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有「理財周刊」標籤的文章

理財周刊1345期《夫妻「贈與」大學問,你我要懂的法律常識》一文,專訪彭郁欣律師、黃斐旻律師及李廷鈞地政士,解析夫妻間財產贈與、稅務規劃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圖片
  2026.06.04出刊的理財周刊1345期《夫妻「贈與」大學問,你我要懂的法律常識》一文,記者顏瓊真採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主任律師、 黃斐旻主任律師及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 ,就夫妻間財產贈與、稅務規劃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議題進行深入解析。 首先說明我國夫妻財產制度分為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其中以法定財產制最為普遍。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保有財產所有權,但婚姻關係消滅時,可透過「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保障婚姻期間共同努力所累積的財產成果。 接著探討夫妻間贈與財產後,若發生離婚,贈與物是否可以取回的問題。彭郁欣律師指出,夫妻間基於婚姻關係所為的無償贈與,原則上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贈與人也不能在離婚時要求返還贈與物。不過,若符合《民法》規定的撤銷贈與事由,例如受贈人未履行扶養義務或有重大侵害行為,則仍可能依法撤銷贈與。 在稅務方面,黃斐旻律師說明夫妻間財產贈與雖然免徵贈與稅,而且沒有金額上限,但若涉及房屋或土地移轉,仍須留意契稅及土地增值稅等相關稅負。其中,夫妻間贈與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只是遞延課稅,未來再移轉時仍須補計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 此外,文中也提醒讀者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擬制遺產」的規定。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財產,原則上將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並介紹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及財政部後續訂定的處理原則,說明相關制度的最新發展。 最後,李廷鈞地政士以實例說明「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繼承實務上的重要性。透過先行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僅能保障生存配偶權益,也有機會降低遺產總額及遺產稅負擔,成為合法且有效的財產傳承規劃工具。

2026年5月16日中時新聞網刊登「夫妻財產的親密搶奪 當心做錯了淨身出戶」一文,分享理財周刊記者顏瓊真專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陳淑芬律師、黃介南律師與李季珈律師談夫妻財產分配的法律問題

圖片
  文◎理財周刊 顏瓊真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時,在財產管理或處分上不分你我,但萬一兩人婚姻破裂,要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時,能提出愈多「證據」的人,愈能獲得有利的判決。   「離婚,這婚一定得離!」多次抓到老公外遇,再也不想忍的「阿美(化名),對著老公阿雄(化名)吼道,「我一定要你淨身出戶!」   阿雄腦羞成怒地大吼,「你又在發什麼瘋?是電視戲看多了嗎?竟要老子淨身出戶,你算哪棵葱!」 離婚率高 分1/2財產?   在台灣的夫妻爭產連戲劇,大都有「夫妻離婚,另一方可分二分之一財產」的橋段,而在中國大陸的抖音戲劇,最常聽到的就是想辦法讓另一方「淨身出戶」。   依據內政部的統計資料,台灣於民國113年共計有5萬3351對夫妻離婚,且半數婚齡未滿9年,另在每千名台灣總人口中,離婚對數比率的粗離婚率為2.28‰,是108年以來新高,在亞洲國家中位居第二。   夫妻相罵沒好話,而一旦感情破裂,又牽扯到「財產」,那就要懂得法律,因為夫妻分財產的攻防戰,「沒有三兩三,不敢上梁山」。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表示,過去夫妻吵架,外人都是「勸和不勸離」,但現在動不動就要離婚,似乎已走向「結婚就不要怕離婚」的趨勢,   因此,當「佳偶」變「怨偶」時,就是一場夫妻財產的親密搶奪戰,懂法才有「贏」的底氣。   一旦婚姻難以維繫,接下來就是曾經的親密愛人,開始展開財產爭奪攻防戰,這時,就要認識《民法》有關夫妻財產類型及第1030條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夫妻財產的三大類型   李永然表示,根據《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有三種:   第一種是法定財產制:依據《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所以,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時,就適用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據《民法》第1017條第1項前段,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法定財產制」的特色之一,就是夫妻雙方於離婚或一方死亡時,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適用,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1 項,夫或妻得就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請求平均分配。   第二種是「分別財產制」: 依據《民法》第1044條規定:「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第三種是「...

