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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李悅主任於「永然新訊」第二十一期發表專文《自家品牌進軍東南亞,卻陷入商標侵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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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悅主任   你是否能想像當你辛苦經營多年的品牌,終於決定擴大經營進軍東南亞市場時,你反而成了「侵權者」?   近年,瑞幸咖啡、蜜雪冰城、海底撈、茶顏悅色等中國品牌積極往海外市場發展,卻在東南亞市場遇到商標被搶註、店面被仿冒,甚至品牌形象被惡意本地化的窘境。瑞幸咖啡進軍泰國時,發現當地集團早已搶先註冊商標,從「商標圖樣」到店內配色都幾乎一模一樣,另外,蜜雪冰城在印尼市場也遇到類似問題,茶顏悅色的商標也已在泰國、馬來西亞、菲律賓、巴西、加拿大等多國遭遇搶註與仿冒。   為什麼這些品牌想要進軍海外市場卻受到阻礙?    1.先註冊先贏:   在多數國家,商標採用的是「先申請原則」。商標審查機關原則上只看「誰先提出申請」,而不看「這品牌實際上是誰創立的」。這就給了有心人士絕佳的漏洞:趁你在本土紅透半邊天,但還沒開始擴展海外經營時,先在當地搶先卡位註冊。    2.精準卡位:你還沒經營海外,搶註者已在佈局   更令人防不勝防的是,現代搶註者往往非常專業,可能會專門監控各地的熱門產品,尤其現在網路資訊傳遞迅速,當他們評估某個品牌有機會進軍東南亞,就會立刻複製其視覺風格、商標名稱、甚至是招牌吉祥物,並在當地精華商圈搶先開門營業。等你正牌企業準備進入當地市場時,反而面臨「假品牌開了十幾家,真品牌卻變成違法侵權」的荒謬窘境。    3.維權漫長:打官司又貴又耗時   即使正牌企業選擇走法律途徑提告,想要拿回自己的商標,通常也需要耗費數年時間、沉重的訴訟費與律師費。在這段期間,山寨店早已蹭足了正牌品牌的名氣,撈得油水飽滿,甚至反過來提告正牌損害商譽,造成極大的困擾與商業損失。   想順利進軍國際市場,務必謹記:   1.佈局先於市場:商品或服務還沒進場前,商標必須先申請到位。   2.多國註冊:針對未來的潛在市場,提早進行跨國商標檢索與佈局。   3.全方位類別防護:除了主要經營的業務外,相關周邊商品與延伸服務也  要同步進行防禦性註冊,避免給有心人留下可趁之機。   市場未動,商標先行,別讓自己多年的辛苦汗水,最後免費為別人的山寨店做嫁衣! (本文作者為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商標部主任) 參考連結:2026-08-0112:38經濟日報聯合報記者陳湘瑾/即時報導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03/9664529 永然新訊電子版訂閱連結...

