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24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彭郁欣律師、趙剛律師專文「未約定夫妻財產制…離婚後他向她索回贈與跑車 民法列解套方案」(摘錄自《夫妻親密搶奪──夫妻財產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法律手冊》)


 文◎彭郁欣律師、趙剛律師

案例

  小明與小美在民國(下同)100年結為夫妻,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二人於婚後相互扶持、恩愛有加,小明遂於102年婚姻存續中贈與小美她夢寐以求的跑車一輛。好景不常,兩人於105年卻因生活理念不合決定離婚,小明得否要求小美返還他所贈與的跑車呢?

解析

一、夫或妻於婚姻存續中無償贈與他方的財產,亦屬《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無償取得」的財產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此項規定使得婚姻中經濟較弱勢的一方,在離婚後仍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並得以彰顯其在婚姻中對於家事勞務的協力貢獻。

  但夫或妻無償取得之財產,因為與婚姻協力貢獻無關,故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範圍內;且依多數法院見解,此亦包含夫妻間贈與他方之財產。因為如果將夫妻間無償贈與他方的財產,於剩餘財產分配時納入其婚後財產計算,可能無法達成保障經濟弱勢一方之立法目的。

  再者,夫或妻既然已將財產無償贈與他方,若於離婚時反要回來重新計算,亦與誠信原則有違,不符國民生活法感情,更不能保障受贈方的既得利益(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家上字第184號民事判決意旨)。

  依此,小明於婚後贈與小美的跑車,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在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不應納入小美的婚後財產。

二、縱使該輛跑車納入小美的婚後財產,且小美的婚後財產比小明還要多,小明亦不能指定小美移轉該輛跑車的所有權

  依前所述,小明於婚姻中贈與小美的跑車,原則上不應納入小美的婚後財產計算;但若「假設」該輛跑車納入小美的婚後財產計算,且小美的財產較小明多,使小明得像小美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小明能否指定小美移轉該輛跑車的所有權與他?

  依照法院見解,所謂夫妻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是指就雙方婚後剩餘財產之價值計算金錢數額而言。因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性質,是單純金錢數額的債權請求權,而非存在於特定財產標的上的權利,自不得就特定標的物為主張或行使(可參考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民事判決意旨)。

  白話來說,小明只能請求小美給付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給他,不能指定要求小美將該輛跑車的所養全返還與他。

三、小明還有其他辦法嗎?

  最後,小明還可以回頭看看《民法》中關於贈與的規定。倘若小美於無償受贈該輛跑車後,對於小明有《民法》第416條第1項所列情事,例如:小美依《民法》規定對於小明有扶養義務卻不履行、或小美故意痛毆傷害小明等等,小明就可以在一年的除斥期間內撤銷贈與,並依《民法》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小美返還他贈與的跑車。

結語

  現代社會離婚率愈來愈高,在感情濃密時期,情侶、配偶間互相贈與財產是表達情感常見的情況,但贈與前還是建議詳細思考,以後是不是有可能後悔想要將贈與的財產要回來?如果是「附條件的贈與」,也務必將「附帶條件」寫成書面契約,若將來想要依法撤銷贈與,也才有法律依據。(本文作者彭郁欣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主任律師兼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趙剛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執業律師)

文章連結:未約定夫妻財產制…離婚後他向她索回贈與跑車 民法列解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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