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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免費索取《企業勞務管理法律手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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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中,造成勞資爭議的因素很多,其中不乏勞雇雙方對於勞動法律相關規定認知不同,以致產生誤解;嚴重者,還因溝通不良,而形成對立,進而興訟。 雖然《勞動基準法》立法意旨為保護勞工權益之最低限度,但站在「勞雇合作」的角度,追求「勞雇和諧」的理想,勞動法律提供了一個持平的依據。從勞雇關係開始,最具爭議的不外乎兩造之勞動契約、工資與工時、工作規則、離職與解僱、資遣或退休、職災補償……等等。本手冊作者陳瑞珠女士,與余均係中華人權協會會員,她從事企業勞資管理顧問,為企業規劃勞務管理政策,及處理相關勞資爭議調解個案多年,且因法令時態異動,孜孜不倦持續編著第四集「企業勞務管理法律手冊」;以其實務經驗並參照相關法令、政府函釋、法院判決等,分別著有多集內容豐富、易讀易懂、實用之參考手冊;對於企業勞務管理、預防爭端、定紛止爭,或弭平勞雇之間的衝突,相信會有助益,值得企業於勞務管理上的參考。 李永然律師序於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101年3月4日   ※《企業勞務管理法律手冊4》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 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聲明稿】王文洋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聲明

茲因剛剛接獲消息,「林口長庚醫院」已將王月蘭女士移出加護病房,是關於稍早聲明中第二(二)記載「迄今尚未移出加護病房」等字,應予以更正,另籲請「林口長庚醫院」能考慮將王月蘭女士移回「桃園長庚護理之家」,妥適照護,俾保其健康,特再說明如上。           聲明人 王文洋先生           法律顧問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黃斐旻律師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聲明稿】王文洋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聲明----針對聯合報民國101年3月7日A11版「爭監護權 王月蘭姪子今提告」之報導

----針對聯合報民國101年3月7日A11版「爭監護權 王月蘭姪子今提告」之報導 一、王文洋對於郭文通先生向法院提出輔助宣告的聲請予以尊重: (一)按郭文通先生是王月蘭女士二哥郭耀霖的兒子,所以是王月蘭女士的姪子,王月蘭女士把郭文通先生的家當成「娘家」;過去每年過年都會回郭文通先生的家,是王月蘭女士娘家親友中最親近的人,自從王月蘭女士無法回王文洋家過年起,每年都會與王文洋一家人一起至「桃園長庚護理之家」圍爐、吃年夜飯。 (二)郭文通先生能夠完全明瞭,王月蘭女士把王文洋當做自己的兒子一樣,而王文洋也將王月蘭女士當成自己親生母親一樣照顧的親密情感,站在超然、客觀的立場去考量,認為如果王月蘭女士需要輔助宣告的話,王文洋是最適合擔任王月蘭女士輔助宣告的輔助人,王文洋對於郭文通先生的肯定表示萬分感謝。 (三)反觀黃浿綺未經家族同意,即逕自向法院提起監護宣告的聲請,並指定「王詹樣基金會」擔任監護人,完全與王月蘭女士的意思相違背,因為「王詹樣基金會」是由王永在先生所創立,如果由「王詹樣基金會」來照顧王月蘭女士,這應不符合王月蘭女士的意思,因為大房王永慶先生尚有子女王文洋可以照顧王月蘭女士,如未能予以照顧,對王月蘭女士來說是不孝的行為。 二、桃園護理之家事前未經王文洋的同意,即將王月蘭女士轉至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一)陳靜文女士是王文洋的太太,也是王月蘭女士的大媳婦,在過世前王月蘭女士是由王文洋囑咐其妻陳靜文女士幫忙照顧,每個月董座王永慶先生給的安家費,也是由陳靜文女士派秘書鄭琇莉去台塑公司領取,並由陳靜文女士負責張羅王月蘭女士日常生活所需的各項開支。王月蘭女士入住「桃園長庚護理之家」,因為王月蘭女士的身分是老闆娘,所以護理之家並沒有要求要簽署任何文件或合約書。陳靜文女士過世後,王文洋透過鄭琇莉電話詢問黃麗芬意願後,便委由黃麗芬來幫忙處理王月蘭女士日常生活所需的各項開支,所以王月蘭女士幾十年來確實均由王文洋照顧。 (二)王文洋於101年1月15日就開始安排,至「桃園長庚護理之家」舉辦除夕晚宴,宴請親友及醫療團隊等人。「桃園長庚護理之家」除不斷要求更改時間外,最後竟在1月19日告知原定19日之晚宴取消,因為19日一早就已經將王月蘭女士移至「林口長庚醫院」,理由是王月蘭女士肝腫瘤變大,詎料數日後竟又告知因王月蘭女士遭B型流感所感染移至加護病房,迄今尚未移出加護病房。 (三)「桃園長庚...

