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律師於2026年10月出版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26期中撰文《臺商對中國大陸代書、公證遺囑的法律須知》
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王董在中國大陸福建漳州投資,心想自已在中國大陸投資經商已有30年,年事已高,而在中國大陸有住房、廠房及銀行存款,王董想對中國大陸資產預立遺囑,且想採用「代書遺囑」或「公證遺囑」的方式,不知中國大陸《民法典》對此有何規定?王董在法律上有那些應注意事項?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臺灣對於「遺囑」規定於《民法》繼承編;中國大陸則規定於《民法典》中;目前臺灣所容許的遺囑方式,包括「代筆遺囑」、「公證遺囑」…等五種;中國大陸《民法典》一樣也有「代書遺囑」、「公證遺囑」(註1);中國大陸《民法典》中的「代書遺囑」,即是臺灣的「代筆遺囑」。
臺灣與中國大陸對於「遺囑」均規定為「要式行為」,但其方式,仍有不同;現分述如下:
(一) 代書遺囑: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135條規定「代書遺囑」的法定要式;其應當有「兩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並說明年、月、日。
「代書人」只能用「親筆手寫」的方式,不能用「打印」等其他方式 ( 註 2);最後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須「親自簽名」。
至於臺灣的代筆遺囑須有「三人」以上的見證人,遺囑人不能簽名,可按「指印」代之 (臺灣《民法》1194條);由上述規定,兩岸雖均有代書 (或代筆) 遺囑,但其「法定方式」仍有些差異,臺商於立遺囑時,須特別加以留意。
(二) 公證遺囑: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139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另外臺商如果想運用公證遺囑,須注意《遺囑公證細則》的規定,該細則於第3條明訂:「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公證人在辦理審查遺囑的內容,包括:遺囑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遺囑的內容是否完備、文字表述是否準確、遺囑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
除此之外,還要注意遺囑的簽名;依中國大陸《遺囑公證細則》第18條規定:公證遺囑採用「列印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核對後,應當在列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遺囑人不會簽名或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名」,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
至於臺灣的「公證遺囑」除「公證人」外,還須另外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則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臺灣《民法》第1191條)。由此可知兩岸雖然都承認「公證遺囑」的法定方式,但具體操作的程序,仍有不同。
綜上所述,臺商如欲於中國大陸針對在中國大陸的資產預立遺囑,目前是容許採用「代書遺囑」或「公證遺囑」;採用時,除注意上述規定外,提醒可以遺囑內指定「遺囑執行人」(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133條第1款)。以上說明,供中國大陸臺商參酌運用。(本文作者李永然現為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臺商張老師)
註 1:中國大陸《民法典》規定的遺囑方式,有「自書」、「代書」、「打印」、「錄音錄影」、「口頭」、「公證」等遺囑方式。
註 2: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編:民法典註釋本,頁646~647,2020年9月第1 版,法律出版社出版發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