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商標部國外蕭嘉研專員於「永然新訊」第十六期發表專文「商標差一個「字母」被判混淆:企業命名不可忽視的三個商標風險」

文◎蕭嘉研專員
商標差一個「字母」,即可認為不近似而准予註冊嗎?答案是不一定。實務上,有些情況下這樣的差異足以區隔商標;但在另一些情況下,仍可能被認定為近似而產生混淆風險。關鍵在於,商標近似的判斷並非僅看字面差異,而是會綜合考量整體外觀、讀音與意義、商品或服務的關聯性、通路與消費者族群,以及在先商標的識別力與知名度等多項因素。因此,同樣差一個「字母」,結果仍可能截然不同。以下透過一則美國案例說明其判斷邏輯。
2021年,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下稱申請人)於美國提交了「NYCU」之商標註冊申請案,紐約大學(下稱異議人)以其在先註冊商標「NYU」主張有混淆可能性而提起異議。美國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下稱TTAB)採用「杜邦因素」(美國商標實務中用來判斷商標「是否構成混淆」的主要分析架構之一),於2025年12月做出決定,認為兩件商標確實具有混淆誤認之虞,以下簡介本案判斷邏輯。
一、「杜邦因素」第2項:相同或近似之商品服務,及「杜邦因素」第3項:相似之貿易渠道及消費者類別
TTAB認為,申請人「為文化或教育目的籌辦展覽」之服務將涵蓋或被涵蓋於異議人的「提供各類教育學科中公眾感興趣的主題課程、講座系列及研討會,包括……教育〔及〕文化」之服務,且申請人「提供教育資訊」之服務與異議人「教育服務,即提供大學部及研究所層級之課程、講座系列與研討會」具有高度關聯性。教育展覽實質上屬於教學方式之一,其本質與在相同領域舉辦講座、研討會及課程並無二致。同時,申請人「為文化或教育目的籌辦展覽;提供教育資訊」之服務所涉及的貿易渠道及消費者群體應涵蓋所有教育層級(包括中學及高等教育),而此類消費者正是異議人宣傳其服務的對象之一。綜上,兩件商標之商品服務、貿易渠道及消費者類別皆近似,「杜邦因素」第2項與第3項皆強烈支持兩件商標存在混淆可能性。
二、「杜邦因素」第5、6項:異議人商標的優劣分析
杜邦因素第5項允許異議人透過提出「在先商標之聲譽(銷售量、廣告投放、使用年限)」之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商標應享有擴展之保護範圍;而第6項則允許申請人透過提出「在近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之近似商標數量與性質」之證據,縮小該保護範圍。
TTAB認為,異議人在其教育服務方面的推廣與行銷支出相當可觀且令人印象深刻,換言之,「NYU」商標在教育服務領域具有極強且廣泛的識別力,故應得適用杜邦因素第5項,擴展其商標權之保護範圍。
申請人於答辯中提到,紐約有另外兩所高等教育機構使用NY縮寫,分別是紐約州立大學「SUNY」與紐約市立大學「CUNY」。但TTAB認為,此類使用不僅數量稀少,且「SUNY」與「CUNY」這兩所大學縮寫與異議人「NYU」標誌的相似程度,遠不及申請人標誌「NYCU」。因此,TTAB對於申請人援引杜邦因素第6項之主張,採取中立立場。
三、「杜邦因素」第1項:商標「NYU」與「NYCU」之相似性
TTAB認為,兩件商標在外觀與發音上極為相似,開頭均為「NY」且結尾皆為「U」,其視覺上相似度極高,消費者極有可能忽略申請人商標中另外插入的字母「C」。由於兩者皆屬首字母縮寫,故於逐字發音上亦極為相似。
就商標含義而言,「NYU」有助於強化異議人校區位於紐約市之既定事實;雖申請人已於答辯中解釋「NYCU」之含義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然幾乎沒有證據顯示美國消費者知悉此事。
因此消費者很可能僅因前三個字母「NYC」,而將該商標視為與紐約具關聯性。
綜上,杜邦因素第1項亦強烈支持兩件商標存在混淆可能性。
四、「杜邦因素」第7、8項:同時使用且無混淆跡象
本件商標係基於申請人聲稱有意於美國境內商業使用「NYCU」商標而提出申請,然現有證據顯示,美國消費者在市場上接觸該商標之實例極為有限。鑒於證據缺失,TTAB無法認定「相關情境已達足以預期發生實際混淆之程度」。故針對杜邦因素第7項及第8項,TTAB亦採取中立之立場。
五、「杜邦因素」第4項:消費者採購時的謹慎程度
一般而言,必須以最不精明的消費者為基準作出判斷。本案申請人於答辯中提及,異議人較低的錄取率可能顯示其為高度擇優錄取的機構,且消費者在四年制大學教育方面的決策本質上應會更審慎考量。但此類服務並非申請人在其申請書中所述之服務類型——「為文化或教育目的籌辦展覽」及「提供教育資訊」。無論是申請人或異議人,雙方的服務皆可能涉及文化或教育展覽、講座、研討會或教育資訊提供,而這些服務的消費者未必僅有受高等教育之學生。因此,無法假設消費者在參與此類展覽或教育資訊服務時必然會更加謹慎。TTAB對於申請人援引「杜邦因素」第4項之主張,也採取「中立立場」。
六、結語
綜合各項因素,TTAB認定「NYU」與「NYCU」具有混淆可能性,維持異議成立,申請人商標遭阻卻。本案顯示,企業在商標命名上應特別留意三項風險:首先,縮寫商標因字母數少、差異有限,差一字母仍可能被認定近似;其次,若在先商標具有市場知名度,其保護範圍可能被擴張,即使服務細項不同,仍可能構成衝突;第三,即使商標已獲核准,仍可能遭第三人提出異議而被駁回。因此,建議企業在提出申請前,先進行完整「商標檢索」(尤其是縮寫類型),並評估是否涉及知名商標之保護範圍,必要時及早調整命名策略或規劃替代方案,以降低異議風險,避免投入品牌資源後仍面臨申請失敗的不確定性。(本文作者為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商標部國外專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