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24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陳冠毓律師專文「市場震撼價?她5千萬豪宅以500萬拋售 律師戳破離婚惡意脫產手法」(摘錄自《夫妻親密搶奪──夫妻財產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法律手冊》)


文◎李永然律師、陳冠毓律師

案例

  小明與小美於民國(下同)100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雙方因家務分擔及婆媳問題經常發生爭執,致感情日漸淡薄,並均萌生離婚念頭。斯時,小明名下財產僅有存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小美則有存款100萬元、價值300萬元之豪車一部及價值5,000萬元之房產一棟。

  惟於雙方洽談離婚期間,小明發現小美將豪車贈與妹妹小麗,並以遠低於市場行情之價格500萬元出售房產予弟弟大華,另捐款5萬元予地震受災戶。小明憂心小美藉此惡意脫產,致其日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落空。試問:小明得如何運用現行法律規定,以保障其權益?

解析

一、前言

  按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者,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應適用法定財產制;又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夫妻一方死亡、變更夫妻財產制……等),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是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得向他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然此項權利之行使,係以「現存之婚後財產」為計算基礎。實務上常發生夫妻一方於離婚訴訟前夕或協商期間,以贈與、低價拋售或虛偽轉讓等手段,意圖減少名下財產以規避分配義務。是以,面對配偶疑有脫產行為時,現行法律提供哪些保障手段可資運用,即有探討必要,爰分述如下。

二、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離婚雖為法定財產制消滅之原因,然無論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往往均需相當時日。尤其在提起離婚訴訟之情形,若對於離婚事由舉證不足,尚有遭駁回之風險。在此期間,若配偶一方已有明顯脫產行為,他方若仍須待離婚成立始得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屆時對方名下財產恐已遭處分殆盡。

  為避免此類情形,可利用《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待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確定後,法定財產制即告消滅,即得提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無須再待離婚成立始得主張。

三、夫或妻對婚後財產處分行為之撤銷權

  其次,若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將其婚後財產處分予他人,應如何救濟?就此,《民法》第1020條之1針對夫或妻一方所為無償或有償之財產處分行為,分別設有撤銷權之規定;倘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則該財產即回復為夫或妻所有,並重新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計算基礎。以下分就「無償行為」、「有償行為」,簡要說明之:

無償行為:

  若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的「無償行為」(如:贈與……),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他方可以向管轄法院聲請「撤銷」;但如果是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的相當贈與」,則不在此限(《民法》第1020條之1第1項)。

  所謂「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的相當贈與」,是指法律上雖無義務,但付與相當之餽贈,符合社會通念之道義或美德者而言。例如:無扶養義務之親屬間所為生活費給付、對無因管理人之酬謝約定,或於災難之際以慈善或公益目的所為捐贈承諾均屬之。

  惟是否該當此一例外,仍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參酌社會通念判斷其義務內涵與給付是否相當;若已逾相當範圍,仍不得認屬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贈與。(本文作者李永然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陳冠毓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文章連結:市場震撼價?她5千萬豪宅以500萬拋售 律師戳破離婚惡意脫產手法

.........................................



 





《夫妻親密搶奪──夫妻財產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婚姻是雙方基於情感的結合,但在法律層面上,更是一場關於財產權益的細膩賽局。隨著法律實務的演進與國人維權意識的抬頭,如何正確理解並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已成為每位已婚或準婚人士的必修課。

  為了協助大眾釐清這項複雜卻至關重要的權利,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匯集了所內律師及地政士,將實務經驗傾囊相授,編撰成《夫妻親密搶奪──夫妻財產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法律手冊》,旨在為讀者面臨情感變動之際,守住應有的財產防線。

  本手冊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主任律師黃斐旻律師擔任主編、彭郁欣主任律師擔任副主編,且集合所內精英律師陳淑芬律師、許啟龍律師、吳任偉律師、陳宜鴻律師、黃介南律師、許淑玲律師、張雅蘋律師、李廷鈞地政士、余悅律師、李季珈律師、陳冠毓律師、趙剛律師、黃瑞華律師、張孝綺律師、林承諭律師共同執筆完成。本手冊以「剩餘財產分配」為主軸,深入解析《民法》第1030條之1及其相關子法的應用。許多人常誤以為離婚時所有財產都要對半分,手冊將精確指導您如何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並詳解舉證責任的分配技巧。針對國人最常遇到的爭議,如:婚後清償婚前債務該如何回溯計算、配偶尚未領取的退休金是否具備分配價值、以及婚後代繳房貸能否列入計算等,律師團隊皆提供了清晰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推廣法律正確知見,游梅公益信託慈善基金特別捐印本手冊,提供民眾免費索取。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1本回郵11元,索取2本回郵16元,索取3本以上請參考永然文化網站!數量有限,送完為止。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破解不動產詐騙術——守護財產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歡迎民眾索取

2026.02.10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居住正義的體現與實現 迅速通過公證法修正」

《從試用期到離職.退休勞資爭議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歡迎民眾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