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法律研究中心講師黃振國總經理於「永然新訊」第二十期發表專文《符合一定條件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者,增訂該事業全部財產價值認定與股權交易且舊制房地排除規定》







 文◎黃振國總經理

Q:

  明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公司),持股75%的大股東呂有成,出售個人持股全部(75%)給陳大德。該公司資產60%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所有房地皆於民國90年間買入,呂有成持股是於98年買入。呂有成與陳大德間之股權交易,是否視同房地交易?資產價值認定有沒新規定?

A:

  符合一定條件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應課房地交易所得稅?新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要點)有無排除規定?

一、修訂理由:

  1.防杜個人及營利事業藉由交易其具控制力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實質移轉該被投資營利事業之我國境內房地,以免稅證券交易所得規避或減少房地交易所得之納稅義務。《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一項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將「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課徵所得稅。

  2.符合一定條件「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之要件:基於上開股權交易視為房地交易規定係自民國(以下同)110年7月1日起實施,又房地合一稅係適用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爰參酌上開日出條款立法意旨,放寬將股東交易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被投資事業股權(下稱舊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該事業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即舊制房地)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之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舉例說明,A公司持有子公司100%股權且均為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舊股權,A公司近日出售子公司股權時,該子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係因持有我國境內房地,且全部為104年以前取得之舊制房地,依修正後規定,A公司出售股權之交易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

  3.財政部於115年4月21日修正「要點」放寬,對「舊股權」交易,該事業所有房地屬「舊制房地」者,排除適用,該交易「視同房地」。

二、應視同房地交易之股權交易之情形

  (一)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50%。

  (二)交易股份或出資額時,該被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所構成。

  (三)可合理客觀衡量其全部財產價值:上開判斷被投資事業股權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房地所構成,係以交易股權時被投資事業之境內房地價值為分子,分母則以該事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或交易日之資產「淨值」認定。為使該比率計算更為合理,參考國際間規定,增訂該事業如可合理客觀衡量其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師按實價查核簽證資料)者,該「分母」得以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認定。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50%。

  1.交易日起算前一年之期間末日在110年6月30日以前者,以110年7月1日為期間末日。舉例說明,111年6月6日交易股份,因交易日起算前一年之期間末日在110年6月30日以前,爰以110年7月1日至111年6月6日期間任一日之持股比率判斷。

  2.所謂「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並不限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始有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2.0」疑義解答(Q&A)第十三題】新修正要點有排除規定)。

  3.持有類型(財政部111年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直接持有、間接持有、透過關係人及被利用人持有。

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令釋及釋例

(財政部111年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

甲、《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以該營利事業依下列各款計算之股份或出資額比率合計數認定之:

  (一)營利事業直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者依其持有比率合併計算。

  (二)營利事業透過其關係企業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且其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超過50%或直接控制其關係企業之人事、財務或營運政策者,以該關係企業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未超過50%者,按其關係企業各層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比率相乘積合併計算。

  排除規定:1.排除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2.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已課房地合一所得稅,不適用同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規定及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3.公司因合併消滅,消滅公司股東取得的合併對價超過出資額部分,既已視為股利所得,則非股權交易,無房地合一2.0規定適用。

乙、增訂衡量其全部財產價值:

  (一)本法第4條之4第3項所定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指以交易該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時,該營利事業或其控制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房地之價值為分子,該營利事業全部股份或出資額價值為分母計算之比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前項分母依下列各款規定認定。但稽徵機關查得該營利事業之淨值、資產價值者,得依該查得資料認定:1.以該營利事業交易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計算。2.無前款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該營利事業交易日之淨值計算。3.新修之要點增加第三點:該營利事業之各項資產價值經會計師按時價查核簽證或有其他證明時價之資料者,以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計算,不適用前二款規定(要點六第2.3項),符合一定條件交易視同房地交易增訂可合理客觀衡量其全部財產價值。

  綜合上述解析,符合一定條件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課稅案件,可排除適用之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者。應符合舊股權(即110年6月30日前取得者)交易及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房地,應符合兩項條件,才可以排除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換言之,只符其中一項條件者,不得排除適用。應符合:①股權於110.6.30前取得(舊股權)、②房地於104.12.31前取(舊制房地),才可排除適用新制房地交易所得稅及不視同房地。

  本件呂有成與陳大德買賣(交易)明大工業公司股權,排除適用「視同房地交易」課房地交易所得稅。但是未上市櫃公司股權交易,則應課基本所得稅。(本文作者為永然法律研究中心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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