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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6日中時新聞網刊登「夫妻財產的親密搶奪 當心做錯了淨身出戶」一文,分享理財周刊記者顏瓊真專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陳淑芬律師、黃介南律師與李季珈律師談夫妻財產分配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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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理財周刊 顏瓊真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時,在財產管理或處分上不分你我,但萬一兩人婚姻破裂,要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時,能提出愈多「證據」的人,愈能獲得有利的判決。   「離婚,這婚一定得離!」多次抓到老公外遇,再也不想忍的「阿美(化名),對著老公阿雄(化名)吼道,「我一定要你淨身出戶!」   阿雄腦羞成怒地大吼,「你又在發什麼瘋?是電視戲看多了嗎?竟要老子淨身出戶,你算哪棵葱!」 離婚率高 分1/2財產?   在台灣的夫妻爭產連戲劇,大都有「夫妻離婚,另一方可分二分之一財產」的橋段,而在中國大陸的抖音戲劇,最常聽到的就是想辦法讓另一方「淨身出戶」。   依據內政部的統計資料,台灣於民國113年共計有5萬3351對夫妻離婚,且半數婚齡未滿9年,另在每千名台灣總人口中,離婚對數比率的粗離婚率為2.28‰,是108年以來新高,在亞洲國家中位居第二。   夫妻相罵沒好話,而一旦感情破裂,又牽扯到「財產」,那就要懂得法律,因為夫妻分財產的攻防戰,「沒有三兩三,不敢上梁山」。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表示,過去夫妻吵架,外人都是「勸和不勸離」,但現在動不動就要離婚,似乎已走向「結婚就不要怕離婚」的趨勢,   因此,當「佳偶」變「怨偶」時,就是一場夫妻財產的親密搶奪戰,懂法才有「贏」的底氣。   一旦婚姻難以維繫,接下來就是曾經的親密愛人,開始展開財產爭奪攻防戰,這時,就要認識《民法》有關夫妻財產類型及第1030條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夫妻財產的三大類型   李永然表示,根據《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有三種:   第一種是法定財產制:依據《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所以,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時,就適用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據《民法》第1017條第1項前段,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法定財產制」的特色之一,就是夫妻雙方於離婚或一方死亡時,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適用,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1 項,夫或妻得就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請求平均分配。   第二種是「分別財產制」: 依據《民法》第1044條規定:「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第三種是「...

2025.04.19中時新聞網時論廣場刊登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撰文「保障陸配家庭與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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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移民署針對在台定居及設有戶籍的陸配發函通知,須於3個月內補繳「喪失原籍證明並經公證的文書」;逾期如未補繳,將撤銷該陸配在台灣的「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此舉令陸配相當錯愕及驚恐!   按陸配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定居,原規定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原規定陸配欲在台灣取得定居許可,依該條例第17條第4項,僅須於「台灣地區連續居留2年後」,即得申請「定居」;而前開規定,於扁政府執政時之民國92年間修正,總統於民國92年10月29日公布,並由行政院發布令自民國9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至於上開修正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於第5項規定,陸配經許可在台灣地區長期居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可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在台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天;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符合國家利益。   足見,在民國93年2月28日以前,陸配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並無「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的法律要件;而該修正規定,係自民國9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生效,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既得權之保障」,內政部對於在民國93年2月28日前,即已取得「定居」許可的陸配,自不得對之發函於「3個月」繳交「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之要求,更不得揚言如未繳交則將撤銷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   至於在民國93年3月1日後申請取得定居許可之陸配,竟出現漏未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究竟是漏繳或是已繳交而行政機關遺失?須先查明。倘當時既已獲得核准,行政機關一般會依法行政,何以出現已核准定居,而欠缺「喪失原籍證明」之情事?如確實有文件疏漏而須補正,也應通情達理依個案情節給予合理期間補正,而非通案地十萬火急要求於3個月補正。   幸好陸委會於4月16日表示「政府兼顧公平性及人道實務需求,提出補繳證件替代方案以及各項便民協助措施」,用以紓解民怨。但筆者仍切盼「補救措施」可以再多顧及「法律不溯及既往」、「既得權保障」、「信賴利益保護」、「家庭權、居住權人權保障」,針對具體個案給予更寬大的行政補救措施。相信政府如能本於「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懸崖勒馬,改善行政措施,這樣才符合「人權治國」之理念,且是一「德政」! 文章連結: 保障陸配家庭與居住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