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謝孟蓉副總於「永然新訊」第二十期發表專文《商標註冊了還不夠?善用「海關提示保護」,把仿冒品擋在國境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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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謝孟蓉 副總   對多數企業而言,「商標註冊」是品牌保護的第一步。但在實務上,許多品牌取得商標權後,市場上仍可能出現仿冒品。等到企業自己發現異常、蒐證、提告時,仿冒商品往往已經流入市面,甚至透過網路銷售快速擴散,不僅侵害權利,也可能造成消費者混淆、品牌信任度下降。   那麼,有沒有可能在仿冒品「進入台灣之前」就先攔下來? 答案是肯定的。除了「商標註冊」之外,企業可以進一步善用「海關提示保護」制度,讓海關在邊境查緝時更容易辨識疑似侵權商品,形成一道有效的前線防護。 什麼是「海關提示保護」?   「海關提示保護」是一項由商標權人主動提供資訊、協助海關辨識真偽商品的制度。商標權人可在商標有效期間內,向海關申請登錄商標資料,並提供:   ●商標權證明文件   ●聯絡資訊   ●「真品」與「常見仿冒品」的辨識方式   ●商品外觀、包裝、標籤位置、防偽設計等影像與文字說明   海關會將這些資料建置於智慧財產權資料庫,供第一線查緝人員在進出口查驗時參考。   換句話說,「海關提示保護」的重點不是單純告訴海關「我有商標」,而是讓海關能在短時間內判斷:「真品應該長什麼樣?仿冒品通常會出現哪些異常?」 為什麼已經有商標權,還要做提示保護?   商標權本身並不會自動啟動查緝。海關在查驗貨物時,必須先「看得出來」某批貨物可能侵害商標權,才會通知商標權人進行後續程序。   然而,海關每天面對大量進出口貨物,不可能熟悉所有品牌的商品特徵。若企業沒有事先提供辨識資料,海關很難在短時間內判斷某件商品是否有侵權疑慮。   海關提示保護的價值就在於:   ●提高海關辨識效率:提供清楚的真偽差異,讓查緝人員能快速判斷。   ●建立邊境防線:在商品進入市場前就攔截,避免仿冒品流入市面。   ●減少企業自行追查的成本:不必等到消費者受害、品牌受損後才開始追查來源。   在跨境電商盛行的今天,商品可能透過快遞、郵包、小型貨運等方式進入台灣。若等到消費者買到仿冒品才發現問題,企業往往還要追查賣家、進口來源、供應鏈,處理成本更高。提示保護能讓企業在「源頭」就降低風險。 哪些企業特別值得考慮?   海關提示保護並不是國際精品的專利。以下類型的企業都非常適合:   ●商品在市場上已有知名度   ●曾經發現仿冒品或山寨品   ●商品本身容易被模仿(如外觀簡單、包裝固定)   ●網路平台上出現來源不明的同...

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國外部葉丞祐主任於「永然新訊」第十八期發表專文「從中國「手擀麵」風波談商標中的說明性文字──品牌名稱,還是商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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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葉丞祐主任   近日中國一家廠商「陳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標示為「陳克明手擀大寬掛麵」的產品,讓不少消費者誤以為是傳統手工製作,但經媒體調查後,實際上該產品並非以人工擀製,而是透過機械化生產完成,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已於2025年10月依職權宣告該廠商之「陳克明手擀」商標無效,認定其違反《中國商標法》第10條中「禁止使用帶有欺騙性標誌」的規定。   這場爭議不僅與食品標示有關,從《商標法》角度觀察,也會牽涉到一個有趣的問題:當商標中出現描述商品特性的文字時,消費者看到的究竟是品牌名稱,還是商品說明?   許多企業在設計商標時,喜歡使用能夠直接傳達商品特色的詞語,例如食品業常見的「手工」、「鮮」、「純」、「有機」,或保養品常見的「天然」、「草本」等字樣。從行銷角度來看,這類文字能夠快速讓消費者理解商品特色,具有相當價值;然而從《商標法》觀點來看,這些詞彙往往屬於單純描述商品內容,如商品品質、原料、用途或製造方式的「說明性文字」,消費者通常不會將其視為特定來源的標誌,而只會理解為商品本身的特典。因此,此類說明性文字通常欠缺識別性,也難以單獨取得商標專用權。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消費者認為商標中的「Premium」、「Deluxe」或「Pro」等字樣代表業者對商品內容的保證,但實際上廠商可能僅將這些文字作為廣告宣傳用語,而非可客觀驗證的事實陳述。然而,這並不表示商標中的「描述性文字」可以完全脫離事實基礎。若商標或商品標示直接涉及商品的重要特性,例如「有機」、「無糖」、「純羊毛」或「手工製作」等內容,而實際商品並不具備該特性,仍可能產生誤導消費者的問題。此時爭議焦點已不僅是商標是否具有識別性,而是消費者是否會因相關標示而產生錯誤認知,甚至涉及商品標示、公平交易或消費者保護等規範。   回到此次「手擀麵」爭議,其關鍵其實在於一般消費者看到「手擀麵」三個字時,究竟會產生何種合理的期待。如果多數消費者仍認為商品上有這個詞語,代表該產品就是以人工方式擀製的麵條,則相關標示便具有描述商品特性的功能;反之,若市場已普遍將其視為產品名稱或品牌的一部分,則其意義可能有所不同。   商標的本質是識別來源,但企業往往也希望透過商標傳達商品特色,因此經常將各種描述性文字納入品牌設計之中。這種做法雖有助於行銷宣傳,卻也可能模糊品牌名稱與商品描述之間的界線。「手擀麵」事件提醒我們,...

