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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誠扶輪社餐敘交流,凝聚社友情誼與向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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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9日晚間,台北市忠誠扶輪社為凝聚社內向心力、增進社友彼此情誼,特別由兩位PP作東,於「禪風茶樓」舉行餐敘活動。 本次餐敘由社長Deven主持,李永然律師也受邀出席,與社友們共聚一堂,在輕鬆愉快的氣氛中交流近況、分享生活點滴。透過餐敘活動,不僅增進社友間的互動與情誼,也展現忠誠扶輪社團結融洽的社團精神。活動持續至晚間9時圓滿結束,與會社友並開心合影留念,為這場溫馨的聚會留下美好回憶。

李永然律師出席海基會台商秋節座談,會中交流兩岸經貿與法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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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9日下午4時,李永然律師以海基會財經法律顧問身分,前往美福飯店出席由海基會舉辦的「2026大陸台商秋節座談聯誼活動」,與台商及各界人士交流當前兩岸經貿與法律相關議題。 本次座談特別邀請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助理教授游智偉主講「中共入出境新規對台商的影響」,針對相關新規定及其可能涉及的台商權益與企業經營議題進行說明。活動並安排三位海基會財經法律顧問兼台商張老師姜志俊、陳希佳及袁明仁與談,分別從法規條文、實務運作及企業經營因應等不同角度,先後分享觀察與建議,使與會台商對相關議題有更全面的了解。現場交流熱烈,內容十分充實。晚間聯誼晚宴中,海基會蘇嘉全董事長親自頒發聘書,為此次活動增添重要意義。

21世紀內湖AIT店房產顧問郭忠憲副理於「永然新訊」第二十一期發表專文《從專業房仲視角看「限貸與滿水位」下──買賣雙方如何圓滿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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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郭忠憲副理   目前的不動產市場正面臨銀行信用管制總量控管、不動產放款水位高度緊繃,以及金融機構極為嚴格的審查機制。雖然市場交易數據偶有波動,但銀行內部的「實質審核與風控」從未鬆懈。身為第一線的專業房仲,近期在處理不動產交易時感觸尤為深刻:現在交易的最大風險往往不在於「房屋條件好不好」,而是在於「買方資金能不能順利到位」。   本文將深入拆解銀行的最新審核機制,並為買賣雙方梳理出在當前金融環境下必須嚴守的自保策略與交易關鍵。 一、拆解銀行內部審查嚴格的三大核心機制   在央行信用管制與銀行內部風控雙重壓力下,金融機構的審查不再僅停留在「個人信用狀況是否良好」,而是全面提高防線,透過以下三大機制進行嚴密控管:    1.總量水位分流與「排隊撥款」機制:   當各家銀行不動產放款逼近法律上限(《銀行法》第72條之2)或內部風控警戒線時,總行會下達嚴格的總量管制。即便借款案件通過審核,亦不代表能立即取得資金,案件將被納入「排隊等候撥款」清單,使撥款週期從過去常態的二至三週,大幅拉長至二至三個月。    2.嚴格鑑價機制與成交價脫勾:   面對市場行情波動,銀行鑑價人員態度普遍轉趨保守。若區域市場行情略有修正,銀行鑑價金額往往低於買賣合約的實際成交價。這將直接導致「即便核貸成數達七至八成,亦是按較低鑑價計算」,產生實質的現金缺口,買方必須準備額外的自備款才能完成補足。    3.嚴查收支比與DBR22倍限制:   審查人員會重新嚴格檢視借款人的月收入是否足以承擔每月房貸(收支比通常須達1.2至1.3倍以上),並全面調閱近期聯徵紀錄,查核是否有信用貸款、保單借款等融資行為。只要發現近期有增貸或負債比過高紀錄,銀行常直接削減核貸成數甚至拒絕核貸。 二、中古屋買方必看:避開貸款卡關的「自保三寶」   面對緊繃的房貸市場,買方在簽約前與簽約過程中應採取極嚴密的風險控管,落實以下「自保三寶」以確保自身交易安全:    1.合約加註「貸款解約特約條款」:   這是買方保障自身資金安全的核心機制。建議請地政士(代書)於買賣契約書中明載特約條款:「若因金融機構融資政策變更或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之因素,致使房屋核貸成數未達成交價之××%(或指定金額)時,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契約,賣方應無息退還買方已付之全部價金。」特別提醒:此類解約條款通常會降低賣方簽約意願,必須經由買賣雙方充分溝通並合意後...