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企業家愈來愈重視夫妻財產制 筆者處理案件接觸不少企業家,男、女皆有;由於夫妻一旦結婚就涉及「夫妻財產制」的適用,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又有「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之分;後者還可分「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註一)。 由於夫妻如未採用「約定財產制」,即應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涉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 按「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 因為上述規定,導致一旦夫妻採用「法定財產制」,發生離婚或一方死亡而配偶尚生存時,即會發生「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基於此一原因,企業家因身懷鉅款,關於財產規劃不得不細心思量;所以,現在企業家有愈來愈重視夫妻財產制的趨勢。例如:日前有一位男企業家結婚,事先向律師請教,後來索性就與女方談妥,結婚後立即約定「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登記」! 二、企業家有錢,竟招來配偶為錢而訴請離婚的厄運 如前所述,國內大多數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沒想到努力工作的企業家累積數十億財產,郤招來已結褵數十年的配偶藉著訴請離婚,同時要求分配他名下一半的財產,其配偶主張的依據就是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的「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這位企業家深覺其配偶既沒工作,在家不事家務,還有佣人侍侯,且揮霍無度,憑什麼請求呢?這時雙方就要進入訴訟攻防。該企業家一定會主張沒有平均分配的理由,更不該分配給其配偶,其主張則要求法院應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即「……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三、企業家死亡時,其配偶運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行使,節遺產稅 企業家打拚一輩子,累積不少財產,其繼承人繼承龐大遺產,為了少繳遺產稅,就會運用「扣除額」、「免稅額」……等,如配偶尚生存時,而繼承人間又和諧時,不免還運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以在發生繼承時,為了遺產稅節稅規劃,想將「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發揮到最大效果,必須是夫妻採用「法定財產制」,且夫妻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才有空間(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