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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法律研究中心講師黃振國總經理於「永然新訊」第二十二期發表專文《修正後新增遺贈稅繳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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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振國總經理   民國115年8月2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行政院版條文。此次修法,行政院版共有五條條文及立法委員提案的第41條共計六條條文。有關配偶拋棄繼承權,因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課稅遺產後,修正第6條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按受贈財產比例負擔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且溯及113年10月28日憲法法院判決違憲後案件,溯及適用。又修正增訂第17條之2,於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時,擬制遺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婚後財產及不得以受贈財產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   上述兩點,《永然新訊》前幾期已有介紹。   本文就遺贈稅法第30條新修正有關遺贈稅繳納規定,再作介紹。新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捐,未如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即刪除申請分期繳之條件「應稅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之要件,只需符合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之條件即可以申請。遺贈稅法第30條第7、8項規定:「第四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限制;以被繼承人所遺金融機構存款繳納者,亦同。但所抵繳或繳納者為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額,不適用之。依第一項或第二項核准延期、分期或一次發單繳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其徵收期間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簡言之,繼承人多數決之決定可以用被繼承人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額,但對於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者,不適用多數決規定,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本文作者為永然法律研究中心講師) 永然新訊電子版訂閱連結, 請點擊連結或掃瞄QRcode 訂閱連結: https://tinyurl.com/58entkww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吳任偉主任律師、王若潔律師於「永然新訊」第二十二期發表專文《淺談刑事程序之權利告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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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任偉律師、王若潔律師 Q:   某日小蘇突然收到傳票,通知其前往調查。檢調人員在進行告知權利事項時,僅表示小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但是並沒有明確指出小蘇到底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何種罪名?導致小蘇在不清楚自己究竟是涉犯哪種罪名的情況下完成調詢。   請問:檢調人員僅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涉犯某一部法律(例如泛稱《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等),這樣算是有盡到告知義務嗎? A: 一、權利告知事項之內容與規範目的   刑事訴訟程序、訊問被告之前,偵查機關依法必須先向被告告知:(一)其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二)得保持緘默、(三)得選任辯護人,以及(四)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事項(註1)。上開四項告知內容,構成被告於刑事程序中行使防禦權的重要基礎。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被告在欠缺充分資訊的情況下,陷於無從防禦的不利益。此即「權利告知事項」,可謂保障被告訴訟權及防禦權的重要機制。   各項告知事項之內涵及其規範目的,分述如下: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之告知:   此項規定旨在使被告知悉國家對其所提出之犯罪指控及追訴範圍,避免被告在不明瞭自身涉嫌何種犯罪之情形下接受訊問,並據以準備答辯、選任辯護人及提出有利證據。   尤其,「犯罪嫌疑與所犯罪名」之告知,不僅關係被告對於案件內容之理解,更直接影響其防禦策略之選擇。蓋不同犯罪構成要件所涉及之主觀要素、客觀行為及抗辯方向可能有所差異,倘告知內容過於概括,致被告無從理解具體指控,自可能影響其有效行使防禦權。    (二)得保持緘默之告知:   為保障被告之緘默權,避免國家透過訊問程序,迫使被告違背自身意願而為陳述,並透過告知緘默權,使被告知悉其得自行決定是否陳述,藉此確保其陳述出於自由意志,並與不自證己罪之原則密切相關。    (三)得選任辯護人及依法請求法律扶助之告知:   此項規定係為確保被告得獲得必要之法律專業協助,以理解所涉法律問題、評估訴訟風險,並適時提出有利於己之主張及證據。   透過辯護人制度,使被告得藉由專業法律協助,彌補其與偵查機關間於法律知識及程序能力上的落差。   另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除被告同意續行訊問外,原則上應即停止訊問(註2),此亦顯示辯護權並非僅止於形式上告知被告得委任律師,而涉及被告實際行使辯護權時,程序應如何配合及保障之問題。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之告知: ...

