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於「永然新訊」第十六期發表專文「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如何運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節省遺產稅?」

 

文◎李廷鈞地政士

  在我國《民法》的規定下,夫妻財產制度主要分為三種:「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其中,若夫妻在結婚時未另行訂立財產契約並辦理登記,依據法律即適用「法定財產制」,也是實務上最普遍的制度。

  所謂「法定財產制」,是指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原則上各自管理、使用及處分自己的財產;但當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因離婚或一方死亡,法律為了衡平婚姻期間共同努力所累積的經濟成果,特別設計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制度。透過此一制度,財產較少的一方得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此制度不僅具有保障配偶財產權的功能,在繼承發生時,若妥善運用,也可能影響遺產的計算範圍,進而對遺產稅的負擔產生重要影響。

  舉例而言,假設王先生與王太太適用法定財產制。王先生過世時名下財產共台幣(下同)6,000萬元,其中大多為婚後累積;王太太名下僅有1,000萬元財產。若不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王先生的6,000萬元即須全部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但若依我國《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夫妻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為5,000萬元,王太太可以先向遺產主張2,500萬元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如此一來,王先生的遺產總額即由「6,000萬元」降為「3,500萬元」,在扣除免稅額與相關扣除額後,可能大幅降低甚至免除遺產稅負擔。由此可見,善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制度,不僅是夫妻採用「法定財產制」時財產公平分配的重要機制,也往往成為實務上合法節省遺產稅的重要工具。

  另外也必須特別注意,依我國《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時,並非所有財產都會納入比較範圍。原則上,「婚前財產」以及因繼承或受贈而無償取得、慰撫金的財產,均不列入夫妻婚後剩餘財產的計算。例如,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因父母贈與而取得的不動產,或是繼承而來的房地產,性質上屬於「個人財產」,即使價值相當可觀,也不會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計算基礎。因此,在實務上進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計算時,必須先釐清各項財產的取得時間與取得原因,才能正確判斷哪些財產應列入比較範圍,以避免計算錯誤而影響配偶權益或後續的稅務申報。

  在實務上,不同類型的財產,其舉證難易度也有所差異。一般而言,不動產因為具有明確的登記資料,例如登記日期、取得原因(如買賣、贈與或繼承)等,通常較容易判斷其是否屬於婚前財產或無償取得財產,因此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計算上,相對較為清楚。相較之下,金錢或存款、保險保單價值……等動產則往往較難釐清來源。例如帳戶中的資金,可能同時包含婚前存款、婚後收入、贈與款項或其他資金流動,若未保留完整的資金往來紀錄,日後在舉證上便容易產生困難。因此,在實務認定上,對於金錢來源的認列有時會採取較為寬鬆的態度,但仍需依個案的證據資料綜合判斷,以確保計算結果符合制度設計的公平精神。

  最後提醒大家,夫妻在我國《民法》所規定的法定財產制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實是一個很重要的制度。很多人等到處理繼承時才發現,如果先依法主張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但能保障配偶權益,有時也能合法降低遺產稅的負擔。不過實務上也要注意,「婚前財產」以及因繼承、贈與取得、慰撫金的財產並不列入計算,而金錢來源的舉證往往較為困難,需要特別留意。只要事先了解制度、妥善規劃,往往就能為自己與家人多保留一份保障。(本文作者為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兼執行長、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及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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