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有「輔助宣告」標籤的文章

老人家罹患失智症,如何保護財產?

圖片
 文◎李永然律師 一、老人罹患失智症,保護其財產日益重要   台灣已經進入超高齡社會,罹患失智症(Dementia)人口逐漸增加,失智按其類型可分「阿茲海默型失智症」、「血管型失智症」、「巴金森氏症失智症」;又按其嚴重的程度可分「極輕度」(CDR=0.5)、「輕度」(CDR=1)、「中度」(CDR=2)、「重度」(CDR=3);(CDR即臨床失智評估量表)。由於失智症是一種疾病的現象,很多人以為只是老化,而忽略就醫;依醫學角度認為失智症是一群症狀的組合,除了會造成記憶力減退,還會影響到「認知功能」,包括:語言能力、計算力、判斷力、空間感、注意力…等各方面功能的退化;同時還可能出現妄想、幻覺、個性改變……等。   「失智症」也是一種關係的疾病,不止影響大腦中的記憶與認知功能,還會牽動人與人之間的聯結(註1)。由於我國目前老人罹患失智症比例偏高,其財產的保護自應日益加以重視。 二、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嚴重即應為監護宣告聲請   首先我國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嚴重者,設有「監護宣告」制度;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的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註2)內的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又如果提出聲請後,而法院認為未達「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嚴重到不能為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的效果」程度者,法院可以為「輔助宣告」。 三、何種情形可以由法院為「輔助宣告」?   其次,所謂「輔助宣告」是指法院針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能力「顯有不足」的成年人,設立「輔助人」制度,以協助其處理特定法律事務的制度。關於「輔助宣告」的聲請,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的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的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機構的聲請,為「輔助宣告」。 四、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法院需進行精神鑑定程序   再者,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時,須適用《家事事件法》,依該法第166條規定:聲請人為監護宣告的聲請時,宜提出「診斷書」,而家事法庭法官於裁定之...

馬前總統大姐為何向法院聲請馬英九應受輔助宣告?

圖片
文◎李永然律師 一、成年人的行為能力在何種情形下受限制?   我國《民法》針對自然人有規定「行為能力」的法律制度,自然人未滿七歲「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3條);至於自然人如滿「18歲」時,為「成年」,成年人原則上有「完全行為能力」。   又不論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依《民法》規定均須有「法定代理人」(《民法》第75條~第79條)。雖然滿18歲以上的成年人原則上有完全行為能力,但如果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的效果者,就有由法院為「監護宣告」的必要(《民法》第14條第1項);又如果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的能力,雖未達「不能」的程度,但已「顯有不足」時,則有由法院為「輔助宣告」的必要(《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   由此可知,如果成年人經法院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時,則其行為能力已經不具「完全行為能力」,如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則為「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5條);如受輔助宣告時,則為《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的行為之一者,應經其「輔助人」同意。 二、馬前總統英九先生的大姐馬以南女士何以要向法院馬前總統應聲請「輔助宣告」?   2026年5月最具爆炸性的新聞,即是昔日英俊瀟灑、體健挺拔的馬前總總究竟「失智」了嗎?他每日規律生活、運動怎麼也會疑似「失智」?馬前總統的配偶周美青女士及其大姐馬以南女士共同聲明,此一輔助宣告聲請是基於保護馬前總統及為維護其健康目的考量。這案件目前已讓台灣各界相當關注。   由於台灣已經是一「超高齡社會」,「失智人口」不斷地攀升,國人對於「輔助宣告」、「監護宣告」及「意定監護」等法律議題自應加以認識,必要時也可以加以運用,俾保自身權益。尤其台灣目前詐團環伺、詐騙頻傳,內政部「打詐儀表板」的詐騙數額也不斷攀升,防範高齡者遭「金融剝削」,更見其必要性。 三、認識失智症及其類型   失智症(Dementia)一詞近來屢見於國內媒體版面,它是指滿15歲大腦抽象思考成熟以後發生,且意識狀態清楚,但認知、執行、社會等功能已出現退化現象。五大心智功能的缺陷,包括:定向感、記憶力、判斷力、情感及智能(註1)。依其嚴重的程度可分「極輕度...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於「永然新訊」第十七期發表專文「從馬前總統輔助宣告風波看失智症家庭的法律保護課題」

