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15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旅行社導遊感冒吃藥打針都治不好疑肝炎 痙攣昏倒急診抽血才知染愛滋」(摘錄自《《愛有約束,法有規範》一書》)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顯智與慧美結婚時,雙方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法適用「法定財產制」,顯智是國內某旅行社的導遊,常年帶團至各地觀光旅遊,顯智一年到頭平均有七、八個月在泰國大街小巷「尋幽訪勝」,哪裡可吃香喝辣,他可是瞭若指掌。

  在當地五光十色、肉慾橫流的誘惑下,也免不了心生淫念,狎妓褻玩一番,多年來號稱玩遍各大聞名的聲色場所。

  近來慧美發現顯智的體重直線下降,食慾不振,目光潰濁,體力也較以往羸弱,無端傷風感冒,吃藥打針也治不好,起初以為是肝炎、犯沖,但遍尋偏方皆未見痊癒,反而每下愈況,沉痾不起。

  一日,突然痙攣昏倒,送往醫院急診,經抽血化驗之後,診斷證明顯智感染了愛滋病,且已生病變。

  得知顯智染病原委後,慧美除了對這位在她心目中的好老公徹底幻滅之外,為避免子女與本身受到傳染,乃以顯智「有不治之惡疾」為由,要求協議離婚,兩人合意簽字,一子一女均歸慧美監護,顯智每月給付每位子女各新台幣三萬元以為扶養費用。

離婚協議書

立離婚協議書人:徐顯智(民國○○年○○月○○日生,以下簡稱男方)、盧慧美(民國○○年○○月○○日生,以下簡稱女方),茲雙方不合,自思難以白頭偕老,協議離婚,特訂立離婚條件如下,以資共同信守:

一、自本離婚協議書簽立後,雙方婚姻關係終止,日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

二、雙方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育之一子一女,於協議離婚後,徐正杰、徐玲玲之扶養監護權利均由女方行使,但男方保有隨時前往探視之權利。

三、男方自簽立本離婚協議書之日起,每月給付女方及其子女扶養費每位各新台幣參萬元,至子女成年時為止。

四、雙方之債權債務關係應自行清理,與他方無涉,雙方均不得對他方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五、乙方拋棄對甲方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六、雙方應協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及戶籍遷出等有關手續,各不得藉故刁難不辦。

七、以上條件係雙方基於自由意識,充分了解後所簽署,日後各不得異議或反悔。

八、本協議書一式五份,由男、女雙方、見證人、戶政機關各一份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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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有約束,法有規範──婚約.結婚.離婚.夫妻財產權益大揭密!

作者: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彭郁欣律師.李廷鈞地政士
出版日期:2026/01 初版
書號:1F25
定價:350元

  所謂「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當得一世夫妻,實屬不易;惟現代人面對外在環境快速變遷,壓力、誘惑紛至沓來,要使兩情繾綣,共赴白頭,雙方自應細心呵護。若不幸夫妻緣盡,要如何離個乾淨的婚,給彼此留下一個相見無恨的背影,實為必要。本書以理性的角度看待「從結婚到離婚」這件事,將法律上有關結婚要件、夫妻財產的約定、兩願離婚到裁判離婚、家庭暴力、子女監護……種種婚姻之權益,以淺顯文字配合協議書、狀例的整體呈現,予讀者必要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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