蝕與混凝土劣化,延長建築物使用年限。   值得提醒的是,民眾切勿誤以為所有「鐵皮棚架」都可合法化。若超出高度限制、四周封閉、加裝門窗或擴大使用範圍,仍將被認定為「違章建築」,依法查報拆除,相關費用也需由所有人自行負擔。   面對台灣大量「高齡老宅」的現況,除了「危老重建」與「都市更新」之外,透過防水、防熱及結構維護等措施延長建築壽命,也是現階段相當重要的住宅政策方向。善用政府新法令與專業資源,不僅能改善居住品質,更能讓老宅住得更安全、更舒適,為未來社區更新爭取更多時間與可能性。(本文作者為21世紀不動產AIT團隊店長 ) 永然新訊電子版訂閱連結, 請點擊連結或掃瞄QRcode 訂閱連結: https://tinyurl.com/58entkww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彭郁欣主任律師於「永然新訊」第十九期發表專文「如何對付裝潢蟑螂?──裝修合約必備法律條款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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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彭郁欣主任律師 一、裝修詐騙的案例層出不窮   最近「裝潢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例如:新北市的新建案,建商交屋後,竟有高達一百至一百四十戶屋主受到同一個「裝潢蟑螂」詐騙,總涉案與被詐金額估計高達新台幣(下同)8,000萬至1億元。該業者透過裝修精美的實體店面及漂亮的實品屋偽裝,甚至進駐社區攬客,讓許多消費者誤信該業者是與建商合作的廠商。殊不知,許多屋主在簽約且付款過半後,廠商卻僅進場施作一、兩天,最後工程進度不到一成就停工,受害屋主在建案交屋超過半年仍無法搬入新家。也有業者以臉書或自媒體行銷,用低價廣告詐騙,看準小資族省錢心理,在社群媒體大量投放誘人廣告吸引屋主與其簽約,等屋主簽約後,業者先是以搶手等理由要求提早付款或增加費用,屋主為了盡早完工,只好先付款,但業者最後卻人間蒸發。 二、消費者在進行室內裝修時,要如何避免「裝潢蟑螂」詐騙?   (一)應與合格裝修業者締約:關於締約主體方面,消費者應先了解業者過往的案例實績口碑,且因「室內裝修」屬特許行業,因此,消費者在進行委託前,應先確定業者是否具有「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未領得登記證者,不得執行以下業務: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內部牆面裝修、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分間牆變更涉及變更牆面等。因此,合格的裝修業者,應可提出其於效期內之「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供消費者查核。   (二)宜簽訂書面契約:室內裝修契約固然為「不要式契約」,不一定以「書面」方式為成立要件,但鑑於口頭約定舉證不易且內容無法具體,為了避免糾紛,消費者與裝修業者間最好訂立「書面契約」。消費者與業者針對室內裝修的「設計」或「工程施作」者簽署「書面契約」,在「書面契約」中詳細約定以下各項內容:「設計及施作工程的範圍」、「價格計算方式」、「付款期程」、「工程變更」、「工程期限」、「工程展延」、「工程遲延違約罰則」、「材料數量、品質」、「驗收方式及標準」……等,作為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三)考慮使用履約專戶:規模較大的裝修工程,消費者也可考慮將支付的款項透過銀行「履約信託專戶」方式支付,依照工程進度,每一階段驗收合格,再由專戶支付款項。 (四)保存證據:要提醒消費者,與業者在溝通室內裝修的工作內容時,應小心留存討論過程的檔案、紀錄、照片,以確保雙方的認知相符,減少誤會,並作為將來發生爭...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張雅蘋律師於「永然新訊」第十九期發表專文「不動產所有權人與建商合建模式中,約定「合建分屋」、「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各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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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張雅蘋律師 Q:   甲名下有一筆111號土地,乙建設公司有意在111號土地興建地下二層(停車場)、地上十層之大樓,推出建案出售予消費者,乙公司即與甲商談合作開發,雙方成立合建契約,約定乙公司出資興建大樓完成後,二到四樓房屋及地下停車場十個停車位由甲取得,作為其提供土地之代價,其餘歸由乙公司取得,甲、乙公司並無約定將來建案房地之銷售模式。乙公司可有與地主建立何種合建模式?若乙公司預計以房屋預售之方式為銷售,乙公司應與地主達成何種協議,始能以地主甲之名義,與消費者簽訂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A:   一、合建行為係土地所有權人(下稱地主)提供其自有土地,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由建設公司(下稱建商)興建房屋之合作機制模式,地主並無賣斷土地所有權予建商,是我國在不動產開發實務中常見之開發模式。   二、合建模式:在合建模式之下,依地主與建商間合建契約約定之合作方式、目的及需求、約定內容條件的不同,而有許多模式進行,基本可區別成「合建分屋」、「合建分售」及「合建分成」等三種型態模式,以下三種合建模式之定義介紹:   (一)合建分屋:係指建商提供資金,自行或委託營造廠商於地主所提供之土地上建屋,雙方於興建完成後依約定比例或樓層分配房屋及應計之土地持分,並得個別出售其所分得之房屋與土地。即相當於建商以其所建房屋之一部分,向地主換取其分得房屋之土地持分。   (二)合建分售:係指地主與建商簽訂契約,由地主提供土地予建商興建房屋,雙方依約定之銷售收益分配比例,各自出售其土地與房屋。即建商出售房屋時,地主配合出售該房屋之持分土地,由地主與建商分別以其各自之名義與購買者簽訂土地與房屋買賣契約書,並個別向購買戶收取土地款與房屋款。   (三)合建分成:係指地主同意提供土地,由建商出資合作興建房屋,雙方以共同名義或委由建商之名義,與承購者簽訂房屋及土地買賣合約,於房屋興建完成後,地主之土地與建商所建之房屋應按比例併同移轉給購買者,其出售房地之價金則依雙方約定之比例分配。   三、區別實益:   (一)合建契約明定合作模式,會衍生不同的契約定性、稅捐規劃、締約主體之不同等效果,有助於地主與建商間權利義務的分配、合建關係中與第三人發生爭議時定其責任之釐清。   (二)此三種型態模式均是由地主出地、建商規劃興建之合建行為,差別在於房屋興建完成後,後續如何進行銷售、分回房屋與分潤之...

