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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有「永然開講:庶民法律」標籤的文章

李永然律師與黃介南律師前往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演講「大陸台商簽訂商務合同的法律實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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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22日下午2時, 李永然律師與永然 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召集人黃 介南律師前往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演講「大陸台商簽訂商務合同的法律實務解析」。   台商赴中國大陸經商往往要簽商務合同,諸如:中外合資、合作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買賣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經銷合同、借款合同、承攬合同、貨物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動產質權合同、權利質權合同及併購合同……等合同。亦即,台商有可能先依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而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並利用該土地建廠生產產品以經營大陸內需市場,此時有可能簽訂「買賣合同」;嗣後,可能因當地勞動成本上漲而欲另行在其他地方投資設廠或營業規模無須利用到全部土地上的原有廠房時,則原本或未利用部分的土地廠房就可以「出租」;另有台商瞄準中國大陸的內需市場,有可能在商場或辦公大樓承租店面或辦公室做生意,此時即有承租房屋的需求,此時皆有簽訂「租賃合同」。   然不論台商到中國大陸經商有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簽訂買賣合同及出租或承租房屋等需求,應注意中國大陸相關法律規定,以避免相關的法律風險;如不幸遇到法律糾紛時,也應妥適處理並解決糾紛。   本次演講即針對租賃合同、買賣合同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實務解析,並提醒台商在中國大陸簽訂相關合同時,應注意何事項藉以控制法律風險,並避免發生糾紛;倘不幸發生糾紛時,台商如何透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   現場80餘位聽眾聚精會神,專心聆聽兩位律師的精闢解說,李律師及黃律師也將其多年關心兩岸法律事務的實務經驗與現場聽眾分享,並贈送現場每位一冊 《大陸台商借貸與融資擔保法律實用手冊》,直到下午5時才結束精彩的講說。     

李永然律師前往高雄圓道禪院演講「法冷情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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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月11日下午1時30分,李永然律師前往高雄圓道禪院,演講「法冷情深」,現場擠進200多位聽眾,座無虛席,聆聽李永然律師精彩的演講內容。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分所的吳任偉、王靖夫、李春輝律師及王維淳小姐也一同出席參與。        李永然律師認為:法律是社會規範,任何人都必須遵守法律,違法者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但是,若要從外在規範,不如從根本著手,重視「修心」,一旦匡正心念,即使沒有法律限制,言行舉止也能中規中矩。佛法常說:人難免有貪、瞋、癡的情形,生活中若能以佛法為宗,透過修行持戒,自然能約束「身、口、意」等行為,即使日後面對任何困厄,皆能以定靜力沈著應對。   人若縱容己意,犯下「貪、瞋、癡」,更甚者違反法律,自然要受法律制裁。法律處處都在對「人性」進行修煉!        李律師「法冷情深」的講演重點有:   一、人生分五大部分,且以「修行」為核心   二、明道是做人的基礎   三、修行是人生的目的   四、天地律法不同於人間司法   五、透過生活感受因果律   六、人面對「因果律」應有的態度   七、「家庭即道場」的案例   八、「辦公室即道場」的案例   九、「生活即道場」   十、修行尚須培德   十一、努力修行,充實人生        李律師希望藉由演講內容的分享,讓大家在面對社會混亂的種種現象時,務必靜下心來,應加緊努力修行,堅定信念,自利利他,發菩提心,關心弱勢發揮和平的精神,轉變社會風氣,借假修真,這才能讓自己的一生更有意義,藉以邁向「世界大同」!          