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商標部張成祥主任於「永然新訊」第十七期發表專文「運動賽事精彩不間斷:品牌保護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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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成祥主任 壹、運動賽事熱度興盛   近年來,隨著運動賽事熱度持續升高,運動產業已不只是單純的競技活動,更結合了品牌行銷、媒體轉播、周邊商品與數位內容等龐大商機。以台灣在世界12強棒球賽奪下冠軍,及令人感動的2026WBC世界棒球經典賽為例,不僅成功凝聚全民關注,也帶動球隊標誌、球員肖像、紀念商品與相關授權內容的市場價值。同樣地,接下來四年舉辦一次之2026年世界盃足球賽,也將再次掀起全球觀賽運動熱潮。   許多民眾可能會基於支持球隊購買商品或分享比賽畫面揪團同樂,但不論是購物、觀賽管道皆須注意!實際上,球隊名稱、隊徽、吉祥物與品牌標語,多半都受到商標法保護;而賽事照片、轉播畫面、應援影片與設計圖像,也可能屬於著作權保障範圍。因此若未經授權便任意使用於商品販售、商業宣傳,甚至經營社群平台營利,都可能涉及侵權風險。至於主辦方、球團甚至球員個人,在這樣的環境下,藉由法律將「商標」與「著作權」作為品牌保護的護城河亦變得格外重要。 貳、運動產業之智慧財產權維護   一、依照台灣《商標法》第18條規定:「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因此只要能夠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例如品牌名稱、球隊名稱、隊徽、吉祥物、口號或特殊設計,都可能成為商標保護的對象。基本上職業球隊或知名運動品牌,其Logo與名稱通常都已完成商標註冊,因此他人不得任意使用於商品販售、廣告宣傳或商業活動中。   其實一般民眾在日常生活中其實很容易接觸到商標相關情況。例如,有人自行製作印有知名球隊隊徽的衣服、帽子或手機殼後放到網路平台販售,即使只是小量販售,也可能涉及商標侵權。又或者,有店家在促銷活動中未經授權使用世界盃足球賽、WBC經典賽等官方名稱與標誌吸引消費者,也可能產生違法問題。許多人以為「只是支持球隊」並不會有法律責任,但若涉及商業使用,仍有可能觸法。   二、除了《商標法》之外,《著作權法》在運動產業中也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著作權法》第3條及第5條更是明定著作定義及種類,而由於著作權保護的是「創作表達」,常見賽事轉播畫面、攝影照片、應援影片、宣傳海報、球員形象設計、啦啦隊表演影片等等,只要具有原創性,都可能受到著作權保護。在現代社群網路媒體盛行的情況下,民眾容易在不知情下涉及著作權問題。例如,有些人會將完整、片段之比賽...

