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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對「自書遺囑」與「打印遺囑」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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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王董在福建廈門投資,基於年歲日長,希望把自己在「台灣」與「大陸」兩地的財產,用「兩份遺囑」分別交代自己往生後遺產的分配。王董想了解在中國大陸這部分財產的遺囑,可以直接自己用「電腦打字」的方式自行書寫嗎? 台商張老師的諮詢解答   中國大陸《民法典》對於繼承有「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之分;在遺囑繼承方式,運用「遺囑」處理遺產,必須符合「法定方式」;按其方式的不同,可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影遺囑」、「口頭遺囑」與「公證遺囑」(參見大陸《民法典》第1134條~第1139條)。   台商王董如想自己完成遺囑,而不想仰賴「代筆人」或「公證人」,可以思考運用「自書遺囑」或「打印遺囑」;筆者謹先將這兩種遺囑的方式,臚列於後:   1.自書遺囑: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年、月、日」(大陸《民法典》第1134條)。   2.打印遺囑:須由立遺囑人將其書面遺囑的內容以電子數據形式透過打印機等轉換為「書面」形式;採用此方式須有「兩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並註明年、月、日(大陸《民法典》第1136條);如果遺囑人見證人只在遺囑的「最後一頁」簽名,而沒有在「每一頁」簽名,則不能認定該打印遺囑有效(註1)。   由上述規定可知,王董如果想「自力」把在大陸財產部分以一份符合大陸《民法典》規定的遺囑方式,完成一份遺囑,就可以依上述兩種方式擇一;亦即如果自行書寫的「自書遺囑」,就必須「親筆」完成;如果想以「電腦打字」方式,就必須採用「打印遺囑」的方式完成。   運用「打印遺囑」時,王董還須有「兩位符合法定資格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所以還要注意「遺囑見證人」的資格限制,依大陸《民法典》第1140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註2);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由上述說明可知台商王董固然可以自力完成遺囑,但必須「親自書寫」;如果想用「電腦打字」,雖然是自已打字,在中國大陸已屬於「打印遺囑」;此時必須有符合資格的二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在大陸司法實務有些遺囑被法院認定無效,主要是遺囑的形式要件或實質要件不符合法律要求。如:遺...

2026年8月出刊幸運雜誌195期,專文報導「家和代代傳,留愛不留債的世代傳承智慧——律師攜手地政士,教你做好遺囑、繼承、保險與長照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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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張則君 多數人辛勤一生,無非是希望為下一代打下良好基礎,然而若生前未能妥善規劃身後財產,留給子孫的往往不是庇蔭,而是一連串糾纏不清的紛爭。如何讓財富與情感都能順利傳承下去,靠的正是「提前的智慧」與「周全的法律規劃」。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與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攜手合著《家族傳承與繼承權益司法實務──遺囑訂立.遺產分割.保險傳承.借名登記.長照安養》一書,以深入淺出的方式,結合法律理論與實務操作,為讀者提供一套完整的家族傳承與繼承司法實務指引,值得所有關心財富傳承與家庭和諧的讀者細細品讀。   「人在天堂,錢在銀行,情人在教堂,子女在公堂。」這句坊間流傳已久的玩笑話,雖帶有幾分戲謔,卻真實且深刻地道出了許多人一生努力打拼,身後卻因未妥善做好財產規劃,而導致至親骨肉為了利益陷入對簿公堂的無奈窘境。絕大多數的人克勤克儉、奮鬥一輩子,心中最深的寄託莫過於希望能為下一代留下穩固的經濟基礎與安穩的生活保障。然而,財富的轉移往往是一把雙面刃,若缺乏足夠的智慧與法律工具進行事先的理性規劃,那些原本代表愛與心血的資產,極有可能在頃刻間演變成一連串「剪不斷、理還亂」的豪門恩怨或家庭紛爭,讓留下來的不是溫暖的祝福,長遠來看而是同室操戈的遺憾。 邁入超高齡社會,繼承與安養成為全民課題   我國已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六十五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例超過百分之二十,銀髮族的健康照護與財產規劃問題,成為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課題。與此同時,隨著經濟發展與人民財富的累積,繼承問題也日益複雜,加上國際化浪潮下,財產早已不再侷限於單一國家或地區,海內外置產、跨境資產配置日趨普遍,使得財產繼承牽涉的法律關係更加盤根錯節。近年來,台灣企業家家族爭產的新聞屢見不鮮,從公司經營權之爭到手足鬩牆,時常成為媒體報導的焦點,也讓社會大眾意識到:唯有及早規劃,才能避免辛苦累積的財富,最終演變成撕裂親情的導火線。在人口結構高齡化、家庭型態多元化的今日,家族傳承已不僅是財產分配的技術問題,更牽涉遺囑訂立、遺囑信託、保險規劃、借名登記、遺產稅申報、意定監護與長照安養等諸多面向,值得每一個家庭及早正視並妥善因應。尤其在「超高齡社會」下,高齡者、失能者的財產支配與生活照護問題日益凸顯,如何在照顧自己與規劃家族傳承之間取得平衡,考驗著每一位為人子女、為人父母者的智慧,這也正是家族傳承議題...