李永然律師前往石牌國中為全校師生演講「學生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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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13日中午12:15至13:00,李永然律師前往石牌國中為全校師生演講「學生應具備的法律知識」,希望藉由演講,讓老師同學都能了解法律的重要,不僅可以避免誤觸法網,更可以懂得保障自身權益。石牌國中也頒發感謝狀予李律師,感謝李律師願意撥空為師生講解法律知識。                  本次演講的重點有一、使用網路應注意之法律問題,包括:妨害電腦使用之法律責任、網路上散佈不實言論之法律責任;二、校園霸凌行為的定義,包括:校園霸凌行為的定義、校園霸凌的類型、校園霸凌可能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三、與異性朋友交往實應注意之法律問題,包括:校園性騷擾、性侵害、墮胎合法乎? 都是與青少年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問題。

天元生活法律系列講座紀實|民眾對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企業法人的認知 主講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彭郁欣律師  文\編輯組

    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四日的法律講座第一次移到天元宮餐廳舉辦,透過簡報說明,可以讓聆聽者加深印象易於瞭解,讓與會者可以更清楚明白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企業法人的相異之處,往後若在生活中遇到相關議題時,也略有概念。   首先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律師向大家說明,何謂「法人」?所謂「法人」就是相對於自然人以外,由法律所創設,得為權利義務主體的團體,可以行使權利,相對必須負擔義務。法人的設立,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就如同自然人必須報戶口一樣,讓人知道有這法人的存在。但法人不具有情感,沒有精神受損問題,不能請求慰輔金。    接著說明何謂「合夥」、「公司」?合夥是契約關係,二個人以上,不用設立公司,不用登記,只需簽署合夥契約,在合約內容裡載明每一個人出資金額、方式、權利及義務即可成立,簡便富有彈性,但不具人格,不能做為權利義務的主體。    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並要向經濟部登記,而所謂「社團」一定要有人,以人來組合成一個集合體。    合夥財產具獨立性是「公同共有」,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合夥」與「公司」在債務方面是不同的責任,公司若負債只要宣告破產,即不會牽涉至本身的身家財產,屬於有限責任,有限在出資額(股本)。而合夥人對於合夥事業有「無限責任」,合夥債務乃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合夥財產若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應連帶負擔責任;而且每一位合夥人對於合夥事業所負擔的責任是無限且全部,並不能只限於出資比率。   法人的種類通常區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以社員的結合為中心,一群人集合起來賦予人格。社團法人分為營利法人,例如:公司;或是公益社團法人,例如:農會等;或是中間社團,例如:中華民國消防退休人員協會、同鄉會。社團法人為自律法人,屬於自律性質,對於內外行為規章,自理自治。   財團法人:以獨立財產為中心,要有一筆財產在財團法人內,要設立章程及董事會,來運作執行,一般都屬公益性質,政府介入較深並會監督,並且由法院確定管理方式。例如:天元宮即登記為財團法人。而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設立捐助章程,由董事會管理財產而已。   常有一些組織,是否為法人?民眾容易混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舉實例向大家說明,例如:政黨「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都為社團法人,以人的結合...

李永然律師前往台北市立圖書館,為台北經營管理研究院學員演講「現代人的法律常識」

  2013年11月5日晚上6時30分,李永然律師前往台北市立圖書館,為台北經營管理研究院學員演講「現代人的法律常識」,現場並贈送每位學員一冊「天元生活法律手冊5」,學員們對於精彩的講課內容,反應非常熱烈。   李律師認為法律是社會中每個人均須遵行之規範,食、衣、住、行、工作、消費、言行舉止......等均在此規範下,無所偏倚。李律師在執行律師業務中,常見當事人因不了解法律而誤觸法網或喪失權益者,故深感「法律」一門不能只成為專業人的知識,而應將之普及化,並進入社會大眾的工作、生活中,而成為眾人之常識。   此次講題為「現代人的法律常識」,現在演講內容大綱分享如下,供有興趣的讀者參考: 壹、工作與生活均離不開法律 貳、工作中必須具備的法律觀念:包括: 契約的意義、 契約的種類 、 訂立契約應注意的問題 、 訂立契約的要領 參、法律與人權保障:包括警察執法失當所應負的責任,及自我權益的保障 肆、夫妻財產: 選用夫妻財產制,要由夫妻雙方決定、 夫妻財產制的種類 、 法定財產制的效力 、 共同財產制 、 分別財產制......等 伍、不動產法律:包括: 投資房屋者如何避免購屋糾紛? 預售屋交易的法律須知、 如何與仲介公司打交道 、 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的認識與因應 陸、金錢借貸要防人財兩失:包括: 金錢借貸雖是不要式契約,以立有「字據」為宜; 金錢借貸可以約定利息,也可以無息; 有借有還,再借不難; 如何對付借錢不還的人; 運用支付命令討債的法律須知 柒、投資被騙,該怎麼辦? 捌、遺囑與財產繼承:包括: 遺囑的方式、 如何訂立自書遺囑? 、 拋棄繼承 、 限定繼承 玖、糾紛解決的方法: 訴訟、 調解 、 打官司是不得已的,切勿濫事興訟 拾、結語