理財周刊1342期《夫妻財產的親密搶奪 小心!我讓你淨身出戶!》一文,專訪李永然律師、陳淑芬律師、黃介南律師及李季珈律師,解析婚姻失和後,夫妻財產該如何分配

圖片
  2026.05.14出刊的理財周刊1342期《夫妻財產的親密搶奪 小心!我讓你淨身出戶!》一文,記者顏瓊真採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陳淑芬主任律師、黃介南律師及李季珈律師 ,針對夫情感情失和,面對離婚時,財產該如何分配?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表示,過去夫妻吵架,外人都是「勸和不勸離」,但現在似乎已走向「結婚就不要怕離婚」的趨勢;因此,當「佳偶」變「怨偶」時,就是一場夫妻財產的親密搶奪戰,懂法才有 「贏」的底氣。 這時,就要認識《民法》有關夫妻財產類型及第1030條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文中,李永然律師分析夫妻財產的三大類型及詳細解說「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至於婚前婚後財產要如何舉證?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執業律師李季珈表示,在離婚訴訟中,為釐清雙方各自婚後財產有多少,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他方名下現存的財產,如向法院陳報他方有哪些銀行帳戶,請法院向各該銀行函詢存款餘額,若認為調查出來的結果有缺少,例如認為他方還有現金、黃金、金飾或其他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財產等;由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主張對自己有利事實之一方須負舉證責任,所以應由主張他方還有更多財產的一方舉證證明之。 至於夫妻間的贈與,要不要列入婚後財產?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主任律師陳淑芬表示,依據《民法》第1030 條之1第一項但書規定,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於結婚後的贈與,依此規定是不用列入「婚後財產」。所以在離婚時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只要是夫或妻他人受贈的不動產、現金、股票、債券、虛擬貨幣、手飾、黃金等等財產,都不需列入婚後財產之範圍。只是如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有顯失公平者,則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於離婚時,剩餘財產差額應該如何分配?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副主任律師黃介南表示,這時要確定計算剩餘財產的「基準日」。依《民法》第1030條之4第一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因此,「協議」離婚以「離婚登記日」為準;「判決」離婚以最早提起離婚訴訟的「起訴日」為準;而「調解」或「和解」離婚,實務上通常比照「判決」離婚,以最初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如「提起離婚之訴」或「聲請調解」)之日為基準日。 李永然律師最後表示,...

理財周刊1331期《詐騙無間道 專家提醒,小心房產被騙走!》一文,專訪李永然律師、李廷鈞地政士、吳任偉律師,解析防範不動產詐騙之道

圖片
    2026.02.26出刊的理財周刊1331期《詐騙無間道 專家提醒,小心房產被騙走!》一文,記者顏瓊真採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吳任偉主任律師及永 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針對日益猖獗的不動產詐騙,提出預防及解決之道。   李永然律師指出, 詐騙集團目前已從單純騙取現金轉向 瞄準不動產 。他們會偽造身分、勾結不肖專業人士(如地政士、律師或公務員),透過「假投資、真抵押」的手法,讓受害者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房產被設定高額抵押權或直接遭過戶轉賣,造成民眾極大的損失。   李廷鈞地政士則表示,若擔心家中年紀大的長輩被騙,可以幫長輩的不動產設立「預告登記」 和「抵押權」給子女,將來不動產要處分或是設定任何權利,都必須經過子女的同意,而且因為已經設定了第二順序的抵押權,不動產的價值已經被設定滿了,較不容易成為詐騙分子的目標。   吳任偉律師則歸納詐騙事件層出不窮的九大原因,包括:一、資訊不對等;二、個資外洩,身分遭到冒用;三、科技偽造與數位詐術;四、房價高漲及投資僥倖心態;五、專業信任遭到虛偽冒用或濫用;六、假債權、真調解;七、假遺囑、真騙房;八、假投資、真詐財;九、高齡者與弱勢族群的保護機制不足。從法律與實務角度提出防詐重點,提醒民眾提高警覺、善用專業查證管道,避免在不知不覺中落入陷阱,強調「 預防勝於補救 」才是守住房產與財產安全的關鍵。   作者們也提醒民眾為了保障資產安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 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  這是最重要的防線。只要名下不動產有任何變更(如申請設定、過戶),內政部會立即傳送簡訊通知所有權人。 存小心防範詐騙:  權狀、印鑑與身分證應分開保管,切勿輕易交付他人。 善用預告登記:  若家中長輩有房產,可透過預告登記限制房產移轉,防止被私下變賣。 尋求專業諮詢:  遇事諮詢合法地政士或律師,切勿輕信網路上的「高報酬」投資廣告。 戒除貪念與恐懼:  保持冷靜,不輕信不明人士的話術,才是最佳資產「守門人」。

