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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出刊幸運雜誌193期,專文報導「婚姻中的財產保障與法律智慧——律師帶你透視夫妻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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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張則君   婚姻不只是感情的結合,也涉及法律與財產關係。隨著台灣社會快速變遷,離婚率上升與家庭型態多元化,夫妻財產問題已成為現代社會中不可忽視的重要課題。   許多人在婚姻關係和諧時,往往忽略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但當婚姻面臨變化時,財產爭議卻可能成為雙方衝突的核心。因此,建立正確的夫妻財產法律觀念,不僅能保障自身權益,也有助於降低婚姻中的不安與猜疑。 婚禮鐘聲與法庭轉身:台灣社會結婚離婚現況   近年來,台灣社會的人口結構與家庭型態快速改變,婚姻觀念也與過往大不相同。過去社會普遍認為「成家立業」是人生必經歷程,但如今受到經濟環境、生活壓力、女性自主意識提升及價值觀轉變等因素影響,台灣已逐漸走向晚婚、少婚甚至不婚的趨勢。   在結婚率大幅萎縮的同時,離婚率則相對居高不下,根據內政部統計顯示,台灣目前的離婚率己高居亞洲第二,探究其原因,不外是現代人對於婚姻品質的期待提高,一旦雙方在個性、價值觀、經濟規劃、親子教養或家庭責任分配上出現重大差異時,往往容易產生摩擦,進而選擇離婚。這個數據一方面揭示了現代婚姻的脆弱性與高風險,另一方面也凸顯了離婚後夫妻財產如何分配這一議題的重要性。婚姻不再只是情感上的結合,更是一場牽涉金錢、財產與法律的嚴肅賽局。 婚姻中的金錢遊戲規則:夫妻財產制   為了規範夫妻間的財務關係、維護婚姻生活和諧並肯認家事勞動價值,我國《民法》對夫妻財產制度有完整的規範(《民法》第1004條至第1046條),主要可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分為「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若夫妻雙方在結婚前或婚後未特別以書面約定財產制度,則依法即適用「法定財產制」。   在實務上,有超過九成的夫妻皆適用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下,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債務也各自負擔清償責任。   然而,法定財產制最核心的制度設計,在於「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配偶一方死亡、或改用分別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雙方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債務後,如有剩餘,其差額應平均分配。即「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項制度的立法精神,在於肯認婚姻並非單純的經濟競爭,而是雙方共同經營家庭的成果。例如有一方專心工作賺取收入,另一方則負責家務、照顧子女與家庭生活,雖...

2026年5月16日中時新聞網刊登「夫妻財產的親密搶奪 當心做錯了淨身出戶」一文,分享理財周刊記者顏瓊真專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陳淑芬律師、黃介南律師與李季珈律師談夫妻財產分配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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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理財周刊 顏瓊真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時,在財產管理或處分上不分你我,但萬一兩人婚姻破裂,要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時,能提出愈多「證據」的人,愈能獲得有利的判決。   「離婚,這婚一定得離!」多次抓到老公外遇,再也不想忍的「阿美(化名),對著老公阿雄(化名)吼道,「我一定要你淨身出戶!」   阿雄腦羞成怒地大吼,「你又在發什麼瘋?是電視戲看多了嗎?竟要老子淨身出戶,你算哪棵葱!」 離婚率高 分1/2財產?   在台灣的夫妻爭產連戲劇,大都有「夫妻離婚,另一方可分二分之一財產」的橋段,而在中國大陸的抖音戲劇,最常聽到的就是想辦法讓另一方「淨身出戶」。   依據內政部的統計資料,台灣於民國113年共計有5萬3351對夫妻離婚,且半數婚齡未滿9年,另在每千名台灣總人口中,離婚對數比率的粗離婚率為2.28‰,是108年以來新高,在亞洲國家中位居第二。   夫妻相罵沒好話,而一旦感情破裂,又牽扯到「財產」,那就要懂得法律,因為夫妻分財產的攻防戰,「沒有三兩三,不敢上梁山」。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表示,過去夫妻吵架,外人都是「勸和不勸離」,但現在動不動就要離婚,似乎已走向「結婚就不要怕離婚」的趨勢,   因此,當「佳偶」變「怨偶」時,就是一場夫妻財產的親密搶奪戰,懂法才有「贏」的底氣。   一旦婚姻難以維繫,接下來就是曾經的親密愛人,開始展開財產爭奪攻防戰,這時,就要認識《民法》有關夫妻財產類型及第1030條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夫妻財產的三大類型   李永然表示,根據《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有三種:   第一種是法定財產制:依據《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所以,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時,就適用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據《民法》第1017條第1項前段,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法定財產制」的特色之一,就是夫妻雙方於離婚或一方死亡時,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適用,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1 項,夫或妻得就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請求平均分配。   第二種是「分別財產制」: 依據《民法》第1044條規定:「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第三種是「...