《青少年ㄟ法律聊天室》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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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少年血氣方剛,常因衝動而誤觸法網或因不了解法律而損失權益,為了減少社會暴戾之氣、提升公德心與道德觀念,法治教育必須向下紮根,從青少年的教育開始,財團法人祥和文教基金會每年均捐印有關青少年的法律手冊贈送學校師生,今年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等著,永然文化印製的《青少年ㄟ法律聊天室》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寄10元中型回郵信封,至10093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索取,註明手冊名稱即可,讓大家一同為推廣青少年法律知識而努力!  

天元宮於102年10月6日舉行法律講座「民眾對商標權及著作權的法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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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10月6日下午2時,天元宮舉行法律講座「民眾對商標權及著作權的法律認識」,邀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溫藝玲律師主講《著作權法》,及亞信商標專利事務所謝顯榮所長、陳麗桂經理主講《商標權》,現場的聽眾在這場演講裡商標權和著作權都有了進一步的認識!   以下為此次演講的大綱: 《著作權法》   一、為何要有著作權法? 二、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對象為何?   三、何人為「著作人」?   四、著作權之取得及權利內涵為何?   五、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六、著作權之侵害及權利侵害之救濟 《商標權》 一、商標權之重要原則 二、商標核准要件 三、商標的種類 四、商標權的特性 五、商標分類註冊 六、商標類型 七、商標權侵害              

李永然律師與黃介南律師為永豐銀行員工主講「大陸金融法務問題」

  2013年9月13日下午2時至5時,李永然律師偕同 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召集人 黃介南律師出席由台灣金融研訓院主辦,對象為永豐銀行員工的法律講座,講題為「大陸金融法務問題」。   現場數十位員工對於此一議題,均甚感興趣,反應相當熱烈,特將本次演講大綱摘錄如下:   大陸金融法務問題   壹、前言 貳、愈來愈多的外資銀行在中國大陸登陸 參、中國大陸如何規範「外資銀行」? 肆、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可以經營那些業務? 伍、台灣金融業應注意台商在中國大陸所簽訂合同 陸、向金融機構的借貸的相關法律問題 柒、保證的法律解析 捌、不動產「一般抵押權」與「最高額抵押權」的法律解析 玖、動產抵押的法律解析 拾、質押的法律解析 拾壹、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法律解析 拾貳、實務中可用於追討債務之方式 拾參、大陸地區金融犯罪 拾肆、結語  

