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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列席「中國政法大學校友會」理監事會,共議會務展望與情誼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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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2月13日下午5時,李永然律師前往天成飯店,列席「中國政法大學校友會」理監事會。本次會議由郭俊良理事長主持,針對會務現況與未來發展方向進行深入討論,與會理監事踴躍發言,氣氛熱絡而務實。會議圓滿結束後,隨即舉行餐敍聯誼。郭理事長特別安排那卡西現場伴唱,增添歡樂氣氛。校友情誼在歌聲與笑語中更加凝聚,眾人暢敘近況,共度一段溫馨愉快的美好時光。

2026.02.09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男企業家結婚與女方談妥 向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登記」」(摘錄自《《愛有約束,法有規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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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企業家愈來愈重視夫妻財產制   筆者處理案件接觸不少企業家,男、女皆有;由於夫妻一旦結婚就涉及「夫妻財產制」的適用,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又有「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之分;後者還可分「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註一)。   由於夫妻如未採用「約定財產制」,即應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涉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   按「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   因為上述規定,導致一旦夫妻採用「法定財產制」,發生離婚或一方死亡而配偶尚生存時,即會發生「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基於此一原因,企業家因身懷鉅款,關於財產規劃不得不細心思量;所以,現在企業家有愈來愈重視夫妻財產制的趨勢。例如:日前有一位男企業家結婚,事先向律師請教,後來索性就與女方談妥,結婚後立即約定「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登記」! 二、企業家有錢,竟招來配偶為錢而訴請離婚的厄運   如前所述,國內大多數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沒想到努力工作的企業家累積數十億財產,郤招來已結褵數十年的配偶藉著訴請離婚,同時要求分配他名下一半的財產,其配偶主張的依據就是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的「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這位企業家深覺其配偶既沒工作,在家不事家務,還有佣人侍侯,且揮霍無度,憑什麼請求呢?這時雙方就要進入訴訟攻防。該企業家一定會主張沒有平均分配的理由,更不該分配給其配偶,其主張則要求法院應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即「……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三、企業家死亡時,其配偶運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行使,節遺產稅   企業家打拚一輩子,累積不少財產,其繼承人繼承龐大遺產,為了少繳遺產稅,就會運用「扣除額」、「免稅額」……等,如配偶尚生存時,而繼承人間又和諧時,不免還運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以在發生繼承時,為了遺產稅節稅規劃,想將「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發揮到最大效果,必須是夫妻採用「法定財產制」,且夫妻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才有空間(註...

李永然律師與傑人會友人於第一飯店歡聚敘舊,老友情誼歷久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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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3日中午,李永然律師與十餘位𠎀人會老友,在徐明豐董事長號召下齊聚餐敘,地點選在第一飯店二樓餐廳。多年情誼在歡笑聲中流轉,場面溫馨熱絡。此次出席者包括張正中、黃書瑋、王應𠎀、施文炤、林瑞楨、戴世然、陳鋒仁、郭秀光等多位好友,大家把酒言歡,分享近況與生活點滴。餐敘在愉快氣氛中圓滿結束,眾人並於席後合影留念,為這場溫暖的相聚留下珍貴紀錄。

春水堂科技公司尾牙溫馨登場,李永然律師受邀與賓客們齊聚同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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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2日晚間,李永然律師應孟董事長之邀,出席春水堂科技公司舉辦的尾牙晚會。現場嘉賓雲集,氣氛熱絡,包括前內政部部長 林右昌 、內政部政務次長 董建宏 、郭愛芬理事長等多位貴賓亦受邀與會,共襄盛舉。 尾牙晚會在輕鬆愉快的氛圍中展開,席間賓主盡歡,李永然律師特別與孟董事長合影留念,為這場溫馨熱鬧的尾牙晚會留下美好紀念。

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主持臺商張老師二月份月例會,會中由張老師賴國欽律師以「大陸仲裁判斷在臺灣認可之實務研析」為題,進行特定議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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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2月12日中午,李永然律師以 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 理事長身分主持臺商張老師二月份月例會。會議首先由邱創盛召集人進行分組報告,分析大陸經濟面臨的挑戰。接著,由張老師賴國欽律師以「大陸仲裁判斷在臺灣認可之實務研析」為題,進行特定議題報告。報告結束後,由李永然理事長代表頒贈感謝狀,表達對賴國欽律師專業分享的肯定與謝意,本月月例會圓滿結束。

2026.02.09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原配提「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已贈與外遇對象的不動產也可算入婚後財產嗎?」(摘錄自《《愛有約束,法有規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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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阿旺與阿美二人結婚,採用「法定財產制」,結婚後七年,阿旺因外遇,阿美要求離婚。阿旺見阿美執意離婚,乃與之達成「協議離婚」,並至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   隨後阿美向阿旺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計算「婚後財產」時,阿美提及離婚前一年阿旺送給外遇對象的不動產也要算入「夫的婚後財產」,此一主張是否於法有據? ★解析   我國夫妻財產制有「約定財產制」及「法定財產制」,夫妻雙方如未採用「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時,即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夫妻如適用「法定財產制」,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註一)時,夫妻間即涉及「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本案例中,阿美向阿旺所主張的即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如何計算?其應由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註二),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   不過還要注意「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其乃指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應存的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的相當贈與,則不在此限(《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   因而,本案例中的阿旺於阿美離婚前一年,將房子贈與外遇女子,該不動產是婚後購買登記於阿旺名下,自屬「婚後財產」,雖已於離婚前一年贈與外遇女子,然依前述《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的規定,應「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   所以阿美自可主張於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除應將目前阿旺名下的婚後財產計入外,也應將已過戶予外遇女子名下的房子即「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一併計入阿旺的「婚後財產」,再來計算其與阿美間之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   對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眾除應有上述認識外,也應瞭解此一權利為「債權請求權」,行使此一權利應注意「消滅時效」的規定,即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 註一: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情形,如:夫妻離婚、夫妻之一方死亡、夫妻改採「...

李永然律師於仰德、明德扶輪社聯合例會專題演講,傳遞愛與財富傳承並行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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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2月11日中午,李永然律師受邀出席仰德扶輪社與明德扶輪社兩社聯合例會。本次例會由仰德扶輪社社長Brian與明德扶輪社社長Stone(石啟麟)共同主持。 李永然律師以「愛與財富傳承,避免親密搶奪」為題於會中發表專題演講,從親密關係中的法律界線談起,深入剖析婚姻、親子與家族成員間常見的財產爭議問題。本次演講由仰德扶輪社前社長曹綺年負責介紹主講人,為演講揭開精彩序幕。演講結束後進行Q&A交流環節,與會社友踴躍提問,現場互動熱烈。整場例會在充實而熱絡的交流中圓滿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