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律師於2026年6月出版臺商張老師月刊第322期中撰文《中國大陸臺商對於「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認識》

 文◎李永然律師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臺商李剛在中國大陸廣西投資,他也因自己年紀漸長,想安排一些老後及其他相關問題,聽聞中國大陸《民法典》,除了「遺囑」外,另外還有「遺贈扶養協議」;臺商李剛想從法律的角度瞭解「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相關的問題。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中國大陸《民法典》與臺灣《民法》繼承編同樣都有「遺囑」、「遺贈」的規定;但中國大陸《民法典》中所規定的「遺贈扶養協議」,則在臺灣並沒有類似規定。

按中國大陸《民法典》中所指的「遺贈」,乃是指公民透過設立「遺囑」的方式,表示在其死亡後將其遺產的全部或一部分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之法律行為。至於「遺贈扶養協議」則係指自然人於先前與「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者「組織」(註 1)簽訂的協議;又依照該「協議」,前述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並享有受「遺贈」的權利(中國大陸《民法典》第 1158 條)。

所以「遺贈扶養協議」是需要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方能成立。此種協議具以下三項特點:(1) 屬於雙方行為;(2) 屬於雙務有償行為;(3) 此為「要式」行為,必須以「書面方式」作出(註 2)。

實務上,自然人如欲訂立生前訂立「遺贈扶養協議」,依前所述,須以「書面」方式為之,而該協議至少應包括以下五點內容:

1. 雙方當事人的基本資料;

2. 扶養人的義務,即受扶養人的權利,扶養人的義務主要有二:(1) 生養;(2) 死葬;

3. 受扶養人的義務,即扶養人的權利;扶養人的權利主要是可以依據「遺贈扶養協議」的約定,取得受扶養人所贈予的遺產;

4. 協議的解除與違反協議的處罰:雙方在協議內也可以約定「解除權」;另外也可以約定違反協議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責任。

5. 爭議解決條款:雙方如因遺贈扶養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其糾紛如何透過律師協調、調解機構、法院訴訟…等途徑解除。

另外中國大陸臺商李剛尚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同時也有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現「遺囑」內容與「遺贈扶養協議」內容有相互抵觸,此時應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條後段的規定,即應按「遺贈扶養協議」處理;至於與「遺贈扶養協議」抵觸之「遺囑」的全部或一部則無效。由此可知「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遺贈扶養協議」在處理遺產上有最優先的效力(註 3)。

以上說明供中國大陸臺商參酌運用。(本文作者李永然現為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臺商張老師)

註 1: 「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除「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外,也可以是「組織」,而組織則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法人」、「非法人組織」;當然應當是具備承擔養老職能的組織。參見: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註釋本,頁664,2020 年 9 月第 1 版,法律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 2: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編:前揭書,頁 663。

註 3: 武榮偉著:遺產處置與繼承實用法律指南,頁 175,2017 年 6 月第 1 版第 1 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文章連結:臺商張老師月刊第322期(2026年06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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