2026.05.25udn聯合新聞網刊登黃斐旻律師專文「法律對於夫妻間贈與財產有何規範? 律師:金額無上限、完全免稅」(摘錄自《夫妻親密搶奪──夫妻財產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法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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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黃斐旻律師   許多民眾在作理財規劃或資產配置時,常常會運用夫妻間贈與免稅的規定而進行財產的相互移轉,然而夫妻間的贈與真的免稅嗎?有沒有風險或例外?本文一一說明如下: 一、夫妻間的贈與,免贈與稅且金額無上限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等語,所以夫妻間的贈與,不論贈與的財產價值新台幣10萬元,還是新台幣10億元,都不會課徵贈與稅,也就是金額無上限、完全免稅。而立法目的,主要是考量夫妻共同生活,在共同家計下彼此財產難以清楚劃分等現實情況,基於對婚姻制度的保護所訂定,對有法律上婚姻關係的配偶間相互贈與,免徵贈與稅的規定。 二、如果夫妻間互相贈與房屋、土地等不動產,還有其他稅要繳納   (一)土地增值稅:   首先是土地增值稅,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等語,所以夫妻贈與土地,雖然不用繳贈與稅,但是依法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又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等語。   所以夫妻贈與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要注意的是,這只是「暫時不課稅」,等未來土地出售給第三人時,會以贈與前原來取得的時間點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屆時可能要一次補繳這段期間的土地增值稅稅款。   (二)契稅:   依據《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16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等語,所以不動產所有權因贈與而移轉時,受贈方必須要繳納「契稅」...

2026.05.24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陳冠毓律師專文「市場震撼價?她5千萬豪宅以500萬拋售 律師戳破離婚惡意脫產手法」(摘錄自《夫妻親密搶奪──夫妻財產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法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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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陳冠毓律師 案例   小明與小美於民國(下同)100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雙方因家務分擔及婆媳問題經常發生爭執,致感情日漸淡薄,並均萌生離婚念頭。斯時,小明名下財產僅有存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小美則有存款100萬元、價值300萬元之豪車一部及價值5,000萬元之房產一棟。   惟於雙方洽談離婚期間,小明發現小美將豪車贈與妹妹小麗,並以遠低於市場行情之價格500萬元出售房產予弟弟大華,另捐款5萬元予地震受災戶。小明憂心小美藉此惡意脫產,致其日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落空。試問:小明得如何運用現行法律規定,以保障其權益? 解析 一、前言   按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者,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應適用法定財產制;又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夫妻一方死亡、變更夫妻財產制……等),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是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得向他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然此項權利之行使,係以「現存之婚後財產」為計算基礎。實務上常發生夫妻一方於離婚訴訟前夕或協商期間,以贈與、低價拋售或虛偽轉讓等手段,意圖減少名下財產以規避分配義務。是以,面對配偶疑有脫產行為時,現行法律提供哪些保障手段可資運用,即有探討必要,爰分述如下。 二、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離婚雖為法定財產制消滅之原因,然無論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往往均需相當時日。尤其在提起離婚訴訟之情形,若對於離婚事由舉證不足,尚有遭駁回之風險。在此期間,若配偶一方已有明顯脫產行為,他方若仍須待離婚成立始得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屆時對方名下財產恐已遭處分殆盡。   為避免此類情形,可利用《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待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確定後,法定財產制即告消滅,即得提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無須再待離婚成立始得主張。 三、夫或妻對婚後財產處分行為之撤銷權   其次,若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將其婚後財產處分予他人,應如何救濟?就此,《民法》第1020條之1針對夫或妻一方所...