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商標部國外蕭嘉研專員於「永然新訊」第十六期發表專文「商標差一個「字母」被判混淆:企業命名不可忽視的三個商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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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蕭嘉研專員   商標差一個「字母」,即可認為不近似而准予註冊嗎?答案是不一定。實務上,有些情況下這樣的差異足以區隔商標;但在另一些情況下,仍可能被認定為近似而產生混淆風險。關鍵在於,商標近似的判斷並非僅看字面差異,而是會綜合考量整體外觀、讀音與意義、商品或服務的關聯性、通路與消費者族群,以及在先商標的識別力與知名度等多項因素。因此,同樣差一個「字母」,結果仍可能截然不同。以下透過一則美國案例說明其判斷邏輯。   2021年,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下稱申請人)於美國提交了「NYCU」之商標註冊申請案,紐約大學(下稱異議人)以其在先註冊商標「NYU」主張有混淆可能性而提起異議。美國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下稱TTAB)採用「杜邦因素」(美國商標實務中用來判斷商標「是否構成混淆」的主要分析架構之一),於2025年12月做出決定,認為兩件商標確實具有混淆誤認之虞,以下簡介本案判斷邏輯。 一、「杜邦因素」第2項:相同或近似之商品服務,及「杜邦因素」第3項:相似之貿易渠道及消費者類別   TTAB認為,申請人「為文化或教育目的籌辦展覽」之服務將涵蓋或被涵蓋於異議人的「提供各類教育學科中公眾感興趣的主題課程、講座系列及研討會,包括……教育〔及〕文化」之服務,且申請人「提供教育資訊」之服務與異議人「教育服務,即提供大學部及研究所層級之課程、講座系列與研討會」具有高度關聯性。教育展覽實質上屬於教學方式之一,其本質與在相同領域舉辦講座、研討會及課程並無二致。同時,申請人「為文化或教育目的籌辦展覽;提供教育資訊」之服務所涉及的貿易渠道及消費者群體應涵蓋所有教育層級(包括中學及高等教育),而此類消費者正是異議人宣傳其服務的對象之一。綜上,兩件商標之商品服務、貿易渠道及消費者類別皆近似,「杜邦因素」第2項與第3項皆強烈支持兩件商標存在混淆可能性。 二、「杜邦因素」第5、6項:異議人商標的優劣分析   杜邦因素第5項允許異議人透過提出「在先商標之聲譽(銷售量、廣告投放、使用年限)」之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商標應享有擴展之保護範圍;而第6項則允許申請人透過提出「在近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之近似商標數量與性質」之證據,縮小該保護範圍。   TTAB認為,異議人在其教育服務方面的推廣與行銷支出相當可觀且令人印象深刻,換言之,「NYU」商標在教育服務領域具有極強且廣泛的識別力,故應得適用杜邦因素第...

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商標部李悅主任於「永然新訊」第十五期發表專文「AI生成圖像與商標註冊:企業的因應與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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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悅主任   隨著人工智慧技術的爆發式成長,企業在品牌建立初期,利用AI工具生成企業Logo已成常態。然而,這類由演算法產出的圖像,在法律上是否具備《商標法》所要求的「識別性」?這些圖像是否能取得商標註冊?是否能成為企業受保護的資產?這已成為企業在數位轉型中必須面對的新課題。 一、AI圖像識別性判斷的新挑戰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18條之規定,商標必須具備識別性,「識別性」是指足以讓消費者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特性。在AI生成圖像的情境下,面臨以下挑戰:   1.高度雷同性的風險:   AI模型基於海量數據訓練,當不同使用者輸入相似關鍵字,極可能產出視覺結構高度相似的圖樣。若多個品牌使用來源相似的標識,將導致商標的「排他性」大幅減弱。   2.說明性的陷阱:   AI往往採取最符合大眾認知的元素呈現概念。例如輸入「葉子、綠色」,產出的圖樣若缺乏獨特設計,極易被認定為產品性質的說明性描述,難以取得商標註冊。 二、AI生成圖像的潛在風險   雖然《商標法》不如《著作權法》強調人類「原創性」,但在爭議中,著作權往往是商標權的重要基礎。   1.權利空洞化:   目前國際實務傾向認定「純AI生成、無人類實質貢獻」的圖像不予著作權保護。若企業Logo不具著作權,一旦遭他人仿冒,將無法主張著作權侵權,僅能仰賴商標法保護。   2.潛在侵權風險:   若AI在生成過程中使用了他人受保護的素材,即便商標獲准註冊,未來仍可能面臨著作權人的侵權訴訟,甚至被撤銷註冊。 三、企業的因應與佈局策略:申請前檢索的重要性   面對AI技術帶來的法律風險,企業不應僅追求效率,更應建立嚴謹的防護體系:   1.委託專業事務所進行檢索:   由於AI圖像存在隱性的雷同風險,透過專業智慧財產事務所進行商標檢索,依據事務所經驗評估「識別性」強弱、比對圖樣的近似度,在送件前排除核駁風險,為企業省下巨額的品牌更換成本。   2.「人機協作」與檔案留存:   將AI視為輔助工具,最終提交註冊的Logo,應經過設計師人為優化,並完整保留生成過程紀錄,作為未來權利主張的證據。   3.強化組合保護:   若圖形部分識別性較弱,建議搭配具備強烈識別性的「文字商標」組合申請,確保品牌整體獲得法律保障。   AI生成圖像雖降低了設計門檻,但也為企業智財權的穩定性帶來隱憂。在科技與法律交織的時代,透過專...