敦禾家醫診所院長暨永然長照與醫療衛生法律中心、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李思翰醫師於「永然新訊」第二十二期發表專文《葉酸(維生素B9)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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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思翰醫師   相信大家對於維生素B群都耳熟能詳,如: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素B3、維生素B12,但您有聽過維生素B9嗎?其實維生素B9就是我們所知道的「葉酸」(Folate)。「葉酸」對於人體的正常運作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葉酸與細胞DNA的合成、紅血球的製造、細胞的代謝息息相關,因此如果身體內的葉酸缺乏,則會造成貧血與神經、精神方面的症狀,如:感覺異常、麻木、疲倦、無力感、認知功能異常、憂鬱、失眠等,而葉酸缺乏的症狀與許多維生素B12缺乏的症狀相類似;所以若出現疑似葉酸缺乏症狀的時候,通常都會與維生素B12一起評估或檢驗,以避免潛在維生素B12缺乏而沒有被診斷的風險。   除了使用保健食品補充之外,平時攝取的天然食物中就含有葉酸,如:綠色蔬菜、柑橘類水果、豆類等。而什麼樣的人容易有葉酸缺乏的問題呢?以下是葉酸缺乏常見的原因與高風險族群:   1.飲食中缺乏富含葉酸的食物。   2.正在服用可能造成葉酸缺乏的藥物。(舉例:治療自體免疫疾病與癌症的用藥,methotrexate)   3.長期飲酒(酒精會干擾葉酸的吸收)。   4.對於葉酸的需求量上升(如:溶血性貧血、懷孕)。   5.消化道手術史或腸道疾病(造成葉酸吸收不良)。   若是葉酸缺乏的高風險族群,又有疑似葉酸缺乏的症狀時,可以透過抽血檢驗得知體內的葉酸是否不足,同時也可以由全血球計數(CBC, Complete Blood Count)中看出葉酸缺乏的端倪,因為葉酸與血液中血球的生成有關,因此時常可以觀察到血色素的降低(貧血),平均紅血球容積(MCV, Mean Corpuscular Volume)上升,另外,白血球與血小板也可能會有偏低的情況。   葉酸缺乏的治療核心就是補充葉酸,可以視病況與缺乏的嚴重程度補充,可逆轉的病因或暫時性的缺乏,通常在補充一段時間之後就可以暫停,如果是不可逆的病因所造成,就需要長期補充。 (本文作者為敦禾家醫診所院長、永然長照與醫療衛生法律中心顧問、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永然新訊電子版訂閱連結, 請點擊連結或掃瞄QRcode 訂閱連結: https://tinyurl.com/58entkww

《永然新訊》第二十二期(2026年11月版)精彩出刊!歡迎免費線上訂閱,掌握最新法律、財經、醫療與生活實用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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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新訊電子版第二十二期2026年11月號精彩出刊!! 🎯 葉酸是孕婦專用? 👉 你短劇看多啦,其實人人體內都需要葉酸來維持正常運作, 但要不要額外補充,看看本期李醫師怎麼說!! 本期精彩內容包括: ■ 葉酸(維生素B9)的重要性/李思翰醫師 ■ 淺談刑事程序之權利告知事項/吳任偉律師、王若潔律師 ■ 修正後新增遺贈稅繳納規定/黃振國總經理 ■ 夫或妻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否請求移轉「特定標的物」?/許淑玲律師 ■ 央行放寬第二戶房貸 為何還看屋不買單?/吳文國顧問 ■ 老品牌交給別人經營,商標卻被對方註冊?──談商標註冊與授權的重要性/蕭嘉研專員 ■ 民眾須慎防詐團結合民間借貸設定抵押權,詐騙不動產/李廷鈞地政士 其他: 永然法律研究中心最新課程訊息、新修法規摘選及訊息觀察室等,內容豐富,歡迎大家點擊閱覽並訂閱! ✅下載第22期2026年11月號電腦版永然新訊請至     https://tinyurl.com/mr3kr6ef ✅下載第22期2026年11月號手機版永然新訊請至      https://tinyurl.com/38jevjnh 訂閱連結: ​ 永然新訊電子版訂閱連結, 請點擊連結或掃瞄QRcode 訂閱連結: https://tinyurl.com/58entkww