理財周刊1280期《參與危老重建,你要懂的法律常識在這裡》一文,專訪李永然律師、李廷鈞地政士......等專業人士,解析危老重建所面臨的法律問題及相關法規

圖片
  2025.03.07出刊的理財周刊1280期《參與危老重建,你要懂的法律常識在這裡》一文,記者顏瓊真採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林易陞律師、余悅律師、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總經理及蔡惠任建築師,針對民眾在參與危老重建時,所需了解的法律規定及相關問題解析。   李永然律師表示,台灣各大都市有眾多老舊房屋,而這些老舊房屋受限於往昔的建築技術,結構不一定耐震,加上早期公寓很多沒有電梯,而台灣又已進入「高齡社會」,形成老舊房子「困老」的情況。政府為了大力推動「都市更新」,及加速重建效果,除了原有的《都市更新條例》外,在民國106年5月10日制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物加速重建條例》,為老屋更新設了一條「快速」通道。   李律師針對民眾面臨老屋重建,是要走「都更」還是「危老」程序?必須冷靜思考瞭解自己建築物的情況具備那一方面的條件,並對這兩者的差別先行瞭解。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臺北所主任律師,同時也是雙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的陳宜鴻律師說明危老重建中有關容積獎勵上限、時程獎勵及規模獎勵等各項內容。   林易陞律師則對同一使用執照之基地內數棟老舊建築物,就部分棟別依「危老條例」先申請重建的問題加以說明。   對於已在進行「都市更新」的案件,能否撤案改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重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執業律師余悅表示,無論是否為已進行都市更新程序的案件,只要符合危老重建要件即《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規定,自可整合全體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後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危老重建主管機關提具重建計畫申請危老重建。   對於參與「危老重建」的房子,屋齡是否一定要滿三十年?這部分則由社團法人高雄市都市更新學會理事長,同時也是任陞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蔡惠任針對危老重建的資格詳加說明。   最後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總經理則表示,「危老條例」能在的主要目的是促進台灣都市中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的重建,以提升公共安全和改善居住環境,為了鼓勵民間參與重建,政府在此條例中提供了一些租稅優惠措施。對針對各項減免的優惠措施詳加解析。   我國屋齡三十年以上的老舊房屋數量越來越多,為了維護國人居住安全,危老重建及都市更新的腳步實有必要加快,政府單位應有更多的配套方法,簡便申請危老重建的程序,造福國人,...

