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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忠誠扶輪社第11屆、第12屆會長交接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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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9日中午,我赴台北市圓山飯店出席忠誠扶輪社第11屆、第12屆社長交接典禮。 第11屆社長為陳昭鋒會計師,該屆我擔任公共關係委員會主席;第12屆社會長潘渭祥牙醫師,我擔任出席委會員主委,盼能提高忠誠扶輪社的出席率。

出席林長勳之子婚宴

2010年6月29日晚間,我出席於台北市晶華酒店舉行的林長勳之子婚宴,李前總統登輝先生也出席為新人證婚。 宴席中我依然茹素,菜單包括金樽賜喜盤、花好月團圓、猴菇扣靈芝、松露藏珍寶、南瓜山藥盅、菜盞素蝦鬆、碧綠素黃雀、烏蔘燒雙冬、羊肚菌炒蘆筍、山藥百菇盅、荷葉珍珠飯、美點映雙輝、寰宇四季果。 其中,令我印象最深刻的當屬「南瓜山藥盅」。南瓜和山藥對身體都是相當有益的食物,營養價值很高,可謂一入口就是「食補」,而兩種食材組合在一起,滋味相當好,能如此料理,實屬不易。

參與都市更新者對「權利變換」的基本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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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都市更新」在台灣是一個極夯的話題,而都市更新實施的方式中有一種所謂的「權利變換」;「權利變換」在《都市更新條例》中是重要的核心制度之一;透過此一制度,可將地主「更新前的權利,變換到更新後」,故稱之為「權利變換」(註1)。筆者擬透過本文讓參與都市更新者訂「權利變換」能有一基本認識。現分以下三點敘述之: 一、《都市更新條例》對「權利變換」的定義 其乃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的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註2),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的應有部分或權利金(參見《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6款)。 二、辦理「權利變換」,可將土地所有權人分成三種人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權利變換後之土地及建築物扣除前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後,其餘土地及建築物依各宗土地權利變換前之權利價值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但其不願參與分配或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無法分配者,得以現金補償之。」依前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依情形的不同,可分「願參與分配者」、「不願參與分配者」及「無法分配者」三種。 三、不願參與分配者,得以「現金補償」 土地所有權人若選擇不參加重建的權利變換計畫,而願意接受現金補償,該「現金補償」應該屬於其原有之權利變換前的「地價交換」(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07號民事判決)(註3)。 又不願參與者的現金補償數額應以權利變換前的權利價值計算,無須扣除「共同負擔」(內政部90年9月27日台內營字第9085560號函);但須於領取現金補償前,於程序上需就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查欠,並繳納相關的土地增值稅、田賦、地價稅及房屋稅(參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條之第1項)。 至於都市更新會成立後費用、更新會成立前的管理費用(含換地費用)與更新會之臨時會員大會所為不參與重建者應回饋捐贈金等費用,不願參與者是否需負擔較為複雜,筆者日後另撰文加以探討。 註1:參見江中信編著:都市更新法規與實務,頁121,2009年12月初版一刷,詹氏書局發行。 註2:係指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機關、機構或團體(參見《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4款)。 註3:參見何彥陞、曾義權撰:「都市更新條例...

赴崇德基金會演講「生活法律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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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7日,我應崇德基金會之邀,赴台北縣三重市湯臣廣場演講「生活法律面面觀」。針對生活中常見之法律疑義,以法令規定及案例作一詳細說明。 大綱如下: 壹、前言 貳、法律與人權保障 一、政府依《國家賠償法》賠償時:執行職務的員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參見《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 二、政府依《警械使用條例》賠償時:對於出於故意之行為的員警,各該級政府得向該員警求償。 參、婚姻 一、訂婚、結婚、離婚 (一)訂婚 1、解除婚約,無過失的一方得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977條)。 2、請求權的消滅時效:2年(《民法》第979條之2)。 3、因婚約而贈與之物,可以請求返還嗎?(《民法》第979條之1) (二)結婚:1、從「儀式婚」到「登記婚」;2、結婚無效與撤銷。 (三)離婚:1、協議離婚、裁判離婚;2、調解前置協議。 二、夫妻財產:夫與妻婚後,需適用「夫妻財產制」,故為保障權益,務必先瞭解夫妻財產制。 (一)選用夫妻財產制,要由夫妻雙方決定:夫妻財產制有「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之分。 (二)夫妻財產制的種類 (三)法定財產制的效力 (四)共同財產制 (五)分別財產制 (六)辦理約定財產制 肆、不動產法律 一、投資房屋者如何避免購屋糾紛? (一)運用契約審閱權 (二)明白定金的意義 (三)明白「要約書」與「斡旋金」的運用 (四)要求仲介公司人員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並解說 (五)掌握廣告資訊 (六)注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 二、預售屋交易的法律須知 (一)預售契約的法律性質: 1、債權契約 2、不要式契約 3、有償契約 4、雙務契約 5、定型化契約 (二)買賣雙方應注意廣告 伍、金錢借貸要防人財兩失 一、金錢借貸雖是不要式契約,以立有「字據」為宜 二、金錢借貸可以約定利息,也可以無息 (一)利息的給付時期 (二)利率的限制 (三)利息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三、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借用人應於何時還錢?此依雙方是否就清償期有所約定而有不同。 (一)如有約定清償期者,則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一旦逾期而未依約返還,即構成「遲延給付」。 (二)如未約定清償期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參見《民法》第478條)。 四、如何對...