天元宮董事長周志達為《天元生活法律手冊3》作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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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能淨化心靈,啟迪人性之善,以潛移默化的方式,培養信者具備悲天憫物的情懷,並認定「善惡終有報」,進而端正己心,有所不為;法律則是以外在的約束手段,力求實現社會正義,解決紛爭。「宗教」與「法律」均為社會的「規範」,皆是穩固社會秩序的重要力量,併行則效果益彰。 信眾經由朝拜、祈福而能安神定志,汲取精神食糧;但大部分的時間,仍須面對及處理生活瑣事。世風日下,如欠缺基本法律知識,不法之徒則容易乘虛而入,無端陷己於困境。宗教勸人行善,然則在追尋心靈慰藉的同時,亦應正視與克服生活中各種現實的挑戰,勇於捍衛、珍惜自身權利。 經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創辦人李永然律師的協助,天元宮自民國99年12月5日起舉辦一系列生活法律講座,並蒙諸多善心人士慨然捐印《天元生活法律手冊》,以利無暇聽講的民眾汲取相關法律知識;今再得龍星企業(股)公司、洪娟娟、陳建輝、陳建志、陳建元等人士續此善行,捐資共促《天元生活法律手冊3》之付梓,護持保障民眾權益之初衷,實為美事。 財團法人無極天元宮董事長 周志達 序於2012年2月29日 ※《天元生活法律手冊3》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 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歡迎免費索取《天元生活法律手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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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社會中每個人均須遵行之團體規範,食衣住行、言行舉止等均在此規範下,無所偏倚。余在執行律師業務中,常見因不了解法律而誤觸法網或喪失權益者,故余深感「法律」一門不能成為專業人的知識,而應將之普及化,並進入社會大眾的生活,成為眾人之常識。 天元宮住持黃阿寬先生數年前邀請,定期在天元宮舉辦生活法律講座,余慨然應允,亦同時邀請律師同道們協助,就是盼能藉此「普法」,將法律普及於社會各階層,使之起良好且正面的果效。 天元生活法律講座題材豐富,舉凡與「生活」諸方面有關的議題皆有之,同時製作並發送《天元生活法律手冊》予現場聽眾。該系列手冊現已進行至第3冊,不斷與時俱進、更新,即時蒐羅各樣實務見解。《天元生活法律手冊3》即將案例彙集並分類為勞資法律、公寓大廈、婚姻及親子關係、保障債權、瑕疵擔保責任等數大項法律篇章,涵括了民眾最關心的職場、家庭、財務、住宅等方面。感謝友人捐印本手冊,將有助於讀者避免相關爭議及有效解決糾紛,以維護自身權益,促進生活之和諧。 李永然律師序於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2012年2月16日 ※《天元生活法律手冊3》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 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工作規則為不利益於勞工的變更,有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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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火旺任職於高高營造公司,該公司有員工上百人,公司並訂有「工作規則」,日前公司片面將工作規則的部分規定修改,火旺認為不利於他,火旺能否主張不受拘束? 解析: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625號判決曾表示:「按工作規則為雇主統一勞動條件及工作紀律,單方制定之定型化規則」。就工作規則雇主片面變更有無限制的問題,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認為:「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條件依工作規則之內容而定,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而不論勞工是否知悉工作規則之存在及其內容,或是否予以同意,除該工作規則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團體協商外,當然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雇主就工作規則為不利益勞工之變更時,原則上不能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但其變更有合理性時,則可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註1)。     由上述最高法院判決見解,工作規則由雇主片面變更而不利益於勞工時,須受「合理性」的限制。而如何判斷是否符合「合理性」?實務判斷上,多數判決以勞工所受不利益的程度和雇主之變更必要性來比較衡量。又由於「合理性判斷」是一種綜合性判斷,所以基本上應以「變更的必要性」和「勞工所受之不利益的程度」為中心來比較考量,同時應考慮「補償措施之有無及其程序」、「其他同業者之狀況」、「與工會或勞工之協商經過及其他勞工之反應」等因素(註2)。     勞工如對工作規則之不利益變更,主張不受拘束,雇主主張其變更具有合理性,此時符合合理性的事實應由何方舉證?由於變更具有合理性時,才例外地拘束表示反對的勞工,所以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更何況,是否有「變更之必要性」等相關資料常在「雇主」手上,所以要求雇主負舉證責任,乃事理之當然(註3)。    註1、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勞動基準法法院判決及行政解釋彙編,頁1023~1024,民國95年12月出版。 註2、參見王能君撰「工作規則不利益變更的合理性判斷」乙文,載月旦法學雜誌第125期,頁199,2005年10月出刊。 註3、同註2。 ※《天元生活法律手冊3》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 北 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出席電電公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會議」

2012年3月5日下午2時30分,我赴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參加「智慧財產權委員會101年度第1次委員會議」。 會議由主任委員王本耀主持,會中針對「營業祕密法及相關法律修正建議案」進行討論,包含增訂營業祕密法第十三之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