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29天下學習網站刊登作者姜雯專文《陪你到最後的人,為何拿不到遺產?黃大煒驟逝後爭產風波揭未婚伴侶的繼承困境》專訪李永然律師,拆解現行《民法》限制,詳解「遺產酌給」與5大遺囑眉角,教你用合法工具提前打贏財產保衛戰。

 

作者/姜雯

  黃大煒驟逝引發未婚伴侶遺產爭議!相伴30年為何無繼承權?面對單身與不婚趨勢,李永然律師拆解現行《民法》限制,詳解「遺產酌給」與5大遺囑眉角,教你用合法工具提前打贏財產保衛戰。

  唱紅〈讓每個人都心碎〉、〈你把我灌醉〉的「搖滾教父」黃大煒,日前於夏威夷驟逝,享壽61歲。消息傳出後,兩名親姊宣布成為全體繼承人並打理後事,卻引發與他相伴逾30年的女友Vicky不滿,質疑相關安排不合法。

  外界也因此關注:陪伴半生的伴侶,若沒有婚姻關係,究竟能不能繼承遺產?

  根據內政部最新統計,2025年第4季全國「1人一宅」已突破260萬宅,占整體設有戶籍住宅數約32%,等於平均每3戶住宅中,就有1戶只有1人居住。當單身、不婚、同居伴侶成為愈來愈普遍的生活選擇,現行法律是否足以保障真正親近的人?如果不想讓一生累積的財產,最後流向自己未必想照顧的對象,單身與不婚族又該如何提前自保?

  《天下學習》專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創辦人李永然律師,他長期投入不動產、智慧財產權利、公平交易法等領域,並與作家高愛倫合著有《親密搶奪,誰在拿走你的錢:特留分、長照負擔、離婚賠償,23種人性金錢戰與法律應對之道,有規劃才能守住錢、愛無傷》。

  本文將從未婚伴侶的繼承困境談起,進一步說明遺產酌給、遺囑形式、贈與、保險、信託與特留分等財產規劃重點,拆解一場現代親密關係下的財產保衛戰。(以下李永然律師的回答簡稱李)

未婚伴侶相伴再久,仍不是法定繼承人

Q:黃大煒與女友相伴逾30年,但因未婚,在法律上被認為「沒有身分」。在台灣現行《民法》中,交往再久、感情再深厚的同居伴侶,在繼承權上是否真的沒有保障?

李:法律上,首先要看雙方是不是「配偶」。所謂配偶,必須具有合法婚姻關係;在台灣,結婚需要有兩名以上證人,並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無論異性婚或同性婚,都必須符合這些要件,才會發生配偶的法律效力。

  如果沒有合法登記,即使感情再深厚、同居多年,依《民法》第1138條,也不會被承認為法定繼承人。

  除了「合法配偶」以外,《民法》規定的繼承人分為四個順位: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養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第二順位是父母;第三順位是兄弟姊妹;第四順位是祖父母。

  沒有第一順位,才會輪到第二順位;沒有第二順位,才會往後順位遞補。例如,如果逝者有子女,就是由「子女+配偶」共同繼承;如果沒有配偶、也沒有子女,就要看父母是否還在;父母不在,才會輪到兄弟姊妹。

  實務上常看到所謂「手足剝削」的問題,通常就是在沒有配偶,或曾有配偶但已離婚、配偶已死亡等情況下發生。這時就可能進一步涉及《民法》第1149條,也就是被繼承人生前「持續受其扶養之人」能否請求「酌給遺產」的問題。

未婚伴侶若受扶養,可爭取「遺產酌給」,但要能舉證

Q:有法界人士提到,未婚伴侶若生前受死者扶養,可依《民法》第1149條申請「遺產酌給」。這在實務上如何認定?伴侶平時應保留哪些證據?

