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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與陳宜鴻主任律師受邀出席由台北市不動產代銷經濟商業同業公會法規委員會主辦「不動產經紀業法規暨業務案例宣導講習」演講,分享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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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18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受邀前往台北國際會議中心出席由台北市不動產代銷經濟商業同業公會法規委員會主辦的「不動產經紀業法規暨業務案例宣導講習」,由王明正理事長主持,李永然律師以貴賓身分上台致詞,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陳宜鴻主任律師以「因限貸令衍生之預售屋糾紛法律解析」為題進行演講,其他包括:行政院消保會陳諮議、台北市地政局陳科長也分別針對主題演講,現場李律師並贈送與會者每人一冊《買房不踩雷:限貸令×預售屋全攻略法律手冊》,希望協助不動產從業人員與消費大眾正確認識限貸令下的交易風險與法律責任,共同提升不動產交易的安全性與透明度。

李永然律師出席臺北市美好人生協會月例會,聆聽秦嗣林先生分享人生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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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17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臺北市美好人生協會舉行之12月月例會,活動由鄭資益理事長主持。本次會中特別邀請曾任台北市當舖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的秦嗣林先生,以「你的寶貝是真的嗎?」為題進行分享。結合自身多年實務經驗與人生歷程,透過一則則真實而生動的故事,帶領與會者深入體會誠信、專業與人生智慧的重要性。整場分享內容豐富、引人入勝。會後大家一起合影留念,為今年最後一場月例會畫下圓滿的句點。

臺北市美好人生協會2025年12月會訊刊登《買房不踩雷:限貸令×預售屋全攻略法律手冊》免費贈閱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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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房不踩雷:限貸令×預售屋全攻略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歡迎民眾索取 文◎李永然名譽理事長/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近年來,國內房地產市場在政策與金融環境的雙重影響下,產生了劇烈變動。從嚴格規範不動產投機炒作的《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到中央銀行旨在穩定房市的選擇性信用管制(即「限貸令」),都對預售屋及新成屋的買賣交易投下巨大的變數。面對複雜的法規與潛在的交易糾紛,購屋族與業者亟需一本全面且專業的法律指南。

臺北市美好人生協會2025年12月會訊刊登黃文賢監事撰《親密搶奪,誰在拿走你的錢?》一書讀書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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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密搶奪,誰在拿走你的錢?》讀書心得 黃文賢 監事 登山健行隊隊長/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顧問   閱讀《親密搶奪,誰在拿走你的錢》一書,該書是由天下雜誌股份有限公司印刷,李永然大律師與高愛倫著。   該書之內容是李大律師多年從事家庭、親情財產爭議,以實務經驗,深入詳細用個案方式,精闢比喻,讓人人都能理解。   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因為了解法律的人,能更好地保護自身權益,避免吃虧上當。   本書分為幾篇,首先是人心難測篇:在人死後財產依各種案例分析,用法律應用問與答將遺囑、繼承、贈與實例說明。例如:丈夫死後無子女,為何財產要與兄弟姐妹分,認識應繼分、特留分的意義;第二是未雨綢繆篇:關於意定用監護、預立醫療決定、保險規劃的安危,相同的法律應用問答方式,實務案例說明。例如:目前社會進入年長時代,或失智,須尚在有意識清楚狀態下,完成意定監護,選定日後願意受意的「監護人」及「開具財產清冊」的人,由「公證人」公證,日後才有依據,向法院聲請裁定;第三情斷難離篇,關於離婚協議、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如何擬定。   以上簡單說明我對該書的心得,如想了解此書的個案與法律實務,各位可參考本書內容。 .............................................. ​ 親密搶奪,誰在拿走你的錢? 作者:李永然.高愛倫 出版日期:2025/6/4 書號:3H92 定價:460元  網路優惠價:363元 你不是識人不清,只是人心變質從不預告! 你不是守不住錢,只要現在開始建立法律意識! 人性,從來禁不起考驗。 當人與人的關係,從親密走向搶奪, 最痛的,從來不是金錢損失,而是信任瓦解後的滿腹委屈。 為什麼,寫了遺囑,我的錢還是不能隨心分配? 為什麼,沒有貢獻的法定繼承人,可以坐享其成我的錢? 財富傳承,到底要給有血緣的人,還是我最愛的人? 縱向兩代間的遺產贈與,若有偏心,或許情有可原; 橫向手足間的繼承爭奪,暗中角力,才是叫人心碎。 親密關係中,也要立下金錢界線。法律小白、財富小資的我們,要建立法律觀念、保護自己遠離風險。 暖心作家高愛倫 執筆撰寫真人真事 × 專業律師李永然 解析法律應對重點 金錢的背後,看清人性的真相。從特留分爭議到長照責任、從財產分配到離婚賠償,走進23個人生現場,高愛倫用溫暖的心、犀利的筆,寫下親密關係間最難堪的財產搶奪。資深律師李永...