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許淑玲律師於「永然新訊」第二十一期發表專文《淺談《商業事件審理法》之秘密保持命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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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許淑玲律師 一、何謂秘密保持命令   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源自《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我國現行法中,對於訴訟中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持有營業秘密之保護,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八條及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等,依上開規定,法院得為不公開審判、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閱覽,但他造當事人之辯論權及證明權同樣應受法律之保障,不宜僅因訴訟或證據資料屬於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即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或證明。為兼顧保護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及他造當事人之辯論權及證明權,商業事件審理法亦參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定有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5條立法理由參照)。   所謂「秘密保持命令」乃指在證據等訴訟資料中,如涉及營業秘密時,法院得依持有營業秘密之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程序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依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之請求,並於徵詢聲請人之意見後,對前述以外之人發秘密保持命令,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5條第1、3、4項參照)。 二、秘密保持命令聲請要件   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5條第1項規定,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需符合下列情形,並由聲請人於聲請時提出釋明: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至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如於秘密保持命令聲請前,已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之方法取得或持有營業秘密,因與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之立法目的在兼顧保護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及他造當事人之辯論權及證明權無關,且於此情形,限制持有秘密之人為營業秘密之利用,並不合理,因此《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5條第2項明文排除該情形不適用秘密保持命令規定。   另對於秘密保持命令,不得抗告,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則得為抗告(《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7條第3、4項參照)。 三、秘密保持命令之撤銷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以其命令之聲請欠缺《商...

忠誠扶輪社健行金面山,李永然律師與社友們健走踏青增進情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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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7日上午8時,李永然律師參加台北市忠誠扶輪社健行隊舉辦的健行活動。當日上午,大家在台北市內湖PP Dick家附近集合,由健行隊隊長賴建宏會計師帶隊,一行人展開金面山健行之旅。沿途大家一邊健行、一邊欣賞內湖山區自然景致,在運動健身之餘,也透過輕鬆的交流增進社友彼此之間的情誼。 健行結束後,中午一行人前往內湖餐廳餐敘,享用午餐並分享上午健行的心得,為這趟充實的週末健行活動畫下圓滿句點。