永然法律研究中心講師黃振國總經理於「永然新訊」第十九期發表專文「生前贈與配偶財產併入遺產課稅,稅法修正後剩餘財產請求權可以主張扣除額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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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黃振國總經理 Q:   程文清於死亡前二年內將自己名義下某上市公司股分贈與配偶呂美珠。夫妻間贈與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贈與稅,但依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配偶)財產併入遺產課稅,所以將贈與配偶呂美珠財產應併入程文清遺產,課徵遺產稅。程文清贈與配偶之財產,於死亡時已經不是其名義下財產。對於生存配偶呂美珠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屬於「婚後財產」,其請求權之價值會減少,較為不利。生存配偶呂美珠請教專家如何規劃。 A:   憲法法院113年憲11號判決宣告《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第17條之1違憲之理由,最主要是﹕「無論係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或是透過系爭規定之擬制,將生存配偶受贈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就該財產是否應進一步評價生存配偶之經濟貢獻,並自遺產稅中扣除而言,應無不同。系爭規定就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一律擬制為遺產全部課稅,欠缺相當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系爭判決亦因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而違憲。」依此115年遺贈稅法修正案,將第17條之1第2、3項修正如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之受贈財產,於計算前項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數額時,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算一年內,給付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前述納稅義務人應實際給付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不得以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之受贈財產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 」   修正後稅法規定,被繼承人前「二年內」贈與特定人財產,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之受贈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婚後財產」。換言之,生前贈與財產,併入遺產課稅,但仍應視為現存婚後財產。稅法修正後實質效果,不會因併入遺產課遺產稅而影響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減少扣除額。也就是不必考慮生前贈與配偶,因該贈與財產被繼承人已非現存財產,致減少扣除之數額的效果。修法後,為照顧配偶而生前移轉財產給配偶就是重要的規劃策略。修正遺贈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吳任偉主任律師、黃瑞華律師於「永然新訊」第十九期發表專文「「轉租」的法律責任──兼論《民法》第444條第2項之「法定擔保」與「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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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任偉律師、黃瑞華律師 Q:   甲公司向房東乙承租土地與廠房,經房東乙出具同意書後,甲公司將部分承租範圍轉租予丙公司。豈料,丙公司於承租期間,未依法申請廢棄物清理處理許可,即利用該無水泥鋪面之空地,違法堆置大量外觀含有廢電線段、廢印刷電路板碎片之事業廢棄物,且未設置任何防止雨水流入滲透之設施;廢水亦排放至周遭水體。丙公司先後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規定而遭環保機關多次裁罰。嗣主管機關檢測發現承租土地之重金屬(銅、鎳、鋅、鎘)含量超過管制標準,遂公告該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房東乙因而自行委請廠商進行整治工程,前後支出費用逾新台幣550萬元,事後向法院對甲公司與丙公司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甲公司則抗辯:其承租範圍及丙公司實際使用之範圍與受污染土地並非完全相同,污染是否確係丙公司所造成尚有疑義,且其本身並未參與或指示丙公司之廢棄物處理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負賠償責任。 試問:   (一)轉租人(承租人)甲公司對於次承租人丙公司之違法傾倒廢棄物與污染土地行為,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民法》第444條第2項所定「轉租人責任」,其法律性質為何?承租人是否須以自身具有過失為前提,始就次承租人之行為負賠償責任? A:   本案之核心爭點在於,承租人於合法轉租後,對於次承租人因使用收益租賃物所造成之損害,應承擔何種程度之法律責任。此涉及《民法》第444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及其法理基礎。 一、《民法》第444條第2項為「法定擔保」與「無過失責任」   按《民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又同條第2項規定:「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租賃物既係由承租人交付予次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自轉租關係中獲有利益(例如收取轉租租金),即應同時承擔次承租人對租賃物造成毀損滅失之風險。因此,此項責任屬於法定的「無過失責任」。意即,此項責任之成立,不以承租人對於次承租人之行為有故意、過失或可預見性為要件,縱使承租人對於損害之發生毫無可歸責之處,仍應對出租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此與《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須以行為人自身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性質上顯有不同(註1)。 