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李永然律師「永然新訊」第二十期發表專文《如果陳幸妤或趙建銘違反離婚協議書的法律後果?》

 


文◎李永然律師

  最近媒體不斷有趙建銘與陳幸妤兩人離婚之相關新聞的報導,最近更勁爆的就是趙建銘於8月20日至國外返台,向媒體出示「離婚協議書」內容,並暗示陳幸妤違反離婚協議書約定,恐面臨新台幣一億元的求償。陳幸妤聞之後不甘示弱,反嗆如果「他告我,我也告他」。

  他們雙方究竟何人違反「離婚協議書」第8條的約定?又如違反約定,難道就要遭到高額的違約金賠償?筆者擬本文剖析其相關的法律問題。

  首先我國《民法》就離婚的方式,有「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之分,而趙建銘與陳幸妤兩人的離婚是採用「協議離婚」的方式。這種方式,需訂立「書面」,並須有二人以上的證人,且於向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後,始生法律效力。

  其次離婚協議書的效力,是「契約」的法律雙方法律行為,只需雙方協議一致,在不違反法定方式、法律的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即具有法律效力(《民法》第71條到第73條)。所以趙建銘、陳幸妤二人間,為了維護他們婚姻有效持續期間的隱私,在離婚後不外洩,而約定雙方不得無故對外洩漏,並約定違反之一方,需承擔「懲罰性違約金」,強化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並制約雙方當事人遵守保密義務。

  再者,究竟《民法》如何規定違約金?我國《民法》容許契約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而違約金有「損害賠償性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之分,如果契約欲約定為懲罰性違約金,必須於契約條文內明定,如僅約定違約金,而未約定其種類,則依法視為「損害賠償性違約金」(《民法》第250條)。筆者也曾將違約金運用在「婚前契約」(或稱婚前協議)。例如:有甲男、乙女二人準備結婚,乙女擔心甲男比較花心,而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業已除罪化,結婚後如果丈夫出軌,交往小三,至多只構成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且司法實務法院判判決金額也都相當低,不痛不癢。筆者於是建議雙方可以約定婚後一方出軌,需賠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5百萬元。妻子如以上述約定方式,對付出軌的丈夫,就會讓對方比較有感,而有所顧忌。

  又以趙建銘、陳幸妤二人間,如果一旦提起訴訟,究竟何方違反「離婚協議書」?承辦法官自需依雙方各自所提的「證據」認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如果違反之一方對於違約金數額新台幣一億元認為太高時,可以於答辯時主張。退一步言,如認定已經違反契約,但違約金數額太高,希望法官能酌減其數額(《民法》第252條),但是否可以酌減,需由法官斟酌,並在判決認定其數額是否過高,又認定確實過,則要酌減其數額。

  由上所述,趙建銘、陳幸妤二人的離婚爭議,如果能回想當時結婚時,他們是大多數國人所羨慕的一對夫妻,且雙方已經生育三名子女,又已「協議離婚」,他們如能優雅分手,並能透過協商,完成補充協議;不去興訟,這樣才不會使情感更惡化,更能「解冤釋結」,豈不善哉!(本文作者李永然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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