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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宣布放颱風假,雇主可以要求勞工上班嗎?勞工沒有出勤,雇主可以強制勞工請假、扣薪或作出不利處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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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林易陞律師 問題:   小王任職於 A 空調工程公司,2026年6月間因米克拉颱風帶來豪大雨,居住地及工作地均經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小王因此決定留在家中避免外出。不過A 公司認為目前仍有客戶的設備急需維修,通知全公司員工仍應到公司報到,沒出勤的員工一律扣「特別休假」,沒有特別休假的員工,則需要補請「事假」,否則就視為曠職,並扣發當日薪資、當月全勤獎金。小王因此陷入兩難,難以抉擇要不要在颱風天出門去公司上班。   試問:雇主在颱風假當天可以要求勞工出勤嗎?若勞工未出勤,公司可以對勞工強制請假、扣薪或作出不利處分嗎? 解析: 「颱風假」並非《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休假日   首先應說明的是,一般俗稱的「颱風假」,實際上並非《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休息日、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而是地方政府在發生天然災害時,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所宣布的停止上班及上課的特殊措施,目的在於保障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 雇主在颱風假當天可以要求勞工出勤,但應提供勞工必要的通勤協助   實際上《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2條規定的適用範圍,只有及於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所以「民間事業單位」原則上是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求勞工出勤,但實務上多數公司考量到後續發生職災的風險及法律責任,仍會選擇讓勞工休息。   如果雇主真的有要求勞工出勤的需求,則應提供勞工必要的通勤協助(註1),以降低勞工因天然災害所生的危險。 勞工因為考量安全因素決定不出勤到班,雇主得不發給工資,但不得強制勞工請假或給予處罰   當勞工因天然災害致無法出勤時,目前僅規定雇主「宜」不扣發工資;換言之,雇主得不發給工資(註2),不過多數公司考量員工觀感、維持事業人力等需求,仍會從優發給工資。   不過當勞工最終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到班時,雇主則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特別休假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的處分(註3)。 結語   綜上所述,「颱風假」只是政府因天然災害所採取停止上班、上課的特殊措施,雇主如因業務需要,可以要求勞工出勤;但仍應注意勞工的人身安全,並依法提供必要協助,以避免額外的法律風險與責任;反之,如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雇主雖然得不發給工資,但公司不得強迫勞工請假,也不得認定勞工為曠職、扣發全勤獎金或採取其他不利處分。   以...

特別休假制度之實務爭議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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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李季珈律師 【問題】   公司得否與員工約定預先將特別休假轉換成薪資發放,員工不得再請特別休假?   遭非法解僱之員工,得否向公司請求非法解僱期間特休未休工資? 【解析】   關於上述二問題,均涉及《勞動基準法》中勞工之特別休假權利,謹藉本文作如下分析: 公司得否與員工約定預先將特別休假轉換成薪資發放,員工不得再請特別休假?   (一)《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二)關於此一問題,實務上有認為《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之特別休假制度,是為落實勞工休息權而設之強制規定,因此只有在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時,才能將未休之特別休假轉換為金錢補償,若公司與勞工約定預先將員工之特別休假轉換為薪資,員工不得再請特別休假,該約定將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強制規定而無效(註1)。 遭非法解僱之員工,得否向公司請求非法解僱期間特休未休工資?   (一)關於此一問題,實務上有認為特別休假制度是以回復勞工身心疲勞及保障勞工社會、文化生活為目的,所以須以勞工因工作未休假,以致未休完特別休假為前提,因此在員工遭非法解僱期間,由於員工實際上未有工作之客觀事實,不得請求將未休之特別休假轉換為工資(註2)。   (二)不過,亦有實務見解肯認在現行法下,遭非法解僱之員工,得向公司請求非法解僱期間特休未休工資。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459 號判決指出,此一爭議問題在於特別休假制度是否為勞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而取得之「固有」工資報酬,倘認為屬固有工資報酬,則勞工是否需處於能休假而不休假狀態,則非特別休假權利存在之前提,若認為制度目的在於回復勞工身心疲勞或保障勞工社會、文化生活,則勞工於遭非法解僱期間既無服勞務之客觀事實,自無特別休假存在之餘地。   (三)而該判決雖最終認定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亦即雇主毋庸給付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惟其理由係基於該案應適用行為時法,而當時《勞動基準法》尚未修法,依修法前規定之文義解釋尚未將因特別休假日工作所生之加倍工資視為勞工之固有工資報酬權益,然其肯認在現行法下,特別休假日工資或特別休假日工作之加倍工資,應已轉換為勞工固有工資報...

請病假還是要按比例發全勤獎金!《勞工請假規則》新規定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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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鄭元翔律師 修正前的《勞工請假規則》缺乏相關規定:   民國(下同)112年5月1日修正發布的原《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者,亦同。」。   其中針對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以及因流產而請病假的情形,已明確規定雇主不能扣發「全勤獎金」;但就「一般普通傷病假」並沒有特別規定,所以實務上都是依勞雇雙方間的約定,例如:「不扣發全勤獎金」、「扣發全部全勤獎金」或是「按病假日數比例扣發全勤獎金」。 1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工請假規則》怎麼說?   就上述問題,勞動部於114年12月9日將《勞工請假規則》修正並發布,即自1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分為2項,第1項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二、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三、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第七條規定請事假。」,第2項則規定:「 勞工請前項第二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   依新修正的《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將來如果勞工請「普通傷病假」時,雇主已經不能扣發全數的全勤獎金,而是只能按照勞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按比例扣發。從勞動部對修正條文的說明可以知道,本次修法的目的在於避免勞工因擔心請病假會影響全勤獎金,而不敢請病假,進而影響勞工個人健康及整個職場環境。所以如果勞雇雙方有優於法令的「約定」(例如:請普通傷病假不扣發全勤獎金),當然還是可以的。 新修正《勞工請假規則》關於勞工請病假的其他規定:   本次修正的《勞工請假規則》並新增第9條之1,其中第1項規定:「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除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第2項規定:「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受有不利處分者,雇主對於該不利處分與其請普通傷病假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第3項則規定:「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第一項規定日數者,雇主為相關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