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商標部沈東明經理於「永然新訊」第十四期發表專文「著名商標權人不可忽視的三大侵害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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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沈東明經理 前言   一個「著名商標」的形成,往往代表商標權人長期投入大量資金、時間與品牌經營心力,其所累積之商譽與識別性具有高度商業價值。   然而,正因著名商標具有高度知名度,更容易成為他人攀附、仿用或不當利用之對象。   我國《商標法》對於著名商標設有較強化之保護規範,不僅保護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使用行為,縱使在非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跨類別使用情形下,如有減損識別性或信譽之虞,仍可能構成侵害。   以下說明何謂「著名商標」?以及著名商標遭侵害之三種常見型態。 壹、何謂「著名商標」?   按《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商標法所稱著名,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   實務上,判斷著名商標時,通常會綜合考量:   .市場占有率;   .廣告宣傳程度;   .使用期間長短;   .媒體報導情形;   .消費者認知程度等客觀證據。   只要該商標已廣為「相關事業或相關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即可能被認定為「著名商標」,而享有較一般商標更廣泛之法律保護;換言之,著名商標並不以達到全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為必要要件。   需特別注意的是,我國商標法所保護的著名商標,並不以該著名商標在我國已註冊者為限,只要能證明該商標已達「相關事業或相關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程度即可。 貳、著名商標遭侵害之三種常見型態   一、仿冒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   例如:第三人未經授權,將與「Nike」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於運動鞋或相關商品上。   此類行為將直接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商品來源,屬於最典型之商標侵權態樣。   依《商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權人得依同法第69條請求排除侵害、損害賠償等民事救濟,行為人應負相應之民事責任。   若涉及仿冒註冊商標之製造、販售、意圖販售或輸入等情節重大之行為,尚可能依《商標法》第95條、第96條等規定,負擔相應之刑事責任。   二、跨類別商品或服務使用著名商標(減損識別性/淡化侵害)   例如:第三人未經授權,將「Nike」...

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利部莊詠結經理於「永然新訊」第十三期發表專文「女性申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試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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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莊詠結經理   目前台灣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中,得申請加速審查事由共有4種: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為綠色技術相關案件,符合這4種條件,該發明專利即可進行加速審查,在提出後的半年內左右得知審查之結果,而不符合加速審查的規定者,就目前台灣發明專利的審查時程,平均約莫要一年半左右才會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或核准之通知。   不過在民國114年7月1日起,為鼓勵女性投入創新發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特別訂定「女性申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試行方案」,針對女性申請人所提出的發明專利申請案提供加速審查服務,試行一年,而根據該試行方案來申請加速審查,應符合下列申請要件:1.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只能夠是自然人,法人公司機關學校/商號行號工廠非法人團體則不適用,而且該申請人或申請人之一為女性(例如女性或是男性+女性),並該女性為發明人或發明人之一。2.適格女性申請人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於電子申請書記載ID;具外國國籍者,應檢附證明其女性身分之相關文件。3.需透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電子申請系統來提出電子申請。4.應自接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起,至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提出申請。   另外,該方案更提供加速審查規費新台幣1000元全免的優待,不過在該方案的試行期間,有設定可申請的案件數量,目前訂定上限為50件,而且試行期間第1個月及第2個月,每月可受理案件數上限為5件;第3個月起,可受理案件數上限為4件。而同一位女性申請人申請的案件數上限為5件。   因此,只要符合且根據上述的要件來提出加速審查後,該案的審查人員即進行加速審查,並於加速審查申請日起6個月內發出審查意見通知函或審定書,有別於先前加速審查的條件,本方案對於經常以自然人作為專利申請人而言更為寬鬆,只要專利申請人為自然人且包含女性,且該女性為發明人之一,即可在專利提出申請一年內就能掌握該專利核准與否,有助於在專利申請一年內佈局其他國家專利之申請與規劃,或是提早透過加速審查後之結果,進行其他國家申請專利時之內容修改與調整。(本文作者為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利部經理)

