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9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老夫少妻相差40歲他有感體力變差…不動產汽車都贈與 僅留3孩扶養」(摘錄自《《愛有約束,法有規範》一書》)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老張與菊英是典型「一樹梨花壓海棠」老夫少妻的結合,年齡相差四十歲之譜,幾年前因菊英父親經商失敗,負債千萬,老張慷慨解囊相助,為表敬謝,菊英父親乃將女兒許配給他。

  婚後兩人婚姻幸福,雙方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法適用「法定財產制」;老張也一直以愛妻兼女兒的心情對待菊英,並生下三個胖小娃。

  但時光催人老,所謂「夕陽無限好,只是近黃昏」,眼看自己已六十好幾、兩鬢飛霜,菊英卻值花樣年華,正是黃金時期。體力漸羸弱的老張,心中愁緒萬端。

  一來,床笫失調,難行周公之禮;二來菊英年輕貌美,任此玫瑰兀自凋零,愛妻心切的老張情何以堪;況且老來得子之樂,勝過魚水之歡千萬。

  幾年來,菊英對他也百依百順,毫無怨懟,是以不願自己這具臭皮囊成了她的累贅,為了菊英美好的將來,他決定讓菊英開拓自己的天空。他把婚姻延續中登記於菊英名下的不動產、汽車等一併贈與她,三個孩子則由他監護扶養。

離婚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張家齊(以下簡稱甲方)、謝菊英(以下簡稱乙方),茲協議離婚,條款如下:

一、甲、乙雙方合意離婚,日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

二、甲、乙雙方所生之子女張曉夫、張曉姿、張曉世,均歸由甲方監護。

三、甲、乙雙方合意彼此名下之財產歸各名義人或持有人所有。

四、甲方願於立協議書後三日內給付乙方新台幣伍佰萬元,乙方放棄對甲方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五、乙方得於適當時機隨時探視子女,甲方不得妨害。

六、甲、乙雙方合意於本協議書訂定之同時,協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七、離婚協議於甲、乙雙方至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時始生效力。

八、本協議書一式五份,由甲、乙雙方、二位見證人及戶政機關各執乙份為憑。

立協議書人:

 甲   方:張家齊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台北市○○區○○路○段○號

 乙   方:謝菊英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台北市○○區○○路○段○號

 見 證 人:甲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台北市○○路○○段○號○樓

 見 證 人:乙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台北市○○路○○段○號○樓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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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有約束,法有規範──婚約.結婚.離婚.夫妻財產權益大揭密!

作者: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彭郁欣律師.李廷鈞地政士
出版日期:2026/01 初版
書號:1F25
定價:350元

  所謂「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當得一世夫妻,實屬不易;惟現代人面對外在環境快速變遷,壓力、誘惑紛至沓來,要使兩情繾綣,共赴白頭,雙方自應細心呵護。若不幸夫妻緣盡,要如何離個乾淨的婚,給彼此留下一個相見無恨的背影,實為必要。本書以理性的角度看待「從結婚到離婚」這件事,將法律上有關結婚要件、夫妻財產的約定、兩願離婚到裁判離婚、家庭暴力、子女監護……種種婚姻之權益,以淺顯文字配合協議書、狀例的整體呈現,予讀者必要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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