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3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民法》修正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 立遺囑更顯必要」,歡迎民眾報名11/14「一紙遺囑,守住家族財產的未來」公益講座
文◎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我國《民法》對於法定繼承人如依「法定繼承」時,繼承人按「應繼分」分配遺囑;如果不欲按《民法》所定的「應繼分」分配,被繼承人只能於生前透過訂立「遺囑」,而依遺囑交代去分配。
立遺囑人對於「遺囑內容」固然享有「遺囑自由」,但《民法》第1187條對於遺囑自由設下一個「限制」,即遺囑人只能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近年來台灣出現年輕人「不婚」,甚至「已婚但不生育」;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被繼承人沒有子女,且父母業已先逝世,則「已婚配偶尚生存」或「未婚」時,則出現由「配偶」與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兄弟姊妹」,或由「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繼承」;其實有些被繼承人於生前與其兄弟姊妹已交惡,甚難接受其遺產由兄弟姊妹繼承,對於此一現象,常稱之為「手足剝削」。
對於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即兄弟姊妹,我國《民法》於第1223條第4款原規定「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立法院為順應民意反映,已於民國115年7月28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並於民國115年8月17日總統正式公布後「六個月」立即施行。
我國《民法》第1186條第2項明定被繼承人生前的「遺囑能力」,為年滿16歲即可立遺囑;但國人卻較為保守,而且有些忌諱談遺囑問題。既然《民法》已將兄弟姊妹之特留分刪除,筆者建議還是要利用自己具備「遺囑能力」,且於意識辨別能力均佳時,盡早規劃遺囑內容並訂立「有效」遺囑。筆者僅藉本文說明其必要性及好處。
訂立好的遺囑可以減少親人間無謂的遺產爭議
首先國內親人間為遺產爭執而上法院打官司日益增多,因為被繼承人死亡,生前又未訂立遺囑時,繼承人間常為「遺產範圍」而有爭議,例如:究竟繼承人名下自被繼承人處取得的不動產是「借名登記」或「贈與」?而有爭議。
又有些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生前時非常不孝,有「重大虐待」、「侮辱」,其「繼承人」是否被繼承人於生前已明確表示該繼承人不得繼承(《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這些都會有爭議。
再者,被繼承人的遺產於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則繼承人們對於該遺產屬於「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們如無法協議分割遺產時,則必須透過法院進行法院的「裁判分割」。
由以上說明可知,如被繼承人於生前能預立遺囑,則一定程度可以避免一些爭執,更何況,如果被繼承人沒有子女、父母,但有兄弟姊妹,被繼承人不希望將來其遺產由其兄弟姊妹繼承,此時則可以在生前透過預立「遺囑」,交代將來遺產不分配給其兄弟姊妹;足見預立遺囑的必要。
訂立有效遺囑的法律須知
其次,既然要預立遺囑,就應訂立一份「有效遺囑」,且能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可以順利執行的遺囑。
筆者建議至少注意以下四點:
1、注意遺囑的方式要合法:我國《民法》固然規定有自書、密封、公證、代筆、口授遺囑五種方式。如果採用「自書」,其方式須注意《民法》第1190條規定,採用「代筆」須注意《民法》第1194條,採用「公證」須注意《民法》第1191條。
2、注意「見證人」的資格:在以上五種遺囑,除「自書遺囑」外,其餘四種遺囑都要有「見證人」,見證人須注意「資格」及「人數」。
3、注意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生效,此時涉及遺囑內容的執行,立遺囑人可以於立「遺囑」時,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民法》第1209條第1項)。
4、注意遺囑內容的周延:遺囑關於遺產分配份額、遺產分割、遺贈、寵物的照顧等均可於遺囑內寫明;甚至對於法定繼承人剝奪繼承權,都可以於遺囑內載明。
結語
家族財富是21世紀有無存在的經濟故事,現在是一「大繼承的時代」,目前的年輕人對繼承仰賴甚深,年輕人透過繼承可因而改善經濟或取得「繼承宅」,被繼承人生前如何透過「遺囑」安排身後遺產,甚為重要,也是避免親人間親密搶奪必須注意。
遺囑不是一個人到人生最後階段,才需要思考的問題,因為如何依法妥善安排財產、降低日後家族爭議,是財產傳承規劃中值得及早了解的重要課題。
另外,為協助社會大眾建立正確的「遺囑」法律觀念,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與財團法人耕莘文教基金會將於民國115年11月14日(星期六)舉辦「一紙遺囑,守住家族財產的未來」公益講座,邀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陳淑芬律師以及陳李聰公證人,一起從遺囑效力、密封遺囑到公證程序,破解遺產傳承常見法律風險,希望讓民眾一次掌握遺囑法律關鍵,在面對財產傳承時,能以更完整的法律知識提前做好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