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周刊1342期《夫妻財產的親密搶奪 小心!我讓你淨身出戶!》一文,專訪李永然律師、陳淑芬律師、黃介南律師及李季珈律師,解析婚姻失和後,夫妻財產該如何分配

 2026.05.14出刊的理財周刊1342期《夫妻財產的親密搶奪 小心!我讓你淨身出戶!》一文,記者顏瓊真採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陳淑芬主任律師、黃介南律師及李季珈律師,針對夫情感情失和,面對離婚時,財產該如何分配?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表示,過去夫妻吵架,外人都是「勸和不勸離」,但現在似乎已走向「結婚就不要怕離婚」的趨勢;因此,當「佳偶」變「怨偶」時,就是一場夫妻財產的親密搶奪戰,懂法才有 「贏」的底氣。

這時,就要認識《民法》有關夫妻財產類型及第1030條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文中,李永然律師分析夫妻財產的三大類型及詳細解說「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至於婚前婚後財產要如何舉證?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執業律師李季珈表示,在離婚訴訟中,為釐清雙方各自婚後財產有多少,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他方名下現存的財產,如向法院陳報他方有哪些銀行帳戶,請法院向各該銀行函詢存款餘額,若認為調查出來的結果有缺少,例如認為他方還有現金、黃金、金飾或其他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財產等;由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主張對自己有利事實之一方須負舉證責任,所以應由主張他方還有更多財產的一方舉證證明之。

至於夫妻間的贈與,要不要列入婚後財產?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主任律師陳淑芬表示,依據《民法》第1030 條之1第一項但書規定,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於結婚後的贈與,依此規定是不用列入「婚後財產」。所以在離婚時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只要是夫或妻他人受贈的不動產、現金、股票、債券、虛擬貨幣、手飾、黃金等等財產,都不需列入婚後財產之範圍。只是如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有顯失公平者,則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於離婚時,剩餘財產差額應該如何分配?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副主任律師黃介南表示,這時要確定計算剩餘財產的「基準日」。依《民法》第1030條之4第一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因此,「協議」離婚以「離婚登記日」為準;「判決」離婚以最早提起離婚訴訟的「起訴日」為準;而「調解」或「和解」離婚,實務上通常比照「判決」離婚,以最初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如「提起離婚之訴」或「聲請調解」)之日為基準日。

李永然律師最後表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制度的目的,在於反映夫妻於婚姻關係中對家庭經濟所共同付出的努力。而雙方一旦撕破臉談離婚時,只要是採取「法定財產制」,則在法令規定及相關舉證責任下,仍可能透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制度,在離婚時獲得一定程度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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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是雙方基於情感的結合,但在法律層面上,更是一場關於財產權益的細膩賽局。隨著法律實務的演進與國人維權意識的抬頭,如何正確理解並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已成為每位已婚或準婚人士的必修課。

  為了協助大眾釐清這項複雜卻至關重要的權利,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匯集了所內律師及地政士,將實務經驗傾囊相授,編撰成《夫妻親密搶奪──夫妻財產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法律手冊》,旨在為讀者面臨情感變動之際,守住應有的財產防線。

  本手冊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主任律師黃斐旻律師擔任主編、彭郁欣主任律師擔任副主編,且集合所內精英律師陳淑芬律師、許啟龍律師、吳任偉律師、陳宜鴻律師、黃介南律師、許淑玲律師、張雅蘋律師、李廷鈞地政士、余悅律師、李季珈律師、陳冠毓律師、趙剛律師、黃瑞華律師、張孝綺律師、林承諭律師共同執筆完成。本手冊以「剩餘財產分配」為主軸,深入解析《民法》第1030條之1及其相關子法的應用。許多人常誤以為離婚時所有財產都要對半分,手冊將精確指導您如何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並詳解舉證責任的分配技巧。針對國人最常遇到的爭議,如:婚後清償婚前債務該如何回溯計算、配偶尚未領取的退休金是否具備分配價值、以及婚後代繳房貸能否列入計算等,律師團隊皆提供了清晰的實務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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