赴中華民國企業經理協進會演講「大陸投資合同與章程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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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6日,我赴位於南京東路的中華企業經理協進會演講「大陸投資合同與章程訂定」的主題,並於當天下午五點結束,現場來賓相當多,發問也相當踴躍。 台商赴大陸投資常有訂立合同的必要,如「加工貿易合同」、「補償貿易合同」、「中外合資或合作合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借款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等等,加上近來大陸開放內銷權,台商運用合同將有增無減。而訂立合同可能會給台商帶來風險,如何訂立一個周延的合同藉以保障自身權益及預防糾紛之發生,為大陸台商所應注意。同時,如遇有合同糾紛發生,如何有效解決,亦為台商所關注。又台商在大陸設立「三資企業」,企業均須訂有「章程」自應注意章程之訂定。 在大陸簽訂合同,可能會帶給台商許多風險,如合同無效、條款未能詳審而承諾等等,不得不嚴加防範,以免得不償失。我們簽定一般合同,必須要注意主體資格的合法性、有無審批手續的要求、考量有無運用「公證」的要求、合同的標的、數量及質量條款、明確價款或報酬、訂立違約責任條款…等等。此外,在中國大陸訂立「合同」,也必須適用大陸合同法的官定,否則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管」不予見證。申請合同見證,雙方當事人應提出「合同見證申請書」,並提供必須的資料到「合同簽訂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主要的審查內容包括:合同主體是否合格、合同內容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合同標的是否為國家禁止買賣或限制經營、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合同簽字人是否具有合法身分和資格、合同主要條款是否齊全、文字表達是否準確、手續是否完備等等。而台商對於大陸的物權法也應有初步的認識,如所有權的概念即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私人所有,在用益物全上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等,與台灣的法律在內容上、用字上許多地方大不相同,不得不謹慎。合同遇到糾紛可以採取的途徑有協商、調解、督促程序、訴訟、仲裁等,相關的規定也應有所了解,以保障自身權益。 綜上所述,台商於中國大陸投資,確有運用合同的必要,合同有時期限較長,如果盲目簽訂合同,可能會長期受害。合同為一切合作或交易的基礎,台商自有重事的必要;更何況,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法令殊異,台商投資時應具備「風險意識」與「法律意識」。又能避免合同發生糾紛為上策;倘若不幸發生糾紛,也應循正當合法解決的途徑。最後,建議大家不論是簽訂合同或是遇到合同糾...

接待泰緬邊境聯合會(TBBC)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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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境難民服務協調委員會(CCSDPT)主席、泰緬邊境聯合會(TBBC)執行長Mr. Jack Dunford於2010年6月25日下午1時30分拜訪中華人權協會,我親自接待,並針對泰緬邊境問題作意見交流。 Jack Dunford   泰緬邊境聯合會執行長(Executive Director of TBBC) 泰境難民服務聯合會主席(Chair of CCSDPT)   1978年開始在泰國定居與工作 1981年開始接觸中南半島華裔難民工作 1984年開始活動於TBBC與CCSDPT的急難救助工作 TBBC在泰國內政部的同意之下,提供泰緬西部邊境九個難民營中14萬難民的飲食與住所,並且提供邊境流離失所的10萬緬甸難民(IDP)緊急救助。 「泰緬邊境聯合組織」(Thailand Burma Border Consortium )是由歐美各國共12個非政府組織所共同組成的大型人道援助組織,目前立案為英國慈善組織,並為在泰緬邊境難民援助規模最大的國際組織。 自1990年代起,「泰緬邊境聯合組織」協同聯合國難民署(UNHCR-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和泰國政府,TBBC提供泰緬邊境10座難民營共14萬緬甸難民,維持緬甸難民生存所需基本的糧食、營養補給、庇護所、生活用品、燃料等。 TBBC目前共有15個國家官方援助機構(澳洲、比利時、加拿大、捷克、丹麥、英國、愛爾蘭、紐西蘭、挪威、波蘭、西班牙、瑞典、瑞士、荷蘭、美國),以及歐盟的人道援助經費捐贈,以維持人道援助工作的長年持續推動。 該組織同時也是「泰境難民服務聯合會」(CCSDPT- The Committee for the Coordination of Services to Displaced Persons in Thailand)的主要會員組織,該委員會目前共有20個國際非政府組織為正式會員組織,包括來自台灣的Taipei Overseas Peace Service (TOPS)台北海外和平服務團。 TBBC執行長傑克丹佛(Mr. Jack Dunford)同時也擔任「泰境難民服務聯合會」的常任主席,負責召開定期工作會議,促使「泰境難民服務聯合會」與泰國政府難民事務中心合作,協調聯合國難民署(UNHCR)、歐盟人道援助辦公...

與江西省犯罪學研究會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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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犯罪學研究會一行14人來台參訪,我以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榮譽理事長身分親自接待。 6月16日研究會參訪團初抵台,我即設宴為其接風,款待遠道而來之友。由於成員多數為江西省各級法院相關人士,對於兩岸法制法規相當有興趣,隔天參訪團便拜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我與同仁吳任偉律師、周美君總編輯,一同介紹台灣法院體制、訴訟相關規定、人民權益之保障等等,討論相當熱烈。 6月22日下午4時30分,我又陪同參訪團一行前往中華仲裁協會,雙方針對兩岸法律和仲裁實務進行意見交流,盼能在日漸增多兩岸人民糾紛中,充分保障人民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