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台商對「自書遺囑」與「打印遺囑」的法律須知

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王董在福建廈門投資,基於年歲日長,希望把自己在「台灣」與「大陸」兩地的財產,用「兩份遺囑」分別交代自己往生後遺產的分配。王董想了解在中國大陸這部分財產的遺囑,可以直接自己用「電腦打字」的方式自行書寫嗎?

台商張老師的諮詢解答

  中國大陸《民法典》對於繼承有「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之分;在遺囑繼承方式,運用「遺囑」處理遺產,必須符合「法定方式」;按其方式的不同,可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影遺囑」、「口頭遺囑」與「公證遺囑」(參見大陸《民法典》第1134條~第1139條)。

  台商王董如想自己完成遺囑,而不想仰賴「代筆人」或「公證人」,可以思考運用「自書遺囑」或「打印遺囑」;筆者謹先將這兩種遺囑的方式,臚列於後:

  1.自書遺囑: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年、月、日」(大陸《民法典》第1134條)。

  2.打印遺囑:須由立遺囑人將其書面遺囑的內容以電子數據形式透過打印機等轉換為「書面」形式;採用此方式須有「兩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並註明年、月、日(大陸《民法典》第1136條);如果遺囑人見證人只在遺囑的「最後一頁」簽名,而沒有在「每一頁」簽名,則不能認定該打印遺囑有效(註1)。

  由上述規定可知,王董如果想「自力」把在大陸財產部分以一份符合大陸《民法典》規定的遺囑方式,完成一份遺囑,就可以依上述兩種方式擇一;亦即如果自行書寫的「自書遺囑」,就必須「親筆」完成;如果想以「電腦打字」方式,就必須採用「打印遺囑」的方式完成。

  運用「打印遺囑」時,王董還須有「兩位符合法定資格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所以還要注意「遺囑見證人」的資格限制,依大陸《民法典》第1140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註2);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由上述說明可知台商王董固然可以自力完成遺囑,但必須「親自書寫」;如果想用「電腦打字」,雖然是自已打字,在中國大陸已屬於「打印遺囑」;此時必須有符合資格的二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在大陸司法實務有些遺囑被法院認定無效,主要是遺囑的形式要件或實質要件不符合法律要求。如:遺囑漏未寫日期、見證人不達標、見證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等(註3)。

  由此可見,生前立遺囑把自已身後的遺產做一妥善安排,避免自已往生後親人為爭遺產打官司;但立遺囑務必要謹慎,如果自已沒有充分瞭解,還是以委請有經驗的專業律師協助為宜;切勿為省小錢而遺後患(本文作者為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陸委會台商張老師)。

註1: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編:民法典註釋本,頁647,2020年9月第1版,2021年11月第12次印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2:大陸《民法典》第1140條規定「見證人」的資格,擔任見證人除了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外,還需具有「見證能力」;而「見證能力」有無則須根據具體事實情況進行判斷。

註3: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編印:婚姻家庭與繼承律師實務,頁115,2014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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