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李悅主任於「永然新訊」第二十一期發表專文《自家品牌進軍東南亞,卻陷入商標侵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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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悅主任   你是否能想像當你辛苦經營多年的品牌,終於決定擴大經營進軍東南亞市場時,你反而成了「侵權者」?   近年,瑞幸咖啡、蜜雪冰城、海底撈、茶顏悅色等中國品牌積極往海外市場發展,卻在東南亞市場遇到商標被搶註、店面被仿冒,甚至品牌形象被惡意本地化的窘境。瑞幸咖啡進軍泰國時,發現當地集團早已搶先註冊商標,從「商標圖樣」到店內配色都幾乎一模一樣,另外,蜜雪冰城在印尼市場也遇到類似問題,茶顏悅色的商標也已在泰國、馬來西亞、菲律賓、巴西、加拿大等多國遭遇搶註與仿冒。   為什麼這些品牌想要進軍海外市場卻受到阻礙?    1.先註冊先贏:   在多數國家,商標採用的是「先申請原則」。商標審查機關原則上只看「誰先提出申請」,而不看「這品牌實際上是誰創立的」。這就給了有心人士絕佳的漏洞:趁你在本土紅透半邊天,但還沒開始擴展海外經營時,先在當地搶先卡位註冊。    2.精準卡位:你還沒經營海外,搶註者已在佈局   更令人防不勝防的是,現代搶註者往往非常專業,可能會專門監控各地的熱門產品,尤其現在網路資訊傳遞迅速,當他們評估某個品牌有機會進軍東南亞,就會立刻複製其視覺風格、商標名稱、甚至是招牌吉祥物,並在當地精華商圈搶先開門營業。等你正牌企業準備進入當地市場時,反而面臨「假品牌開了十幾家,真品牌卻變成違法侵權」的荒謬窘境。    3.維權漫長:打官司又貴又耗時   即使正牌企業選擇走法律途徑提告,想要拿回自己的商標,通常也需要耗費數年時間、沉重的訴訟費與律師費。在這段期間,山寨店早已蹭足了正牌品牌的名氣,撈得油水飽滿,甚至反過來提告正牌損害商譽,造成極大的困擾與商業損失。   想順利進軍國際市場,務必謹記:   1.佈局先於市場:商品或服務還沒進場前,商標必須先申請到位。   2.多國註冊:針對未來的潛在市場,提早進行跨國商標檢索與佈局。   3.全方位類別防護:除了主要經營的業務外,相關周邊商品與延伸服務也  要同步進行防禦性註冊,避免給有心人留下可趁之機。   市場未動,商標先行,別讓自己多年的辛苦汗水,最後免費為別人的山寨店做嫁衣! (本文作者為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商標部主任) 參考連結:2026-08-0112:38經濟日報聯合報記者陳湘瑾/即時報導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03/9664529 永然新訊電子版訂閱連結...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於「永然新訊」第二十一期發表專文《家有失智長輩想賣房籌長照費?受監護宣告處分不動產,沒過這關,地政機關會直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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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廷鈞地政士   在筆者之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日常的實務諮詢中,經常遇到神色慌張的家屬跑來事務所問: 「李代書,我父親因為重度失智、中風臥床,已經被法院裁定『監護宣告』,由我擔任監護人。現在每個月安養院跟看護費要五、六萬,家裡的現金快見底了,我想把父親名下的一間老房子賣掉,拿來當未來的安養照護基金,我拿著他的身分證跟印鑑證明去地政事務所辦過戶,怎麼承辦人員跟我說『不能辦』,叫我先去找法院?」   很多民眾直覺認為:「我是法院選出來的監護人,就像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樣,難道不能替長輩做主處分財產嗎?」   答案是:真的不行!   如果親人是「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人想要賣他的房子、贈與移轉,甚至是拿去向銀行抵押借款,依照《民法》第1101條第2項規定,「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換句話說,如果少了一紙法院的許可裁定,地政事務所連收件審查都不會過,會直接依法駁回! 一、為什麼不能直接賣?法院到底在審什麼?   大家要先理解法律的立法美意。受監護宣告的人通常已經完全喪失意思能力,沒辦法表達自己的意願,因此法律必須嚴格保護他的財產,避免被不肖親屬變賣或挪作他用。   