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接受八大電視台採訪談"汙點證人"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6月 03, 2006 台開案已佔據了台灣媒體的版面,進來熱門的問題是台開案的被告已走人做了"汙點證人",檢察官也同意。八大電視台採訪我問:「何謂汙點證人?」這是依據《証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的「窩裡反條款」,即被告願就案進重要事實供敘案情真相,便於檢察官偵查其他共犯的行為,自己則得獲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事實既有人做了"汙點證人",台開案的偵查應該很快能告個段落,並將共同被告提起公訴。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