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律師接受理財周刊1263期《從六歲私生女5735萬元遺產稅談起》一文專訪,解說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對遺贈稅的影響

 李永然律師接受2024.11.08出刊的理財周刊1263期《要養小三,小心正宮的反撲——從六歲私生女5735萬元遺產稅談起》一文記者顏瓊真專訪,針對憲法法庭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所做的「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其兩項聲請案中,財政部國稅局引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課徵遺產稅判決「違憲」,要求在兩年內進行修法的事件提出看法。

李永然律師認為,依憲法法庭判決文,第一案的「配偶」既已抛棄繼承,已非納稅義務人,自不負擔繳納遺產稅之義務;而就該「非婚生子女」來說,因該「擬制遺產」所增加的遺產稅,也不得以她所繼承的遺產來執行,此判決已為非婚生子女解套。

針對第二案,李永然律師指出:憲法法庭認為,夫妻雙方無論是生前贈與或死後財產分配與繼承,對於婚姻關係中的配偶雙方而言,不會改變兩人共同家計與生活之事實。如果在計算遺產總額時,把配偶過世之前贈與的財產視為遺留的財產而計算進遺產裡,卻在計算遺產淨額時,排除掉配偶的潛在經濟貢獻,沒有任何扣除機會,憲法法庭認為,該規定和填補課稅漏洞的目的達成間欠缺合理關聯,不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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