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有「詐騙」標籤的文章

面對詐騙環伺,既要防詐,自已也切勿行詐

圖片
 文◎李永然律師   台灣近年來詐騙事件頻傳,詐團基於有利可圖,已經企業化、科技化及國際化,同時詐術也不斷地推陳出新,日新月異,已令政府的打詐疲於奔命。   台灣由於詐騙泛濫,已經破壞社會信任,生活在目前此一環境的眾人,對於「打詐、防詐」也不能置身事外,而期待完全仰賴政府,民眾本身也要注意防詐,且切勿參與詐團,這樣才不會受騙而受害,也不會因参加詐團而遭到國法制裁。   筆者先以三則案例為例,並剖析從事詐騙者,得不償失且還遭到嚴厲的法律制裁。 【案例一】法官力挺檢方,拒讓低刑縱容詐騙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日前就一起「詐騙集團」案件,針對其成員做出判決;此為由黃O震等人為分層收水的「車手集團」,詐騙20名被害人且得款134萬元台幣,檢察官提起公訴,並建請法官就各次犯行從重判處2年有期徒刑以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也認為不宜依實務界向來總是由最低刑向上量刑的方法;否則「無異變相鼓勵詐騙」,將三名刑事被告都重判九年以上到九年八個月有期徒刑(註1)。 【案例二】黃姓女碩士講師當車手,遭法院重判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115年6月間針對黃姓女碩士於2023年2月透過Telegram與「詐團」聯繫,將自已的「提款卡」交給對方,害被害人匯入110萬元台幣,她因觸犯十罪,被法院法官判二年二個月有期徒刑。2025年1月黃女又加入另一「詐團」,這次擔任「面交車手」,取款逾20次,得款3036萬元台幣全數交給「上游車手」,被法院法官判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同時還面臨4千萬元台幣求償(註2)。 【案例三】少年車手收黃金,母遭法院判須連帶判賠   2026年6月間台灣橋頭地方法院針對2024年5月起,受「詐欺集團」成員招募的陳姓少年,加入「詐團」擔任「面交車手」,原告愛女遭以「假投資」方式詐騙,於2024年7月8日交付市值相當於台幣5百萬多萬元的二公斤黃金及現金10餘萬,共計520萬元台幣予陳姓少年,陳姓少年得手後再轉交給「詐騙集團」上游成員,由於陳姓少年於行為時尚未「成年」(註3),周女為陳姓少年之母親,為其「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87條(註4)需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註5)。   由上述三則案例,可知參與詐團,擔任「車手」,雖然所詐得之錢大部分交給上游車手,往往自己所得有限,卻須承擔嚴重的「刑事責任」以及「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行為人是「未成年人」,還會連累自己的父母...

2026.01.06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曾春僑顧問專文「誰奪走長者一生積蓄的不動產? 高齡遭情感詐騙的隱形危機」

