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標籤的文章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獨立執業聯合辦公地政士黃令幃於「永然新訊」第二十期發表專文《夫妻間贈與不動產後,離婚時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圖片
文◎黃令幃地政士   在婚姻關係中,夫妻常基於信任、節稅或家庭規劃,將名下的不動產贈與給配偶。然而,涉及房屋所有權轉移、銀行房貸債務,以及未來若面臨婚姻關係生變時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其中蘊含複雜的法律細節。本文整理夫妻間房地產贈與的核心法律觀點,協助大家釐清產權、債務與時效的相關疑慮。 一、 贈與配偶之房產,離婚時能否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原則上不可列入分配   依據我國《民法》相關規定,夫妻離婚進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原則上僅針對婚後取得且屬於「法定財產」的部分進行計算與平均分配。明確將下列三類財產排除在剩餘財產分配之外:(一)婚前財產(須提出相關證明)。(二)婚內因繼承或受贈所得之財產(包含動產與不動產)。(三)精神撫慰金或個人賠償金(如工傷賠償金)。   若夫妻於婚姻期間將共同購買或個人名下的房產贈與給另一半,該不動產在法律上即轉變為受贈方的個人獨立財產。當婚姻關係消滅,進行財產分配時,贈與方不得主張將該房產列入剩餘財產計算,亦無權要求對方折算房屋價值並補償一半金額。 二、 房子過戶給配偶,房貸會自動轉移嗎? 「產權過戶」與「貸款債務」屬於兩件獨立事項   房屋過戶僅代表不動產所有權人的變更,並不代表銀行借款契約與還款責任會自動隨之移轉:   ● 產權已變更,債務仍留原借款人:若未向貸款銀行辦理債務人變更,即使房屋產權已移轉至配偶名下,原本向銀行簽約的借款人仍須負擔後續的還款責任。   ● 辦理房貸轉移之條件:若希望將房貸一併移轉給新屋主,必須主動向原貸款銀行提出申請。銀行將針對新借款人的信用狀況、財力證明及還款能力重新進行審查,經銀行正式審核通過並同意變更後,債務承擔始生效力。 三、 如何避免「房子送人、房貸自己揹」的風險?   為防範贈送房產後仍需獨自扛下房貸的窘境,贈與人在辦理過戶時,可透過以下法律機制進行契約規劃:   ● 善用「附負擔」或「附條件」贈與契約: 依《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人可在贈與契約中明確約定受贈人應履行的特定義務(例如:受贈人須負擔該房屋之剩餘貸款、定期支付家庭生活費),或設定特定情境下的返還條件。   ● 「內部約定」與「對外效力」的差異: 上述契約條款僅能約束夫妻內部的權利義務關係。依《民法》第301條規定,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銀行)承認才對外生效。因此,即使夫妻契約寫明由受贈人繳納房貸,若未經銀行同意,受贈人欠繳時銀行仍...

