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如在中國大陸成立普通或有限「合夥企業」應注意那些規定?
文◎李永然律師 中國大陸臺商可以成立「合夥企業」 中國大陸自1997年2月23日由全國人大常委員會通過《合夥企業法》,該法並於2006年8月27日修正;新修正規定並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臺商在中國大陸除設立「公司」外,成立「合夥企業」也是另一種選擇。中國大陸運用該法藉以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論「普通合夥企業」或「有限合夥企業」均受此一法律規範。 按「合夥企業」乃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照《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大陸境內成立企業,而合夥企業依其合夥人的債務承擔責任不同,又可分為「普通合夥企業」或「有限合夥企業」,謹分述如下: 普通合夥企業:其乃指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合夥企業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中國大陸《合夥企業法》第2條第2款)。 在中國大陸《合夥企業法》第2條第2款但書所做之特別規定的「普通合夥企業」,又稱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目前僅限於以專門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才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參見中國大陸《合夥企業法》第55條第1款)。 有限合夥企業:其乃指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則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參見中國大陸《合夥企業法》第2條第3款)。 設立「普通合夥企業」的條件: 成立普通合夥企業的法定條件 按中國大陸《合夥企業法》第14條規定對於成立「普通合夥企業」訂有法定條件,即: 1.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如果由「自然人」做為合夥人時,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限(註1)。 2.有「書面」、「合夥協議」(註2)。 3.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註3)。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大陸臺商成立合夥企業的注意事項 台商成立「合夥企業」,需注意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2019年3月15日所通過的《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據 《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48條,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投資,適用《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