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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前往天母國中父母成長班演講,交流生活、工作與修行智慧,並受陳校長款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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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5月22日上午,李永然律師受邀前往台北市天母國中,為該校父母成長班進行專題演講,以「談生活、工作與修行——從一位執業律師的角度談起」為題,分享多年執業與人生歷練中的體悟與心得,內容真誠且富有啟發性,獲得熱烈回響。整場活動至上午11時30分圓滿結束。 演講後,中午李永然律師受陳麗英校長之邀,與中正高中學妹陳蓓蕾博士一同前往校長辦公室享用簡餐,大家輕鬆閒話家常,交流近況與人生心得,現場氣氛溫馨愉快,為此次講座活動增添更多人情溫度。

從律師人生談生活、工作與修行,李永然律師受邀天母國中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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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5月22日上午9時20分,李永然律師前往台北市天母國中,受天母國中父母成長班之邀進行專題演講,主題為「談生活、工作與修行——從一位執業律師的角度談起」。 此次演講緣起於友人許惠珍女士的熱心安排,活動由天母國中陳麗英校長親自接待並致詞,展現校方對本次講座的重視。 演講中,李永然律師結合自身多年執業經驗,分享如何在繁忙的工作與生活中,兼顧內心修養與人生價值,並從法律工作、待人處事、家庭關係及修行體悟等面向,與現場學員深入交流。內容真誠且富啟發性,引起許多共鳴。 整場演講至上午11時30分圓滿結束,與會者專心聆聽、互動熱絡。活動尾聲,主持人特別致贈感謝卡片表達謝意,現場氣氛溫馨感人,為本次講座留下美好回憶。

李永然律師與扶輪社社友參訪杏輝醫藥集團,結束後歡聚用餐品茗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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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5月17日上午,結束由忠誠扶輪社及忠美扶輪社舉辦的宜蘭新寮瀑布健行活動後,社友們隨即前往由忠孝扶輪社PP李易達副董事長任職的杏輝醫藥集團參觀交流。 在參觀過程中,大家對杏輝醫藥集團的經營理念與企業發展有更深入的了解,收穫豐富。參訪結束後,杏輝公司特地安排於中山雞場餐廳宴請社友們,共同享用午餐,展現熱情款待。 李永然律師與Brian社長、PE Deven等人同坐素食桌用餐,席間李律師特別帶來阿里山烏龍茶及一罐核桃堅果與大家分享,眾人一邊品茗、一邊交流,氣氛輕鬆愉快,為此次健行與參訪活動增添溫馨情誼,也留下美好回憶。

忠誠、忠美扶輪社舉辦健行活動,李永然律師與社友們漫步新寮瀑布享受山林芬多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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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5月17日上午,李永然律師參加由台北市忠誠扶輪社及忠美扶輪社健行隊共同舉辦的健行活動,本次活動由Roy隊長(賴會計師)精心安排,帶領大家前往宜蘭新寮瀑布健行踏青。 當天共有40位成員搭乘一部遊覽車浩浩蕩蕩出發,沿途景色優美、綠意盎然,大家在輕鬆愉快的氣氛中展開山林之旅。抵達新寮瀑布後,眾人沿著步道健行,欣賞自然生態與瀑布美景,呼吸山中清新的空氣,盡情享受大自然帶來的芬多精洗禮。 此次活動不僅讓大家舒展身心、親近自然,也增進彼此情誼,大家在歡笑與交流中度過充實愉快的上午。

友人前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交流會談,李永然律師與眾人交流互動熱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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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5月20日下午4時30分,劉家齊先生介紹其友人凱撒衛浴(股)公司黃副總前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拜訪,由李永然律師與陳宜鴻主任律師、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共同接待。眾人一起經驗交流與意見分享,現場氣氛愉快,相談甚歡。最後,大家一同合影留念,為此次會面留下美好紀錄。

李永然律師出席臺北市美好人生協會月例會,會中邀盧星華醫師輕鬆分享攝護腺健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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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5月20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臺北市美好人生協會月例會,本次活動由莊朝江副理事長代理主持。會中邀請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副院長 盧星華 醫師進行專題分享,以「攝護腺」醫學知識為主題,深入淺出介紹相關健康觀念、常見問題及預防保健方式。盧副院長講解風趣幽默,妙語如珠,讓原本較為專業的醫學議題變得生動易懂,現場笑聲不斷,與會者皆聽得津津有味。活動最後,與會人員一同合影留念,為本次充滿知識與歡樂的月例會留下美好紀錄。

2026.05.19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彭郁欣律師專文「他背房貸她負責日常開銷…夫妻離婚房子可「剩餘財產分配」?律師解答了」(摘錄自《夫妻親密搶奪──夫妻財產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法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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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彭郁欣律師 案例   明德與婉玲是大學同學,早在大學時就已經開始交往,一直到兩人畢業並開始工作後,兩人的父母便一直催婚,明德總以還沒有買房子如何成家為由,一直推遲結婚計畫。明德的父母為了讓小兩口可以早日成婚,提出房產必須登記在明德名下的條件,答應為兩人支付買房的頭期款。   因此,明德在父母的贊助下,買下了一間新房,也終於向婉玲求婚,兩人在婚後開心地住進明德婚前買的房子裡。婚後,明德與婉玲努力工作,終於還清了房貸。未料兩人因多年婚姻累積的摩擦已經消磨了當初結婚時的激情,每日的生活只剩下數不清的怨懟,兩人終於決定離婚,各自尋找自己的另一片天地。   但兩人婚後累積的財產,僅有明德名下的那間房子,明德說,房子是婚前買的,是「婚前財產」,所以不用計入「婚後財產」,所以不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的範圍。   婉玲則不以為然,結婚後,婉玲感念明德背負沉重的房貸,因此平時兩個人吃的、用的、花的、日常支出、消遣娛樂都是婉玲支付。何以離婚後,婉玲必須淨身出戶,明德卻可以擁有一間沒有房貸的房子?這太不公平了。 解析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本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這個條文的意思指的是,夫妻離婚時,只就離婚當時夫或妻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計算「剩餘財產」。也就是婚前財產並不會被計算進剩餘財產裡。具體計算如下: 一、分配原則   離婚時應將雙方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就雙方的剩餘差額進行平均分配。   (一)明德的婚後財產—明德的婚後債務=明德的剩餘財產   (二)婉玲的婚後財產—婉玲的婚後債務=婉玲的剩餘財產   (三)明德的剩餘財產—婉玲的剩餘財產=兩人剩餘財產的差額   (四)將兩人剩餘財產差額平分為二,剩餘財產多的一方要將二分之一的剩餘財產差額給剩餘財產少的一方,以達到兩人可以平分婚後財產的結果。 二、婚後所得用以繳納婚前房貸的特殊處理   明德婚前所買的房產到底是不是「婚前財產」,原則上是的。但婚前購屋、婚後繳房貸,雖然房子產權屬於「婚前財產」,但《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特別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