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法律研究中心講師黃振國總經理於「永然新訊」第二十期發表專文《符合一定條件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者,增訂該事業全部財產價值認定與股權交易且舊制房地排除規定》
文◎黃振國總經理 Q: 明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公司),持股75%的大股東呂有成,出售個人持股全部(75%)給陳大德。該公司資產60%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所有房地皆於民國90年間買入,呂有成持股是於98年買入。呂有成與陳大德間之股權交易,是否視同房地交易?資產價值認定有沒新規定? A: 符合一定條件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應課房地交易所得稅?新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要點)有無排除規定? 一、修訂理由: 1.防杜個人及營利事業藉由交易其具控制力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實質移轉該被投資營利事業之我國境內房地,以免稅證券交易所得規避或減少房地交易所得之納稅義務。《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一項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將「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課徵所得稅。 2.符合一定條件「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之要件:基於上開股權交易視為房地交易規定係自民國(以下同)110年7月1日起實施,又房地合一稅係適用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爰參酌上開日出條款立法意旨,放寬將股東交易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被投資事業股權(下稱舊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該事業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即舊制房地)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之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舉例說明,A公司持有子公司100%股權且均為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舊股權,A公司近日出售子公司股權時,該子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係因持有我國境內房地,且全部為104年以前取得之舊制房地,依修正後規定,A公司出售股權之交易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 3.財政部於115年4月21日修正「要點」放寬,對「舊股權」交易,該事業所有房地屬「舊制房地」者,排除適用,該交易「視同房地」。 二、應視同房地交易之股權交易之情形 (一)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50%。 (二)交易股份或出資額時,該被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