李永然、陳宜鴻律師為永豐銀行員工演講

  2013年8月23日下午2時,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李永然、陳宜鴻律師在金融研訓院安排之下,前往永豐商業銀行為其員工演講,講題為「大陸金融法務問題」,現場聽眾反應熱烈。   講座的大綱如下:    大陸金融法務問題 壹、前言 貳、愈來愈多的外資銀行在中國大陸登陸 參、中國大陸如何規範「外資銀行」? 肆、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可以經營那些業務? 伍、台灣金融業應注意台商在中國大陸所簽訂合同:   一、合同是否有效   二、合同價格條款是否清楚   三、合同有無「合意管轄條款」   四、合同有無約定仲裁機構 陸、向金融機構的借貸的相關法律問題   一、認識貸款的種類   二、以貸款期限長短區分   三、借款人的義務與權利   四、簽訂借款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柒、保證的法律解析   一、保證的種類   二、保證的法律特徵   三、對一般保證的認識與運用   四、對共同保證的認識與運用   五、對連帶保證的認識與運用 捌、不動產「一般抵押權」與「最高額抵押權」的法律解析   一、一般抵押權   二、最高額抵押權 玖、動產抵押的法律解析   一、抵押人與抵押物   二、登記機關與登記內容   三、變更登記及註銷登記 拾、質押的法律解析   一、動產質押   二、權利質押 拾壹、實務中可用於追討債務之方式   一、訴訟或仲裁前發律師函   二、調解   三、仲裁   四、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14條以下規定申請支付令   五、台灣金融業在大陸訴訟前應為保全準備   六、財產保全期限規定及注意事項   七、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八、台灣金融業在大陸提起民事訴訟之立案   九、在大陸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訴訟費用的規定   十、台灣金融業在大陸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所為之裁判   十一、台灣金融業在大陸訴訟後之強制執行   十二、債權文書經公證後具有執行力   十三、限制出境也是回收債權的有效手段之一 拾參、大陸地區金融犯罪 拾壹、結語

永然法律基金會印製《天元生活法律手冊5》免費贈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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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與人之間,難免為一己之私而起爭執,即便親如家人,都可能因各種金錢或身分關係擺不平而劍拔弩張。俗話說: 「清官難斷家務事」,但現代人若遇無法自行化解的茶壺內風暴,卻是可以利用法院循序解決的,民國 101 年 6 月 1 日以前,適用的是《民事訴訟法》,之後,則由《家事事件法》專號把關。此一新法如何運用?《天元生活法律手冊 5 ──家事事件、不動產權益、登記暨財產自保》第一篇,由律師群為讀者作最詳盡的解析。此外,本手冊持續蒐集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不動產買賣、公寓大廈管理、不動產登記及債權債務等諸多問題,深入淺出為讀者蓄積實用的法律智能。   本手冊由自然集團 、 葉照雄先生捐印,長期支持並關心 「天元生活法律講座」 推動的台北市議員汪志冰策劃,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專業律師群 、 地政顧問共同執筆。欲索取者,請來函附 10 元中型回郵信封( 16cm × 22cm 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 9 號 7 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天元生活法律系列講座紀實--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何執行訴訟或決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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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講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張顥璞律師            文\編輯組   台灣是一個地小人稠的國家,土地相當寶貴,尤其是精華地區寸土寸金,從過去農村社會以透天厝的居住方式為主,周圍的花園、停車位都是屬於自己的所有權,較少與鄰居產生糾紛;而現在進入到都市化的水泥叢林,居住型態與條件產生很大的改變;現代人以公寓、大廈居住方式為主,有的大廈動輒上千戶居民,社區內的花園、游泳池及打球室等都是公共設施,屬於共同使用範圍,如何維持、維護與修繕,以及有關居民的權利、義務,要如何劃分與執行呢?   所以,民國一○二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一時三十分,於群真會館三樓舉行「天元生活系列法律講座」,就是希望提供有用的資訊,讓大家有機會累積更多的法律知識與素養,不僅在日常生活中可以加以運用,若遇到任何事件要先了解是那一方面的法律問題,以避免因無知而造成自身應有權益的喪失,也進而避免自己不小心誤觸法網,所以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民眾。   今日邀請到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與張顥璞律師為大家說明,首先談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民國八十四年公布施行,此條例係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並提升居住品質,本條例規範的重點是住戶之權利義務、管理組織及管理服務人等事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確劃分權利與義務,照此條例規則處理,即不會產生糾紛,其重點有三:   一、規約:由所有權人會議訂定,管理委員會執行,只要是住戶,都必須遵守。例如:繳交管理費的時間及期限等。規約就相當於社區的《憲法》。   二、所有權人會議:由社區內所有權人組成並定期開會,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在會議中討論所有問題並訂定事務,決議之後所有住戶必需依據此開會決議遵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三、管理委員會:執行規約和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各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且具有訴訟「當事人能力」。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凡係公寓大廈之住戶,均有被選為管理委員之資格;而所謂住戶,則係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李永然律師與彭郁欣律師前往天元宮主講「民眾對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企業法人的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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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8月4日下午1時30分,李永然律師與彭郁欣律師一同前往天元宮,進行法律講座,講題為「民眾對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企業法人的須知」,將民眾常聽到的這些名詞,以淺顯易懂的解釋讓現場聽眾更容易了解。      本次講演的大網有:法人的定義、合夥性質、公司法人的特性、法人的種類、法人的設立、法人的能力、法人的責任、社員的地位......等。    現場民眾反應熱烈,演講至下午3時30分順利結束,與會者並與兩位律師合影留念。