圖片
文◎李永然律師   家中有親人罹患失智症,透過法律保護親人日益重要。台灣已經進入超高齡社會,罹患失智症(Dementia)人口逐漸增加,失智按其類型可分「阿茲海默型失智症」、「血管型失智症」、「巴金森氏症失智症」;又按其嚴重的程度可分「極輕度」(CDR=0.5)、「輕度」(CDR=1)、「中度」(CDR=2)、「重度」(CDR=3);(CDR即臨床失智評估量表)。由於失智症是一種疾病的現象,很多人以為只是老化,而忽略就醫;依醫學角度認為失智症是一群症狀的組合,除了會造成記憶力減退,還會影響到「認知功能」,包括:語言能力、計算力、判斷力、空間感、注意力……等各方面功能的退化;同時還可能出現妄想、幻覺、個性改變等。 「失智症」也是一種關係的疾病,不止影響大腦中的記憶與認知功能,還會牽動人與人之間的聯結。由於我國目前老人罹患失智症比例偏高,家人運用法律程序保護親人,已日益重要。 馬前總統的家人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   5月12日馬前總統的夫人周美青女士暨其大姐馬以南女士的聲明表示,基於醫療需求及照護有妥善的安排,已經在家人有共識之情形下,由馬以南女士擔任主要執行者,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輔助宣告聲請;惟馬前總統也於5月22日公開聲明,他沒有此一必要,他仍正常作息及運動,各界正在關注中,筆者藉此機會探討相關法律議題。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嚴重即應為監護宣告聲請   首先我國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嚴重者,設有「監護宣告」制度;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的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的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又如果提出聲請後,而法院認為未達「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嚴重到不能為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的效果」程度者,法院可以為「輔助宣告」。 何種情形可以由法院為「輔助宣告」?   其次,所謂「輔助宣告」是指法院針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能力「顯有不足」的成年人,設立「輔助人」制度,以協助其處理特定法律事務的制度。   關於「輔助宣告」的聲請,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的能力,顯...

2026.05.23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從馬前總統輔助宣告風波 看失智症家庭的法律保護課題」

圖片
  文◎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家中有親人罹患失智症,透過法律保護親人日益重要。台灣已經進入超高齡社會,罹患失智症(Dementia)人口逐漸增加,失智按其類型可分「阿茲海默型失智症」、「血管型失智症」、「巴金森氏症失智症」;又按其嚴重的程度可分「極輕度」(CDR=0.5)、「輕度」(CDR=1)、「中度」(CDR=2)、「重度」(CDR=3);(CDR即臨床失智評估量表)。由於失智症是一種疾病的現象,很多人以為只是老化,而忽略就醫;依醫學角度認為失智症是一群症狀的組合,除了會造成記憶力減退,還會影響到「認知功能」,包括:語言能力、計算力、判斷力、空間感、注意力…等各方面功能的退化;同時還可能出現妄想、幻覺、個性改變等。   「失智症」也是一種關係的疾病,不止影響大腦中的記憶與認知功能,還會牽動人與人之間的聯結。由於我國目前老人罹患失智症比例偏高,家人運用法律程序保護親人,已日益重要。 馬前總統的家人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   5月12日馬前總統的夫人周美青女士暨其大姐馬以南女士的聲明表示,基於醫療需求及照護有妥善的安排,已經在家人有共識之情形下,由馬以南女士擔任主要執行者,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輔助宣告聲請;惟馬前總統也於5月22日公開聲明,他沒有此一必要,他仍正常作息及運動,各界正在關注中,筆者藉此機會探討相關法律議題。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嚴重 即應為監護宣告聲請   首先我國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嚴重者,設有「監護宣告」制度;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的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的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又如果提出聲請後,而法院認為未達「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嚴重到不能為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的效果」程度者,法院可以為「輔助宣告」。 何種情形可以由法院為「輔助宣告」?   其次,所謂「輔助宣告」是指法院針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能力「顯有不足」的成年人,設立「輔助人」制度,以協助其處理特定法律事務的制度。   關於「輔助宣告」的聲請,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