圖片
文◎李永然、曾春僑/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近年來,老人及退休族群遭詐騙案件層出不窮,其中尤以「情感型」或「信任型」詐騙最具隱蔽性。此類犯罪往往非短期誘騙,而是透過長時間陪伴、照顧與情感經營,逐步取得被害人信任後,再以誘導、暗示甚至半脅迫的方式,促使當事人讓渡或移轉其重要資產(包括不動產)。 被害者特徵與高風險條件   近年新聞所揭露的多起案件,已充分顯示此問題的嚴重性,例如:台南地區照護者誘導長者抵押並賤賣房產案、北市失智婦人遭詐騙高達一點六億元,以及知名作家晚年涉及的「桃花劫」事件等,均凸顯在「高齡社會」下,情感詐騙已成結構性風險,不容再以個案視之。   實務上,受害者多具有情感疏離、獨居、喪偶、或輕重不一的認知退化、失智等特徵,且與原有親屬關係可能相對疏遠。詐騙標的除現金、金飾等高價值動產外,更常見鎖定「不動產」,因不動產價值高,處分一次即可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失。 常見操作手法 法律灰色地帶   此類案件的常見手法,包括以高報酬投資話術誘導長者抵押房屋、偽造或濫用契約關係、假借信託或代理名義處分財產,甚至透過低價轉讓產權、「假贈與真侵奪」等方式,遊走於民事與刑事責任的灰色地帶,使事後救濟更加困難。 從相關部門經驗 建構制度防線   為防止類似案件一再發生,筆者認為,可借鏡新北市推動的「獨居長者不動產防護網」制度,將防詐機制前移至交易源頭。透過整合戶政、財產總歸戶、金融往來紀錄及必要之醫療資訊,建立全國性、高風險交易預警機制,以制度性方式彌補個人判斷力不足之風險。   另現行金融體系中,民眾投資理財時,須定期完成效期一年的「風險屬性評估問卷」,若問卷逾期或申購商品不符風險等級,系統即會自動啟動交易限制與警示。   此類制度涵蓋基本資料、投資經驗、財務狀況、風險承受度與投資行為等項目,值得作為高齡者之不動產與重大財產處分的參考模型。 跨部門資料 作為風險輔助判斷   在現有政府資料庫架構下,各系統其實已具備相當程度的風險判斷基礎。例如:戶政系統可判斷年齡、親屬關係層級,若涉及三等親以外甚至非親屬之高額贈與或借貸,應提高風險權重;獨居且戶籍內僅單一人口者,也屬「高風險族群」。衛福部資料則可反映特定疾病或醫療使用頻率,作為認知判斷能力可能下降之警示指標。   在財金資料方面,透過演算法比對個人資產結構與過往金融行為,可即時發現異常徵象,例如:...

有不動產的民眾須注意詐團的詐騙

圖片
  《114-09-4379龍山寺季刊114年12月第70期》 李永然   近年來「詐騙」的案件,新聞報導充斥全台,無日不有,看到內政部警政署所設的「打詐儀表板」,只見件數不斷增加,金額不斷提高,居然被詐報案的金額,每日皆高達數億元台幣。   又詐團現有一新趨勢,即由往昔的以「金錢」為詐騙標的,現又更瞄準有「不動產」之民眾的「房地產」;於是「台版地面師」近來就常見諸媒體。以下先舉三例說明:   【案例一】老翁遭騙光存款房產,還欠債 民國114年8月6日聯合報報導:新北市獨居沈姓老翁遇「假檢警詐騙集團」,被騙轉帳、面交現金及簽立「本票」(註1),損失1940萬元台幣,還抵押價值上千萬元台幣的住家房產,直到被榨乾財產才報案(註2)。     【案例二】地面度2度剝皮受害人     民國114年7月12日自由時報報導:鄧姓民間貸款業者勾結「房仲業」與「詐騙集團」,鎖定已被詐騙的被害人慫勇其辦理房產「抵押」(註3)借款收取暴利,繼續榨乾被害人,造成十四人受害,詐得逾一億元台幣,鄧男等十位被告遭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組織犯罪,加重詐欺、重利、洗錢罪等提起公訴(註4)。     【案例三】扮地面師詐走7屋,律師遭重判     民國114年7月5日自由時報報導:檢警調於民國113年間破獲全台首見的「台版地面師」偽造「遺囑」(註5)詐騙遺產集團,集團首腦全誠不動產公司負責人蔡O岳,勾結律師兼「民間公證人」(註6)蔡O燊、法院書記官、里長、員警、戶政辦事員等公務員,偽造獨居老人「代筆遺囑」,過戶其不動產牟利,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將蔡O岳判刑14年,蔡O燊律師重判25年(註7);蔡律師當庭痛哭。   這三個案例固然案情、手法並不相同,但基於「不動產」具有高財產價值,於是就成為詐團覬覦的對象;民眾如有「不動產」時,務必要謹慎小心防範保護,以防被詐。   目前面對詐騙環伺,民眾被騙不一定是具有「貪念」,有時是欠缺法律知識而受害,就以「案例一」為例,詐騙是假冒檢警人員,民眾害怕司法人員,心生畏懼,致遭擺佈。筆者建議遇上此種情況,應沉著,先聯絡可資信賴的「專業律師」,由律師先與這些人...

