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法顧客戶明華園戲劇總團與各子團聯合聲明
日前本戲劇團均不斷接獲反映,這些⺠眾聲稱:因陳嘉鴻先生冒用「明華園戲劇總團」及孫翠鳳老師與明華園之子團名義,涉嫌對外行使鉅額詐騙,致受騙之人蒙受錢財損失與精神傷害。
其實陳嘉鴻先生於⺠國109年後既不屬明華園總團,亦不屬明華園各子團,為避免外 界誤解與本戲劇團有關,並為防止再有類似情形發生,本戲團劇及各子團共同聲明如下:
一、明華園在⺠國86年總團與八大子團各自獨立經營,業務獨立、財務獨立。陳嘉鴻先生過去曾屬於「明華園月二團」,其為前「郭秀雪」團長之長子。
二、因陳嘉鴻先生已於⺠國109年離開所有家族團隊,且與家族並無任何聯繫,故其利用明 華園戲劇總團、各子團及孫翠鳳老師名義涉嫌詐騙錢財,其個人對外所為之行為,均 不代表明華園戲劇總團、各子團及孫翠鳳老師的立場,相關錢財之往來亦與明華園戲 劇總團、各子團及孫翠鳳老師無關。
三、就陳嘉鴻先生對於明華園戲劇總團、各子團及孫翠鳳老師所造成之名譽損害,後續也會 委請本戲劇團之法律顧問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及陳宜鴻律師依據法律途徑 追究其法律責任;並請外界勿再散布妨害本戲劇團、各子團及孫翠鳳老師名譽之言 論,否則本戲劇團、各子團及孫翠鳳老師將一併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四、如有人以明華園各戲劇團或孫翠鳳老師的名義要求付款,請先透過相關團隊的官方管道查證。若已遇到相關情形,請保留對話、匯款等紀錄,逕自向警方報案。
明華園戲劇總團 陳勝福總團長
明華園天字戲劇團
明華園地字戲劇團
明華園玄字戲劇團
明華園黃字戲劇團
明華園日字戲劇團
明華園月字團郭家班
明華園月三戲劇團
明華園星字戲劇團
明華園辰字戲劇團
藝華園戲劇團
繡花園戲劇團
法律顧問: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