2026.05.24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彭郁欣律師、趙剛律師專文「未約定夫妻財產制…離婚後他向她索回贈與跑車 民法列解套方案」(摘錄自《夫妻親密搶奪──夫妻財產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法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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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彭郁欣律師、趙剛律師 案例   小明與小美在民國(下同)100年結為夫妻,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二人於婚後相互扶持、恩愛有加,小明遂於102年婚姻存續中贈與小美她夢寐以求的跑車一輛。好景不常,兩人於105年卻因生活理念不合決定離婚,小明得否要求小美返還他所贈與的跑車呢? 解析 一、夫或妻於婚姻存續中無償贈與他方的財產,亦屬《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無償取得」的財產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此項規定使得婚姻中經濟較弱勢的一方,在離婚後仍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並得以彰顯其在婚姻中對於家事勞務的協力貢獻。   但夫或妻無償取得之財產,因為與婚姻協力貢獻無關,故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範圍內;且依多數法院見解,此亦包含夫妻間贈與他方之財產。因為如果將夫妻間無償贈與他方的財產,於剩餘財產分配時納入其婚後財產計算,可能無法達成保障經濟弱勢一方之立法目的。   再者,夫或妻既然已將財產無償贈與他方,若於離婚時反要回來重新計算,亦與誠信原則有違,不符國民生活法感情,更不能保障受贈方的既得利益(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家上字第184號民事判決意旨)。   依此,小明於婚後贈與小美的跑車,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在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不應納入小美的婚後財產。 二、縱使該輛跑車納入小美的婚後財產,且小美的婚後財產比小明還要多,小明亦不能指定小美移轉該輛跑車的所有權   依前所述,小明於婚姻中贈與小美的跑車,原則上不應納入小美的婚後財產計算;但若「假設」該輛跑車納入小美的婚後財產計算,且小美的財產較小明多,使小明得像小美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小明能否指定小美移轉該輛跑車的所有權與他?   依照法院見解,所謂夫妻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是指就雙方婚後剩餘財產之價值計算金錢數額而言。因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性質,是單純金錢數額的債權請求權,而非存在於特定財產標的上的權利,自不得就特定標的物為主張或行使(可參考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民事判決意旨)。   白話來說,小明只能請求小美給付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給他,不能指定要求小美將該輛跑車的所養...

2026.05.24udn聯合新聞網刊登黃介南律師專文「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於離婚時 剩餘財產差額應該如何分配?」(摘錄自《夫妻親密搶奪──夫妻財產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法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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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黃介南律師 一、夫妻於離婚時,先確認雙方適用「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   依內政部的統計資料(註1),台灣於民國(下同)113年共計有5萬3351對夫妻離婚,即每千名台灣總人口中,離婚對數比率的粗離婚率為2.28%,是108年以來新高,在亞洲國家中位居第二,隨著性別平權抬頭,女性平均教育程度及經濟獨立能力不斷提升,傳統「勸和不勸離」的觀念,已走向「結婚就不要怕離婚」的新世代趨勢(註2)。   台灣的離婚率居高不下,也衍生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於離婚後,雙方財產如何清算分配問題,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如果夫妻結婚時未以契約訂立其他夫妻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則有「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時,即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而法定財產制關係,可能因離婚、配偶死亡、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而消滅,此時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夫妻間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原則上應由雙方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差額」,實務上如何計算夫妻雙方間的剩餘財產差額?以下一一進行說明。 二、夫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要確定計算剩餘財產的「基準日」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所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應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作為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價值的「基準日」,《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也明確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故依夫妻離婚方式不同而異:   (一)「協議」離婚:   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價值,以「離婚登記日」為準。   (二)「判決」離婚:   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價值,以最早提起離婚訴訟的「起訴日」為準。   (三)「調解」或「和解」離婚:   實務上通常比照「判決」離婚,以最初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如「提起離婚之訴」或「聲請調解」)之日為基準日。 三、夫妻於「基準日」的「婚後剩餘財產」,需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及「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   依前開《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本文及同條項但書規定:「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先計算夫妻雙方的剩餘財產,將剩餘財產...