李:如果主張適用《民法》第1149條,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持續扶養、但沒有法定繼承權的人,例如事實上的夫妻、同居人、繼子女或特定親屬。被繼承人過世後,這些人可以由「親屬會議」依其受扶養的程度及其他關係,決定是否「酌給遺產」。

  但這並不是讓未婚伴侶取得法定繼承人身分,而是在符合「生前持續受扶養」等要件時,透過親屬會議或法院酌定,取得部分遺產利益。 因為雙方存在事實上的扶養關係,所以即使這個人不是繼承人,也有機會分享到部分遺產利益。

  不過,主張的人必須提出證據證明。程序上也不是一開始就直接到法院,而是原則上先向「親屬會議」主張,由親屬會議依受扶養程度及其他關係,決定要酌給多少遺產。換句話說,如果同居人確實有被逝者撫養的事實,經過舉證後也確立這層關係,仍須視逝者的法定繼承人決定分配多少財產。如果受扶養人認為親屬會議酌給過少、決議不給,或親屬會議已召開卻未作成給否決議,則可依法向法院聲訴,由法院斟酌情形核定。

  至於證據,民事訴訟中,主張有利事實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可以提出的證據包括書面資料、照片、錄音、錄影,也可以透過共同朋友,或被繼承人的親戚作證。銀行存摺往來也可能是證據,例如過去定期給付生活費,都可以用來證明扶養關係。

  至於受扶養人是否必須達到「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的程度,實務見解曾有不同。不過,依相關實務見解,第1149條重點在於是否存在被繼承人生前持續扶養的事實;請求人不必然以完全無謀生能力為限,但仍須有扶養需要,法院會依具體情況衡量酌給範圍與比例。
以黃大煒的例子來說,如果他沒有立遺囑,而他的愛人沒有配偶身分,因此不是法定繼承人,若以台灣法制觀察,可能視情況主張第1149條。

若不結婚,最好生前先用遺囑、贈與、保險或信託安排

Q:如果雙方協議「只戀愛、不結婚」,但希望萬一自己先走,能將財產留給摯愛,有哪些合法工具可以提前準備?

李:我們常提醒,同居人或未婚伴侶之間,最重要的是預先立遺囑,指定將財產留給對方。否則,也可以在生前就先做財產分配。

  這裡要先釐清幾個概念。第一,要確認自己是不是法定繼承人;第二,要確認對方有沒有立遺囑;第三,遺囑裡可能會涉及兩種人,一種是法定繼承人,另一種則不是法定繼承人,但透過遺囑接受財產的人,也就是「受遺贈人」。

  如果是在生前把財產給別人,法律上稱為「贈與」;如果是寫在遺囑裡,等到過世後才把財產給某個人,就稱為「遺贈」。換句話說,遺囑是在死亡後才發生效力。若遺囑指定把財產給一個不是繼承人的人,這就是遺贈。

  不過,遺囑雖然可以調整各繼承人取得財產的比例,但不能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也就是說,如果死者有法定繼承人,仍要注意特留分問題。以目前法律狀態來看,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仍然存在;相關修法目前還只是草案階段,尚未三讀通過。因此,在現行制度下,遺囑自由仍受特留分限制。

  除了遺囑之外,如果有投保保險,也可以在保單上指定同居人或所愛之人為保險金受益人。另一種方式,是在遺囑中安排遺囑信託,信託可分為生前信託與遺囑信託,其中遺囑信託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發生效力。

  實務上,仍要看當事人究竟想留給同居人什麼。有些人不一定會直接把不動產給同居人,而是安排繼承人負有義務,讓同居人能繼續居住,直到終老為止,以確保其居住權益。

遺囑不是寫了就算數,五種形式各有眉角

Q:許多人以為「寫了遺囑就好」,但實務上遺囑常因形式、內容或保存問題引發爭議。一般人立遺囑時,最容易忽略哪些眉角?