監護人代理處分不動產時,法院審理的核心只有一個天條:「這筆處分,是不是純粹為了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   法院通常會准許的情形:受監護人因醫療、聘請外籍看護、入住長照機構等,產生長期且龐大的固定開銷,而他名下的現金、存款已經不足以支應,確實有「變賣不動產以換取照護生活費」的迫切必要。    法院一定會駁回的情形:「兒子做生意需要周轉,拿爸爸的房子借錢」、「長輩快走了,先贈與過戶給特定子女省遺產稅」、「想把房子拿去投資理財等」。這些行為都不是純粹為了長輩自身的醫療照護,甚至會無償減少長輩的財產,法官絕對不可能點頭。 二、聲請法院許可處分,要準備哪些「舉證資料」?   向法院家事法庭遞狀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時,不能只在狀紙做文字論述,還必須拿出扎扎實實的單據證明:   (一)照護開銷證明: 醫院診斷證明書、入住長照安養機構合約書、繳費收據、看護費用收據、長期醫療器材或耗材費用明細等。   (二)長輩無現金之證明: 檢附受監護人最近的存摺明細、國稅局財產清單與各類所得清單,向法官證明「長輩身邊真的沒現金可支付照護費了」。   (三)不動產處分計畫與估價參考: 預計處分的房地謄本、不動產買賣意向或實價...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吳任偉主任律師、黃瑞華律師於「永然新訊」第二十一期發表專文《健康有價,誰來買單?──解析《職業安全衛生法》健康檢查費用之法定負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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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任偉律師、黃瑞華律師 一、前言   職場勞工之身心健康為企業永續運作與國家勞動力維繫之基石。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保障並預防工作相關疾病,《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明定雇主對在職勞工負有實施健康檢查及負擔相關費用之法定義務。   現行法規體系就「健康檢查之實施」、「勞工健康服務之配置」分別定有不同規範與人數基準,本文旨在綜整現行法規,梳理健康檢查費用負擔之法律基礎,並針對法規所定「勞工人數達五十人以上」之具體法定義務進行解析,供讀者參考。 二、健康檢查費用負擔之法律解析   (一)雇主法定負擔義務之規範基礎:無事業規模之限制    依《職安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則應依法實施「一般健康檢查」或「特殊健康檢查」或「特定對象與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並明定雇主應保存檢查紀錄及「負擔健康檢查費用」。   在職勞工健康檢查費用之負擔義務,係基於勞動契約與僱傭關係之存在而生,法條並未設有事業單位規模或員工人數門檻。因此,凡具僱傭關係之事業單位,不論受僱勞工人數多寡,皆屬《職安法》第20條之規範對象,應定期安排檢查並全額負擔法定健檢費用。   (二)在職勞工定期健檢之法定實施週期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規定,在職勞工「一般健康檢查」之實施週期,係按勞工年齡作階梯式規範:   1.年滿六十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   2.年滿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歲者:每二年檢查一次。   3.未滿四十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法定檢查項目(註)所生之費用,依法均屬雇主應全額負擔之範圍。   (三)「勞工人數達五十人以上」之法定義務與制度定位   實務上對於人數門檻之規範,核心在於專業醫護人員之配置義務,與健檢義務之本質有所不同。   依《職安法》第22條第1項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4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雇主負有「置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或委託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之義務,雇主應視事業單位之規模與危害性質,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事項。 三、結語   《職安法》第20條課予雇主負擔在職勞工健康檢查費用之責任,係本於勞工健康保障之普遍性原則,不論受僱人數多寡均應遵行;而法令指明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者,則另負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之義務。事業單位在規...