二、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之認定   (一)成立《民法》第444條第2項之責任,前...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李永然律師、陳冠毓律師於「永然新訊」第十九期發表專文「刪除《民法》兄弟姊妹特留分值得喝采,配偶繼承權益仍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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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陳冠毓律師   立法院於7月28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刪除該條文中「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規定,並明定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這項修法回應社會長期以來的期待,也讓被繼承人對於自己辛苦累積的財產,能有更大的處分自由,確實值得喝采;但筆者對此問題有些看法。 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減少「手足剝削」爭議   我國《民法》雖然允許人民於生前訂立「遺囑」,決定往生後如何分配遺產,但遺囑內容並非毫無限制,仍須受到不得侵害「特留分」的拘束。   依現行《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均享有一定比例的特留分。其中,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也就是說,被繼承人即使已經立下遺囑,明確表示不願將遺產留給兄弟姊妹,只要遺囑有侵害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時,則兄弟姊妹仍可能依法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就特留分受侵害的部分主張權利。   這項制度不僅限制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也經常引發繼承爭議。尤其《民法》所稱的兄弟姊妹,除「全血緣兄弟姊妹」外,還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半血緣兄弟姊妹」,即使彼此多年未曾往來,甚至毫無感情,仍可能因具有法律上的手足關係而享有特留分,並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出面主張權利,使長期照顧被繼承人的配偶、親人或其他受遺贈人被迫面對訴訟。   因此,社會大眾對於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一直存在不少批評,甚至將其稱為「手足剝削條款」。此次立法院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的規定,可減少不必要的繼承爭議,也使我國繼承制度更符合現代家庭關係及社會生活型態,殊值贊同。 兄弟姊妹仍有「繼承權」,父母及祖父母仍有「特留分」   不過,民眾仍須特別注意,此次修法只是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並未改變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順位,也未刪除「父母」(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及「祖父母」(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四個順位。配偶並不列於上述四個順位,而是與當時存在的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因此,被繼承人如果沒有子女,父母也已死亡,但仍有兄弟姊妹,在「未立遺囑」的情況下,「配偶」仍須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遺產。   此外,「父母」及「祖父母」的特留分仍然存在。當父母或祖父母依法成為繼承人時,即使被繼承人已立遺囑...

永然長照與醫療衛生法律中心及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李思翰醫師於「永然新訊」第十九期發表專文「體重有減了,減肥藥物可以停用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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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李思翰醫師   隨著腸泌素藥物(GLP-1 RA)這類型的減肥針劑問世,和過去相比,減肥的病人要減少體重已經遠比以前要來得容易許多,「減肥針劑」或是「瘦瘦針」顯著的療效,給予了病人與醫師巨大的信心,然而,減肥議題與其他的慢性疾病控制遇到一樣的問題:在疾病控制良好後,到底可不可以停藥?例如常見的三高疾病(如:高血壓、糖尿病、高膽固醇血症),病人常會詢問:「現在吃藥血壓有降了,藥物是不是可以停了?」當然不會說完全都不可以停藥或減藥,因為單就高血壓來說,已經有許多明確證據支持的非藥物介入方式,例如:控制鹽分攝取量、限酒、維持健康體重、戒菸、飲食型態調整(採用「得舒飲食」, DASH diet)、養成運動習慣等;但現實情況是我們不可能完美地把每一個介入都導入生活當中,每個人高血壓的程度也不盡相同,常常在努力維持良好的生活型態後血壓仍超出標準,因此才會需要長期的藥物治療,儘管實際上也有可以完全靠非藥物治療就把血壓控制良好的病人,而減肥也一樣,我們都希望可以真的徹底地轉變飲食型態、維持運動習慣避免復胖,最終停止減肥藥物的使用。   根據過去的腸泌素針劑藥物研究顯示[1,2],在接受藥物治療一段時間之後,若停止藥物的治療,大約會復胖原先減下來的1/2到2/3的體重,而這些復胖的體重,便會侵蝕減肥所帶來的益處,這樣的結果主要來自於三個原因:    (1)食物噪音(Food Noise)的復發:     ○原先受到腸泌素藥物所抑制的食慾,在停藥後顯著回升   (2)體重下降後的生理防衛反應:     ○當體重降低時身體會透過食慾調節荷爾蒙,促進我們的食慾,讓體重回升   (3)基礎代謝率降低:     ○因為減肥的過程中,不只減去脂肪,也可能會減去部分的肌肉,肌肉的流失導致了基礎代謝率的下降   既然已經靠著腸泌素藥物取得了上半場的勝利,如何守住戰果,贏得下半場的勝利就是現在的關鍵問題,越來越多的證據支持,其實肥胖是一種複雜且受到多重因素(代謝、生理、心理)影響的慢性疾病,雖然長期使用減肥藥物能夠維持減少體重的幅度,避免復胖的發生,但現實生活中總是難以避免遇到需要考慮減藥或停藥的問題,例如:   (1)無法承受的藥物副作用:     ○胃食道逆流、便祕等不適     ○因為腸泌素會做用於腸胃道,減少腸胃蠕動、增加飽足感,因此也常見到腸胃相關的副作用   ...

