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要克制性慾,好色容易惹禍上身
文◎李永然律師
台灣目前媒體常報導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奪、婚外情…等新聞案件;這些案件都與「性」有關,人如性慾太強、好色,又不守與異性互動的分際,則會招來「法律責任」。
筆者就先以四則案例,再來分析其所涉及之相關法律責任。
【案例一】人妻與男搭摩天輪摟肩,侵害「配偶權」
民國115年3月8日自由報導報導:新北市一名人夫在與妻子離婚前,發現妻子與一名「男子」多次出遊,他以二人在台北市大直區「美麗華百樂園」,乘坐摩天輪拍下的「摟肩照」,主張該男子及其妻子二人構成共同侵害「配偶權」(註1),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法院檢視二人的「摟肩行為」,認定二人已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判決二人須連帶賠償人夫新台幣拾萬元(註2)。
【案例二】惡男誘13歲少女上床並拍爬行裸片,遭判刑
民國115年3月16日自由時報報導:新竹男子李慶帶13歲少女小美(化名)前往「摩鐵」發生性行為,更變本加厲拍攝私密影片,甚至帶到公園拍小美全裸跪地爬行,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註3)等罪,判決李慶四年三個月有期徒刑(註4)。
【案例三】礁溪溫泉豪宅的保全,在社區內公廁偷拍如廁畫面
民國115年3月9日自由時報報導:宜蘭縣礁溪鄕知名豪宅社區,社區內呂姓保全在社區內公廁藏放手機,偷拍住戶如廁畫面,再透過AI深偽技術進行影像生成,作案時間長逾三年,已知有25名女子被害,包括4名未成年人,檢察官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無權偷拍影像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等罪,將呂姓保全提起公訴(註5)。
【案例四】法律系男大生偷拍,知法犯法法官不給「緩刑」
民國115年4月27日自由時報報導:就讀大學法律系的吳姓男子,被控潛入「台南某高中」女廁,拿手機偷拍女學生如廁,因誤觸閃光燈被女學生發現而未遂,第一審台南地方法院判決兩年有期徒刑,緩刑(註6)五年;但檢察官以男大生知法犯法而上訴,台南高分院改判撤銷「緩刑」(註7)。
就上述四則案例,均與「性」有關;案例一涉「婚外情」,「侵害配偶權」;案例二對於年僅13歲少女為性交並拍裸片;案例三、四則僅涉及偷拍女子如廁,這些行為都是因為行為人無法克制自已的性慾,基於好色,而惹上法律責任。
俗云:「萬惡淫為首,百善孝為先」,佛教徒受「五戒」者,前述五戒也包括「戒淫」;「淫欲」是生死根本,世人須先斷淫,方能不隨其生死相續。誠如《大佛頂首楞嚴經》中釋迦牟尼佛對阿難尊者開示:「六道眾生,其心不婬,則不隨其生死相續,…若不斷婬,修禪定者,如蒸砂石,欲其成飯,經百千劫,袛名熱砂。…」
足見世人修行,在「身行」方面,須戒淫;《佛說四十二章經》釋迦牟尼佛更奉勸要「正觀敵色」,即慎勿視女色,倘與女子交往,應正心思念,想其「老者」如「母」;「長者」如「姊」;「少者」如「妹」;「稚者」如「子」,依此方式,息滅惡念。
就以案例二李慶男子對於年僅13歲少女,竟誘其上「摩鐵」姦淫,還拍裸片,甚至毆打,為何李慶不能以「妹」看待, 加以憐惜,竟予以摧殘蹂躪,毀該少女未來前程及幸福,李慶之犯行何其狠心!最近衛生福利部打算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此次修法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架構,強化兒少保護;近年來網路常見「誘惑陷阱」,有些兒少陷入「性影像剝削」,因而務必加強「兒少數位安全」(註8)。
綜上所述,期盼世人應本於「人身難得」,趕緊修行,克制性慾,同時也希望為人父母者,如家中有子女尚處兒童、少年時期,應教育子女懂「數位安全」,留意子女使用交友軟體情形,提醒不要與陌生人私下見面,避免進行視訊裡聊或傳送私密照片…等,這樣才能強化自已未成年子女的「數位安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註1、配偶權是指配偶間互相有忠誠、維持婚姻圓滿的權利。