2026.05.19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彭郁欣律師專文「他背房貸她負責日常開銷…夫妻離婚房子可「剩餘財產分配」?律師解答了」(摘錄自《夫妻親密搶奪──夫妻財產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法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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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彭郁欣律師 案例   明德與婉玲是大學同學,早在大學時就已經開始交往,一直到兩人畢業並開始工作後,兩人的父母便一直催婚,明德總以還沒有買房子如何成家為由,一直推遲結婚計畫。明德的父母為了讓小兩口可以早日成婚,提出房產必須登記在明德名下的條件,答應為兩人支付買房的頭期款。   因此,明德在父母的贊助下,買下了一間新房,也終於向婉玲求婚,兩人在婚後開心地住進明德婚前買的房子裡。婚後,明德與婉玲努力工作,終於還清了房貸。未料兩人因多年婚姻累積的摩擦已經消磨了當初結婚時的激情,每日的生活只剩下數不清的怨懟,兩人終於決定離婚,各自尋找自己的另一片天地。   但兩人婚後累積的財產,僅有明德名下的那間房子,明德說,房子是婚前買的,是「婚前財產」,所以不用計入「婚後財產」,所以不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的範圍。   婉玲則不以為然,結婚後,婉玲感念明德背負沉重的房貸,因此平時兩個人吃的、用的、花的、日常支出、消遣娛樂都是婉玲支付。何以離婚後,婉玲必須淨身出戶,明德卻可以擁有一間沒有房貸的房子?這太不公平了。 解析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本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這個條文的意思指的是,夫妻離婚時,只就離婚當時夫或妻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計算「剩餘財產」。也就是婚前財產並不會被計算進剩餘財產裡。具體計算如下: 一、分配原則   離婚時應將雙方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就雙方的剩餘差額進行平均分配。   (一)明德的婚後財產—明德的婚後債務=明德的剩餘財產   (二)婉玲的婚後財產—婉玲的婚後債務=婉玲的剩餘財產   (三)明德的剩餘財產—婉玲的剩餘財產=兩人剩餘財產的差額   (四)將兩人剩餘財產差額平分為二,剩餘財產多的一方要將二分之一的剩餘財產差額給剩餘財產少的一方,以達到兩人可以平分婚後財產的結果。 二、婚後所得用以繳納婚前房貸的特殊處理   明德婚前所買的房產到底是不是「婚前財產」,原則上是的。但婚前購屋、婚後繳房貸,雖然房子產權屬於「婚前財產」,但《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特別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

2026.05.19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張雅蘋律師專文「保單價值是否為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之婚後財產?」(摘錄自《夫妻親密搶奪──夫妻財產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法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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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雅蘋律師 案例   甲、乙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25日結婚,婚後甲向A保險公司購買B保單,甲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兩人之未成年子女丙,無指定受益人,每年保險費均由甲繳納,乙於115年3月18日起訴請求離婚,並請求酌定丙之親權及主張甲、乙離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起訴日甲向A保險公司購買B保單未終止,該B保單之保單價值,是否應列入甲、乙離婚之婚後財產計算範圍? 解析   一、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03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乃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而言,並非財產少之一方可以請求與他方共有財產。然夫妻一方投保保單是否可以列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得而現有之婚後財產計算標的呢? 二、保單有其價值,且保單價值之實質權利歸屬「要保人 」:   (一)按《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   (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39號判決進一步闡明:「故保單價值準備金係要保人預繳保費之積存,乃彰顯要保人預繳保費積存而來之現金價值,作為要保人以保單向保險人借款或因其他事由得請求保險人給付時,保險人應給付要保人金額之計算基準,為要保人在人身保險契約中,對保險人所享有權利之一。」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57號民事裁定明白揭示:「查保險法第一百十九條一項明定,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要保人既得隨時任意終止保險契約,請求償付解約金,復可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依同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為質,向保險人借款;參照同法第一百十六條第六、七項規定,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

2026.05.19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黃瑞華律師專文「夫或妻之一方如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的退休條件而未退休的「退休金」 能否列入現存的婚後財產?」(摘錄自《夫妻親密搶奪──夫妻財產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法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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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黃瑞華律師 案例   甲與乙於民國69年結婚,婚後未以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制。甲長期任職於某航空公司,至民國(下同)99年2月1日乙對甲起訴請求離婚時,甲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所定之自請退休條件。然而,甲為了增加收入選擇繼續留任,尚未正式向公司申請退休並領取退休金。試問:   一、乙主張甲在基準日已取得請求退休金之權利,應將該筆「退休金」列入甲之婚後財產分配,是否有理?   二、甲抗辯其尚未離職、未實際取得該筆款項,且退休金具一身專屬性,不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法律上之評價為何? 解析 一、法定財產制之適用   依照《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又按《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因此,若夫妻未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自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立法目的與計算基準   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此制度之目的在於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法律評價夫或妻對於家務、扶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之協力與貢獻,使其於財產制度關係消滅時,具有相當之生活保障。   又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是以,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時點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或「起訴時」為基礎。 三、退休金屬「既得權利」而非期待利益   按「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勞工非有年滿六十五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之情形,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勞工退休者,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退休金。此《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4條第1項、第55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此,勞工如符合法定退休條件,即可請領退休金。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97號民事判決指出,勞工一旦符合退休條件,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即已確定取得,不因勞工事後離職或尚未實際申請而受影響,屬勞工之...