李永然律師前往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演講「民法契約訂定審視與糾紛處理」

2013年7月24日下午2點至5點,李永然律師前往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為會員演講「民法合約訂定審視與糾紛處理」,在3小時的演說中鉅細靡遺的將民法契約的相關內容做一解說,並將面臨糾紛時該如何處理也加以說明,會員反應熱烈,均認為獲益良多!現將演講內容大綱整理如下,提供大家參考: 民法契約訂定審視與糾紛處理 壹、契約的意義 貳、契約與契約自由原則 參、契約的種類   一、典型契約(有名契約)與非典型契約(無名契約)   二、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三、要物契約與不要物契約   四、雙務契約與單務契約   五、有償契約與無償契約   六、預約與本約   七、主契約與從契約   八、一時的契約與繼續性契約   九、附合契約(定型化契約)與個別商議契約(自主契約) 肆、契約書的意義   一、證據價值   二、要式契約時,成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三、違約求償的依據 伍、契約與法律風險管理   一、訂立契約的法律風險   二、履行契約的法律風險   三、契約詐欺的法律風險   四、契約終止的法律風險   五、契約救濟的法律風險   六、電子契約的法律風險   七、涉外契約的法律風險   八、契約管理作業的法律風險 陸、契約書的形式及契約內容   一、合約的名稱   二、契約書內容的基本條款 柒、契約審查   一、契約審查的目的   二、契約的形式審查   三、契約的實質審查 捌、訂立契約應注意的問題   一、是否為要式契約?   二、是否為要物契約?   三、是否為有名契約?   四、注意定型化契約   五、注意契約的法律關係   六、注意抗辯權是否拋棄?   七、是否有定金與違約金之條款?   八、注意契約的主體   九、注意雙務契約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問題   十、注意契約的違反與救濟(亦即有債務不履行的情形時)   十一、注意契約關係的消滅   十二、注意契約書的形式及構造   十三、契約書內容的條款   十四、契約條款應明確訂定   十五、契約書應加蓋騎縫章   十六、重要契約書應請求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公證或認證   十七、契約簽訂後欲修改某些條款時,應在該條款之上方空白處,註明增刪塗改的字數,並應由雙方當事人蓋章。   十八、簽約時應詳審契約條款 玖、訂立契約的要領   一、把握雙方當事人的意思   二、把握全盤性條件   三、斟酌未來的變動因素   四、檢討往來...

李永然律師前往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為員工主講「性騷擾防制法之介紹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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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15日上午9時,李永然律師前往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為該局員工進行一場法律演講,主題為「性騷擾防制法之介紹與實務」,在場40餘位聽眾在一個半小時內,透過精彩的演說內容,了解性騷擾防制法的規範及實務上之應用。        本次演講的重點如下:   壹、前言   貳、性騷擾與性別歧視   參、性騷擾的定義     一、廣義的性騷擾     二、法律上的定義     三、法令規範架構   肆、性騷擾的個案及認定     一、行為具有性本質     二、行為具有不合理性     三、行為具有嚴重或普遍性     四、行為不受歡迎性   伍、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一)《民法》之規定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三)《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     二、刑事責任      (一)主觀要件      (二)客觀要件     三、行政罰鍰   陸、性騷擾的案例與法律適用分析     一、醫生性騷擾藥廠員工案     二、月子中心性騷擾案     三、偷窺裙底風光案     四、海邊戲水遭不明人士偷摸案     五、鹹豬手襲胸案件     六、酒醉男子尾隨案件     七、調戲空服員案件   柒、被害人採取法律行動應行注意事項     一、不需要孤軍奮戰     二、盡可能的蒐證      (一)證物      (二)人證      (三)錄音、錄影   捌、結語