永然法律研究中心講師黃振國總經理於「永然新訊」第二十一期發表專文《不得以併入遺產課稅之受贈財產作為履行給付義務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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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黃振國總經理    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後第17條之2第3項規定﹕「繼承人應實際給付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配偶,不得以擬制遺產充作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 Q:   周雙雄於114年6月逝世,死亡日遺產之時價台幣(下同)6000萬元。其中,士林、松山房地時價5000萬元、存款1000萬元。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李美如某上市公司股票約9000萬元(併入日時價不變),不計入贈與總額,但屬「擬制遺產」仍應併入周雙雄遺產課遺產稅。李美如與其繼承人皆未拋棄繼承。本案遺產稅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2800萬元。 A:   被繼承人周雙雄之生存配偶李美如,可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價值5500萬元。繼承人應給付生存配偶李美如之財產,應以台北市士林、松山房地5000萬元及存款1000萬元,不得以贈與配偶李美如上市股票9000萬元充作履行給付生存配偶李美如義務之財產。   從本實例分析,贈與配偶李美如上市股票9000萬元是屬於已稅財產,稅法規定列非屬應列管的「未稅財產」,稅法基於此文規定該財產不應做為履行給付義務財產。但依「處理原則」規定,如繼承人與配偶李美如成立協議,同意以受贈上市股票抵繳,則應取得李美如同意書才可辦理。如繼承人與配偶李美如成立協議,同意以受贈財產作為履行給付義務財產並於一年內陳報國稅局。因該受贈財產屬已稅財產,遇有五年內繼承時,仍有已納遺產稅財產,五年內繼承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適用。 (本文作者為永然法律研究中心講師) 永然新訊電子版訂閱連結, 請點擊連結或掃瞄QRcode 訂閱連結: https://tinyurl.com/58entkww  

敦禾家醫診所院長暨永然長照與醫療衛生法律中心、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李思翰醫師於「永然新訊」第二十一期發表專文《心腎代謝症候群新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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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思翰醫師   心腎代謝症候群(CKM syndrome或CKM症候群)是於2023年由美國心臟協會(AHA)正式提出,「CKM症候群」是一種全身性疾病,C代表Cardiovascular心血管的意思,K代表Kidney為腎臟的意思,M則是Metabolic是代謝的意思,顧名思義,其特徵為代謝風險因子、慢性腎臟病與心血管系統之間的病理生理學相互作用,進而導致多器官功能障礙,以及高機率的不良心血管預後。   CKM症候群的核心問題最主要是源自於體重過重、肥胖與脂肪堆積,進而導致血壓、血糖、血脂以及腎功能等異常,與過去的代謝症候群最大的不同是「CKM症候群」被分為0-4共五個階段,代謝症候群像是相片記錄身體的某個階段,CKM症候群就像是連續播放的影片,記錄了身體一連串的變化,不同的CKM症候群階段定義如下頁圖。   很多人都會有疑問,既然已經有了代謝症候群,為何還需要有CKM症候群的存在,除了剛剛提到的CKM症候群分為不同階段之外,CKM症候群也加入了腎臟功能的評估,更強調心臟、腎臟、代謝疾病之間的關聯性,也就是身體代謝性的指標,如:血壓、血糖、血脂等,平時就需要被檢測與管理,若已經出現異常,又缺乏適當的介入,就可能進而影響心臟與腎臟,造成更嚴重的心血管疾病發生。   既然了解到CKM症候群的重要性,哪些人會需要接受完整的評估呢?   下列七種人需要接受完整的評估:   1.高血壓、血糖偏高、血脂異常;   2.體重過重、肥胖、腰圍過粗;   3.睡眠呼吸中止症;   4.曾有妊娠糖尿病、多囊卵巢症候群;   5.吸菸者;   6.長期久坐、缺乏運動;   7.慢性腎臟病。 (本文作者為敦禾家醫診所院長 、 永然長照與醫療衛生法律中心顧問、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永然新訊電子版訂閱連結, 請點擊連結或掃瞄QRcode 訂閱連結: https://tinyurl.com/58entkww