都市更新不只是重建,更是人與制度的考驗——閱讀胡偉良博士《當房子老去:從人性、制度到共識,找到都市更新真正的解方》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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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永然律師  台灣邁入大都更時代,老屋重建刻不容緩   台灣正逐步邁入都市更新的重要時代,尤其雙北地區,許多房屋屋齡已超過數十年,面臨建築老化、結構安全及居住環境不佳等問題。台灣地處地震頻繁地帶,老舊建築的安全風險更不容忽視。因此,都市更新不只是房屋拆除重建,更攸關「居住權」,涉及人民居住安全、資產價值及城市的永續發展。   然而,都更推動並不容易,除了涉及《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等法律規定,更牽涉產權複雜、住戶意見分歧、利益分配及整合協調等問題。有人希望儘早重建,有人擔心權益受損,也有人期待等待更好的居住條件,導致許多都更案件歷經多年仍無法取得共識。如何兼顧「住戶權益」與「公共利益」,讓都市更新順利推動,是政府與社會各界必須共同面對的課題。 與胡偉良博士相識多年,肯定其都更實務成就   我與品嘉建設集團創辦人胡偉良博士相識多年,對於他在建築營造及都市更新領域的專業能力與實務成就,一直深感敬佩。胡博士具有土木工程、商學及法學等跨領域背景,長期投入建築、營造及都市更新第一線,累積豐富的整合經驗,對台灣都更所面臨的問題有深刻體會。   先前我已拜讀他所撰寫的《你一定要知道的都市更新Q&A——一個實施者的真誠告白》,對於書中分享的「都更實務」經驗印象深刻。此次再閱讀《當房子老去:從人性、制度到共識,找到都市更新真正的解方》,更感受到胡博士不僅關注都更的程序與技術,也進一步從人性、制度及社區共識的角度,深入分析都市更新停滯的原因,並提出具體的解決方向。 從人性理解都更困境,以制度建立合作共識   本書讓我特別有感觸的是,胡博士指出都市更新最大的困難,往往不只是建築技術或法令問題,更重要的是「人」的問題。每個社區都有不同家庭與世代,各自有不同的利益及期待,尤其反對的住戶可能是因為擔心權益受損、缺乏信任或對未來感到不確定,而不願參與更新。因此,不能單純將反對戶視為都更的阻礙,而應設法理解其想法與需求。   書中也從「行為經濟學」的觀點,分析都更過程中的「囚徒困境」及「八○%陷阱」,說明當住戶都希望爭取對自己最有利的條件,選擇等待與觀望時,個別看似理性的決定,反而可能造成整個社區長期停滯。   對於這些困境,胡博士提出「透明、公平、紀律、退出」四大機制。透過「資訊公開」,減少住戶對分配及權利變換的疑慮;以「...

李永然律師與覺民會好友相聚漢來素食,歡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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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1日下午5時30分,李永然律師與覺民會會友潘邦正、吳永乾、羅吉芳等人,相約於臺北忠孝SOGO館11樓漢來蔬食餐廳聚會。大家難得相聚,席間相談甚歡,在輕鬆愉快的氣氛中度過美好的晚餐時光。聚會結束、分別之前,大家特別合影留念,為這次好友相聚留下珍貴紀錄。

走入郊外親近大自然 李永然律師利用假日休養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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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1日適逢週日,李永然律師利用假日休息時間,前往郊外走走,暫時放下平日忙碌的工作,讓自己走進大自然,感受綠意盎然的景色與清新的空氣,轉換心情,讓身心得到放鬆與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