李永然律師前往中華民國企業經理協進會主講《大陸投資合同與章程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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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6月29日下午2時到5時,李永然律師前往中華民國企業經理協進會,為第十七期「中華高階管理Mini-EMBA進修班」學員主講《大陸投資合同與章程之訂定》。李律師以其多年的兩岸事務經驗,為在場學員進行一場精彩的課程演說。   本次課程的重點如下:   壹、前言   貳、合同風險的防範       一、應注意主體資格的合法性     二、應注意有無審批手續的要求     三、考量有無運用「公證」的要求     四、應注意合同的標的     五、應注意數量及質量條款     六、明確價款或報酬     七、訂立違約責任的條款     八、中國大陸訂立「合同」,須適用大陸《合同法》規定。     九、擔保手段的運用     十、注意合同的法律性質     十一、依據交易背景、需要、特性,決定合同的內容     十二、注意合同相關的法律規範     十三、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十四、認識大陸的逃債     十五、台灣民眾對大陸《物權法》的應有認識     十六、合意管轄條款或仲裁條款的採用   參、合同之權利讓與、義務承擔與解除   肆、合同的審查   伍、台商在大陸作生意,須注意合同詐騙罪!   陸、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協商     二、調解     三、督促程序     四、訴訟     五、仲裁   柒、結語        

李永然律師前往全坤建設公司演講「建商對地上權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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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4日上午8時,李永然律師應邀前往全坤建設公司演講,講題為「建商對地上權應有之認識」,介紹目前土地開發最夯的議題「地上權」,內容包括:地上權的內涵、國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意義及案例、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的契機與威脅及「地上權」與「土地租賃權」之異同,精辟的內容,獲得在場人士的熱烈迴響,演講至上午9時順利結束,李律師並贈送在座每位人士一本「個人資料維權速讀手冊」,藉以推廣更多法律常識。       

李永然律師前往海基會為兩岸經貿講座主講「台商在中國大陸借貸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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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6月20日下午2時,我前往海基會,為兩岸經貿講座主講「台商在中國大陸借貸的法律須知」。針對台商在大陸地區遇有資金需求時,所可能面臨融資、向民間借貸、向金融機構借貸的法律問題,與借款人的權利義務等加以說明,並談及「保證」的法律解析,及不動產一般抵押權與最高額抵押權、動產抵押、質押等法律解析,最後說明向金融機構詐騙貸款的犯罪,演講至下午4時順利結束,我並贈送每位聽眾一本「個人資料維權速讀手冊」。            

李永然與黃文賢一起前往天元宮演講

2013年6月2日下午1時30分,位於淡水的天元宮與「永然法律基金會」合辦「法律講座」。此次由我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文賢顧問一起演講「買賣及繼承的不動產登記」,講到下午3時15分,後面進行Q&A,提問的聽眾很多,我們也逐一回答。

