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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放「無薪假」的條件與法律說明:如何合法實施「減班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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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劉和鑫律師 案例:   A冷凍空調公司因遭遇COVID-19疫情衝擊,加上美國川普總統的關稅影響,導致整體經濟活動放緩,原本穩定的工程接單也大幅減少,公司營運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公司為了避免裁員,而與員工召開多次說明會,說明目前經濟情勢及公司所面臨的困境,並提出減少工時、暫時實施「減班休息」(無薪假)的方案。B員工是公司資深人員,面對收入可能減少的情況,他雖能理解公司難處,但也擔心自己實領薪資會因工時減少而無法支應家庭開銷,並對於減班期間是否仍享有勞退提撥與勞保保障感到疑惑,想瞭解法律究竟如何規定? 解析:   一、什麼是「減班休息」(無薪假)?法律上怎麼看?   (一)「減班休息」不是《勞動基準法》上的正式名詞,它並非法律所創設的制度,而是一種在「特定情況」下,雇主與勞工協商改變勞動條件的作法。   (二)為了協助企業在景氣不佳時,避免直接裁員所帶來的社會衝擊,勞動部訂有《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該指引雖僅為「行政規則」,而不是「法律規定」,但它是在實務上,為法院判斷「減班休息」是否合法提供了具體準則,也成為政府檢查企業是否依法辦理無薪假的依據。   二、雇主合法實施「無薪假」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一)需要有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的事實依據:   1.雇主不能任意宣稱「業績不好」就放無薪假,必須有具體事實證明受到疫情、產業景氣下滑、重大外部經濟因素等影響。這些證據可以包含如:接單量銳減的內部統計資料、財務報表營收減少的數據、客戶取消或延遲訂單的通知文件、原物料成本暴漲的記錄…等。   2.在A冷凍空調公司的案例中,公司即因COVID-19疫情導致接單萎縮、材料供應不穩定,加上工程推遲等因素,構成了實質性的營運困難。   (二)勞資雙方必須「協商」,且取得「個別勞工書面同意」:   1.由於減班休息,涉及勞工的薪資,而最高法院也認為「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勞基法第21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所謂議定,即由勞雇雙方商約協議定之,必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其合意始告達成,而該合意之表示方法,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均不影響該議定之成立。」(註)。   2.如前所述,實施「減班休息」本質上是改變勞動契約的內容(工時與薪資),參考上述最高法院的判決內容可知,必須經過雇主、勞工雙方「協議」,並且取得「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