從法律到健康,實用新知一次收藏!《永然新訊》第二十一期(2026年10月版)免費上線,歡迎訂閱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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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新訊電子版第二十一期2026年10月號出刊囉!! 🎯 法院選出來的監護人,難道不能替長輩做主處分財產嗎? 👉 行不行,答案就在本期新訊中 本期精彩內容包括: ■ 心腎代謝症候群新觀點/李思翰醫師 ■ 不得以併入遺產課稅之受贈財產作為履行給付義務之財產/黃振國總經理 ■ 健康有價,誰來買單?──解析《職業安全衛生法》健康檢查費用之法定負擔責任/吳任偉律師、黃瑞華律師 ■ 家有失智長輩想賣房籌長照費?受監護宣告處分不動產,沒過這關,地政機關會直接駁回!/李廷鈞地政士 ■ 自家品牌進軍東南亞,卻陷入商標侵權爭議?/李悅主任 ■ 淺談《商業事件審理法》之秘密保持命令規定/許淑玲律師 ■ 從專業房仲視角看「限貸與滿水位」下──買賣雙方如何圓滿成交?/郭忠憲副理 ■ 永然法律基金會、耕莘文教基金會合辦「一紙遺囑,守住家族財產的未來——從遺囑效力、密封遺囑到公證程序,破解遺產傳承常見法律風險」公益講座報名訊息 其他: 永然法律研究中心最新課程訊息、新修法規摘選及訊息觀察室等,內容豐富,歡迎大家點擊閱覽並訂閱! ✅下載第21期2026年10月號電腦版永然新訊請至   https://tinyurl.com/4pumr99v ✅下載第21期2026年10月號手機版永然新訊請至    https://tinyurl.com/mr2j8v72 訂閱連結: ​ 永然新訊電子版訂閱連結, 請點擊連結或掃瞄QRcode 訂閱連結: https://tinyurl.com/58entkww

2026.09.22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失業急等救命錢!他收簡訊爽領「加碼津貼」 興奮衝勞保局卻見刑警愣了」(摘錄自《防騙不能等──守住錢財與房產的關鍵法律》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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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台灣原本是一風俗善良的美麗寶島,但因為「有些人」好吃懶做貪財,竟然不循「正道」,利用台灣人的善良,「企業化」、「科技化」、「組織化」、「國際化」地進行詐財,讓台灣人民生活在必須處處防備的環境中。   由於「詐騙」環伺,民怨迭起,政府也推出「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陸續通過制訂或修正或加緊審查「打詐新四法」,包括《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科技偵查及保障法》……等。   銀行也為強化防範「信用卡詐騙」,爭取攔截詐款金流的最後時間,「銀行公會」擬將「遊戲點數」、「錢包儲值」、「電子禮券」等三類信用卡消費延後二十四小時才生效。足見台灣對於「詐騙泛濫」已經進入風聲鶴唳,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立法院也都全面動起來,民眾自身也必須注意預防受騙。   首先舉一實際案例,即李先生被公司資遣,儘管銀行尚有些許積蓄,短時間內維持家計還沒問題,如果找不到工作,終有坐吃山空的一天,意識到這層危機,李先生拚命找工作,除了靠勞力掙得的薪水,李先生還期望有意外之財降臨,所以很熱衷於買彩券或刮刮樂,企盼「發財夢」的實現。   有一天,李先生的手機出現了一則「短訊」,提醒李先生雖失業在家,也能領取「失業津貼」,但要請他先匯撥新台幣六千元到某一銀行戶頭,然後持單據,至某機關辦理領取津貼手續。   李先生覺得十分納悶,便按簡訊指示,打了「0800」的免付費服務電話去詢問,接電話的對方服務態度奇佳,且自稱是勞保局委託的機構,專門為失業民眾服務,六千元是扣繳稅金及行政規費,會另行補寄收據,且失業津貼每月高達新台幣兩萬餘元,可連續領取六個月。   已經領過了「失業保險給付」的李先生雖然覺得有些奇怪,不知道這「失業津貼」,究竟是從哪兒冒出來的,不過因為對方說是依照政府的新法令,李先生心想不領白不領,反正匯款手續總能追到對方,如果被騙,也一定查得到。於是便依對方的指示,把全額款項匯給對方所指定的銀行帳戶,同時拿了收據去勞保局辦理領取津貼。   沒想到一到勞保局,李先生便被請入休息室,隨後並有警方派刑警前來查問,李先生這時才知道「被騙了」,而且根據警方表示,因這模式被騙的民眾還不少,警方並拿出媒體刊登的詐騙新聞,詢問李先生是否注意相關新聞報導,李先生並沒有看到這些相關訊息,但已經知道被騙了。   刑警在做筆錄的同時也告訴李先生,政府如果要發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