李永然律師為台北市地政士公會演講「不動產爭議與仲裁運用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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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4月30日晚上6時30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兼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常務理事李永然律師赴台北市地政士公會演講,講題為「不動產爭議與仲裁運用的法律須知」。          由台北市地政士公會張義權理事長介紹主講人並頒贈紀念品,隨即開始演講,現場出席400餘位地政士,李永然律師演講的大綱如下: 不動產爭議與仲裁運用的法律須知 一、前言   地政士服務接觸不動產爭議的機會很多,而本身受當事人委託辦理地政士相關服務,也可能有爭議發生,此時是否可運用「仲裁」,「仲裁」有何便利或優點?則有瞭解的必要;又地政士可否擔任「仲裁人」?確有瞭解的必要。 二、不動產爭議日益增多   人民之財產中,以「不動產」較具價值,而不動產所涉及之權利較為複雜,如: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等,因而一旦涉及糾紛時,自也有其複雜性。   由於不動產價值日益提高,法律關係又甚為複雜,因而相關的爭議也日益增多,例如:   (一)因合建而引起者:土地所有權人與開發商合作開發,分配利潤,雙方訂有「合建契約」,因合建而引起的糾紛,如:保證金的退還、分配房屋面積不足或具有物的瑕疵、施工逾期…等等。   (二)因共有而引起者:不動產的所有權形態有「單獨所有」及「共有」之分,「共有」又分為「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共有物的分割如協議不成,即產生爭議;或共有人之一占有共有物而影響其他共有人所引起的爭議…等等。   (三)因買賣而引起者:不動產買賣雙方訂有「買賣契約」,出賣人負有交付買賣標的物及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買方則負有給付價金的義務,雙方之任何一方違反義務,均會引起爭議;或買賣標的物具有瑕疵,如「海砂屋」、「輻射鋼筋屋」…等,均會發生爭議。   (四)因仲介而引起者:不動產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的交易,常委由中間人-「仲介公司」進行居間,仲介有時因幹旋金、仲介報酬…等也會發生爭議。   (五)因租賃而引起者:租賃土地或租賃房屋,涉及「租金的交付」及「租賃物的返還」,又租賃物由承租人保管,承租人疏於注意致租賃物發生毀損,這些相關事宜均可能發生爭議。   (六)因損鄰而引起者:我國《民法》第七百九十四條規定:「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工作物受其損害。」,房屋興建不慎致損及鄰房,鄰房即為請求損害賠償而發生爭議...

親人間的糾紛宜和解,不宜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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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親人間的官司有增無減   筆者自民國68年間開始執業律師,接觸各種類型的案件,如:婚姻、親子關係、監護權、財產繼承、夫妻財產......等等,不一而足。而親人間的官司都有增無減,令人不勝噓唏!     其實做為具有親屬關係的人們,是基於「緣份」;例如:男女朋友交往後結為夫妻,夫妻婚後生育子女,子女間成為兄弟姊妹......,這些情誼,彌足珍貴。可是郤為了「錢財」、「意氣」、「情纏」......,導致翻臉,不惜對簿公堂,官司打得你死我活,徒讓外人閒言閒語。   筆者就舉兩個案例說明:   案例一、妻子將女兒帶出國,要脅丈夫付錢離婚   甲男、乙女二人因交往而結緍,雙方育有二位女兒A、B;乙女於婚後第五年,突然將兩位女兒A、B在未經甲男的同意下,帶到加拿大去。甲男思女情切,要求乙女將女兒帶回國。乙女開口要甲男付鉅額贍養費,並同意A、B二位女兒由乙女監護並離婚,才願將女兒帶回國。   甲男不願受脅迫,乃控告乙女涉嫌《刑法》第240條第1項:「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嗣後甲男、乙女間又衍生了數件官司。   案例二、兒子擅取父親的租金,父親對兒子提告   甲男、乙女育有一子A及二女B、C,甲男偏愛兒子,重男輕女,賺錢買了兩間房子,有一間登記在自己名下,一間登記在兒子A的名下。   甲男把登記於A名下的房子,出租給銀行,並收取租金。未料有一天突然跌倒,差點喪命,後經急救挽回一命。兒子A竟在此時,為了圖謀房租收入,乃向承租人銀行表示,自己是所有權人,更換租金,並要求銀行將租金逕自匯入A的存款帳戶。   甲男知悉後,甚為憤怒,兒子A不予理會,甲男不得已對不孝子A終止「借名」登記,並請求法院判決登記於A名下的房子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男名下。   二、親人間的爭執,宜透過「和解」,解決爭議   俗云:「冤家宜解不宜結」,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訟則終凶」。打官司是最傷人的,在法庭上打官司,雙方當事人舌槍唇戰,「相告無好話」,必將使雙方關係陷入惡性循環。   所以,筆者於執行律師業務,常以「協調」為前置程序,如果雙方無法協調成立,或拒不協調,不得已才進入訴訟程序,這都是基於前述因素的考量。   其實親人間的爭執,並不是無法協調,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