李永然律師偕同仁應邀出信亞信國際商標專利事務所尾牙餐會,共迎馬年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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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元月27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偕同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黃淑嬪主任、陳宜鴻主任律師及召集人沈曉玫律師,應邀出席亞信國際商標專利事務所舉辦的尾牙餐會。席間,謝顯榮所長熱情親切,特別邀請李永然律師上台致詞。李律師對謝所長平日善待同仁、領導事務所有方,深表敬佩與讚許。餐會在溫馨歡樂的氣氛中進行,與會嘉賓於餐敘中及會後合影留念,留下美好回憶。大家一同迎向充滿希望的馬年,彼此祝福「馬上發財、馬上順遂、一路發」,共享新年的喜悅與期盼。

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商標部葉丞祐主任於「永然新訊」第十二期發表專文「商標保衛戰:搶註爭議與五年撤銷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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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葉丞祐主任   在人人皆可創作、處處皆是品牌的「網紅經濟」時代,YouTube頻道名稱、角色形象乃至於一句口頭禪,都可能累積驚人的商業價值。然而,隨之而來的「商標搶註」爭議,正成為內容創作者們不得不面對的智慧財產權隱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此特別提出解釋,為廣大創作者指明了法律上如何救濟。   對於許多內容創作者而言,初期重心往往放在內容製作與粉絲累積上,對於「品牌名稱」進行商標註冊,並未放在優先事項,給予了有心人士或競爭對手搶先註冊的機會。一旦品牌名稱被他人搶先註冊,原創作者不僅可能喪失對自身品牌的獨家使用權,還可能面臨法律訴訟,被迫改名或付出高額金錢來購回自己的「無形資產」。   針對商標遭到惡意搶註的爭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明確指出,根據《商標法》規定,即使商標已完成註冊,若搶註人是以惡意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原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在註冊公告日或得知搶註事實後的「五年」內,向智財局提出「商標評定」的申請。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商標註冊的公正性。 撤銷的基礎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   1.惡意搶註(不誠實): 搶註人與原權利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而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明知該商標是他人已經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標誌,仍惡意提出申請,意圖不正當地取得權利。   2.違反誠信原則: 註冊行為明顯違反商業倫理和誠信原則。   一旦智財局認定該商標的註冊確實存在惡意搶註或不正當情事,便會公告撤銷該商標的註冊,讓原創作者有機會重新申請註冊,拿回品牌主導權。雖然法律提供了「五年」的救濟期,但耗費時間、精力和金錢的法律訴訟,仍是沉重的負擔。因此「預防」永遠是最重要的策略:   1.儘早申請註冊:在品牌初具雛形或開始營運前,就應立即進行商標檢索,並提出商標註冊申請。這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最有效武器。   2.多類別佈局:考量到未來品牌營運的方向,申請時不僅應涵蓋目前核心業務類別,也應擴及未來可能發展的商品類別。   3.留下使用證據: 在品牌使用過程中,應妥善保留所有公開使用、宣傳、媒體報導的證據,以證明自身「在先使用」的事實與知名度,這對於未來在法律上對抗惡意搶註至關重要。   對商標搶註的「五年撤銷」期限,無疑是為受害者提供了一線希望,但它更像是一劑解毒劑,而非疫苗。每一位內容創作者都應將商標註冊視為品牌建設的基石,主動、積極地保護自己的品牌,才能在競爭激烈的數...

李永然律師偕同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主任律師及劉和鑫律師前往亞信國際商標專利事務所拜會並進行業務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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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11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主任律師、副召集人劉和鑫律師三人一起前往拜訪亞信國際商標專利事務所謝所長及謝孟蓉律師,進行業務方面的交流,非常有收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