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1.03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林郁君律師專文「別等爸媽記不得才吵翻天!律師揭失智必備防線:意識清醒時才能自己選監護人」(摘錄自《失智.長照.安養.醫療權益法律手冊》)

——趁還能自己作決定時,替未來的自己做好安排

文◎林郁君律師

前言

  失智症最殘酷的,不僅是記憶的流失,更在於一個人「為自己作決定的能力」會隨病程逐漸消退。當失智症患者的意思能力受到影響,若事前未妥善安排,從日常生活、醫療照護到財產管理等事項,都可能面臨決策困難,甚至陷入法律僵局。

  因此,及早進行法律規劃,不僅是為失智症患者預先安排未來的生活與照護,更是協助其在能力尚存時,保留自主決定權、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方式。本文將介紹失智症家庭應及早認識的五項重要法律工具,協助失智症患者及其家屬在不同階段做好完整規劃,妥善保障失智症患者的人身、醫療自主及財產權益。

工具一:意定監護──自己選擇未來的監護人

  「如果有一天我失去判斷能力,我希望由誰來照顧我、管理我的財產?」

  依《民法》第1113條之2規定,「意定監護」是指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將來受監護宣告時,由受任人擔任監護人的契約。受任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除了親友之外,也可以依實際需求選擇適合的專業人士擔任。

  如果由數人共同擔任,也可以事先約定各自負責不同監護事務。例如,長輩可以在意識清楚時預先決定未來希望由何人擔任監護人,協助處理日常生活及醫療照護或財產管理等事務,讓未來照顧自己、替自己處理重要事務的人,是自己信任且認為適合的人,而非等到失去意思能力後,才由家屬或法院介入處理。

  「意定監護」並非一般的委任契約,而是民法所特別規定的成年監護制度。意定監護契約的訂立或變更,應由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且於本人日後受到法院監護宣告時才發生效力,在此之前,本人仍得自行管理生活與財產事務。

  法院在進行監護宣告時,原則上會以意定監護契約所約定的受任人選任為監護人,除非有事證足認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

  換言之,意定監護更能將本人的意願納入未來的照護與財產安排,也有助於降低家屬間因「誰來照顧、誰來管理財產」而產生爭執。對於已出現失智症前兆,但仍具有充分意思能力的人而言,趁還能清楚表達意願時,是否及何時訂立意定監護契約,都是應及早確認的重要問題,切勿等到意識能力受到嚴重影響後,才錯失了為自己自主安排未來的機會。

工具二:輔助宣告──意思能力顯有不足時的適度保護

  失智症是一個逐步發展的過程,並非一旦確診即代表患者已完全喪失決定事情的能力。有些長輩雖然記憶力退化、判斷能力變差,但仍可以正常溝通、處理日常生活,只是在金融交易、重大財產處分或複雜法律行為上,較容易受到他人影響或利用,此時,「輔助宣告」即是可以考慮的法律制度。

  依《民法》第15條之1,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的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依聲請為輔助宣告。輔助宣告並非全面剝奪本人處理法律事務的能力,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則上對日常生活及一般法律事務仍可自行處理,並保有相當程度的自主決定權;只有在進行特定重要行為時,才需要經輔助人同意,以降低因判斷能力不足而遭受不當損害的風險。

  例如受輔助宣告之人進行包括消費借貸、保證、贈與、信託、訴訟行為或重要財產處分等行為時,依法應經輔助人同意。

  因此,輔助宣告可以理解為將重大決策多設一道安全防線,對於仍具有一定自主能力的失智症患者而言,是一項兼顧「自主」與「保護」的法律制度。

工具三:監護宣告──意思能力不足時的完整保護

  如果失智症病程已發展至相當程度,無法理解他人的意思,也無法有效表達自己的意思,或已無法辨識意思表示的效果,對於日常生活、醫療照護及財產管理等重要事項也難以自行處理或作成有效決定,此時即可能涉及「監護宣告」。全文請見永然文化出版之《失智.長照.安養.醫療權益法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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