2026年6月出刊幸運雜誌193期,專文報導「婚姻中的財產保障與法律智慧——律師帶你透視夫妻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圖片
  文/張則君   婚姻不只是感情的結合,也涉及法律與財產關係。隨著台灣社會快速變遷,離婚率上升與家庭型態多元化,夫妻財產問題已成為現代社會中不可忽視的重要課題。   許多人在婚姻關係和諧時,往往忽略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但當婚姻面臨變化時,財產爭議卻可能成為雙方衝突的核心。因此,建立正確的夫妻財產法律觀念,不僅能保障自身權益,也有助於降低婚姻中的不安與猜疑。 婚禮鐘聲與法庭轉身:台灣社會結婚離婚現況   近年來,台灣社會的人口結構與家庭型態快速改變,婚姻觀念也與過往大不相同。過去社會普遍認為「成家立業」是人生必經歷程,但如今受到經濟環境、生活壓力、女性自主意識提升及價值觀轉變等因素影響,台灣已逐漸走向晚婚、少婚甚至不婚的趨勢。   在結婚率大幅萎縮的同時,離婚率則相對居高不下,根據內政部統計顯示,台灣目前的離婚率己高居亞洲第二,探究其原因,不外是現代人對於婚姻品質的期待提高,一旦雙方在個性、價值觀、經濟規劃、親子教養或家庭責任分配上出現重大差異時,往往容易產生摩擦,進而選擇離婚。這個數據一方面揭示了現代婚姻的脆弱性與高風險,另一方面也凸顯了離婚後夫妻財產如何分配這一議題的重要性。婚姻不再只是情感上的結合,更是一場牽涉金錢、財產與法律的嚴肅賽局。 婚姻中的金錢遊戲規則:夫妻財產制   為了規範夫妻間的財務關係、維護婚姻生活和諧並肯認家事勞動價值,我國《民法》對夫妻財產制度有完整的規範(《民法》第1004條至第1046條),主要可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分為「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若夫妻雙方在結婚前或婚後未特別以書面約定財產制度,則依法即適用「法定財產制」。   在實務上,有超過九成的夫妻皆適用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下,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債務也各自負擔清償責任。   然而,法定財產制最核心的制度設計,在於「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配偶一方死亡、或改用分別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雙方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債務後,如有剩餘,其差額應平均分配。即「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項制度的立法精神,在於肯認婚姻並非單純的經濟競爭,而是雙方共同經營家庭的成果。例如有一方專心工作賺取收入,另一方則負責家務、照顧子女與家庭生活,雖...

理財周刊1345期《夫妻「贈與」大學問,你我要懂的法律常識》一文,專訪彭郁欣律師、黃斐旻律師及李廷鈞地政士,解析夫妻間財產贈與、稅務規劃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圖片
  2026.06.04出刊的理財周刊1345期《夫妻「贈與」大學問,你我要懂的法律常識》一文,記者顏瓊真採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主任律師、 黃斐旻主任律師及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 ,就夫妻間財產贈與、稅務規劃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議題進行深入解析。 首先說明我國夫妻財產制度分為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其中以法定財產制最為普遍。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保有財產所有權,但婚姻關係消滅時,可透過「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保障婚姻期間共同努力所累積的財產成果。 接著探討夫妻間贈與財產後,若發生離婚,贈與物是否可以取回的問題。彭郁欣律師指出,夫妻間基於婚姻關係所為的無償贈與,原則上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贈與人也不能在離婚時要求返還贈與物。不過,若符合《民法》規定的撤銷贈與事由,例如受贈人未履行扶養義務或有重大侵害行為,則仍可能依法撤銷贈與。 在稅務方面,黃斐旻律師說明夫妻間財產贈與雖然免徵贈與稅,而且沒有金額上限,但若涉及房屋或土地移轉,仍須留意契稅及土地增值稅等相關稅負。其中,夫妻間贈與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只是遞延課稅,未來再移轉時仍須補計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 此外,文中也提醒讀者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擬制遺產」的規定。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財產,原則上將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並介紹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及財政部後續訂定的處理原則,說明相關制度的最新發展。 最後,李廷鈞地政士以實例說明「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繼承實務上的重要性。透過先行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僅能保障生存配偶權益,也有機會降低遺產總額及遺產稅負擔,成為合法且有效的財產傳承規劃工具。

2026.05.19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彭郁欣律師專文「他背房貸她負責日常開銷…夫妻離婚房子可「剩餘財產分配」?律師解答了」(摘錄自《夫妻親密搶奪──夫妻財產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法律手冊》)