理財周刊1342期《夫妻財產的親密搶奪 小心!我讓你淨身出戶!》一文,專訪李永然律師、陳淑芬律師、黃介南律師及李季珈律師,解析婚姻失和後,夫妻財產該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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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14出刊的理財周刊1342期《夫妻財產的親密搶奪 小心!我讓你淨身出戶!》一文,記者顏瓊真採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陳淑芬主任律師、黃介南律師及李季珈律師 ,針對夫情感情失和,面對離婚時,財產該如何分配?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表示,過去夫妻吵架,外人都是「勸和不勸離」,但現在似乎已走向「結婚就不要怕離婚」的趨勢;因此,當「佳偶」變「怨偶」時,就是一場夫妻財產的親密搶奪戰,懂法才有 「贏」的底氣。 這時,就要認識《民法》有關夫妻財產類型及第1030條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文中,李永然律師分析夫妻財產的三大類型及詳細解說「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至於婚前婚後財產要如何舉證?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執業律師李季珈表示,在離婚訴訟中,為釐清雙方各自婚後財產有多少,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他方名下現存的財產,如向法院陳報他方有哪些銀行帳戶,請法院向各該銀行函詢存款餘額,若認為調查出來的結果有缺少,例如認為他方還有現金、黃金、金飾或其他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財產等;由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主張對自己有利事實之一方須負舉證責任,所以應由主張他方還有更多財產的一方舉證證明之。 至於夫妻間的贈與,要不要列入婚後財產?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主任律師陳淑芬表示,依據《民法》第1030 條之1第一項但書規定,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於結婚後的贈與,依此規定是不用列入「婚後財產」。所以在離婚時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只要是夫或妻他人受贈的不動產、現金、股票、債券、虛擬貨幣、手飾、黃金等等財產,都不需列入婚後財產之範圍。只是如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有顯失公平者,則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於離婚時,剩餘財產差額應該如何分配?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副主任律師黃介南表示,這時要確定計算剩餘財產的「基準日」。依《民法》第1030條之4第一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因此,「協議」離婚以「離婚登記日」為準;「判決」離婚以最早提起離婚訴訟的「起訴日」為準;而「調解」或「和解」離婚,實務上通常比照「判決」離婚,以最初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如「提起離婚之訴」或「聲請調解」)之日為基準日。 李永然律師最後表示,...

《夫妻親密搶奪──夫妻財產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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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親密搶奪──夫妻財產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法律手冊》 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婚姻是雙方基於情感的結合,但在法律層面上,更是一場關於財產權益的細膩賽局。隨著法律實務的演進與國人維權意識的抬頭,如何正確理解並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已成為每位已婚或準婚人士的必修課。   在台灣,大多數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當婚姻關係消滅(離婚、一方死亡或變更財產制)時,即產生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項權利旨在肯定婚姻中家事勞動與共同貢獻,讓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能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保障經濟弱勢配偶的權益。   然而,這項請求權涉及複雜的實務細節:婚後財產如何認定?保單價值、退休金、婚後贈與是否列入?用婚後收入清償婚前債務或代繳房貸時,該如何計算差額?一方脫產時,如何保全請求權?法院是否會因一方對婚姻無貢獻而調整或免除分配額?這些問題若處理不當,容易導致權益受損或家庭紛爭。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隨著遺產及贈與稅法即將配合修正(因應憲法法庭判決),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可更明確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同時針對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的財產,在計算扣除額時視為現存財產,有助合法節省遺產稅。但給付時不得以該贈與財產充抵,須用其他遺產支付,稅務規劃更加重要。   為了協助大眾釐清這項複雜卻至關重要的權利,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匯集了所內律師及地政士,將實務經驗傾囊相授,編撰成《夫妻親密搶奪──夫妻財產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法律手冊》,旨在為讀者面臨情感變動之際,守住應有的財產防線。   本手冊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主任律師黃斐旻律師擔任主編、彭郁欣主任律師擔任副主編,且集合所內精英律師陳淑芬律師、許啟龍律師、吳任偉律師、陳宜鴻律師、黃介南律師、許淑玲律師、張雅蘋律師、李廷鈞地政士、余悅律師、李季珈律師、陳冠毓律師、趙剛律師、黃瑞華律師、張孝綺律師、林承諭律師共同執筆完成。本手冊以「剩餘財產分配」為主軸,深入解析《民法》第1030條之1及其相關子法的應用。許多人常誤以為離婚時所有財產都要對半分,手冊將精確指導您如何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並詳解舉證責任的分配技巧。針對國人最常遇到的爭議,如:婚後清償婚前債務該如何回溯計算、配偶尚未領取的退休金是否具備分配價值、以及婚後代繳房貸能否列入計算等,律師團隊皆提供了清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