出現台版地面師詐騙案例,民眾務必戒貪防騙

圖片
  文◎李永然律師   台灣民眾都希望能致富,致富途徑除了透過「工作」、「做生意」賺錢之外,就是投資不動產、股票賺錢。台灣的「詐團」日益升級,不斷精進,進行組織化、企業化、科技化、國際化、AI化;令善良民眾措手不及而上當受騙,而政府的治詐績效也顏面掃地,導致民怨高漲。   Netflix的日本影集「地面師」目前在台灣相當轟動,影集「地面師」是以2017年日本知名建商「積水房屋」被騙走55億日圓的真實案例改編。影集中談到「地面師」運用「組織犯罪」,即由詐團吸收嫻熟不動產的專業人士進行合作,透過不動產的專業手法,及偽造相關身分證明、所有權狀等文件,進行詐騙,連經驗老道的大規模建商也遭詐騙(註1)。   沒想到,在美麗寶島–台灣日前也出現類似的「台版地面師」案例,令善良民眾聞之不寒而慄!以下就先舉兩則案例! 〔案例一〕詐團勾結書記官、警察、里長……等,騙1.4億元   2024年9月間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受理台北市地政局舉報,有犯罪集團覬覦獨居老人的遺產,找里長、警察、書記官和戶政人員,幫忙查「個人資料」,再來假的「代筆遺囑」,配合律師、公證人的公證,成功騙到14筆土地、7間房子,不法所得超過台幣1.4億元,該犯罪集團分工明確,細節規劃縝密。 〔案例二〕詐團專用代書騙投資,18人2億房產遭扣押詐光   2024年9月24日聯合報、自由時報記者報導詐騙集團勾結不肖代書及仲介,誘騙資金不足的假投資、靈骨塔等被害人,將自己名下所有不動產透過「土地代書」抵押給地下錢莊金主,所貸得「現金」又回給「詐騙集團」續騙,兩年多來至少18人受害,財產損失超過台幣2億元(註2)。   由上述兩個案例,筆者要特別強調的是國家建立專業證照制度,賦予專業人士專業資格,從事服務業,故專業人士是要運用「專業知識」協助委託的當事人,不論地政士、公證人、律師除應強化專業,並謹守「職業倫理道德」;又警察、里長也是與民眾最接近的公職人員,同樣也要保障民眾之權益,並造福鄰里,未料竟罔顧國法,喪失倫理道德,只為了貪圖「財產利益」,而與「詐團」配合行詐,使善良民眾受詐騙而遭致財產損失。   其實人的一生最多不過百年,一定要知道「透過修行,離苦得樂」的重要,不要因有「貪財之念」而去詐欺他人錢財或與詐團配合,「貪、瞋、痴」有三毒根之稱,「貪」還列為首位,所以進行修行,首須戒除「貪念」;古哲有云:「貪必謀人」、「貪者...

處在詐騙環伺的時代,處事或投資當更謹慎小心!

