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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監事聯席會

2010年4月30日下午1時30分我出席「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的董監事聯席會議。   此次會議由董事長洪清一主持,衛民、比吼、巴奈、黃威葳‧..等人均出席,會中針對被告事項及案由進行討論,我覺得參加此一公益團體後,我對於原住民族文化問題的瞭解,更為深入!

接待浙江省餘姚市司法局參訪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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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3日下午3時15分,我以兩岸經貿交流促進會榮譽理事長身份,於事務所內接待浙江省餘姚市司法局陸惠平局長等6人參訪團,成員包括檢察院吳武忠檢察長、人大常委會謝建華副主任、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副主任聞學、浙江陽明律師事務所徐敏主任、委統戰部許伯良調研員。 我除了介紹台灣的法制、法院、法律事務所型態等,也邀請同仁周美君總編輯介紹法律書籍出版現況, 雙方針對兩岸法制差異、經貿法規、現階段最夯的法律議題等進行研討,並至4時圓滿結束。

兒童保護安全體系的再健全

曹小妹在生前還來得及寫了三封信,給老師的、給喜歡的男孩的,以及給同班的好友的,信件雖短,但可以看得出來這是一個重情份,知惜福的小女孩。曹母在生前也寫了三封遺書留給親人,在給女兒的遺書說「媽媽不要妳活下來,像媽媽苟且偷生過日子」;另有兩封信,一封給蘇妻的「咒文」,詛咒蘇妻的所有親友絕後,一張是啟事,請看到啟事的人通知蘇家人,「說他們的親人曹小妹已死」,恨意、死意皆極為堅決。 母女倆人在母親的意願之下共赴黃泉,讓「父母殺人」的慘劇又多添了一樁,社會同感悲悽之外,此次事件至少又掀露了兩個應該關注的議題,一個是父系霸權的迷思,另一個則是台灣社服界,兒童保護社會安全體系的漏洞。 曹小妹是「非婚生子女」,其生母並沒有喘不過氣來的經濟壓力,但卻在「認祖歸宗」的情結之下,覺得女兒的人生是「苟且偷生的過日子」,看不見子女擁有自己的人格、生活、才華、與獨特性,並忽略了曹小妹在學校是人見人愛的小小曹,文能書能畫,武能游泳比賽第一名,還領有「初級救生員證」,而級任老師對她的期許是「妳是個陽光女孩,請繼續保持電力,散發妳的光與熱」。 曹母亦無視親女的人生願望是最想做個「很有能力的人」,以後可以半工半讀,「享受大美好的人生」,而判斷身為「非婚生子女」就無顏在青天白日之下堂堂正正的規劃對未來生活的期待,遂攜女告別人間,終極目標竟是為了「讓蘇家人的親人曹小妹」死去。由此悲劇,可知父系霸權的文化迷思仍然支配著某些人的生活準則,焉知ㄧ個父親缺席的單親家庭中,也是可以養出健健康康的陽光女孩,而這個女孩不論與父親重聚與否,她都可以開開心心的規劃自己未來,可以展開「大美好的人生」,而不應該年紀小小就香消玉殞。 而兒童保護社會安全體系的漏洞更在此次悲劇中一覽無遺,然而,與其責備層層關節之間的疏失,何不檢視社福單位聯繫的結構性問題。全台灣正式公職社工大概150人左右,再加上約聘僱的600人左右,還不到800工作人員。而每一位社服人員手上一年必須處理平均100件個案,那麼,如果一個個案用掉一天追蹤,下一次再輪回來追蹤此個案的時間是不是又好幾個月過去了?台灣社服人員的工作量過重並不是秘密,在責備社服人員不積極救援的同時,應該也要回頭關注社服人員的組織結構,人力調度,與責任分工;另外,社工人員在介入類似案件時,是否也應該要強勢介入父母的情緒輔導,理解父母在萌生死意之際的文化情感因素,才能發揮治本的效果,積極救援在父母...

落實環保,是人類與自然永續共生的不二法門!

每年的4月22日「世界地球日」,是全球性的環境保護運動。在這天,不同國籍的人們以不同方式,共同致力宣傳和實踐環境保護的觀念;而台灣也應從政府帶頭確實推動環保政策與落實環保工作,呼籲民眾主動關心地球生態保育與環境保護的問題。 「世界地球日」起源於1969年,美國民主黨參議員蓋洛德•尼爾森(Gaylord Nelson)發起,在全國各大學校園內舉辦環保問題講演會,並將次年的4月22日定爲「地球日」,於是在1970年4月22日,美國首次舉行了聲勢浩大的「地球日」活動,這是人類有史以來第一次規模宏大的群衆性環境保護運動。到了1990年4月22日,這項活動更得到了聯合國的首肯,從此「地球日」成爲「世界地球日」;「環境保護」也成為全球民眾最為關注的重要議題之一。 全球環境保護的議題,在這近幾十年來一直被提出:南極臭氧層破洞、冰河融冰、酸雨侵蝕、溫室效應所造成的全球氣候變遷等問題,顯示人類在追求高度經濟活動與享受文明之餘,對地球所造成的永久性傷害,可能使我們即將面臨一場空前的生態浩劫。 在人類不知節制的恣意妄為下,造成的環境污染後果將必須由全球生物來共同承擔。過去一年來,美國遭受超大颶風襲擊、歐洲暴風雪肆虐、罕見冰雹和暴雨襲擊福建……等,氣候異常帶來的影響,造成全球災情不斷,對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莫大的傷害;而台灣更是切身之痛,去年莫拉克風災,百年一遇的超強大颱風,造成台灣南部災情慘重,高雄小林村全村遭到土石無情掩埋,歷歷猶新,但氣象專家卻指出這樣的超強颱風已成常態,教民眾如何不擔憂?並深刻反思台灣對環境保護與生態保育的政策問題。 「世界地球日」活動旨在喚起人類愛護地球、保護家園的意識,促進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為響應「422世界地球日」,民眾可從小地方做起,在日常生活中透過節省能源達到環保目的;政府更應扮演環境保護的引領角色,積極推動環保政策,針對重大建設確實做好環境影響評估工作。 我們希望透過「422世界地球日」,呼籲社會大眾開始重視環保議題,並且動手做環保,甚至落實在日常生活的每一天當中。台灣社會應該為現在及將來之世代,義無反顧承擔起保護環境的嚴肅責任。畢竟,環境問題已無國界或種族之分,愛護地球、推行環保,才是人類與自然環境永續共生的不二法門。