2026年08月《永然新訊》第十九期出刊,內容涵蓋:書籍介紹、法律、財經、不動產、醫學等實用知識、課程內容、新修法規,歡迎大家免費訂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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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然新訊電子版第十九期2026年08月號出刊囉!! 🎯 公公一刀毀全家?法律比八點檔更精彩!  👉 小孩監護權誰取得?  👉 丈夫還能分遺產? 🎯 取消兄弟姊妹特留分有哪些影響?     且看李永然律師完整解析! 本期精彩內容包括: ■ 體重有減了,減肥藥物可以停用了嗎?/李思翰醫師 ■ 公公殺媳慘案法律解析:小孩親權歸誰?丈夫還能繼承遺產嗎?/李永然律師 ■ 刪除《民法》兄弟姊妹特留分值得喝采配偶繼承權益仍待完善/李永然律師、陳冠毓律師 ■ 「轉租」的法律責任──兼論《民法》第444條第2項之「法定擔保」與「無過失責任」/吳任偉律師、黃瑞華律師 ■ 生前贈與配偶財產併入遺產課稅,稅法修正後剩餘財產請求權可以主張扣除額不受影響/黃振國總經理 ■ 不動產所有權人與建商合建模式中,約定「合建分屋」、「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各有何不同?/張雅蘋律師 ■ 如何對付裝潢蟑螂?──裝修合約必備法律條款全攻略/彭郁欣律師 ■ 告別頂樓烤箱與漏水夢魘!北市開放合法加蓋防漏斜屋頂/沈敬修店長 ■ 使用到了他人註冊商標一定會有事嗎?/沈東明經理 其他:永然法律研究中心最新課程訊息、新修法規摘選及訊息觀察室等,內容豐富,歡迎大家點擊閱覽並訂閱! 下載第十九期2026年08月號電腦版永然新訊請至 https://tinyurl.com/49dk3pf3 下載第十九期2026年08月號手機版永然新訊請至 https://tinyurl.com/3ty3jm6p 訂閱連結: ​ 永然新訊電子版訂閱連結, 請點擊連結或掃瞄QRcode 訂閱連結: https://tinyurl.com/58entkww             

李永然律師出席潘董事長八十壽宴,溫馨祝福共享喜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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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8月2日中午,李永然律師應潘董事長邀請,前往艾美酒店出席其八十歲壽宴,與親友及各界貴賓共同分享壽星的人生喜悅,並獻上誠摯的祝福。 本次壽宴由潘董事長的兩位女兒精心策劃安排,充分展現對父親的孝心與祝福。整場宴會洋溢著溫馨歡樂的氣氛,親友們齊聚一堂,共同見證這值得紀念的重要時刻,場面感人而溫暖。

李永然律師出席百齡高中校長交接典禮,祝賀陳麗英校長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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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日下午3時10分,曾任中正高中校友會前副理事長的陳麗英校長,卸下天母國中校長職務後,正式就任百齡高中校長。李永然律師以中正高中校友會創會理事長身分受邀出席百齡高中新卸任校長交接典禮,與眾多校友共同見證這場重要且溫馨的教育盛事。 交接典禮由 董保城 擔任監交人,完成張盈霏校長與陳麗英校長的交接儀式,典禮隆重而溫馨。當天,中正高中校友會多位校友到場祝賀,包括楊良堅理事長、孟義超名譽理事長、呂理傭副理事長、周龍修顧問等人,大家齊聚一堂,獻上誠摯祝福,祝賀陳麗英校長榮任百齡高中校長,並期許在新的工作崗位上持續發揮教育專業,帶領學校再創佳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