圖片
  文◎李永然律師   在台灣媒體充斥著「詐騙」新聞的報導,這些詐騙案真實地在每個人的身邊上演,一不小心自已就會成為「被害人」或一不小心也會成為詐團的「幫助犯」。   由於自已遭詐騙,會造成錢財損失;成為詐團的幫助犯(《刑法》第30條)除涉及「刑事責任」外,也會衍生「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   依內政部於民國113年元月30日公布民國112年全年詐騙發生件數,前三名依序為「假投資」、「假網拍」、「解除分期付款」;亦即最多的是「投資詐欺」。   詐騙集團常冒用「名人」的名義及照片,成立「投資群組」廣發簡訊,或傳送「飆股訊息」,標榜穩賺不賠等字眼,引導民眾加入偽冒投資群組、下載不明投資軟體,初期小有獲利,待加碼投資,歹徒立即全無音訊,逃逸無跡(註1)。   詐團甚至直接把腦筋動到「股民」頭上,誘騙「高齡長者」將手中的股票賣掉,再把錢匯給「詐團」。依刑事警察局、行政院金管會等所做的分析,最常見的五大類型:(一)誘股民加入LINE群組參與股票申請,先繳交一筆保證金,詐團告知抽中股票還需要繳交後續尾款;(二)詐團佯稱股民所參加的股票IPO中籤,要求匯款繳「保證金」,甚至繳了之後,食髓知味,再騙要求一筆「稅金」;(三)加入投資股票LINE群組,被「群主」要求投資須先匯款…(註2)。以下再以詐騙實際案例舉隅如下:   (一)離職工程師詐老同事,得手65億元   2024年元月25日自由時報報導:台積電離職林姓員工,涉嫌成立○○不動產投資公司,以高達12%的年利率吸金,其手法與im.B詐騙案如出一轍,被害人逾四千人,這種詐騙手法屬於「龐氏騙局」,其行為涉嫌觸犯《銀行法》第29條之1、《洗錢防制條例》、《刑法》詐欺罪等(註3)。   (二)帳戶供詐團,人頭男遭判刑,恐賠1400萬元   2024年元月24日自由時報報導:有一高雄市李姓男子涉嫌將其「帳戶」等資料,供詐欺集團行騙使用,導致薛姓女子等16人受害,李姓男子遭台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庭依違反《刑法》詐欺罪、《洗錢防制法》判刑五個月有期徒刑;另外該法院民事庭判決李姓男子需賠償1400萬元給薛姓女子等(註4)。   由上述兩個案件可知台灣目前「行詐」者手法日益高明,但萬變不離其宗,就是運用人的「貪念」;避免成為詐團的被害人即切勿有僥倖的「貪念」。在佛法中「貪、瞋、癡」有三毒根之稱;人務必透過修行,戒除貪念,...

現代人不僅不能去詐騙,也要防止自己上當受騙!

圖片
  文◎李永然律師   台灣原本是一美麗的寶島,人民重視「道德」,講禮義知廉恥,但不知為何近來詐騙頻傳,如果自己未受騙,至少也會聽到自已身邊的親朋好友上當受騙。身處當今的台灣社會,筆者除呼籲不要去行騙或幫助他人詐騙外,也要懂得防止上當受騙。   針對詐騙錢財橫行,筆者首先舉一民國112年10月間發生的一個詐騙案例;民國112年12月14日自由時報刊載「無卡貸款,老鼠會騙139名大學生」的報導,包括逢甲大學等中部地區十多所大學的大學生,於今年10月間爆出遭林O均、林O齊、紀O軒三人以「無卡分期貸款」(註1)的老鼠會手法詐騙,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偵查後發現,共有139名大學生上當受騙,3C店負責人林O均等三人不法所得達新台幣1248萬元,檢察官認為林O均等三人壓榨欺瞞年輕學子與國家幼苗,且無真誠悔意,起訴後並請法院法官能從重量刑;而且林O均名下房屋等財產約新台幣1200萬元已遭聲請扣押(註2)。   上述案例檢察官分析被告林O齊等三人的犯罪手法有二:(一)虛構筆記型電腦交易;(二)以新台幣3000元至5000元現金,利誘大學生簽約買ipad平板或iphone手機,大學生未拿到實品,而平板或手機則被林O齊轉售牟利;而這批被騙的大學生則陸續收到「融資公司」的催繳通知;但大學生手中所持由林O齊所簽發的「商業本票」,則為「無效本票」(註3),大學生們始知上當受騙。     筆者經常呼籲,為人不能有「貪念」,且不能行騙詐財,因為「多欲為苦,生死疲勞,從貪欲起,少欲無為,身心自在」。由於「因緣果報」為世間的法則,行騙詐財必有惡報,且須承擔法律責任。     就以本案例而言,檢察官將林O均等三人以「加重詐欺取財罪」提起公訴。按《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刑法》第339條(註3)詐欺罪,且以「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依法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犯罪所得」得沒收(《刑法》第38條),在民事責任方面,被害人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     又從本案例中,也可以體認到「防止上當受騙」很重要,而防止上當受騙,「加強法律知識」,藉以防衛自身權益有其必要。     案例中,林O齊為取信大學生,刻意簽下「商業本票」交給被害大學生當擔保,但林O齊故意把自已的名字簽在「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