李永然律師於2024年10月出版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2期中撰文「台商如何在中國大陸訂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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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甲在中國大陸投資,且因工作需要,長期居住上海市,台商甲經營事業有成,除在臺灣在財產以外,在中國大陸多處也有房產、銀行帳戶、汽車…等財產。台商甲年事已高,在臺灣已針對臺灣的財產先前在臺灣已透過預立遺囑方式安排;他聽朋友的建議,也打算在中國大陸針對在中國大陸的財產,透過預立「遺囑」進行安排;台商甲究竟要注意那些法律規定?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台商甲要在中國大陸訂立「遺囑」,須注意遺囑的形式、內容及未來的執行;謹將之分述如下:   (一)遺囑的形式:遺囑依其形式的不同,可分成「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影遺囑」、「口頭遺囑」及「公證遺囑」六種(參見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134條~第1139條);立遺囑人須注意《民法典》對於遺囑形式的要求。又有些遺囑如:「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影遺囑」…等需要「見證人」,立遺囑人務必找要符合法定資格(參見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140條)的見證人,及符合規定「人數」的見證人。   (二)遺囑的內容與執行:遺囑的主要內容是立遺囑人對於財產、家人、家族企業等做出具體安排;包括:財產投資權益歸屬、公司股權、經營權的安排、設置相關措施、如指定「遺囑執行人」確保遺囑能順利執行及避免爭議(註1)。   (三)又實務上,遺囑內容可以做相當多的安排,例如:   1.設立遺囑信託: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133條第4款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中國大陸《信託法》第13條也規定: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設立遺囑信託須採取「書面」形式(中國大陸《信託法》第8條),即不可採用「口頭」;又立遺囑人最好能指定「信託受託人」對遺產進行管理。   2.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依中國大陸《民法典》第29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註2);立遺囑人所指定的監護人應當具有監護能力,而能履行監護職責。   3.可以遺贈:立遺囑人可以於遺囑將財產分配給「法定繼承人(註3)」,中國大陸無我國《民法》中「特留分」的規定,但有規定「必留份」(註4);又對於「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可以「遺贈」。   4.限制遺產分割或遺產的分割、分配方式:立遺囑人基於「遺囑自由原則」,可以針對遺產進行妥適安排,包括限制分割、分配方案...

2024.07.19銳傳媒刊登吳任偉律師專文「如何訂立有效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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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吳任偉律師 案例   阿發創業有成,與妻子小慧育有一男二女,也均已成年、各自成家立業;阿發因常年積勞,健康早已亮起紅燈。基於財富傳承與照顧遺族,阿發希望能藉由「遺囑」的方式,提早規劃與安排自己的家業。請問:阿發想要訂立遺囑,法律上有哪幾種方式可以選擇?實務上常見遺囑爭議為何?有哪些事項需要注意,以避免日後糾紛? 解析 一、五種法定方式   依據《民法》第1186條規定,年滿十六歲、有行為能力者,就可立遺囑。而《民法》第1189條另規定,遺囑只能以「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等五種法定方式進行,並各有其要件:   (一)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   1.應自書遺囑全文。   2.記名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3.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實務上認為,倘若沒有依照法定方式增刪塗改,「應視為無變更,而保持效力,尤其在增減塗改字句並不足以造成遺囑文義之變更,或造成無法辨識遺囑內容時,如拘泥於條文規定之文義,而謂遺囑歸於無效,反而有違該條文之立法原意」(註1)。   (二)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   1.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2.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   3.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三)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   1.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   2.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四)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   1.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   2.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五)口述遺囑(《民法》第1195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1.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

2024.06.02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吳任偉律師所撰「大老闆創業有成卻積勞成疾 「五種法定方式」立遺囑給3子女避免糾紛」專文(摘自「傳富子孫,不留糾紛——家族傳承、遺產繼承法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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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任偉律師 案例:   阿發創業有成,與妻子小慧育有一男二女,也均已成年、各自成家立業;阿發因常年積勞,健康早已亮起紅燈。基於財富傳承與照顧遺族,阿發希望能藉由「遺囑」的方式,提早規劃與安排自己的家業。   請問:阿發想要訂立遺囑,法律上有哪幾種方式可以選擇?實務上常見遺囑爭議為何?有哪些事項需要注意,以避免日後糾紛? 解析: 一、五種法定方式   依據《民法》第1186條規定,年滿十六歲、有行為能力者,就可立遺囑。而《民法》第1189條另規定,遺囑只能以「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等五種法定方式進行,並各有其要件:   (一)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   1.應自書遺囑全文。   2.記名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3.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實務上認為,倘若沒有依照法定方式增刪塗改,「應視為無變更,而保持效力,尤其在增減塗改字句並不足以造成遺囑文義之變更,或造成無法辨識遺囑內容時,如拘泥於條文規定之文義,而謂遺囑歸於無效,反而有違該條文之立法原意」。   (二)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   1.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2.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   3.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三)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   1.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   2.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四)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   1.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   2.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五)口述遺囑(《民法》第1195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1.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

【永然說法】如何訂定有效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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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後代子孫爭產的第一步,就是擬定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將自己的意思清楚的表達,也將遺留的財產做好分配,讓繼承的子孫有所依循,避免爭端。然而該如何擬定,要符合哪些相關的法律規定,才算是一份有效的遺囑?且由李永然律師講解給你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