註2、林嘉東撰:「人妻與男搭摩天輪摟肩」乙文,載自由時報2026年3月8日,A7版。
註3、「兒童或少年性剥削」乃指下列行為之一者:(1)、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的行為,以供人觀覽;(2)、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的行為;(3)、拍攝、製造、重製、持有、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販賣或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4)使兒童或少年坐枱陪酒或涉及色情的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註4、蔡彰盛撰:「誘少女上床還爬行裸片 惡男判4年3月」乙文,載自由時報2026年3月16日,A8版。
註5、江志雄撰:「礁溪溫泉豪宅 爆保全偷拍25女」乙文,載自由時報2026年3月9日,A9版。
註6、法院宣告「緩刑」的要件,規定於《刑法》第74條。
註7、王俊忠撰「知法犯法法律系男大生偷拍 二審不給緩刑」乙文,載自由時報2026年4月27日,A7版。
註8、葉冠妤、林琮恩撰「數位陷阱 近16%兒少 私照換遊戲裝備」乙文,載聯合報或115年4月25日,A6版。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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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24/06/五版
書號:1F21-3
定價:400元
生活離不開柴、米、油、鹽,一如現代人無從避免爭端與法律。刑法、刑事訴訟法,是保障你我人身自由、健康、生命、財產的兩大「護法」,面對犯罪問題,打起刑事官司,從接受檢調偵查、找律師,到撰寫狀紙、上法庭辯論、審理、不服上訴、聲請易科罰金、緩刑、假釋……,一長串的訴訟程序,該如何沉著以對,才不會喪失應有的權益?本書依序分成「常見犯罪」、「偵查」、「自訴與審理」、「上訴」、「再審與非常上訴」、「執行」六大篇,以易學易懂的文字和狀例,教您一次上手,面對刑事官司不驚慌!
主編:李永然、吳光陸
作者:李永然、吳光陸、周家寅、孫慧敏、王國棟、鄧又輔、許啟龍
出版日期:2024/08 八版
書號:1H09-4
定價:1600元
向法院請求處理事務,往往須以「書狀」來表達。這些書狀的撰擬關涉當事人之權益甚鉅,倘措詞稍有不當,嚴重者會影響訴訟勝負之結果;輕微者亦將鬧出極大的笑話。所以書狀的撰擬必須慎重臨之。
書狀既然如此重要,其撰寫的方式及其內容的決定,當須加以研求。本書共分五篇,除民事、刑事、行政法等書狀分別於第二、三、四篇蒐遍各類狀例詳述外,於第一篇闡述法院有關知識及書狀的種類、構成、內容、遞送等,並對撰狀的要領,列舉實例,分析甚詳。更為可貴的是另闢第五篇,就日常涉訟最多的十種事例,按訴訟的流程,列舉各階段所需之狀例,不但簡明實用,而且可使讀者明悉各種涉訟事例的處理流程。

作者:李永然、陳銘壎合著
書號:2O01-2
定價:280元
執業律師在接觸刑事上訴第三審時,都經歷過戰戰兢兢的心情,因為第三審代表其中的法律爭議已在檢察署與法院間千百迴轉,此時要撰寫一份好的「上訴理由書」,得費一番苦思與煎熬。本書先將刑事第三審上訴理由中所謂的違背法令,做一概要性的說明,同時摘引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判例,以及該院對於判決有無違背法令審查原則等供為參考;同時摭拾實際案例數則,將該等案例的部分上訴理由書狀及最高法院的判決全文等予以援引,是最佳撰狀參考用書。
作者:蘇南桓著
書號:2B18
定價: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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