赴普台中學演講「高中生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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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4日,我搭乘高鐵前往台中,至普台中學為高一生演講「高中生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現今社會已法治化,社會大眾對日常生活中法律的認知,已從懵懂無知到迫切需求,法律知識亦從專門學科到普通知識,法治教育更顯重要及迫切,尤其高中生青年朋友們正處於青春期,對週遭事物之好奇及知識渴望之追求更勝以往。然而往往因無法抗拒誘惑、對自身權益及法律知識了解不足而誤蹈法網,甚至身陷囹圄,終釀成無法挽回之悲劇。如網路學生論壇、BBS網站之發言及留言、搜尋網路資料使用後之引用等有關刑事與智慧財產權之問題、與異性相處時言語行為分寸之掌握、同學間嬉戲時之言語動作(如阿魯巴)等,均可能涉及他人權利之受害,乃值得注意。 演講內容如下: 壹、前言     貳、知法才能守法、用法 一、法治社會講究「守法」、「用法」,知法才不吃虧; 二、人權的定義與性質 (一)1.做為一個人所不能缺少的權利;2.基於人的尊嚴所擁有的權利就是人權。 (二)人權具有「普世性」、「相互依賴性」 三、認識人格權 (一)生命權、身體權、自由權、名譽權、隱私權、貞操權、健康權、信用權……等人格權。 (二)人格權不得拋棄。 (三)侵權行為。 參、聯合國兩公約的基本認識 一、《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 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 肆、使用網路應注意之法律問題 「網路犯罪」定義可分為廣義說、狹義說與折衷說。廣義說認為所謂「網路犯罪」係泛指所有與電腦科技或電腦系統有關的犯罪,意即「與電腦有關的犯罪」,此說顯然過於廣泛,並無任何實質意義;狹義說認為「網路犯罪」乃指與電子資料處理有關的故意而違法破壞財產法益的「財產罪」,此說則又過於狹隘,僅將網路犯罪界定為財產罪,勢將無法涵蓋全部的網路犯罪;折衷說則認為「網路犯罪」乃指行為人濫用或破壞電腦而違犯具有電腦特質(Computer Property)的犯罪行為,所謂「電腦特質」則以行為的違犯、追訴或審判是否需要電腦的專業知識為斷。 一、妨害電腦使用之法律責任 (一)為避免讓駭客族逍遙法外,立法院於民國92年6月25日修正、增訂《刑法》第36章妨礙電腦使用罪,其立法理由為電腦犯罪向有廣義、狹義之別。廣義之電腦犯罪指凡犯罪之工具或過程牽涉到電腦網路,即為「電腦犯罪」;狹義之電腦犯罪則專指以電腦或網路為攻擊對象之犯罪。由於廣義之電腦犯罪,我國《...

赴曾文培競選總部為其打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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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5日上午10時,好友曾華山之子曾文培於台北市士林區文林路成立競選總部,投入年底選戰。 曾文培是踏實做事的人,對於市民權益相當關心,我親赴成立茶會站台,為他加油打氣!

赴中國生產力中心演講「大陸台商簽訂合同應注意事項與糾紛之預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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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2日,我赴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演講「大陸台商簽訂合同應注意事項與糾紛之預防解決」。 中國大陸從邁入21世紀以來已成為「世界工廠」、「世界市場」,國際趨勢大師奈思比(John Naisbitt)也認為,中國大陸可望在今年取代日本,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事實上中國大陸經濟發展從2009年開始,將內需市場及出口導向並列定位成為雙向帶動國家經濟成長之新「二元經濟」。再者,中國大陸擁有13億人口,加上中國大陸內銷市場逐步成長,早已誘使許多台商決定開始拓展中國大陸市場。 為落實兩岸經貿正常化,臺灣各行政機關已著手規劃及政策協調,陸續完成開放陸資來臺從事事業投資相關政策、法規及各項配套措施,包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等於2009年6月30日發布施行,即日起開始受理陸資企業來臺投資案件,為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樹立新的里程碑。雖然大陸方面對台商權益保護也有相關規定,如大陸《國務院關於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大陸《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大陸《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及大陸《反分裂國家法》中「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等,惟台商在大陸拓展市場商機時,僅瞭解上開法規規定尚不足全然保障台商權益,如在不諳大陸《合同法》等法律、交易習慣及交易模式下,貿然簽訂合同,可能還是會衍生不少投資糾紛。是台商首應瞭解簽訂合同應注意之事項,才能事先避免糾紛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