李永然律師、陳淑芬律師及李廷鈞地政士接受理財周刊1266期《投入都更,你準備好了嗎?——法律專家告訴你這些要懂的法令規定》一文專訪

圖片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陳淑芬律師及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接受2024.11.29出刊的理財周刊1266期《投入都更,你準備好了嗎?——法律專家告訴你這些要懂的法令規定》一文記者顏瓊真專訪,談「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條文的影響。   為加速全台老舊建物更新,強化國人居住安全,「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案,已於今年十月二十五日三讀通過,為維護民眾居住安全品質及易於更新整合,修法擴大適用原建築容積更新重建對象,從現行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的合法建築物,放寬至實施容積管制前已掛號申請建造執照的建築基地。此外,為確保符合前項條件民眾的權益,這次修法也明定條例修正實施前已 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地方政府審議的案件,亦得適用原建築容積計算。   李永然律師認為,參與都市更新重建,所有權人應注意以下六點:   一、瞭解「都市更新單元」、「都市更新重建計畫」、「權利變換計畫」等。   二、「都市更新重建」不同於「危險老舊房屋重建」,前者主要是採取「多數決方式辦理」,後都則採取「全體同意方式辦理」;建築基地面積範圍要求也不同。   三、都市更新重建後的分配,主要是以「更後之價值」做為分配的基礎。   四、瞭解「自主都更」、「委託實施」、「協議合建」、「權利變換」的程序、條件、風險。   五、認清自己所居住的社區如要進行重建,究竟存在哪些問題點,例如:頂樓增建、其他違章補償、估有他人土地之違建、店面或相關產權有無糾紛⋯⋯等。   六、評估採用的方式,是否成立「更新會」或委託「實施者」⋯⋯等;同時如果委託實施,還要了解「協議合建」、「權利變換」的選擇。   為鼓勵老屋儘速都更,政府也針對都更設有不少「稅捐」減免及獎勵。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指出,主要有兩大部分,一個是持有稅,即「房屋稅」及「地價稅」;另一部分則是所有權移轉時的「契稅」跟「土地增值稅」。

李永然律師接受理財周刊1263期《從六歲私生女5735萬元遺產稅談起》一文專訪,解說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對遺贈稅的影響

圖片
  李永然律師接受2024.11.08出刊的理財周刊1263期《要養小三,小心正宮的反撲——從六歲私生女5735萬元遺產稅談起》一文記者顏瓊真專訪,針對憲法法庭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所做的「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其兩項聲請案中,財政部國稅局引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課徵遺產稅判決「違憲」,要求在兩年內進行修法的事件提出看法。 李永然律師認為,依憲法法庭判決文,第一案的「配偶」既已抛棄繼承,已非納稅義務人,自不負擔繳納遺產稅之義務;而就該「非婚生子女」來說,因該「擬制遺產」所增加的遺產稅,也不得以她所繼承的遺產來執行,此判決已為非婚生子女解套。 針對第二案,李永然律師指出:憲法法庭認為,夫妻雙方無論是生前贈與或死後財產分配與繼承,對於婚姻關係中的配偶雙方而言,不會改變兩人共同家計與生活之事實。如果在計算遺產總額時,把配偶過世之前贈與的財產視為遺留的財產而計算進遺產裡,卻在計算遺產淨額時,排除掉配偶的潛在經濟貢獻,沒有任何扣除機會,憲法法庭認為,該規定和填補課稅漏洞的目的達成間欠缺合理關聯,不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的意旨。

李永然律師接受理財周刊記者顏瓊真採訪,解析面對都更,民眾應了解的「權利變換」及「容積獎勵」等法律議題

圖片
  2024年8月23日出版理財周刊針對都市更新重建的重要法律問題,採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李律師針對民眾參與都更,必須了解的「權利變換」及政府給予「容積獎勵」等議題加以解說,讓民眾能知道都更時自己權益之所在。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接受理財周刊1234期《打破富不過三代魔咒——避免第一代福田成後代爭產之戰場》一文專訪,剖析家族企業永續經營的傳承之道

