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獨立執業聯合辦公地政士黃令幃於「永然新訊」第二十期發表專文《夫妻間贈與不動產後,離婚時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文◎黃令幃地政士 在婚姻關係中,夫妻常基於信任、節稅或家庭規劃,將名下的不動產贈與給配偶。然而,涉及房屋所有權轉移、銀行房貸債務,以及未來若面臨婚姻關係生變時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其中蘊含複雜的法律細節。本文整理夫妻間房地產贈與的核心法律觀點,協助大家釐清產權、債務與時效的相關疑慮。 一、 贈與配偶之房產,離婚時能否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原則上不可列入分配 依據我國《民法》相關規定,夫妻離婚進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原則上僅針對婚後取得且屬於「法定財產」的部分進行計算與平均分配。明確將下列三類財產排除在剩餘財產分配之外:(一)婚前財產(須提出相關證明)。(二)婚內因繼承或受贈所得之財產(包含動產與不動產)。(三)精神撫慰金或個人賠償金(如工傷賠償金)。 若夫妻於婚姻期間將共同購買或個人名下的房產贈與給另一半,該不動產在法律上即轉變為受贈方的個人獨立財產。當婚姻關係消滅,進行財產分配時,贈與方不得主張將該房產列入剩餘財產計算,亦無權要求對方折算房屋價值並補償一半金額。 二、 房子過戶給配偶,房貸會自動轉移嗎? 「產權過戶」與「貸款債務」屬於兩件獨立事項 房屋過戶僅代表不動產所有權人的變更,並不代表銀行借款契約與還款責任會自動隨之移轉: ● 產權已變更,債務仍留原借款人:若未向貸款銀行辦理債務人變更,即使房屋產權已移轉至配偶名下,原本向銀行簽約的借款人仍須負擔後續的還款責任。 ● 辦理房貸轉移之條件:若希望將房貸一併移轉給新屋主,必須主動向原貸款銀行提出申請。銀行將針對新借款人的信用狀況、財力證明及還款能力重新進行審查,經銀行正式審核通過並同意變更後,債務承擔始生效力。 三、 如何避免「房子送人、房貸自己揹」的風險? 為防範贈送房產後仍需獨自扛下房貸的窘境,贈與人在辦理過戶時,可透過以下法律機制進行契約規劃: ● 善用「附負擔」或「附條件」贈與契約: 依《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人可在贈與契約中明確約定受贈人應履行的特定義務(例如:受贈人須負擔該房屋之剩餘貸款、定期支付家庭生活費),或設定特定情境下的返還條件。 ● 「內部約定」與「對外效力」的差異: 上述契約條款僅能約束夫妻內部的權利義務關係。依《民法》第301條規定,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銀行)承認才對外生效。因此,即使夫妻契約寫明由受贈人繳納房貸,若未經銀行同意,受贈人欠繳時銀行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