圖片
 文◎彭郁欣律師 案例   明德與婉玲是大學同學,早在大學時就已經開始交往,一直到兩人畢業並開始工作後,兩人的父母便一直催婚,明德總以還沒有買房子如何成家為由,一直推遲結婚計畫。明德的父母為了讓小兩口可以早日成婚,提出房產必須登記在明德名下的條件,答應為兩人支付買房的頭期款。   因此,明德在父母的贊助下,買下了一間新房,也終於向婉玲求婚,兩人在婚後開心地住進明德婚前買的房子裡。婚後,明德與婉玲努力工作,終於還清了房貸。未料兩人因多年婚姻累積的摩擦已經消磨了當初結婚時的激情,每日的生活只剩下數不清的怨懟,兩人終於決定離婚,各自尋找自己的另一片天地。   但兩人婚後累積的財產,僅有明德名下的那間房子,明德說,房子是婚前買的,是「婚前財產」,所以不用計入「婚後財產」,所以不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的範圍。   婉玲則不以為然,結婚後,婉玲感念明德背負沉重的房貸,因此平時兩個人吃的、用的、花的、日常支出、消遣娛樂都是婉玲支付。何以離婚後,婉玲必須淨身出戶,明德卻可以擁有一間沒有房貸的房子?這太不公平了。 解析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本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這個條文的意思指的是,夫妻離婚時,只就離婚當時夫或妻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計算「剩餘財產」。也就是婚前財產並不會被計算進剩餘財產裡。具體計算如下: 一、分配原則   離婚時應將雙方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就雙方的剩餘差額進行平均分配。   (一)明德的婚後財產—明德的婚後債務=明德的剩餘財產   (二)婉玲的婚後財產—婉玲的婚後債務=婉玲的剩餘財產   (三)明德的剩餘財產—婉玲的剩餘財產=兩人剩餘財產的差額   (四)將兩人剩餘財產差額平分為二,剩餘財產多的一方要將二分之一的剩餘財產差額給剩餘財產少的一方,以達到兩人可以平分婚後財產的結果。 二、婚後所得用以繳納婚前房貸的特殊處理   明德婚前所買的房產到底是不是「婚前財產」,原則上是的。但婚前購屋、婚後繳房貸,雖然房子產權屬於「婚前財產」,但《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特別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

理財周刊1342期《夫妻財產的親密搶奪 小心!我讓你淨身出戶!》一文,專訪李永然律師、陳淑芬律師、黃介南律師及李季珈律師,解析婚姻失和後,夫妻財產該如何分配

圖片
  2026.05.14出刊的理財周刊1342期《夫妻財產的親密搶奪 小心!我讓你淨身出戶!》一文,記者顏瓊真採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陳淑芬主任律師、黃介南律師及李季珈律師 ,針對夫情感情失和,面對離婚時,財產該如何分配?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表示,過去夫妻吵架,外人都是「勸和不勸離」,但現在似乎已走向「結婚就不要怕離婚」的趨勢;因此,當「佳偶」變「怨偶」時,就是一場夫妻財產的親密搶奪戰,懂法才有 「贏」的底氣。 這時,就要認識《民法》有關夫妻財產類型及第1030條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文中,李永然律師分析夫妻財產的三大類型及詳細解說「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至於婚前婚後財產要如何舉證?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執業律師李季珈表示,在離婚訴訟中,為釐清雙方各自婚後財產有多少,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他方名下現存的財產,如向法院陳報他方有哪些銀行帳戶,請法院向各該銀行函詢存款餘額,若認為調查出來的結果有缺少,例如認為他方還有現金、黃金、金飾或其他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財產等;由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主張對自己有利事實之一方須負舉證責任,所以應由主張他方還有更多財產的一方舉證證明之。 至於夫妻間的贈與,要不要列入婚後財產?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主任律師陳淑芬表示,依據《民法》第1030 條之1第一項但書規定,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於結婚後的贈與,依此規定是不用列入「婚後財產」。所以在離婚時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只要是夫或妻他人受贈的不動產、現金、股票、債券、虛擬貨幣、手飾、黃金等等財產,都不需列入婚後財產之範圍。只是如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有顯失公平者,則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於離婚時,剩餘財產差額應該如何分配?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副主任律師黃介南表示,這時要確定計算剩餘財產的「基準日」。依《民法》第1030條之4第一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因此,「協議」離婚以「離婚登記日」為準;「判決」離婚以最早提起離婚訴訟的「起訴日」為準;而「調解」或「和解」離婚,實務上通常比照「判決」離婚,以最初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如「提起離婚之訴」或「聲請調解」)之日為基準日。 李永然律師最後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