圖片
    2024年4月19日出刊的理財周刊1234期《打破富不過三代魔咒——避免第一代福田成後代爭產之戰場》一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接受記者顏瓊真採訪,針對家族企業傳承的類型及如何借助信託契約避免後代爭產做出說明。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表示,關於家族企業傳承工具之類型包括:企業主個人以預立遺囑、明定家族憲章(法)、設立家族理事會、成立慈善事業(公益信託、財團法人基金會)、家族辦公室、家族信託、閉鎖性公司,及私募基金等方式。又就家族企業傳承工具類型之利弊分析指出,實務上傳統企業主多係以「生前處分」或「預立遺囑」(包括遺囑信託)方式進行家族企業股份資產的安排,但因家族企業成員若係透過此方式取得或繼承,仍可能造成家族企業股份資產分散的後果,而不利家族企業傳承需求。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黃斐旻律師則是談到,為避免家族第二代或更後代之經營者,透過其影響力拒絕監察人定期或不定期之業務檢查,或趁隙掏空其他股東股權或公司資產,第一代企業經營者於傳承家族財富與福澤時,除應設計「閉鎖性公司」之架構外,亦可透過「信託契約」,設計信託架構,由受託人或受託銀行持有公司股票,並於信託契約載明監督機制,使家族其他重要長輩或成員能持續監督公司業務、財務狀況,避免公司遭第二代經營者不當掏空。     李永然律師提及,對於台灣中小企業,特別是家族企業能否於企業傳承過程中順利接班,皆涉及對於家族成員、企業所有權與企業管理權能否事先進行安排因應及規劃設計,此不僅可避免及減低家族企業傳承或接班過程中發生爭產奪權的情況,更能達成家族企業基業常青、永續經營及社會經濟穩定發展之目的。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接受理財周刊1210期《爭產前哨戰 靠「意定監護」教你安享晚年》一文專訪,解析意定監護制度

圖片
  2023年11月3日出刊的理財周刊1210期《爭產前哨戰 靠「意定監護」教你安享晚年》一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接受記者顏瓊真採訪,針對意定監護制度提出看法。 李永然律師表示由於「法定監護」的規定,監護人執行職務時,會受到很多法律強制規定之限制,因此,我國《民法》親屬編於2019年6月19日修正通過新增「意定監護制度」,以表示對本人之意思自主之尊重,進而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依法規定,本人在未失智,意識尚為清晰時,為了避免將來子女、配偶對於監護人之糾紛,可以在自己的意思健全時,預先安排選定將來自己的監護人選。善用《民法》之意定監護制度,可說是為自己老年生活安養等問題預先買一個保障。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及高雄所朱萱諭律師接受理財周刊1202期《小心花錢找罪受,裝潢工程宜小心訂約及防螂來提款》一文專訪,剖析裝修工程會遇到的法律問題

圖片
  2023年9月8日出刊的理財周刊1202期《小心花錢找罪受,裝潢工程宜小心訂約及防螂來提款》一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及高雄所朱萱諭律師接受記者顏瓊真採訪,針對裝潢工程的相關法律問題提出看法。 李永然律師提醒民眾在裝潢房屋時,要注意和承攬工程的裝潢公司之間的合約,他指出一般住家的承攬工程,大都是「總價承包之承攬契約」,因此,無論業主或承包商均應在締約前審慎評估工程報酬額及其計價方式,尤其近年又有缺工、缺料而影響施作利潤等情況,應詳載於工程契約中,以免因認知不同橫生爭議,而走上訟訴來判定是非。 而裝修工程糾紛常發生在工程瑕疵的認定,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朱萱諭律師表示:若因承攬人之事由而應負擔瑕疵擔保責任時,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若遇到不於「期限」內修補的情形,定作人得以自行修補後請求承攬人償還修補之必要費用。倘承攬人如果不於定作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予以修補,或因修補費用過鉅而拒絕修補或瑕疵不能修補,則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4條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報酬」。 至於保固與瑕疵責任的分別,李永然律師指出,目前法律對於 「保固」一詞,並未有明確規定的定義,所謂「保固」,應可認為係指承攬人(即承包商)於保固期內無條件負責修復,包含損裂、坍塌、損害、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之瑕疵,但屬於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或正常零附件耗損者,不在此限。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谷逸晨律師則表示:所謂的「瑕疵發現期間」,乃指《民法》第498條的規定,定作人欲主張承攬人應負工作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必須於工作交付後一年內發現瑕疵。若是工作物毋庸交付者,則自工作完成後一年內須發現瑕疵,始得主張。 房屋裝潢金額不小,動輒數十至百萬,為了減少糾紛產生,民眾應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或審慎訂定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