2025.12.17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針對「取消手足特留分」問題 《民法》尚可思考其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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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民國114年12月3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民法繼承編特留分制度」專題報告,法務部到立法院說明:明年初將啟動《民法》相關「特留分」的修法程序,聽取各界意見。   針對此一問題,朝野立法委員多建議取消「手足特留分」,真正尊重被繼承人的意見,甚至還有民進黨立委進一步提出,對「祖父母的特留分」也要一併檢視,以免制度不一致。   就該問題主要涉及我國《民法》規定:被繼承人生前可預立「遺囑」,但不得侵害「特留分」;關於「特留分」於我國《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的特留分,依下列規定:   1、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1/2;2、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1/2;3、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1/3;4、祖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1/3。因為「特留分」的規定,使被繼承人生前無法享有完全的「遺囑自由」。   目前法務部、立法院研究取消「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主要是國內目前少子化,加上不生育的情形也日益增加,導致有些被繼承人有配偶,而無子女,又父母已死亡,但仍有兄弟姊妹存在時,則配偶依法須與兄弟姐妹共同繼承;縱使透過預立遺囑,仍面臨兄弟姊妹「特留分」的分產問題,所以才有此一問題產出。   筆者認為就此問題,除取消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外,似乎可以考慮,修改《民法》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即將《民法》第1138條第1款僅列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改成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列為「第一順序」,而不再是配偶與其他二、三、四順位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如果一方有配偶而無子女,則由「配偶」一人單獨繼承,自然就不再有二、三、四等後順位的繼承問題。   另外,如果立法院確定要把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取消或連同第四順位「祖父母」的特留分取消,但筆者認為如果真要取消,則建議仍應考慮如有些法定繼承人真有缺乏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註2)時,可以考慮透過「法律」保障仍應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亦即立遺囑人未對於「缺乏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相信這樣方能兼顧「遺囑自由原則」及被繼承人對於「具有一定身分關係之法定繼承人」的親情照顧。  註2、法定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法定繼承人的「具體...

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出席陸委會「115年臺商張老師專案」評選會議,並順利取得「115年度臺商張老師計畫執行專案」資格,持續提供臺商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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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17日下午1時50分,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與名譽理事長姜志俊律師及巫秘書一行三人,前往大陸委員會出席「115年臺商張老師專案」評選會議。會議進行順利並圓滿完成。經評選結果,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成功取得115年度「臺商張老師計畫執行專案」資格,未來將持續整合專業資源,為臺商提供等多元領域之資訊與諮詢服務,協助臺商因應經營環境變化,穩健發展事業。

臺商如在中國大陸成立普通或有限「合夥企業」應注意那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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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中國大陸臺商可以成立「合夥企業」   中國大陸自1997年2月23日由全國人大常委員會通過《合夥企業法》,該法並於2006年8月27日修正;新修正規定並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臺商在中國大陸除設立「公司」外,成立「合夥企業」也是另一種選擇。中國大陸運用該法藉以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論「普通合夥企業」或「有限合夥企業」均受此一法律規範。   按「合夥企業」乃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照《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大陸境內成立企業,而合夥企業依其合夥人的債務承擔責任不同,又可分為「普通合夥企業」或「有限合夥企業」,謹分述如下:   普通合夥企業:其乃指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合夥企業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中國大陸《合夥企業法》第2條第2款)。   在中國大陸《合夥企業法》第2條第2款但書所做之特別規定的「普通合夥企業」,又稱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目前僅限於以專門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才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參見中國大陸《合夥企業法》第55條第1款)。   有限合夥企業:其乃指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則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參見中國大陸《合夥企業法》第2條第3款)。 設立「普通合夥企業」的條件:   成立普通合夥企業的法定條件   按中國大陸《合夥企業法》第14條規定對於成立「普通合夥企業」訂有法定條件,即:   1.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如果由「自然人」做為合夥人時,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限(註1)。   2.有「書面」、「合夥協議」(註2)。   3.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註3)。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大陸臺商成立合夥企業的注意事項   台商成立「合夥企業」,需注意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2019年3月15日所通過的《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據 《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48條,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投資,適用《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