李:遺囑確實有很多要注意的地方。遺囑要依照《民法》第1189條以下的規定,符合法定方式。因為遺囑是法律上的「要式行為」,如果沒有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成立,就可能無效。
依照法律規定,遺囑主要有五種形式: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和公證遺囑。爭議不一定只出在遺囑種類,也可能是遺囑執行人沒有依照立遺囑人的意思,確實執行遺囑內容。

1、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

  自書遺囑是最簡單、自己可以完成的方式。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果內容有增減、塗改,也要註明增減、塗改的地方和字數,並另外簽名。

  也就是說,自書遺囑不能用打字的方式完成,一定要親自手寫。實務上常見的問題包括:只寫年份、沒有寫月份和日期;或是寫完後只蓋章、沒有簽名。這些都不符合法定方式,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如果立遺囑人無法簽名,就要改用其他可行方式,例如公證遺囑。自書遺囑完成後,不一定要拿去公證,放在家裡也可以;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它就是自書遺囑。

2、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

  公證遺囑要找公證人辦理,並安排兩名見證人。這裡所說的公證人,包括法院公證人和民間公證人,是具有特定身分、經過國家考試的人。

3、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

  密封遺囑是由立遺囑人先把遺囑做好、密封起來,再向公證人提出。密封遺囑的程序一定要有公證人參與。這裡所說的公證人,同樣包括法院公證人和民間公證人。

4、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

  代筆遺囑也是實務上常見的遺囑形式。有些人會找律師,有些人會找代書協助。代筆人最好要懂法律,這樣比較能降低爭議。代筆遺囑完成後,立遺囑人、代筆人和3名以上見證人都要簽名。如果立遺囑人不能簽名,代筆遺囑可以用按指印代替。

5、口授遺囑(民法第1195條)

  口授遺囑是在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況下,無法依照其他方式立遺囑時,才可以使用。

  簡單來說,這是不得已時才用「口頭交代」的方式成立遺囑。例如有人爬山時突然被落石砸傷,生命危急,當下既無法找公證人,也無法用其他方式立遺囑,身旁只有山友,這種情況下就可能使用口授遺囑。

  但如果後來人被救回來,已經可以用其他方式立遺囑,口授遺囑經過三個月就會失效,這是《民法》第1196條的規定。

  口授遺囑最容易產生爭議,所以法律上原則上不鼓勵使用,只有在情非得已時才會採用。

單身者若不想財產流向疏遠親屬,應預先立遺囑並處理特留分

Q:沒有配偶、沒有子女的單身族,一旦過世,依法財產可能流向父母或兄弟姊妹。在修法還沒正式通過前,如果不想把財產留給疏遠親屬,而是想自主安排,您會給什麼建議?

李:最好的方式,還是預先立遺囑。

  立遺囑時,如果不想讓某些人繼承,首先要看是否有「剝奪繼承權」的事由,也就是《民法》第1145條規定的「喪失繼承權」。例如,繼承人和被繼承人關係很差,甚至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或虐待,這時就可以思考:為什麼還要把遺產留給他?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主張剝奪他的繼承權。

  不過要注意,依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主張喪失繼承權,必須經過「聲明」。也就是說,立遺囑人要明確寫清楚,該繼承人不得繼承。若對方之後提出爭執,就交由法院判斷。

  另一種情況是,如果對方仍然有特留分,就要在遺產分配上預先規劃。因為財產本身有差異,有些價值高,有些價值較低;有些增值潛力好,有些則比較差。因此,如果不得不保留對方的特留分,可以考慮把較不重要、較不具增值潛力的財產留給對方。

  以我的經驗來看,特留分相關案件確實越來越多。以前有些人法律知識不足,不一定會立遺囑,也不一定會去爭執。但現在大家法律知識比較充足,會出面爭的人變多,其中主要是兄弟姊妹。

  此外,台灣正進入「大繼承潮」時代,繼承案件與房產爭議明顯增加。許多繼承人不想留下房子,而是希望變現分配,但出售「繼承宅」又可能面臨高額房地合一稅。若再遇上多人共有、繼承人分散海外、再婚家庭或外籍配偶等情況,處理更複雜,也更凸顯生前規劃的重要。(責任編輯 / 溫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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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與人的關係,從親密走向搶奪,
最痛的,從來不是金錢損失,而是信任瓦解後的滿腹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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