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19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彭郁欣律師專文「他背房貸她負責日常開銷…夫妻離婚房子可「剩餘財產分配」?律師解答了」(摘錄自《夫妻親密搶奪──夫妻財產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法律手冊》)


 文◎彭郁欣律師

案例

  明德與婉玲是大學同學,早在大學時就已經開始交往,一直到兩人畢業並開始工作後,兩人的父母便一直催婚,明德總以還沒有買房子如何成家為由,一直推遲結婚計畫。明德的父母為了讓小兩口可以早日成婚,提出房產必須登記在明德名下的條件,答應為兩人支付買房的頭期款。

  因此,明德在父母的贊助下,買下了一間新房,也終於向婉玲求婚,兩人在婚後開心地住進明德婚前買的房子裡。婚後,明德與婉玲努力工作,終於還清了房貸。未料兩人因多年婚姻累積的摩擦已經消磨了當初結婚時的激情,每日的生活只剩下數不清的怨懟,兩人終於決定離婚,各自尋找自己的另一片天地。

  但兩人婚後累積的財產,僅有明德名下的那間房子,明德說,房子是婚前買的,是「婚前財產」,所以不用計入「婚後財產」,所以不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的範圍。

  婉玲則不以為然,結婚後,婉玲感念明德背負沉重的房貸,因此平時兩個人吃的、用的、花的、日常支出、消遣娛樂都是婉玲支付。何以離婚後,婉玲必須淨身出戶,明德卻可以擁有一間沒有房貸的房子?這太不公平了。

解析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本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這個條文的意思指的是,夫妻離婚時,只就離婚當時夫或妻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計算「剩餘財產」。也就是婚前財產並不會被計算進剩餘財產裡。具體計算如下:

一、分配原則

  離婚時應將雙方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就雙方的剩餘差額進行平均分配。

  (一)明德的婚後財產—明德的婚後債務=明德的剩餘財產

  (二)婉玲的婚後財產—婉玲的婚後債務=婉玲的剩餘財產

  (三)明德的剩餘財產—婉玲的剩餘財產=兩人剩餘財產的差額

  (四)將兩人剩餘財產差額平分為二,剩餘財產多的一方要將二分之一的剩餘財產差額給剩餘財產少的一方,以達到兩人可以平分婚後財產的結果。

二、婚後所得用以繳納婚前房貸的特殊處理

  明德婚前所買的房產到底是不是「婚前財產」,原則上是的。但婚前購屋、婚後繳房貸,雖然房子產權屬於「婚前財產」,但《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特別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這是為了平衡一方以「婚後財產(如婚後的薪水)」,去清償「婚前債務(如婚前買房的貸款)」的情況。

  如明德用婚後的薪水償還婚前的房貸共台幣(下同)八百萬,減少了明德八百萬的負債,應計入明德的婚後財產計算。

因此:

  (一)明德的婚後財產為800萬元—婚後負債0=明德的剩餘財產800萬元

  (二)婉玲的婚後餘財產為0-婚後負債0=婉玲的剩餘財產0

  (三)明德的剩餘財產800萬元-婉玲的剩餘財產0=兩人剩餘財產的差額800萬元

  (四)明德須分配給婉玲兩人剩餘財產差額的半數即400萬元。

結語

  雖然明德的房產為婚前財產,但因為明德的房貸是婚後繳清,明德減少的消極財產是以他婚後的薪水支付,所以應納入明德婚後的剩餘財產內,以維持兩人於夫妻關係解消時財產分配的公平性。(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主任律師兼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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